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养牛吧?合作社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转让养牛吧?合作社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转让养牛吧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合作社过户需要什么手续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农村土地可以建厂房吗

农村土地可以建厂房吗

网友:该地区为开发区,但是周边大多是乡镇农耕用地,很多人租赁了耕地建厂房,租赁村里耕地建厂房算是违建吗?农村建厂房需要办哪些手续?

一、租赁村里耕地建厂房算是违建吗?

(一)耕地可建厂房服务于农业生产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通知》还规定,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耕地建厂房应控制用地规模

《通知》规定,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由以上第(一)和第(二)点可知,如果所建厂房为服务于农业生产且不超过以上规定的用地规模,那耕地建厂房是可以的。

二、农村建厂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合作社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合作社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我是老崔,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农村就像万花筒,每天都有新鲜事。如果您想了解乡村里的大事小情,村干部的苦甜酸辣,邻里间的家长里短,乡民们的喜怒哀乐,敬请关注“听我老崔话三农”!今天老崔想要和大伙儿聊的主题是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转让吗?转让需要有什么条件?转让程序怎么走?

近年来,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的形形色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我们农民朋友来说应该是不陌生的,如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谷子种植专业合作社,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养猪、养羊、养牛、养鸡等等的养殖专业合作社,还有什么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啦,很多很多的。

那么,这形形色色的诸多的专业合作社到底是干嘛的呢?或者说是它到底在农村的发展中能起什么作用呢?一般地认为,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实它就是一种

新型经济发展互帮互助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入社的成员,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等相关农业生产经营服务。

其实,这些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是良莠不齐的,有的经营得很好,有的经营得差些,当然也有经营不下去的。那么,问题来了,这些经营得差的或者是经营不下去的专业合作社可以转让吗?如果可以转让的话,需要什么条件?转让的具体程序怎么走?下面,我们就来逐一聊聊。

首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可以转让的,但只能转让给本社成员,不能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本社成员是什么意思呢?我们知道,一家一户不能成立合作社,必须由一人牵头至少

5户农民参加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转让只能在你和其他4户中的一户进行。

那么,转让的具体程序怎么走呢?

第一步,转让受让双方事先准备好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如符合规定,登记机关

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反之,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

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如

不符合受理条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步,

登记机关受理材料

5天

内作出决定。

第三步,

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理由。

另外,转让程序既可现场办理,也可网上办理。

其实,农村现在确实有不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艰难,原因就是当初匆匆忙忙上马,未经充分的调研和考虑,再或者是自身经营能力有限,又或者是其他别的原因,硬着头皮往前走吧太难,关门歇业吧,后面也是麻烦不断。此时果断出手转让出去,换得个“柳暗花明”也未可知!

我是老崔,生在农村,长在农村,熟悉农村。如果您想了解乡村里的大事小情,村干部的苦甜酸辣,邻里间的家长里短,乡民们的喜怒哀乐,

老崔愿天天为您讲述农村新鲜话题,希望今天所发文章能够帮到有需要的各位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罗纳德·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通过对侵害的交互性,以法律判例为基本事实,提出了对此类侵害事件的新的看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希望大家喜欢!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篇一

20XX年7月28日读盛洪先生主编的《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前言二:“走向新政治经济学”:

盛洪先生在前言一:“新制度经济学家和他们的理论”一文写于1993年,主要对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尤其对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基本核心观点进行了简明扼要的说明,为开始学习或了解新制度经济学的后学打开了通向新制度经济学的大门。在前言二:“走向新政治经济学”一文写于2001年,则是对本书所编辑的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论文内容逐篇进行了导读式的分析,为我等后学能更清楚地阅读和理解新制度经济学大家的代表作奠定了基础。该文从科斯的社会成本角度延伸开来,延伸到整个社会体制及其代表物政治体制,文中贯穿了新制度经济学大家们的真知卓见,犹如一根无形的彩色丝线将散落于各家的珍珠串成了一个眩目璀璨的项链。字里行间发人深思……

一、罗纳德·科斯《社会成本问题》

1、外部侵害不仅起因于侵害者的行为,也起因于被侵害者的存在;受到侵害时损失,但同样让侵害者停止侵害行为也会造成损失。

2、法律根据对社会的成本与收益的考虑,提出了“合法的妨害”的概念,即有些行为,即使对别人造成了侵害,只要该行为的当事人采用了适宜的技术降低了侵害,受到侵害的人也只能承认这些行为的合法性。

3、让企业和公用事业以“合法的妨害”为理由免除侵害责任是否是一个更好的选择,拥有“合法的妨害”权利的当事人,是否会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使用低于适宜水平的技术,从而使侵害的程度高于均衡水平。

4、依据这个理论学习分析公共事业的管理问题、公共资源的管理问题、污染的问题等等。。。

根据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观点,整个社会(包括法学和经济学界)在解决社会净产品与私人净产品的矛盾时候,一般采用赔偿、征税、许可证或者强制搬迁等方式来弥补侵害者对他人造成的损失。同时也认为,在处理这种类似的侵害事件中,政府(国家)行为比市场调整更直接有效。

“甚至在最先进的国家,也存在许多缺陷和不完善之处。……存在许多妨碍社会资源……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分配的障碍。对这些障碍的研究成了我们现在问题的本质。……它的目的基本上是实践性的。它试图寻找更高瞻远瞩的方式,按照这种方式,政府现在或者最终会控制经济力量的游戏,并由此促进其所有公民总的福利。”

罗纳德·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通过对侵害的交互性,以法律判例为基本事实,提出了对此类侵害事件的新的看法:

一、问题的交互性质

科斯首先提出,不能单纯从现有侵害发生的情况来判断侵害的赔偿权利和义务。往往这种侵害行为在本质上存在交互性,比如牛吃谷物的例子:

如果单纯因为牛吃了谷物就认定牛侵害了谷物的话,实际上是过于偏颇的。因为如果为了降低牛吃谷物的可能性,就不得不减少牛的数量或者限制牛群活动的区间(比如篱笆),这样一方面可能降低了牛肉的供应,另一方面可能增加了牛群放牧的成本(比如篱笆)。从这个角度看,难道我们不能认为是种植的面积侵害了放牧牛群的利益吗?

基于以上分析,科斯提出,“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必须从总体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二、两种不同的定价制度

在不考虑定价制度的成本的情况下(不考虑交易成本),科斯以牛吃谷物一例,分析了两种不同的定价制度:

1、侵害者按照市场价格对所造成的侵害给予全额补偿:只有当牛群的边际产出价值大于谷物损失的市场价值,那么养牛者必然愿意支付全额补偿,而谷物种植者由于获得损失谷物的市场等额补偿,实际上其从谷物中的总体收益不变。也就是说,当不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农夫使用土地的所得等于该土地上使用生产要素的总产值与这些要素在次优用途下的附加产值之间的差额。若损害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所得,则要素在其他地方使用的附加产值将超过在考虑损害后使用该土地的总产值。因此,人们就会放弃耕种这块土地而将各种要素偷盗其他地方的生产中去。”也就是说,从总体产出考虑,只要侵害者根据市场价值对所造成的损害给予全额补偿的话,无论最终形成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牛群和种植比例,“对资源配置没有任何长期影响。”

2、侵害者不需要对所造成的侵害给予赔偿:在这个时候,农夫为了降低损失,就不得不支付给养牛者一定费用,以使得养牛者愿意保持现有的牛群数量,当补偿的费用等于牛群的边际产出时,养牛者将愿意保持现有牛群数量,如果同时农夫由于降低牛群吃谷物所获得的产值大于或等于该补偿费用时,农夫就愿意支付该补偿费用;换个角度,农夫还可以通过建设篱笆等增加成本的方法来降低谷物损失,而当降低谷物损失所获得的产值大于建设篱笆等新增成本的情况下,农夫也愿意采取这样的措施。

因此,从总体产出的角度来看,“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三、四个典型性的判例

1、“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医生诉糖果商机器生产噪音,

2、“库克诉福布斯”案:化学厂硫酸氨气导致可可果纤维草席质量受损

3、“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造墙和堆放木材导致他人烟囱排烟不畅

4、“巴斯诉戈雷格斯”案:酿酒与通气口排风通道

根据侵害交互的基本观点,对四个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认为对任何一种侵害行为而言,在不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无论初始的权利义务结构是什么样的,只要允许完全市场竞争,那么市场自然会将资源调整配置到最优状态,使得产值最大。

四、考虑市场交易成本的时候

1、在不考虑市场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市场通过对合法权利的分配可以导致产值最大化;但是在开绿市场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只有在“这种重新安排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重新安排才能进行。”因此,“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安排,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效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的权利安排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也就是说,在考虑市场交易成本的时候,如果交易成本过高,单纯依靠市场是无法实现资源(权利)最优配置的,这时候政府(法律)成为了次优的解决方案。

2、企业作为替代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组织,“活动的重新安排不是用契约对权利进行重新安排的结果,而是作为如何使用权利的行政决定的结果。”也就是说,当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低于市场交易成本的时候,企业就成为了代替市场交易来完成资源(权利)配置的一种制度形式。

3、还有一种替代制度是政府的直接管制,“强制性地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以及什么是必须遵守的。”“在某种意义上,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它能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但是,“显然,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种活动。但政府行政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

4、市场、企业和国家行政命令都是解决资源配置问题的制度安排,“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但是问题反过来也一样,是否政府管制没有解决问题,就应该全面放弃由市场来自行调整呢?

五、合法的妨害

在充分分析了妨害的经济性质、解决机制的基础上,科斯先生大量引用了英国和美国妨害问题的相关判例资料,提出了“合法的妨害”的概念。

1、“以对邻人的损害为代价来使用自己的财产,或……做自己的事。只要在合理的界度内,他所开的工厂产生的噪声和烟尘可以造成他人的不舒适。只有在他的行为不合理时就其效用和所导致的有害结果而言,它才构成妨害。”

2、“……在处理有妨害后果的行为时所面临的问题,并不简单地是限制那些有责任者。必须决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生产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但真正的危险是,政府对经济体系的全面干预会导致对那些对过分的有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的保护。”

中文翻译的有点晕,下次将英文的相关部分都补充于后。

六、庇古与庇古传统之批判

所老实话,没怎么看明白。回头先把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看看再做笔记吧。晕死我了。

从基本内容上,感觉是说,古典经济学家倾向于采用“自然”(市场)的手段来解决资源配置问题,以达到产值的最大化;而庇古先生倾向于采用政府手段解决这些问题,而且“政府现在或最终会控制经济力量的游戏,以此来促进经济福利,并由此促进其所有公民总的福利。”

科斯先生通过对庇古先生所提出的“火车火星问题”、“兔子问题”去分析了庇古先生体系的混乱和模糊,虽然我并没有看明白。哈哈,最终指出,并没有办法却确认市场还是政府是解决妨害的最优办法,而是应该放开视野,“比较不同社会安排所产生的总产品,……应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并应考虑这些安排在各方面的总效应。”其次,“将我们分析的出发点定在实际存在的情形上来审视政策变化的效果”,而不是“对自由放任状态和一些理想世界的比较来进行分析”。最后,科斯先生提出了,以产权的角度来分析生产要素的观点,也就是说,生产要素的配置问题从本质上说是产权配置的过程。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篇二

一、有待分析的问题

引出问题:如何处理工厂(甲)对居民(乙)的烟尘污染问题?庇古,《福利经济学》:赔偿、征税或责令工厂迁出。科斯认为这些办法并不合适,这类问题有待分析。

二、问题的交互性质

甲对乙的污染或侵扰固然是一种侵害。但,如果不让甲侵害乙,会使甲受到侵害。问题具有交互性,处理这个问题要全面权衡利害关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

三、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

羊牛者(甲)对农夫(乙)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赔偿费用的支付额取决于农夫与养牛者进行讨价还价的本领。但这笔费用既不会高得使养牛者放弃这个地点,也不会不随牛群规模而变”。“这种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但会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简单地说,养牛者支付给农夫m1,而m1大于农夫放弃土地耕种的收益m2,但m1小于养牛者由此新获得的收益m3。

前提:交易成本为0。

四、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由农夫承担责任。农夫会付给养牛者l1作为补偿养牛者减少牛群数目的损失,而l1大于养牛者的损失l2,但小于农夫由此而获得的收益l3。

前提:交易成本为0。

*两种方式都导致一种结果:双方都盈利,双方都满意,产值、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五、问题的重新说明

科斯以四个实例论证其观点的本质,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

甲对乙的侵害对乙来说是损失,但,如果不让甲侵害乙,同样会对甲造成损失。

如果甲胜诉,乙会找甲谈判,表示:如果甲放弃对乙的权利,乙会给甲补偿,而且补偿大于甲不放弃权利的收益。(乙对甲的补偿小于乙因此带来的收益。)这样,甲乙可以达成协议。

如果乙胜诉,甲会找甲谈判,表示:如果乙放弃对甲的权利,甲会给乙补偿,而且补偿大于乙不放弃权利的收益。(甲对乙的补偿小于甲因此带来的收益。)同样,甲乙可以达成协议。

因此,无论如何,在交易成本为0的情况下,甲乙都会通过谈判实现产值、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六、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

第三、四、五部分都隐含了一个前提:在市场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但这不是现实,是个假定。通常交易成本很高,使交易根本无法进行。“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

“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

七、权利的法律界定以及有关的经济问题

“当市场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于难以改变法律已确定的权利安排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此时,法院直接影响着经济行为”。

“我们在处理有妨害后果的行为时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简单地限制那些有责任者。必须决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产生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在由法律制度调整权利需要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有关妨害的案件中,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利用”。

八、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

九、庇古传统

庇古的观点认为,解决的办法是对侵害者(甲)征税。

科斯认为,单方面征税是不对的。即使征税,也应该建立一种双重的征税制度。因为甲对乙的侵害对乙来说是损失,但不允许甲侵害乙,同样会对甲造成损失。但“我无法想象如何得到这样的税收制度所需要的数据”。“就我的目的而言,只要表明这种税收一定带来最佳状况就足够了”。

十、研究方法的改变

研究问题的方法必须改变,要考虑总的效果:社会成本和社会利润。

斯蒂格勒概括的“科斯定理”:

1、如果交易成本为0,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使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

2、交易成本不可能为0,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3、产权制度的供给是人们进行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篇三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是一篇讨论产权的法律界定的论文,构筑了以“科斯定理”为核心的产权理论分析框架。科斯在1959年在弗吉尼亚大学任教时,曾对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进行研究,并发表了论文《联邦通讯委员会》,提出无线电频谱的使用应服从价格机制给予出价最高者,无线电领域混乱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并进一步指出产权的界定有赖于法律。这篇文章关于产权分析的初步尝试引起了经济学界的广泛争论。很多经济学家均参与了这场大论战,为了说服这些经济学家,科斯在1960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

科斯写作《社会成本问题》的最初目的,是暴露庇古所提的解决有害效果问题的方法的根本缺陷。科斯认为“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科斯提出有害效果问题是具有相互性的,“传统的方法掩盖了不得不做出选择的实质”,“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伤害乙,还是允许乙伤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在分析问题时,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力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力的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科斯说“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为了说明这一问题,科斯举出了一个例子:失散牛群毁坏邻近土地作物的例子。并从假设养牛者对毁坏作物负责以及养牛者对毁坏作物不负责两个角度,分别阐述了如果定价机制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都能实现产值最大化的结果,并且不受法律状况的影响。这个结论即被斯蒂格勒称为“科斯定理”。这个定理的主旨就是,只要市场交易的费用为零,无论产权属于何方,通过协商交易的途径都可以达到同样的最佳效果。这种使资源利用达到最佳效率的结果与产权的归属是无关的。

但是,当加入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时,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科斯早就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指出,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所以科斯更倾向于将“科斯定理”看作是“分析具有正交易费用的经济路途中的一块垫脚石,以便进一步分析一个有正交易费用的经济”。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之后在本文的第五节中科斯研究了权力的初始界定和进行某种既定的市场交易的成本。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力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对解决有害效应问题的方法做了具体的分析。

运用交易费用的分析方法首先分析了作为市场的替代物的企业。“显而易见,采用一种替代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时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效果,这将是产值增加。正如我多年前所指出的,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在企业内部,生产要素不同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通过企业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必然低于被取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

“但是,企业并不是解决该问题的唯一可能的方式。”“一种替代的办法是政府的直接管制。”政府可以强制规定各种生产要素如何使用,他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但有时它的成本也大的惊人,所以,直接的政府管制未必会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更好的解决问题的结果。

对于有害效应问题,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的解决办法都是有成本的,区别在于相对成本差异。科斯认为我们应该做的是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和比较,比较个方式的成本与收益。本文的主旨就是在于科斯想要说明应该用什么样的经济方法来研究问题。

文章的第六节阐述的是“权力的法律界定及有关经济问题”,科斯说“法院在有关妨害的案件中,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使用”,“问题的关键在于衡量消除有害效果的收益与允许这些效果继续下去的收益。”交易及其成本取决于财产权利如何被界定以及转移的条件和权利接受者所提供的保证。

科斯揭示了庇古对于问题的看法及经济学分析方法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庇古的传统是错误的,科斯指出经济学家未能对解决有害问题得出正确结论,根源是福利经济学方法中的根本缺陷,需要做的是改变方法:

第一.当经济学家在比较不同社会安排时,适当的做法是比较这些不同的安排所产生的社会总产品,而对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做一搬的比较则没有什么意义。

第二.通过将自由放任状态和一些理想世界的比较来进行分析,但由于理想世界的不确定性,使得这种分析对经济政策没有太大的帮助,应该将分析的出发点定在现实存在的情况上。

第三.对于生产要素的错误概念。通常认为要素是实物而不是行使一定行为权利,如果将生产要素是为权利,做生产有害效果的事的权利也是生产要素,这就容易理解多了。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启发了人们对产权法律界定的首次思考,是产权与制度研究领域的经典之作,其主要思想被总结为我们所熟知的“科斯定理”。这篇文章的重要性在于在揭示传统教条的错误时,提出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力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科斯自己曾说过:“在一篇文章(是指《企业的性质》)中,交易费用是用来表明,如果交易费用没有包括在分析之中,那么企业就没有存在的意义;而在另一篇文章(即是指《社会成本问题》)中我指出,如果交易费用没有引入分析之中,从问题的范围考虑,法律就没有意义。”科斯此文虽然没有将产权的概念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进行综合性的阐述,但他为后继者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问题的视角和方法。

科斯在本文中采用了边际分析方法,提出了交易费用分析方法。

但是科斯定理还是遭到了批评,这个定理一直被认为是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同义反复。但其实正如科斯所说,可以将其看做是研究正交易费用的基础,科斯定理的贡献恰恰是其反面,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科斯认为,在交易费用高昂,使得交易无法达成的情况下,由法官通过计算产值,让产值更低的一方承担责任,科斯提出的这一原则既与法的精神相违背,在经学上也无法成立。

一直有反市场的人士说,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干预就是合理的。而科斯的由法官计算产值和由计委官员计算产值,其内在思路是一致的。两者都面临同样的困难:无论是计委官员,还是法官,他们都无法全面了解价格等市场信息,他们的计算,注定是失败的计算。

青年经济学家莫志宏从奥地利学派主观价值的角度,批评科斯的“计划者视角”,我很赞同她的批评。本文要说的是,即便纯以芝加哥学派的视角看,科斯对侵权责任的分析,乃至后来波斯纳等人建立的责任原则,也是完全无法成立的。

总之,虽然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书受到了许多的批评,但能够取得这么重大的影响,也证明了这本书的确有他存在的意义,这也是科斯对人类社会的最大贡献,是脱离哲学确立了社会终极正义的科学标准,所以从这方面看,《社会成本问题》也是一本值得我们学习的一篇好文章。

关于转让养牛吧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