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村养牛技术培训资料 云南省养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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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小黄牛养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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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黄牛养殖时要将场地选在地势高的地方,不容易积水。且要保证通风良好,光照充足,这样的环境更利于生长。

平时投喂时应根据生长阶段的不同投喂不同的饲料。育肥牛将精饲料和粗饲料混合就行。怀孕的母牛要尽快隔离,并增加精料的投喂。此外,还要注意卫生方面,定期打扫牛舍。

云南省养殖管理条例

云南省养殖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种用动物,包括猪、牛、羊、马、驴、兔、犬、鸡、鸭、鹅、鸽、鹌鹑和其他动物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含品系、配套系,下同)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引进、生产、经营、推广、使用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新品种培育、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及良种推广工作。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需要,相互协作,开展畜禽品种培育和技术研究工作。各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积极为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责。林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查、收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畜禽品种资源。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畜禽品种资源目录。

第七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省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地方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转让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和测定站。确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建的,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禁止侵占、破坏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目录的畜禽品种资源。未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保种群内导入外血进行任何形式的杂交。

第九条建立种畜禽场应当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地、州、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种蛋孵化厂、种公畜配种站(点),由所在地的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畜禽品种的审定工作。畜禽品种审定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未经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不得作为种用进行生产、经营、推广、报奖和发布广告。

第十二条畜禽新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或者区域性试验,应当在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第十三条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禽场饲养的种畜禽,实行性能测定制度。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监测,饲养的种畜禽达不到种用标准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停止生产和推广。种畜禽性能测定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凭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营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

第十五条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引进种畜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和良种生产布局;(二)符合畜禽良种标准;(三)符合动物防疫规定;(四)有利于保护和利用畜禽品种资源。从省外引进种畜禽的,应当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州、市引进种畜禽的,应当经地、州、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县(市)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报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销售种畜禽应当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性能介绍、免疫记录、注意事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畜禽相符。销售进口种畜禽的,应当附具中文说明书。销售转基因种畜禽的,应当在说明书中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载明种畜禽品种名称、来源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畜禽。下列种畜禽为假种畜禽:(一)以非种畜禽冒充种畜禽的;(二)以此种品种种畜禽冒充他种品种种畜禽的;(三)种畜禽所附具的系谱、《种畜禽合格证》、说明书与实际不符的。下列种畜禽按假种畜禽论处:(一)无种畜禽系谱的;(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三)无《种畜禽合格证》的。下列种畜禽为劣种畜禽:(一)质量低于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其他不符合种用标准规定的。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发布广告应当出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出示的,不得发布种畜禽广告。种畜禽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批准公布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条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实施有关证件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件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

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发给奖金;(一)通过国家审定的畜禽品种,对育种者发给3万元至5万元的奖金;(二)通过省级审定的畜禽品种,对育种者发给1万元至3万元的奖金;(三)对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发给1万元至2万元的奖金;(四)对在推广畜禽良种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发给5000元至1万元的奖金;(五)对在种畜禽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的其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奖金。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导入外血在保种群内进行杂交的;(二)侵占或者破坏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测定站的生产设施的;(三)经营作为种用的未经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的;(四)未按划定区域进行畜禽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或者区域性试验的;(五)未经批准跨行政区域引进种畜禽的。

第二十三条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销售种畜禽未附具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假、劣种畜禽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在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种畜禽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并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种用野生动物,参照本办法管理。第

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文山脆蛇养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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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地建造选择地势高爽、阴凉潮湿,给排水方便的地方建造脆蛇园。脆蛇园墙高约2.5米,面积视饲养规格而定。园内用水泥筑造若干个蛇池,有过道与蛇园相通。蛇池内墙高1米。池顶内侧铺盖活动的水泥板,以避风防雨,池顶外侧覆以尼龙纱盖,以利通气透光。池内用石垒成各种形状的洞穴,池底铺垫20厘米米厚的腐殖质,并放养蚯蚓、蝼蛄、蝗虫等小动物,让脆蛇自由捕食。同时,在园内四周种植阔叶树、葡萄、杂草等,造成一个荫蔽湿润的环境。

二:人工繁殖方法脆蛇的人工繁殖方法较简单,目前仍用自然交配方式。

在冬眠初醒后,对已性成熟的种蛇按1-2:1的雌雄比例放人事先准备好的繁殖专用池内,任其自由交配。放人种蛇的数量应根据池的面积而定,小者只放1对,大者可放数对,但应有足够的洞穴和交配、产卵场所。交配时应避免惊扰。脆蛇卵产下后可进行自然孵化。但为提高孵化率,也可根据天气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的措施,使卵孵化时的环境温湿度保持相对恒定或波动较小。另外,也可进行人工孵化。

三:饲养方法应以蚯蚓为主食,兼喂蝼蛄、蛞蝓、蜻蜓、蛴螬、一些幼小昆虫及猪肺等。日粮尽量多样化,以活饵为主,少量搭配死物。除冬眠不喂外,活动期每日定时饲喂2次上、下午各1次,每次喂量以稍有剩余为度。因脆蛇的吻部和头部不能大幅度开张、收缩,所以饲喂的食物块不能太大。脆蛇的视力较差,捕食能力也较弱,喂时一定要将食物放入洞口处,让其自行取食,或人工将食物用竹夹挑起送到脆蛇的嘴边,让其咬食。除供给充足食物外,水也是脆蛇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般在脆蛇池底筑1个浅水塘或用瓷盘盛水放于池内,供脆蛇饮用。每日换水1次,保持水质清洁。每日还应及日才清除食物残渣和腐物剩料,打扫园内池内卫生,并对脆蛇池逐个检查,是否有山鼠等天敌入侵,是否有患病蛇或死亡蛇。

四:疾病防治脆蛇自然发病较少,只是在蜕皮困难时,因体上出现方块黑斑,逐渐扩大而引起死亡。此时应保持池内干燥通风,避免过分潮湿,加强营养,可预防本病。治疗可用2%碘酊涂擦霉斑部位,每日2次,连用3日。也可用制霉菌素稀释后涂擦患部,一般10日内可痊愈。

五:产品采收与加工脆蛇产品为干燥全体。每年端午至中秋为采收旺季。采收时,将鲜活脆蛇捉住,放人瓶中,倒进白酒,待其死后,将其以头为中心盘成数圈,用竹签固定,置于炭火上缓慢烘干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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