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第一镇 农村养牛建牛舍怎样征地通过审批

养牛第一镇 农村养牛建牛舍怎样征地通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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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牛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农村养牛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农村养牛需要办理手续如下:

1、农村养牛,首先要建立养牛场。挑选好养牛场的建造方位后,饲养人要到当地土地管理局申请建造。

2、养牛场建造结束后,到当地畜牧局处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合格证中应尽量扩展其经营范围,要有养牛、养羊、运送、出售等项目。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批阅下来后,再去当地的工商局处理营业执照。

4、这些手续都完成后,就可以将建设好的养牛场进行全场消毒,引入适宜质量的肉牛犊进行饲养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农村养牛建牛舍怎样征地通过审批

农村养牛建牛舍怎样征地通过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1、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总产权复印件1份。

3、土籍调查表复印件1份。

4、《土地登记卡》。

5、产权测量报告。

6、申请书1份。

7、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法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扩展资料:

一、收费程序

由国土窗口开《收费通知单》→城建收费中心开现金解款单→银行缴费→城建收费中心开缴费票据→国土窗口领取《土地使用证》

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土地登记费(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9]134号):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m2(含1000m2)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m2(含2500m2)经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地土地使用面积在500m2(含500m2)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100m2(含100m2)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另外对于民房遗留问题,根据淮政发[2003]131号文件:超法定面积135m2以上部分按90元/m2收取;

2、交易服务费(苏价服[2004]131):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不交纳此费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按照土地交易面积向受让方收取1.2元/m2;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收取2.4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收收取1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办件类别

工作日随到随办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

3,校准登记

4,颁发证书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证

环保局对村里养牛规定

环保局对村里养牛规定

环保局对村里养牛需要办理环评。

养牛在村里环保局管,需要办理环评。环评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措施,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简称。

环境影响评价是建立在环境监测技术、污染物扩散规律、环境质量对人体健康影响、自然界自净能力等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门科学技术,其功能包括判断功能、预测功能、选择功能和导向功能。

环境影响评价按时间顺序分为环境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及环境影响后评价;按评价对象分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环境要素分为大气、地面水、地下水、土壤、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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