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场观光通道,属于违法建筑吗

养牛场观光通道,属于违法建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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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边能建护鱼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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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可以的。小屋相当于农用地设施。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请阅读一下下面的资料(注:关于您的疑问,可以在第一条第二款关于附属设施的规定中找到答案)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旧州古镇的旅游景点

旧州古镇的旅游景点

黄平旧州乃燕山造山运动形成之盆地,四周群山环绕,层峦亘叠,中开大坝,阡陌纵横,气候宜人,物产丰饶,富甲黔东,名扬海内。自周秦至明清,皆为郡州府等治所,由于舞水通沅江、长江及滇黔赴京都驿道交通之便利,故历代商贾云集,市场繁荣。随着外来人士的频繁进出,各种文化亦随之涌入,与当地文化互相交流碰撞,形成了文明厚重的多元文化大熔炉,其建筑也因之而别具风采。

据史志记载,宋代前,旧州城原建在天官寨(现旧州城北800余米处),宋代后,才迁至现住址。原古城经二千多年的沧桑变迁,风吹雨打已坍塌腐烂消失,荡然无存。

现今的旧州古城,始建于宋代理宗保祐六年(1258年)。历经元代后,曾几经毁圮重建。明代神宗万历年间(约1571年前后),当时贵州巡抚郭子章题奏设州,命曹进可再次重督修州城。城垣以石为基,以砖为墙,建得坚固宏伟,工程浩大,筑有东西南北四门,东曰“未春”,后改“隆远”,南曰“七星”,后改“清云”,西曰“庆成”,后改“东平”,北曰“武胜”,后改“庆安”。每座城门均有城楼置其上,造型有歇山、悬山式,用青方砖垒砌,二层三层不等,作瞭望御敌之用。另建有炮台四座,出水洞五个,周长九里三分十八步(合4062米)。之后,州牧李逢春在城内增建串楼一千三百间。明崇祯六年即1633年,又予维修,在城垣上修筑巡逻马道及数口城池,还利用北侧东流之舞水筑护城河。清乾隆二年即1737年,总督张广泗题奏知州金作楫维修城垣,增为4223米,并于小西门新修城门一座。至此,城垣建筑臻于完备,坚固雄伟壮观,市容整齐在黔屈指可数。旧州古城选址定点独具匠心,完全以中国古代风水理论为准绳,按龙、砂、水、穴、向五大要素来规范设计,依山就势而筑,既合理,又美观。清末,几经战乱火毁,瑰丽市容大减其色。民国时,水打城西老里

坝,洪水冲垮河堤,繁华的老里坝街段成为一片河滩,二千余居民遭灭顶之灾,县长沈麟书命拆城垣石头去修筑河堤,城垣开始大规模损毁。解放后,因地方领导文物保护意识淡薄,随意拆城垣石作粮库基石,1958年“大跃进”中修两岔河水库,一举将所有墙石拆尽。现残垣面貌尚清晰可见。

街道宅居

旧州古城街道,独特风格,街道布网以近舞水之西、北二向为主干,以利于排水,次干道则或东西,或南北向。两条主干道,均以东、西两向为主,且众街巷交叉贯通,城内往来四通八达。街巷道路全用当地河中自然石材鹅卵石铺筑,呈鱼背造型,阴晴尘埃不飞,雨雪街道不滑,迵然风格,别于他城。

旧州古城街道很多,自西至北之主干道街段,依次是老里坝、过福众桥后依次是门洞坡、西大街、苍坡、十字街、北门街、三栱桥,全长三千余米。次干道,自西而北,依次是马家巷、木匠街、马店街、郭家巷、北门街。连结主次干道间并延伸的支街巷道有新街、竹子市、月台上、杂粮市、赖子湾、刘家巷、禇家巷、财神巷、孙家湾、茶院、塘冲湾、中全巷,成为纵横网落系统。街道两旁设有暗排水沟,并汇集于几条大排水沟流入舞水河中。此一庞大周密有组织的排水系统,在古代城镇建筑中,实属少见,对当今的城镇建设仍有借鉴作用。

街道两旁房屋,均为高封火墙相隔的容印形建筑。民宅为清一色的砖木结构四合院,飞檐走角,似春燕展翅。房舍排排相连,砖砌高墙分隔,且超出房宅1—2米,墙顶造型以双坡双檐迭落式马头山墙为多,墙外侧显眼处画凤塑龙,栩栩欲飞,既利防火防盗,又极雅观。院内晒坝、厅堂、卧室、粮仓、厨房、水井、晒楼、厕所等无一不备,功能齐全,为江南民居之典型。房屋临街大前门两侧还建有双台铺面,作行号商业经营之用,成片排列,市容整齐。印子屋的进数深度,依地势及财力的多寡而有差别,一般1—2进,多者3—4进,天井中居,方石铺垫,两厢作室,宽敞自然,精致典雅,玲珑古朴,日照庭院,月落深井,形成了旧州古城别具一格的庭院风光。其中大商巨贾的房屋则多修得高大宏伟,富丽堂皇,用材硕大,精雕细作,结构巧妙,气势不凡。居室装饰雅致,厅堂书画棋琴,门窗廊栏雕工精美,花园别致,独具风格。全城2000余栋房屋,布局自然合理,整齐美观大方。

(1)卢氏宅第

民宅建筑,典型者当推巨商卢氏晴川宅第,该宅座落在西大街中部,北临西大街,南临马家巷。宅第内有九个天井,建筑占地1200余平方米,为容印形高封火墙封闭式建筑。印院内有正房五栋,厢房多栋。正房按北、南正轴线排列,除临街一栋作营业房外,其余全在统封印院内。北起第二栋正房前有一道高厚坚墙,有石门相通。院内每两正房间建堂檐悬山顶楼一座,全为硕大优质木材建成,形成印院天井,规模宏大,石门重重。门石条上,书刻“读圣贤书明礼达用;行仁义事致远通方”等楹联。门窗栏廊,雕饰精美;厅堂室房,书画琴棋;勾头瓦当,专门造制;印墙脊檐,铸龙塑凤,栩栩欲飞;充满巴蜀湘鄂之浓郁传统建筑气息。

(2)朱氏宅居

朱氏宅院(10张)

(始建于清光绪年间),位于西大街下街北侧,朱氏宅居座落在西下街天后宫对面,占地面积893平方米,由街面铺房一栋、厢房一栋、上房一栋及东、西两侧三山屏风墙组成。其建筑雕刻工艺精湛,造形优美,刀法娴熟,线条流畅,属建筑雕刻中的上乘。正房上吞口间,大门门楣雕饰“双凤朝阳”骑马花牙子。两边房窗雕饰“渔椎耕读”、“五福临门”、“八仙庆寿”、“琴棋书画”等吉祥图案,雕刻工艺超群,花鸟人物,精美绝伦。院落西侧砖墙上,有堆花浮雕,其下消防石水缸刻“鱼跃龙门”等精湛图案。假山怪异,藤蔓纤攀,奇花丽艳,珍树巧植,简直是一幅袖珍仙境图,观之,令人惊叹不已。

(3)达源发”

达源发”(10张)

始建于清光绪年间,位于西大街中街南侧,占地面积1195平方米,座南向北,按纵轴排列,整组建筑有一楼一底,正房6栋,厢房8栋。在北起第三栋正房后面砌筑隔墙一道(留有大门通道)。分为前后(南北)两个印子房。前(北面)印子房,正房3栋、厢房4栋,后(南面)印子房,正房3栋、厢房4栋,整组建筑规模大,布局谨严,设计巧妙,雕刻精美,别具一格。

宫庙庵阁

旧时,旧州寺宫庙庵阁堂众多,有“九宫八庙三庵四阁五堂”之谓,实则城里城外,大小庙宇宫馆堂阁祠寺近五十座,为贵州之最,闻名遐迩。“九宫”指的是万寿宫、万天宫、天后宫、仁寿宫、文昌宫、禹王宫、崇福宫等;“八庙”指孔圣庙、城隍庙、黑神庙、关帝庙、二郎庙、五显庙、妈祖庙等;“三庵”指普陀庵、广长庵、指挥庵;“四阁”指长庚阁、奎星阁、玉皇阁等。“九宫”是湘鄂建筑、巴蜀建筑与当地民族民间建筑工艺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相融合的产物,颇具规模和特色。其建筑特点为四周以高风火墙封闭,占地面积达千余平方米,有牌坊、前门、前厢、前殿、院坝或戏台戏楼、正殿、侧殿等。殿多为单檐硬山顶抬梁穿斗混合式结构。全宫(馆)布局严谨,斗拱、雕饰等制作技艺精湛。各宫建构处理迥异,别具特色。凡来旧州的各类戏剧组织,都借会馆或庙宇演出。万寿宫、仁寿宫、四川会馆等,可容纳700—900观众,城隍庙戏台则为露天大剧场,可容千人。“八庙、三庵、四阁”则为典型的佛教、道教、天主教建筑,造型工艺精湛不凡,宏伟壮观,富丽堂皇,庄严肃穆,令人敬畏。殿内置鬼神铜像泥塑众多,栩栩如生,惟妙惟肖。

旧州寺庙之兴起,可远溯至唐代。据清嘉庆《黄平州志》记载,东郊的宝相寺为“李唐古刹”;岑花(城北1公里处)的宝珠寺系宋代佛寺;城内的福智院是元代道观;琴坡(城东北1公里处)的太平寺乃明初所建;鼓台山顶道教的玉虚府,明万历时已闻名遐迩,朝谒览胜者不绝于途,后佛、道二教共汇此山,“鼓台仙境”遂跃居“旧州十六景”之首。明代,旧州儒、释、道三家的寺庙阁观逐渐兴盛,沿至清代,达到鼎盛时期。在清代近三百年中,旧州古城不但寺庙众多,而且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外省商人绅士的源源涌入,又相应地建起了一些同乡会馆,作为同乡聚会议事之所。建于旧州的会馆有福建会馆(天后宫)、江西临江府会馆(仁寿宫)、四川会馆(万天宫)、江西会馆(万寿宫)、江南会馆、两湖会馆、云南会馆。其中江西会馆规模之大,雕镂之精,为贵州少有。旧州在历史上屡遭兵燹,而这些寺庙宫阁亦屡毁屡兴。清咸丰五年(1855年)全城炬毁。在光绪一代,又基本恢复,且建造精美,把我国南方传统的建筑艺术体现得淋漓尽致。,时有民谣云:“远看像座庙,近看永记号,整的买不起,拆散有人要”。兹选几个典型庙馆阁堂以飨读者。

北大街主要古建筑:

广长庵、指归庵、城皇庙、天帝庙、火神庙、武庙、斗刹、江南会馆、杨泗庙、黑神庙、二郎庙、水晶寺等。

南大街主要古建筑:

轩辕庙、梅葛庙、禹王宫、张爷庙、财神庙、崇圣祠、鲁班庙、土主庙、万寿宫、观音庙、五显庙、奎阁、文庙、玉皇庙、祖师庙、孙宾庙、老君庙等。

城郊主要古建筑:

东岳庙、南岳庙、龙王阁、鼓台山寺、宝相寺、宝珠寺、太平寺、归元庵等。

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

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

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是基本农田的话是不可以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栽果及养鱼。

2、若农用地属于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则允许从事畜牧业生产,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种植农作物、种树、畜禽养殖。

如果属于基本龙田以外的土地(即农业用地),则可以建设养殖场,不是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包含的各类设施肯定也是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因此不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扩展资料:

农用地界定: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

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

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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