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场建筑辅助?建造一个1万头牛的养殖场需要多少钱

养牛场建筑辅助?建造一个1万头牛的养殖场需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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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去农村养牛,建造一个1万头牛的养殖场需要多少钱

想去农村养牛,建造一个1万头牛的养殖场需要多少钱

以我朋友的牛为例,他去年投资了存放300头牛的养殖场,其流动性都在100万韩元左右,没有提到其他小肠建设、粪便处理、人工费、检疫费等。因此,普通人想建立一个存放1万头牛的养殖场,当然想都想不到,更不可能了。因此,只有陈振林、柳永浩等养殖场的人才敢于建立这1万韩元的养猪场。主要是因为养殖巨头有钱做这个。

那么既然问题提出来了,我们就要回答这个问题。那建一万头牛的养殖场多少钱?我认为,不仅要考虑购买钟宇的费用材料,还要考虑小肠、建设、饲料等流动资金的投入。所以我详细计算了在这里建一万元牛的投资费用。

建设1万头养殖场的养殖场当然是个大数字,每头牛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按6平方米计算,这1万头牛的宅基地在6万平方米左右。牛的活动场、采光间隔、饲料厂、办公室、职员宿舍、消毒池、牛粪的占用空间等加起来,约1万头牛的养殖场共需要10万平方米左右,具体折扣数为150亩左右。所以我们先计算一下这150亩的承包费用和投资牛的具体费用。

养殖1万头牛承包土地的总费用是多少?

以前在农村承包土地是很便宜的,一般接近几百元一亩,但随着物价的上涨,现在农村的土地也在成交量上升,一般在几百元一亩。我们村现在很好的土地承包费用是每亩1000元左右,中间的土地也是800元以上,荒地的承包费用是500元一亩。

因此,我们承包荒地时,投资1万头牛的养殖场共需要150亩土地,20年签约计算。那总共150亩*20年*500元/亩=150万元。

进入2020年后,人工费、其他辅助材料费也上升到了不同的水平,因此现在牛舍建设费用、其他牛舍设施费用等也在大幅上升。

以牛舍计算,目前每平方米投资建设费为每平方米300元,这6万平方都需要资金:300元/平方*6万平方=1800万元左右。所长办公室建筑费:办公室占地面积600平左右,每平方米400元,共400元/平方米*600平=24万元。

职员宿舍费用:如果以1名职员管理50头牛来计算,就要共享200名职员,职员宿舍大约要占500平方米,如果以每平方米400元来计算,则总共需要400元/平方米*500平方米=20万元。

牛粪用地费用:这1万头牛每天排放的排泄物也令人惊讶。每天10吨左右,该牛粪用地共占5000平方米,根据每平方米用地建设费100元,需要总资金:100元/平方米*5000平方米=50万元。

饲料厂及内部配套设施费用:饲料厂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饲料厂建设资金400元1平方计算,需要总资金:400元/平方米*2000平方米=80万元。稻草、碎纸机、搅拌机等都投资10万韩元左右。

另外,水电安装费用为20万韩元,水槽、水箱、手推车等约为80万韩元,消毒池、消毒室共10万韩元,其他投资10万韩元。

因此,建设艺兰1万头牛的养殖场、该牛的建筑费及其他设施的费用约为2100万韩元。

农村养牛牛圈怎样盖 建筑方面有什么要求

农村养牛牛圈怎样盖 建筑方面有什么要求

1、养牛如何修建牛圈,修牛圈,第一要把牛的运动场设计好,看养牛的规模多少而定,砌个围墙留个门。第二是盖房子,同样要根据养牛规模的多少而定,修大房子里面分格子,一间一间的,一间养4头或者是5头的,都要考虑好,前面要设有牛槽既可以食料又可以喝水。牛圈的高度3米,深度15米,宽度8米或者10米。

2、建筑

①式样可根据饲养头数的多少分为单列式或双列式。

②方位坐北朝南,保证牛舍内冬暖夏凉。

③结构混凝土结构、砖木结构、框架石棉瓦结构均可。

④地势地势高燥,地下水位低,排水良好。

⑤地基与墙壁就地取材,经济实用。材料要求坚固耐用,导热性能小,便于消毒冲洗,如砖、石头等。舍内距地面1.2-1.5米高处都应用水泥抹平,以便消毒冲洗。

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

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

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是基本农田的话是不可以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栽果及养鱼。

2、若农用地属于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则允许从事畜牧业生产,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种植农作物、种树、畜禽养殖。

如果属于基本龙田以外的土地(即农业用地),则可以建设养殖场,不是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包含的各类设施肯定也是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因此不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扩展资料:

农用地界定: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

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

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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