禁牧期间养牛怎么办 赤峰市封山禁牧条例

禁牧期间养牛怎么办 赤峰市封山禁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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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封山禁牧条例

赤峰市封山禁牧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第三条封山禁牧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封为主、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并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舍饲圈养及草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封山禁牧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家畜禁止放牧实行舍饲圈养工作。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国有林区的封山禁牧工作。

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其经营管护林区的封山禁牧工作。

第六条封山禁牧工作按照不同地域分期实施。

(一)国家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和太行山绿化等林业重点工程区域,通道绿化、交通沿线荒山绿化、村镇绿化、厂矿区绿化、环城绿化等造林绿化工程区域,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张家口市禁牧条例全文

张家口市禁牧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草原、森林资源,维护公共利益,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牧业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划定的草地、林地和湿地等区域,对放养牛、羊等草食牲畜实行全面禁止(全禁)、阶段区域禁止(休牧)、阶段区域交替禁止(轮牧)的管护措施。

第四条禁牧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应禁必禁、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环保、国土、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牧相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草地、林地等,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草地、林地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草地、林地等,由使用人负责管护。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牧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禁牧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禁牧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牧工作的宣传教育,对禁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结合全市不同地域情况,制定禁牧总体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禁牧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禁牧规划,在具备休牧、轮牧条件的区域制定休牧、轮牧规划。禁牧规划应当包括禁牧区域、禁牧期限、禁牧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在禁牧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牲畜;(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牧区域的管理,健全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禁牧区域设置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公示禁牧要求。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牧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禁牧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禁牧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第十四条禁牧区域的养殖户应当对牛、羊等草食牲畜实施舍饲圈养。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舍饲圈养的养殖户应当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牧区域内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牧、林业工作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在禁牧范围内放牧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头)牲畜处以三十元以上九十元以下罚款;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的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禁牧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耕地在禁牧范围吗

耕地在禁牧范围吗

答案很简单,那就是自家耕地不能放牧。原因很简单,也没有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确保18亿耕地红线不松手,这是目前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工业化程度发展很快,由此带来城市扩容和耕地被占用现象十分普遍。加上对于25°以上的宜林宜木地块被退耕还林和退耕还牧,基本农田面积逐步减少,为了确保粮食安全,所有的农田不得种植除了粮食作物以外的经济作物、养殖或者固定建筑,当然也包括放牧。

2.目前的畜牧业已经逐渐从放牧向圈养过度。在原来,草原地区放养羊、马、骡子、驴等牲畜,属于流动性很强的散养方式,不利于提高总体的养殖效益,对于环境破坏性很大,在科技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全部实行了固定地点进行圈养。原来山区也有养殖者,主要有养牛、养羊、散养鸡和散养土猪等,经常会对周围的粮食作物造成一定的危害,也触发了很多的民事纠纷,不利于发展粮食作物和农村的稳定。

3.自家的耕地也只有在国家允许范围内进行经营。我们都知道,耕地属于三级所有,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村委会和乡镇,个人只有经营权、承包权、继承权和出租等形式获取相应的按受益,但不能脱离种植粮食作物这个基本的框架。

4.可以在非基本农田种植牧草、饲料玉米等,加工成为畜禽饲料。农村可以养殖畜禽,但是需要远离水源地、村庄、集镇等人口集中的地区,且需要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以后才能进行,主要的考量是为了防止污染环境。养殖业的饲料来源可以来自于山坡地、河边、公路两旁等地的野草,也可以来自于耕地的牧草,更可以购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养殖,这是目前被允许的方法。

总的来说,耕地的所有权不属于个人,所以就必须按照当地的要求进行合理利用,如果在耕地从事放牧等行为,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是得不偿失的事情,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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