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有人养牛头梗举报(到底该怎么办?)

小区有人养牛头梗举报(到底该怎么办?)

大家好,关于小区有人养牛头梗举报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有人散养恶狗,到底该怎么办?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有人散养恶狗,到底该怎么办?

有人散养恶狗,到底该怎么办?

谢邀。首先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安全,不要被狗狗咬伤或发生其他意外。对于饲养恶犬,我们要先确定是否属于烈性犬(禁养犬),然后再采取措施。

一、农业部规定的市区禁养烈性犬名单如下(各个地方的名单会有出入):

阿根廷杜高犬、捷克福斯克犬、圣伯纳犬、阿根廷犬、凯利蓝梗犬、寻血猎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可蒙犬、爱尔兰猎狼犬、波尔多犬、兰西尔犬、贝林登梗犬、意大利灵提犬、比利猎犬、美国斯塔福梗犬、罗德西亚背脊犬、牛头梗犬、马雷马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比利牛斯獒犬、马士提夫犬、比特犬、多伯曼犬、边境梗犬、拿波里獒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波音达猎犬、伯恩山犬、纽芬兰犬、藏獒、斗牛獒犬、拳师犬、大白熊犬、日本土佐犬、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沙克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法国狼犬、斯皮诺犬、苏俄牧羊犬、大髯犬、德国牧羊犬、威玛犬、爱尔兰雪达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獒犬、中华田园犬(土狗)等48种。

二、各个地区对于烈性犬的管理(规定)不同,可以查阅以下当地的规定,笔者列举了一些:

1、一些地区是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如果市民发现有饲养的,可以向各区执法部门举报。

2、有特殊原因而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单位,要办理养犬证,定期接种狂犬疫苗,出门时栓牵引绳,狗嘴带“铁条焊接的笼头”。

3、对于已经饲养(拥有)禁养犬种的市民,警方初期会先告知市民自行处理,如果没有及时处理(处理不到位),警方将对违规犬只予以暂扣,捕杀等。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有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第八十四条)。同时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都有关于烈性犬咬人或造成其它损害的规定。

笔者叮咛:笔者觉得最好的处理办法还是采取协商处理,如果实在不行,可以了解一下饲养的犬种是否属于烈性犬(或禁养犬),然后依据当地相关规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希望笔者的回答能够帮到你,喜欢的朋友可以关注哦。

《大冶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正式印发!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大冶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正式印发!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市民养犬行为,培育文明养犬理念,进一步推进文明创建常态进程、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大冶市正式发布《大冶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3月4日由中共大冶市委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3月15日正式印发,自2022年5月1日为规范市民养犬行为,培育文明养犬理念,进一步推进文明创建常态进程、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大冶市正式发布《大冶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3月4日由中共大冶市委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3月15日正式印发,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以分总则、养犬登记、养犬行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章节共二十五条,对养犬管理进行系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黄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限养区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乡镇(场)、街道可参照执行。

大冶市城区限养区域为:大棋路—高铁大道(含大冶北站)—熊家洲大道—金海大道—碧桂园小区—熊家洲小区—中石油四斗粮加油站—金井路—城西路—罗家桥大道—大棋路内圈。

盲人和肢体重残人养辅助犬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限养区内的机关、医院、学校(含幼儿园),单位集体宿舍区为禁养区,禁止养犬。

市人民政府根据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在限养区内确定并公告禁止溜犬的区域和时间。

第四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饲养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第六条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积极参与养犬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体高标准见附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禁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体高标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限养区内,科研机构、演艺团体、动物园和按照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确定的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等,可以养用于实验、表演、观赏、护卫、案件侦查的犬只,其他单位禁止养犬。

第二章养犬登记

第九条限养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到单位和个人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养犬人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签订《履行养犬义务承诺书》,携犬到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的犬只预防接种免疫点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免疫证明,凭《履行养犬义务承诺书》和动物免疫证明申请养犬登记。

养犬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交养犬用途、犬只种类和数量的书面说明等有关材料;饲养护卫犬的,一并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

第十条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动物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养犬人每年应当携带所养犬只、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免疫证明,接受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的检查、监测。接受检查、监测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死亡、丢失,原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养犬登记手续;在限养区内随养犬人迁居或者养犬人换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养犬登记手续。

登记的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类留检场所。

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或者动物免疫证明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补办。

第三章养犬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限养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不得携犬进入禁养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溜犬的的机关、医院、学校、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携犬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须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六)动物免疫证明有效期满,携犬到犬只预防接种免疫点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重新开具动物免疫证明;

(七)携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八)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送交犬类留检场所。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管理或者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但应当有明示标识。

第十五条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伤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应当及时向卫健、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严密监控。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由公安机关牵头,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积极配合捕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发现的狂犬病疫情,市人民政府要划定疫区,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卫健、农业农村、公安、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举办犬只展览,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犬类诊疗或者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犬只表演、竞赛、展览活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的规定执行。

限养区内禁止设立犬类养殖场所。

禁养区内禁止设立犬类交易场所。设立犬类交易场所,应当符合本市商品交易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在限养区内依法设立的犬类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的来源合法;

(二)取得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动物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的,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三)禁止销售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法律、法规所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犬类留检场所接收的犬只可以被认领、领养;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对病死犬、被捕杀的狂犬,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卫健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食用、出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批评、劝阻、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告之处理结果;依法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依据涉犬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犬链(绳)牵引的。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二)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进行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携犬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烈性犬主要指:獒犬、雪橇犬、拳狮犬、笃宾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萨摩耶德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巴山基猎犬、寻血猎犬、苏俄牧羊犬、猎狐犬、灵缇、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贝生吉犬、贝林登梗、边境梗、牛头梗、凯丽蓝梗、美国斯塔福郡梗、比特犬、斗牛犬、松狮犬、大麦町犬、土佐犬、秋田犬、雪达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种。

本办法所称大型犬指:成年犬只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犬只。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大冶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5月1日起实施!沈阳公布举报电话!

5月1日起实施!沈阳公布举报电话!

如今在城市中,家有宠物的越来越多!但一些不文明的行为也频频出现,遛狗不牵狗绳,是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

要给家中养狗的市民提个醒,从今年的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正式实施!遛狗不牵狗绳,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4月28日,沈阳日报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公安局有关人士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就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并在现场通过热线电话回答了市民提出的问题。

【本期嘉宾】

△沈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李刚

如何文明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自觉遵守《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主动办理《养犬许可证》并按期年审,不得饲养法律规定的禁养犬。

2.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

3.犬只死亡或者转让后30日内,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4.要按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免疫疫苗并进行体检。

5.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园、广场、纪念性场所、饭店、商店、展览馆、影剧院、体院场馆、娱乐场、航空港、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6.外出遛犬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挂犬牌、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尽量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儿童、老人、孕妇等人员,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7.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8.不得携带烈性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9.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10.勿让爱犬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及时清理排泄物,并妥善处置(用报纸或胶袋包好投进垃圾箱),保持城市环境卫生。

11.不要遗弃、虐待爱犬。若不再继续饲养,请为爱犬找好新的犬主或送至沈阳市犬留置所。

12.饲养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将犬只尸体送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者埋葬。

违法违规养犬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1.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遛犬不挂犬牌、不牵犬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3.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4.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2000元罚款。

5.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共场所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6.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500元罚款。

遇到不文明养犬

居民可报警举报

如果遇到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犬案事件,居民可以拨打110公安报警电话,或者拨打治安管理局举报电话23505499进行举报。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

禁养犬种类

辽宁省公安厅和辽宁省畜牧兽医局确定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共48种,其中烈性犬39种,大型犬9种。

39种烈性犬: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卡斯罗、高加索、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马犬、中华田园犬。

9种大型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

什么是“养犬重点管理区”?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重点管理区;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外的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有关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街道、建制镇和人口聚集的具体情况,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连线实录

问:《养犬许可证》应该怎样办理?多少钱?需要哪些材料?

答: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沈阳实行养犬许可和年检制度。如养犬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个人身份证明;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

养犬管理收费标准:第一年每只犬收费500元;从第二年起,每年按规定时间连续缴费的,每只犬收费200元。养犬管理费中包含犬证、犬牌等相关证件制作费用和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及接种等费用,在养犬管理费之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对养犬人在办理犬只登记或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时,能够提供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当年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问:我是苏家屯某小区的居民,想反映我小区内有散养犬只、犬扰民的现象,希望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答:接到您的举报诉求后,我局立即责成苏家屯分局治安大队根据投诉人反应的情况开展工作,并组织派出所警力在该小区以及周边地区,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开展常态化巡查管控、动态整治工作,同时组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以及文明养犬监督员、盛京义勇平安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一起在辖区内开展文明养犬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告知居民文明养犬,社区民警也将对该地区进行长期关注,若发现有违规养犬行为立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问:随着天气转暖,小区内不牵绳遛犬、犬扰民的问题又有所抬头,希望政府还要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力度。

答:感谢您为我们工作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公安机关将进一步深入做好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将违规犬查处作为保障群众人身安全、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举措,针对无证养犬、大型犬、烈性犬扰民、伤人问题,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大治理力度,最大限度减少犬害问题发生,实现规范有序管理,社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沈阳公布48种禁养犬种!秋田、中华田园犬等在列

沈阳公布48种禁养犬种!秋田、中华田园犬等在列

紧急通知:4月1日起沈阳地铁有重大调整!

你或你朋友的家里有养狗狗的吗?养犬已然成为部分群体的一种心理寄托和生活习惯,养犬的数量逐渐增加,犬扰民、伤人、污染环境等问题时有发生,而如何依法、文明养犬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

7月20日,沈阳发布、沈报全媒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就文明养犬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并现场回答读者和网友提出的问题。

【连线实录】

问:沈阳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是什么?

答:沈阳地域内,除康平、法库、新民全域及其他区的农村地区外,都是养犬重点管理区。

问:我母亲家住在皇姑区,小区内一楼住户家养了一只狗,天天晚上叫特别扰民,怎么办?

答:可以拨打110报警,或者拨打治安管理局举报登记电话23505499进行举报。

问:住在市区内一家最多可以养几只犬?

答:养犬重点管理区一户只能养一只犬,多养的犬只,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强制收容犬只。

问:我打算养一只秋田犬或是柴犬,我家住在和平区,可以养吗?

答:首先,和平区是沈阳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其次,秋田犬是明确规定的48种禁养犬之一,所以在沈阳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是不能饲养的;但柴犬不是禁养犬种,是可以依法饲养的。

问:我住在铁西区,打算养一只德国牧羊犬可以养吗?

答:首先,铁西区是沈阳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其次,德国牧羊犬是明确规定的48种禁养犬之一,所以在铁西区内是不能饲养的。

问:养的狗狗如果去世了,我应该怎么处理?

答:应该送到沈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私自掩埋。

问:公园可以遛狗吗?可以带狗进商场吗?

答: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沈阳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盲人携带导盲犬的除外,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广场、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遛犬。

关于文明养犬

您需要知道这些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种类有哪些?

答:辽宁省公安厅和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确定的禁养犬共48种,其中烈性犬39种,大型犬9种。

39种烈性犬为: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师犬、杜宾犬、卡斯罗、高加索、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马犬、中华田园犬。

9种大型犬为: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

(二)养犬人怎样做才算依法文明养犬?

答:在沈阳市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自觉遵守《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主动办理《养犬许可证》,同时按期办理《养犬许可证》年审,不得饲养法律规定的禁养犬。

(2)外出遛犬时,要挂犬牌、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尽量避免近距离接触儿童、老人、孕妇等人员,并随身携带《养犬许可证》。

(3)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公园、广场、饭店、商店、体院场馆等公共场所。

(4)管理好自己的爱犬,有效避免扰民或伤人等事件的发生。积极主动承担因管理爱犬不慎而引发的咬伤他人或损坏公物等责任。

(5)不要遗弃、虐待爱犬,若不再继续饲养,请为爱犬找好新的犬主或送至沈阳市犬留置所。犬只死亡后,请送至指定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犬留置所及无害化处理场所地址: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49—37号,沈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电话:86430122)

(三)如违法违规养犬,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1)全市范围内不牵绳遛犬的: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即《养犬许可证》)。

(2)在重点管理区无证养犬的: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3)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禁养犬的: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2000元罚款。

(4)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共场所内遛犬的: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即《养犬许可证》)。

(5)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一户养多犬的:依据《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无证养犬的,没收其犬,可以并处五百元至2000元罚款。被没收的犬由公安机关在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依法处理。

(6)犬伤害他人的: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即《养犬许可证》),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7)在重点管理区犬扰民的: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即《养犬许可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四)遇到不文明养犬行为,居民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遇到无证养犬、不牵绳遛犬、公共场所遛犬、饲养禁养犬、犬扰民等违法违规行为,居民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如不听劝阻的,市民可以拨打110公安报警电话,或者拨打治安管理局举报登记电话23505499进行举报。

(五)《养犬许可证》应该怎样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答:(1)法律依据: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沈阳实行养犬许可和年检制度。

(2)养犬管理收费标准:第一年每只犬收费500元;从第二年起,每年按规定时间连续缴费的,每只犬收费200元。

对养犬人在办理犬只登记或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时,能够提供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当年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即第一年每只犬收费250元;从第二年起,每年按规定时间连续缴费的,每只犬收费100元。

(3)办理方式及申请材料:养犬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

【第一发布】

文明养犬提升行动

全面规范养犬行为

“文明养犬提升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共整治不牵绳遛犬行为3800余起,整治公共场所遛犬行为2100余起,整治一户养多犬行为96起,强制收容禁养犬42只。

【文明条例】

文明养犬,写进《条例》

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沈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将文明养犬纳入其中。从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社区管理秩序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要求与规范。如:

第九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三)携犬出户采取必要的卫生措施,及时清理犬便。

第十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二)携犬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社区管理秩序,遵守下列规定:(二)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

第二十三条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二)遛犬不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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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安

在社区控犬方面这样做

沈阳市公安局组织社区民警,联合社区干部,积极发动平安志愿者,组织文明养犬监督员、物业保安等社会力量,围绕社区、小区、背街小巷等重点部位,开展常态化巡查管控、动态整治工作,劝导不文明养犬行为,切实形成人人都是参与者、监督者、践行者的群防群治管控格局,切实提升市民依法、文明养犬意识,形成“出门遛犬有人管”的工作格局。同时,沈阳市公安局通过在社区、小区发放文明养犬宣传册、张贴养犬管理通告,在重点社区、小区设置文明养犬提示牌,以及利用小区广播喇叭、微信群等方式,开展宣传工作,积极营造依法、文明养犬的浓厚氛围。

【你知道吗】

防治狂犬病这些得知道

(1)什么是狂犬病?

狂犬病俗称“疯狗病”,又名恐水病,是狂犬病毒引起的人兽共患急性传染病,主要侵袭中枢神经系统,其临床特征为各种形式的兴奋与麻痹症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B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狂犬病是国家规定强制性免疫的动物疫病之一。

(2)狂犬病有哪些传染源?

在自然界中,犬科和猫科中的很多动物常成为狂犬病的传染源和带病毒的贮存宿主,无症状和顿挫型感染动物可长期通过唾液排毒(症状出现前2—12天,最长15天的唾液内有病毒),并成为主要传染源。

(3)狂犬病症状有哪些?

潜伏期一般为2—8周,最短8天,长者可达数月或一年以上,动物病死率可达100%,人病死率近100%。一般分为两种类型,即狂躁型和麻痹型。

(4)怎样预防狂犬病?

免疫接种:按照规定,对所有犬实行强制性免疫,每年一次,经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发放统一的动物免疫证明,佩戴免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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