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型养牛厂建设?还值得大规模养殖吗

农村大型养牛厂建设?还值得大规模养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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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型养牛场现状,还值得大规模养殖吗

农村大型养牛场现状,还值得大规模养殖吗

这就要从饲养周期时间及其喂养技术以及养殖风险而言这个问题了,牛的喂养周期时间比较之下应该算是规模最大的了,需要养10-12个月的时间也。喂养技术层面更加难,并且近些年喂养成本持续上涨,导致了牛肉的价格维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准。而养殖风险是尤为重要的,一头牛其价值比一只羊或是猪肚高很多。

那样回乡创业养殖牛是否可行呢?

养殖牛最关键的就是场所解决问题的了,而每只羊主题活动空间需要在5平方米前后,日趋完善得话,还需要有饲草及各种机器的贮备室内空间,整体上的基本建设出来即便在乡村也要一笔不小的费用。

早期的养牛成本应该算是非常大的了,由于每头牛的价格基本上在1万左右,对于养是多少头可以自己去测算,可以在这里清楚的告诉你们,饲养数量不多得话根本不会挣钱。

精饲料成本费

每只羊每日耗费的饲草成本费如今已上升了许多,但是目前很多养殖企业喂养的基本都是制成品精饲料,每只羊每日成本在0.5-1元中间,加上饲草成本,在乡村饲草低成本可是也是要成本费。

之上这三点是最应该要考虑的,另外就是人力及其另一台成本,再慢慢增添算不上以内,想要回村养殖牛就需要看一下前期花费是不是能够承担,而且还能很肯定地告诉你们,饲养总数偏少得话根本不会挣钱,也就只有总数更多,各类成本费才会有所降低。

规模性养殖厂现况

在乡村大型养殖厂关键分两种,建造养殖厂和租赁式养殖厂,二者在实质上有很大区别便是资产充足深厚自身修建养殖厂开展规模化的饲养,长期性饲养各类成本费也会随着饲养时长分摊下来,不过这样的养殖厂非常少,一个地区有一个就已经不错了租赁式养殖厂。

仅仅修建了养殖厂,并不等于要养殖牛,无论从合理布局上边或是资金分配上边会更高一些,修建结束后能把不同类型的地区租赁给散养殖场,但是会发放给股民饲养原材料特惠服务项目,收回投资的形式主要是房租。

乡村大型养殖场现况

当下落后地区大型养殖场发展趋势或是相对稳定的,但是只不过是自应用养殖厂,所以这些有雄厚资金鼓励的公司,全是全产业链方式的再发展趋势,喂养、宰杀、销售一体化的在开展,而租赁式养殖厂必须考虑的因素有许多。

在其中或是的风险难题,特别是周期性疾病爆发时危害会非常大,加上考虑到成本费疫防规范不同类型的缘故,要想操纵病况便会不一样,而自应用养殖厂就不一样了,拥有标准化的疾病或疫防操纵体系,一般像养殖牛这类完善领域非常少会出现这种情况。

回乡养殖牛最后的原因还是要了解场所和开支及其疫防风险性难题,针对乡村普通人家而言很少有能够承担得住,特别是疾病爆发时,加上饲养周期时间比较长的难题,更是要好好想想。

农村开大型养殖厂养殖什么好原因是什么呢

农村开大型养殖厂养殖什么好原因是什么呢

可以养猪,可以养鸭,可以养牛,可以养养,也可以养兔子。原因就是这些动物的肉质是比较好的,而且比较受市场的欢迎,价格也比较高。

农村耕地可以建厂房吗农村建厂房需要办哪些手续

农村耕地可以建厂房吗农村建厂房需要办哪些手续

网友:该地区为开发区,但是周边大多是乡镇农耕用地,很多人租赁了耕地建厂房,租赁村里耕地建厂房算是违建吗?农村建厂房需要办哪些手续?

一、租赁村里耕地建厂房算是违建吗?

(一)耕地可建厂房服务于农业生产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通知》还规定,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耕地建厂房应控制用地规模

《通知》规定,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由以上第(一)和第(二)点可知,如果所建厂房为服务于农业生产且不超过以上规定的用地规模,那耕地建厂房是可以的。

二、农村建厂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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