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养牛基地在哪里?牛粪主要有哪些用途呢?

陕西宝鸡养牛基地在哪里?牛粪主要有哪些用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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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牛粪主要有哪些用途呢?

在农村,牛粪主要有哪些用途呢?

在农村牛粪主要有哪些用途呢?

这个问题村民小江来回答。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农村农田作业越来越机械化现代化了。现在的农村很少能见到耕牛了。所以农村的牛粪现在也很少了。当然农村有一些养殖的菜牛奶牛还是比较多见的。那么农村这些批量养殖菜牛奶牛的,所产生的的牛粪有哪些用途呢?

一:作为烧火煮食的燃料。

当然这种现象在现在的农村很少见了(现在有些餐厅的牛粪火锅也是这个原理)。在过去五六十年代甚至更早的时候。人们把牛粪晾晒在场地上。经过许多天的日晒、翻晒、风干、牛粪已经不含一点水分了。这个时候,农村人利用自家的土灶,或者是炭炉先引着火后,把干燥的牛粪塞到灶堂里或者炭炉中。引着牛粪慢慢上火,渐渐的火候上来了。这样的火候比较集中。中火大而旁火低,火候持续有力。用干牛粪烧火,尤其是适宜煮红烧肉和煲汤。这样烧出来的肉肥而不腻,弥香远长。煲出来的烫,清新可口,回味无穷。

二:作为菌种发酵的底料。

牛粪可以混合麦草稻草等植物桔秆,和其它的粪肥进行蘑菇,平菇,双孢菇等菌种底料的堆料。先把牛粪混合其他的粪肥,滩浇到铺好的作物秸秆上,然后再在上面铺上植物秸秆,再次进行牛粪混合其他粪肥的泼浇,然后再在上面铺上植物秸秆。就这样往复多次,根据所需茵种的多少来决定堆积的数量。堆积好后在上面反复浇水,这样以便加快植物秸秆及牛粪肥肥的发酵。

三:作为红蚯蚓的养料。

可以把牛粪按一定的比例混合玉米粉、米糠、黄豆粉、等等。一般牛粪占85%、玉米粉米糠,黄豆粉各占5%,混入潮湿的土壤中。这样可以给红蚯蚓提供养分,使其长更加迅速;病害更少;抗性更强;着色更艳。

四:沼气发酵的原料。

牛粪作为沼气发酵的原料,既能够解决燃料来源,又能够使牛粪得到充分的腐熟,而成为较好的有机肥。把其施用到农作物中,既能提高农作物的品质,又能给农作物丰产丰收打下基础。

总结。在现在的经济社会中,像牛粪这样纯天然的燃料及有机肥等多功能粪肥已经很少见了。只有把其到充分的利用,才能凸显出牛粪本身应有的价值。

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及开发和其他各类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具体范围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范围,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分区规划图,并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对分区规划范围作出调整。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可以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具体划定保护范围,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依法纳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县(市、区)依据省、设区的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编制、修订或者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规划,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

第十七条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按照专项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二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封育保护、退耕禁牧、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保护工作。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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