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散养牛(东北散养牛环保能罚款么)

林区散养牛(东北散养牛环保能罚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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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养牛的时候是圈养好还是放养好为什么

在农村养牛的时候是圈养好还是放养好为什么

对于大多数从事养牛的朋友们来说,自然放牧受这样那样的因素制约不太现实,唯有舍饲圈养靠谱。但究竟是散放养好还是拴养好这类问题,想必大多数从业者可能为此曾经纠结过!让我们一起放牧条件可以说现在很多农村地区并不具备放牧条件,可以利用的土地全部利用了起来很少有荒地草场,牛放牧容易吃到庄稼或喷了农药的草,所以这种情况下只能进行圈养。当前养牛放牧主要集圈养牛以舍饲育肥的方式获取利润为主,因此生长发育的速度较快。这是一种短期育肥牛的方法,一般的时间为90天左右,若达不到出栏标准可适当延期。圈养牛的育肥饲料有很多,比如麦秆。

散养的牛可以自由觅食,在山区在林区,树叶,野草都是牛的饲料,牛不能说全部吃饱,也能填满牛的大半个肚子的,这样你会省掉大量饲料钱的!如果是圈养牛的话,还要花很多钱,修建牛的圈舍,你还要天天。长江湿地、荒滩上,不用投喂饲料,养殖成本几乎为0。但散养肉牛,育肥阶段最好圈养,减少运动,增重快,育肥阶段,肉牛需要添加精饲料。散养牛需要看护,尤其是发情期,牛会奔跑丢失。

如果题主想大型养殖牛的话,还是圈养比较好,如果有草场,倒也可以选择放养。如果养的不多,也可以选择放养,我认为,圈养和放养各有各的好处。而圈养的大多数是菜黄牛,由养殖户割草,捡菜叶和喂饲料。

圈养的牛是需要投入大量购买饲料的资金,你要知道,饲料成本占养殖成本的75%左右。如果草山资源丰富,采取放牧加补料的方法养殖,赚的钱比圈养的高,仅凭饲草这一块。

东北散养牛环保能罚款么

东北散养牛环保能罚款么

能。

有的牛会祸害庄稼,导致农民颗粒无收,还会践踏林区,所以会有一段时间禁止牛散养。

其实在个别地区,禽畜养殖业的污染尤为突出,比如农村对生猪养殖的政策比较宽松,首先养殖场地不需要审批,即便是不办理环保证也是可以养殖的,但宽松的养殖政策不代表就允许污染的产生。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第三条封山禁牧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封为主、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并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舍饲圈养及草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封山禁牧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家畜禁止放牧实行舍饲圈养工作。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国有林区的封山禁牧工作。

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其经营管护林区的封山禁牧工作。第六条封山禁牧工作按照不同地域分期实施。

(一)国家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和太行山绿化等林业重点工程区域,通道绿化、交通沿线荒山绿化、村镇绿化、厂矿区绿化、环城绿化等造林绿化工程区域,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二)阳泉市、运城市、临汾市、晋城市、长治市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三)太原市、晋中市、吕梁市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四)大同市、忻州市、朔州市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缩短封山禁牧过渡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封山禁牧过渡期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科学划定封山禁牧区域,并对封山禁牧的具体区域、范围和时限发布公告。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禁牧区域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明显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注明封山禁牧区域和有关要求。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停止散养、舍饲圈养成绩突出的饲养户予以表彰,对家畜圈舍设施建设等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严禁截留和挪用。

补贴资金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引进和改良家畜品种,提高圈养家畜比例;

(二)引进优良草种,改良退化草地,扩大饲草种植面积,提高饲草产量;

(三)推广农作物秸秆、可饲树叶、收割牧草等农林副产品,拓宽饲草、饲料来源;

(四)加强饲草加工、储藏和家畜圈养的设施建设。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合理安排家畜圈舍用地。第十二条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三)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

(六)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电话、网络、通信等联系方式,接受群众举报。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禁牧区域放牧的,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放牧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森林、林木毁损的,补种毁损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家畜舍饲圈养补贴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在封山禁牧工作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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