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养牛场出租 牛排是谁发明的

浙江省养牛场出租 牛排是谁发明的

大家好,关于浙江省养牛场出租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牛排是谁发明的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第一个做出牛排是谁

第一个做出牛排是谁

当年,王宏亮开始做牛排时,温州只有一家同行,但人家已经做了十几年,规模在几百万元,网络也非常齐全,几乎是垄断。如何存活下来分得一杯羹呢?

王宏亮介绍,起初自己规模太小了,“人家连灭你的力气都不想花”,正是对手这种不在意的态度,多味坊得以存活下来。而真正打了翻身仗,则是从他找业务员跑市场开始的。

16年前的温州调味品市场,基本都是“守株待兔”式的坐商。王宏亮觉得这是个机会,决定主动出击。但基础薄弱是硬伤,比如他们没日没夜地跑业务,客户终于下订单了,需要10个产品,多味坊顶多只有5个,怎么办?

“我派不同的人去对面那家大店拿货。”王宏亮笑着说,“人家开门做生意,不可能不卖,但一看就知道这是过来调货的,所以原本10元的货,卖给我就是15元,我必须得买,然后再10元给我的客户,只能靠另外几个产品的利润来填补亏损。”

就这样,2001年5月开业的多味坊,半年后终于迎来了第一次大丰收。“圣诞节是西餐调料销售高峰,当时温州新开业10家西餐厅,有9家成了我们的客户。”王宏亮感慨地说,“等过了元旦,对手意识到危机,我们已经活下来了。”

许多年后,温州商界流传着一个笑话:“亏本的生意你也做?只有宏亮会做。”正是凭着这样的魄力和坚持,到2005年,多味坊垄断了温州90%的西餐配料配送,并开出6家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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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炸机式推广,家庭牛排一炮走红

瓯剧是浙江省传统地方戏曲剧种之一,年少时学瓯剧的王宏亮虽然最终没有走上艺术的道路,但瓯剧朴素、细腻、明快的神韵却被他很好地运用于对商机的捕捉和发掘中,比如创建全国首家家庭牛排专卖品牌。

在做调味品的同时,王宏亮也做冷冻牛排原料,用他的话来讲,“东家进货,卖给西家”。厨师出身的他发现,牛排并没有多高的技术含量,于是决定自己尝试着做。2005年,他花1000多元买回一台二手真空机,在自家的小作坊里做出了第一批牛排产品,这就是中国最早的家庭牛排。

起初,王宏亮并没想到卖,而是送给亲朋好友品尝,得到的反馈是“不比西餐厅吃到的差”。温州并不大,这款自家制作的牛排很快受到欢迎,许多人到多味坊不是买调味品,而是牛排。最初一天卖出5片、10片,到2006年初,日销量可达几百片,利润也比调味品要好。

王宏亮决定,做有品牌的家庭牛排。至于如何做,他有着清晰的规划。

首先,他将店名“多味坊”命名为牛排产品的名字,并去做了商标。2006年,温州市多味坊食品有限公司成为首家获得QS认证的家庭牛排企业。换句话说,做中国家庭牛排,王宏亮是实至名归的第一人。

第二,开家庭牛排专卖店。生产步入规范化的同时,王宏亮将调味品搬到隔壁,原先的地方腾出来,重新装修后作为牛排专卖店。这样调整后,效果非常好,开业第一天就卖出了几千片牛排,一炮走红。

第三,轰炸机式推广。比如拿二三十万元做广告,可能许多人会分半年慢慢消化,王宏亮则在一个月就花光了。“一个月里,可能你一出门,出租车广播里就有多味坊的广告;到了单位坐电梯,屏幕上、墙纸上也有;晚上看电视,也有硬性软性的采访。”他表示,温州地方不大,这种集中轰炸式很适合。

这家仅十几平米的店,开业几年间,每天营业额达几万元。除了温州直营店,在周边还有许多加盟店。多味坊家庭牛排,很快成了温州食品界一颗闪亮的新星。

如今,家庭牛排已经壮大成一个细分行业,王宏亮对牛排的感情更加深厚。他说:“我就是做牛排的,可能一辈子就做这么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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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温州,一波三折布局全国

2006~2009年,是王宏亮比较辉煌的时期,用他的话讲:“小名小利都有了,公司发展很平稳,我每天到办公室随便签几个字就行。”但他想在牛排上有一番作为,走出温州。

走出温州,让全中国人都吃到家庭牛排,有了这个想法后王宏亮很快就付诸实践了。

2010年,王宏亮将生产基地和营销总部迁至上海,占地8亩、位于上海青浦的自动化牛排加工基地正式投产,上海瑞轩食品有限公司至此创建。同年,“鸿亮”、“追牛族”品牌创立。

让家庭牛排品牌化,王宏亮是信心满满的,但现实却跟他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2010~2012年,是他到目前为止最困难最波折的阶段。首先,专卖店受网络冲击非常大。其次,作为最早做家庭牛排的企业,随着竞争对手增多,企业在商超进展并不顺利。雪上加霜的是,温州金融危机也波及到了他,因为互保的两个朋友跑路,留下1000多万元的债务由他代为偿还。

当时,留守温州的总经理董立峰来到上海,与他一起想办法解决。在董立峰的建议下,企业开始为西餐厅供应半成品牛排。“以前西餐厅自己买原料回去加工、腌制,现在用工业化产品。”王宏亮说,做餐饮,让企业活下来了,2012年下半年开始盈利。

这几年是瑞轩食品发展比较平稳的时期,王宏亮介绍:“现在回想起来,这些经历非常刺激,是我人生中非常宝贵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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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牛排往光明的地方带”

在他看来,所谓“把牛排往光明的地方带”,就是做高品质、更营养更健康更便捷的牛排,“往沟里带”就是拼价格,东西越做越差。如今瑞轩食品的牛排主要分4类,其中“多味坊”做专卖店,“追牛族”做餐饮,“鸿亮”做商超,其他则由“萨味思”运作。近来瑞轩食品又增加了一个新品牌——莎么,定位高端,做原味牛排。

王宏亮表示,牛排在中国还属于朝阳行业。前10年是基础阶段,老百姓从西餐厅转移到家中吃,而做中国式原味牛排,是他对行业第二个10年发展趋势的判断。在他看来,中国人有自己独特的饮食习惯,完全西式的牛排并不“服水土”,“我们不能做纯原味的,要做一点调味,但又不能过多,这就是中国式原味牛排,这种牛排品质更好,绝不可能是十来块钱一片的。作为牛排从业者,我们有责任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健康产品”。

除了要坚守品质,王宏亮认为,不断创新也是牛排企业的重要使命。

现有牛排产品之外,瑞轩食品还做了不少储备产品,比如微波牛排。几年前一次坐国际航班,王宏亮在商务舱看到一份微波牛排,回来后他就带领团队开始做研发,从肉到包装、刀叉等,前后花了两年多才研发出来。

当时正是他初到上海后最艰难的几年,但在这个产品上投入的研发费用就达几十万元,而且拿到专利后并没有立即投产。王宏亮介绍,因为厂房不够用,那条流水线只好当废铁卖掉了,但他相信这个产品早晚会大放异彩。据了解,近期就有一家做高铁餐的企业专门找到他想做微波牛排。

牛排是谁发明的

牛排是谁发明的

牛排的发明人是谁目前无法考正,牛排的起源地是在欧洲,最先开始吃牛排的应该是意大利,意大利作为一个美食大国,将牛排的美味发挥的淋漓尽致。但是,比较流行的微波牛排,他的发明人是王宏亮。

这道美食可以说是家喻户晓。制作一份家庭牛排这种来自于西方的美食对于擅长拿筷子的东方人来说已变得易如反掌。但很少有人知道“家庭牛排”竟然是当年一位名叫王宏亮,30岁不到的年轻创业者所发明的。

牛排:或称牛扒,是块状的牛肉,是西餐中最常见的食物之一,牛排的烹调方法以煎和烧烤为主。

猪肉及羊肉是平民百姓的食用肉,牛肉则是王公贵族们的高级肉品,尊贵的牛肉被他们搭配上了当时也是享有尊贵身份的胡椒及香辛料一起烹调,并在特殊场合中供应,以彰显主人的尊贵身份,到了18世纪,英国已经成了著名的牛肉食用大国,现今的美国是消费牛肉的最大国家,牛排则早于在十九世纪中叶成了美国人最爱的食用方式。

购买农村集体房该怎么写协议

购买农村集体房该怎么写协议

论农村集体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前位于农村的房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另外一类是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前一类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农村村民,而后一类房屋的所有权主体比较复杂。在实践中城市商品房买卖,城市私房买卖比较常见,所涉问题学者论及较多,而农村集体房屋房屋买卖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却鲜有论述,笔者在本文中试对该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一、农村集体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己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己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据此,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属于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作为例外,如果村内因历史原因己经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可以分别属于这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相应的,农村集体房屋一般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所有,但是这些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上既不是集体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也不是按分共有人,因此在出卖农村集体房屋时应该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将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出卖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房屋.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任务之一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筹集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因此在筹集资金办理公益事业时有可能出卖属于其所有的闲置的集体房屋,从而成为集体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但是出卖集体房屋时并不是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能够一个人说了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很显然出卖集体房屋,处分集体财产应当属于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行为.另外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实践中村民委员会出卖集体房屋往往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与买受人签订合同,然后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这样的买卖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二)出卖村民小组所有的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小组会议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组成.可见,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层次,它的权力机关为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作为全组村民的一种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因而可能成为集体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虽然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规定村民小组会议如何行使权利,村民小组内的哪些事务需要经村民小组会议决策通过,但是笔者认为,既然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的一个层次,是拥有集体土地和财产的一种组织,那么在处分财产的程序和效力上应该和村民委员会没有实质区别,也就是说,村民小组出卖集体房屋时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出卖房屋时的法定程序,否则其行为无效.(三)出卖村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房屋.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为了开展农业集体生产而组成的经济实体,大多数农村的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但是有的村也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合作社,此时经济合作社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社员代表会议为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社员直接选举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作为其执行机构,涉及集体经济方面的事项,由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出卖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房屋显然涉及该集体的重大利益,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否则无效.对此<<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有明确规定,可资参考,该条例规定,集体良田,菜田,果园,山场的合同招标和投标方案,集体企业及其房屋等财产的承包方案和变卖,租赁方案必须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该条例虽然属于地方性法规,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但是其内在法律精神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显然是一致的.(四)出卖乡镇企业等集体企业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乡镇企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据此乡镇企业分成两类,一为企业法人,一为其他经济组织,但不管性质如何,乡镇企业必须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践中,乡镇企业等集体经济组织出卖厂房等集体房屋十分普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其处分财产时应该按照法人财产处分的一般规则来进行,这里需要讨论的是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出卖厂房时应该由谁决定.乡镇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出卖该类乡镇企业所有的房屋应该由投资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至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决定才合法有效,上文已作论述.二农村集体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农村集体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比较特殊的买卖合同,它不仅表现在出卖人出卖集体房屋必须经过民主决策,多数通过,否则无效,而且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买受人资格受到很大的限制,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成为该类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如果不具备买受人资格的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该类买卖合同,将会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合同无效.农村集体房屋与农村集体土地不可分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能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因而在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出让,转让的情况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若要流转,则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间转让.具体而言,下列人员可以成为农村集体房屋合同的买受人.1、同一集体组织内部的农民.如果将集体房屋出卖给统一集体组织内部的农民,则只会产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不会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移.2,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在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时,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必然同时随之转移.3,兼并集体企业的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但书部分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的例外.当集体企业被兼并时,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兼并者,集体土地上的厂房等集体房屋必然也转移给兼并者.除上述三种受让主体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它没有受让主体的限制.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其债权能得以实现,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可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这必然导致抵押物的转让.而在拍卖,变卖抵押物时,买受人显然不受任何限制,这是一种例外.除了以上几种情形,在实践中存在为数不少的诸如将集体房屋出卖给城市居民,将一个集体组织的房屋出卖给另一个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等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被认定为无效.三农村集体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人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必须是合法建筑,否则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违章建造的房屋,因其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续之前,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之法律效果,既然违章建筑不能产生所有权,当事人对自己没有所有权的房产进行处分,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是无效的.至于如何判断农村集体房屋为违章建筑,一看有无土地使用证,二看有无合法建房审批手续,只有拥有土地使用权并经依法批准的集体房屋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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