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养牛处罚,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林区养牛处罚,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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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热带雨林

什么是热带雨林

热带雨林是地球上一种常见于赤道附近热带地区的森林生态系统,主要分布于东南亚、澳大利亚北部、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非洲刚果河流域、中美洲和众多太平洋岛屿。

热带雨林是地球上抵抗力稳定性最高的生态系统,常年气候炎热,雨量充沛,季节差异极不明显,生物群落演替速度极快,是世界上大于一半的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

热带雨林无疑是地球赐予地球上所有生物最为宝贵的资源之一。由于现时有超过25%的现代药物是由热带雨林植物所提炼,所以热带雨林被称为“世界上最大的药房”。同时由于众多雨林植物的光合作用净化地球空气的能力尤为强大,其中仅亚马逊热带雨林产生的氧气就占全球氧气总量的1/3,故有“地球之肺”的美誉。

扩展资料

巴西大片热带雨林被牛"吃掉"18%雨林被彻底损毁

巴西超市协会与巴西联邦公共事务部最近签署协议,拒绝出售亚马孙热带雨林中非法开辟的牧场生产的牛肉。此举再次将热带雨林保护拉回公众的视野。南美洲亚马孙雨林横贯8国,大部分在巴西境内,迄今该国已有18%的雨林被彻底损毁。

在巴西,牛肉占人们食用肉类的82%。此外,伊朗、俄罗斯等国对牛肉的需求量也非常大。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牛肉出口国,巴西养牛业迅猛发展,间接推动了雨林的砍伐。

巴西非政府组织亚马孙人类与环境研究所研究员阿达尔贝托告诉本报记者,巴西约有2亿头牛,其中近一半散养在亚马孙地区,数量以每年5%的速度增长。据巴西政府公布的数据,在遭到破坏的热带雨林中,大约66%的面积变成了牧场。阿达尔贝托说:“只要有一片土地散养这些小牛犊,即便不进行任何管理,很快你也能从中赚钱。”

巴西环境政策局主任弗朗西斯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2004年,巴西亚马孙雨林有近1.1万平方公里被毁,其损毁程度触目惊心。鉴此,巴西政府制定了《预防和控制亚马孙地区森林砍伐行动计划》,将该地区划分成不同的保护区域,仅开放部分区域供合理砍伐或耕种。

这一计划于2006年开始初步见效。据统计,2006年至2012年,巴西平均每年被砍伐的雨林面积下降至9600平方千米,2012年下降至4700平方千米。近8年间,巴西境内雨林的砍伐及退化面积降低了近80%。

巴西同中国联合研制的高清晰度地球遥感监测卫星近年被用于雨林的实时监测,极大地提高了监测效率。据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雨果·斯卡德勒介绍,该研究所根据每天的实时卫星监测图像进行数据分析,一旦发现异常,

当地的监察员就会迅速赶到现场进行阻止并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没收机器设备及禁止非法砍伐者从银行贷款等。目前,巴西共有6个工作组负责实地监管雨林砍伐状况。

为遏制亚马孙雨林中的滥砍滥伐现象,巴西相关组织早在2006年就签订协议,暂停从亚马孙地区农场购入大豆。2008年,秉持对森林砍伐“零容忍”的态度,巴西环保部也加入这一协议。2012年,相关协议方一致同意将协议延期到2014年。

这意味着占据市场90%份额的24家主要谷物公司,不得购买相关农场生产的大豆。通过这一方式,曾经一度猖獗的非法砍伐森林种植大豆的情况得到了遏制,也让消费者对保护雨林有了一种责任意识。

阿达尔贝托向记者描绘的蓝图是这样的:“零砍伐”是最高目标。理想的状态是将40%的雨林纳入国家保护区;40%的雨林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林区,可进行有计划的砍伐;其余20%的林区可以用来修筑道路、采矿、种植大豆、养牛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热带雨林

参考资料:中国新闻网-巴西大片热带雨林被牛"吃掉"18%雨林被彻底损毁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第三条封山禁牧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封为主、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并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舍饲圈养及草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封山禁牧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家畜禁止放牧实行舍饲圈养工作。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国有林区的封山禁牧工作。

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其经营管护林区的封山禁牧工作。第六条封山禁牧工作按照不同地域分期实施。

(一)国家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和太行山绿化等林业重点工程区域,通道绿化、交通沿线荒山绿化、村镇绿化、厂矿区绿化、环城绿化等造林绿化工程区域,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二)阳泉市、运城市、临汾市、晋城市、长治市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三)太原市、晋中市、吕梁市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四)大同市、忻州市、朔州市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缩短封山禁牧过渡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封山禁牧过渡期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科学划定封山禁牧区域,并对封山禁牧的具体区域、范围和时限发布公告。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禁牧区域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明显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注明封山禁牧区域和有关要求。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停止散养、舍饲圈养成绩突出的饲养户予以表彰,对家畜圈舍设施建设等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严禁截留和挪用。

补贴资金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引进和改良家畜品种,提高圈养家畜比例;

(二)引进优良草种,改良退化草地,扩大饲草种植面积,提高饲草产量;

(三)推广农作物秸秆、可饲树叶、收割牧草等农林副产品,拓宽饲草、饲料来源;

(四)加强饲草加工、储藏和家畜圈养的设施建设。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合理安排家畜圈舍用地。第十二条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三)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

(六)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电话、网络、通信等联系方式,接受群众举报。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禁牧区域放牧的,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放牧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森林、林木毁损的,补种毁损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家畜舍饲圈养补贴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在封山禁牧工作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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