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场修建程序规定标准(国家规定养牛场应距离村庄多远)

养牛场修建程序规定标准(国家规定养牛场应距离村庄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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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养殖技术

肉牛养殖技术

肉用牛饲养管理

1、营养需要

肉用牛日粮干物质应占体重2.0%-2.5%,每头每El需蛋白质0.4千克,可消化热能60-122兆焦,钙11-28克,磷11-28克。体重500千克的母牛,全年供给干草1吨、秸秆1吨、青贮1吨、混合精料500千克、盐20千克、骨粉20千克,日平均干草3千克、秸秆3千克、豆壳粉1千克、苜蓿干草1千克、青贮4千克、混合精料1.6千克,食盐和骨粉各0.05千克。

2、饲养管理

肉用牛的饲料以青、粗为主,夏季放牧,放牧期一般为5-l0月份,舍饲期从11月份到次年4月份。放牧期每天保证8-10小时的采草时间,放牧人员要跟群放牧,注意观察牛的吃草、发情、精神状况。主要补喂矿物质、食盐,适当补少量精料。放牧期每日补喂精料1千克,舍饲期每日2千克。

3、供给多样草料,力争营养全面,并做好饲草的加工调制任何一种牧草都不会有完全的营养成分,舍饲牛应尽量供给多样草料。养牛较好的牧草有黑麦草、橡草、苏丹草等。

秸秆可利用玉米秸、稻草、豆秸、花生秧、红薯滕等。精料类有玉米、豆饼(粕)、麸皮、红薯等。为保证饲料的常年均衡供应,春夏可种橡草、冬天可利用耕地种植黑麦草或其他草种等,分茬收割,鲜草饲喂。

种植青贮玉米可在乳熟期,蜡熟期采收制作全株青贮饲料;在秋收后可利用玉米秸、地瓜秧等制作青黄贮饲料。其它的秸秆和稻草、红薯滕、花生秧、豆秸等应全部妥善贮存起来以备冬春利用;要把所产的牧草尽量全部采收、晾晒后贮存。饲草、秸秆等饲喂利用必须经加工调制,先切短(0.5cm长)或粉碎,然后可采取如下方法:

一是盐化后与精料混合饲喂;

二是利用秸秆饲料微生物制剂发酵后饲喂;

三是加尿素氨化处理后饲喂;

四是青黄贮后饲喂,此法比较适合秋季刚收割的玉米秸。红薯、萝卜等块茎饲料是母牛、犊牛冬季补饲的较好饲料,可以室内堆藏或窖藏,喂前应洗净泥土,切碎后单独补饲或与精料拌匀后饲喂,切勿整块饲喂,以免造成食道阻塞。

精料类的粮食,豆饼等主要通过粉碎后作补饲用,喂量不要过多,否则易得病。补喂精料根据畜体大小、怀孕、哺乳、育肥等情况确定。母牛怀孕的后2个月应补喂精料,每天l—2kg精料,骨粉50g,食盐30g。哺乳母牛产后头2个月,每天应补给l—2kg精料,骨粉60g,食盐40g。

空怀母牛如果膘情差,粗饲料质量不好或饲料单一的也应当适当补喂精料,每天半公斤左右,以利于尽快发情受配怀孕。舍饲养牛应补给矿物质及微量元素添加剂,可以利用营养舔砖,其中含有盐及钙、磷、碘、硒等多种微量元素。利用舔砖可放在饲槽中或固定在柱子上,让牛自由舔食,保证充足饮水。舔砖要防止雨淋而造成溶解。

4、要注意牛疫病防治牛的疾病预防除按当地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防疫注射外,每年应驱虫2次,可用伊维菌素制剂注射,对防治体内外寄生虫效果较好。

扩展资料:

中原肉牛区

该区域包括4个省的51个县,其中山东14个县、河南27个县、河北6个县和安徽4个县。该区域有天然草场面积1320万亩,其中可利用草场面积1240万亩左右。目标定位与主攻方向。

中原肉牛区目标定位为建成为“京津冀”、“长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圈提供优质牛肉的最大生产基地。

东北肉牛区

包括5个省(区)的60个县,其中吉林16个县、黑龙江17个县、辽宁15个县、内蒙古7个县(旗)和河北北部5个县。目标定位与主攻方向。本区域目标定位为满足北方地区居民牛肉消费需求,提供部分供港活牛,并开拓日本、韩国和俄罗斯等周边国家市场。

牧区要重点发展现代集约型草地畜牧业,通过调整畜群结构,加快品种改良,改变养殖方式,积极推广舍饲半舍饲养殖,为农区和农牧交错带提供架子牛。农区要全面推广秸秆青贮技术、规模化标准化育肥技术等,努力提高育肥效率和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肉牛

国家规定养牛场应距离村庄多远

国家规定养牛场应距离村庄多远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②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③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②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③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④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⑤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⑥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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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承包土地上修建养殖场【没有报批】,属于违法建筑吗

在自己承包土地上修建养殖场【没有报批】,属于违法建筑吗

如果承包的是基本农田,建养殖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是其它农业用地的,需要向发包方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扩展资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据此,如果涉事土地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其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指出:“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另外我们从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规定可得知: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综上可知,在集体土地上办理养殖场,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集体土地的性质,和所需要建筑物的性质,还有其他一些情况。综合判断之下,才能得出结论。

二、对于兴建养鸡场等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养鸡场等农业设施的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2)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3)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

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因此,建设养鸡场等农业设施,不仅需要与村委会达成用地协议,还必须依法履行以上审批程序。经营者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

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不得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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