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合作社具备什么条件?养殖合作社申请条件占地标准
其实养牛合作社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养殖合作社申请条件占地标准,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养牛合作社具备什么条件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农业养殖合作社成立条件
农业养殖合作社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成立合作社必须在1~5名以上的成员;
2、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农村户口或城市户口待业;
3、合作社成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
4、筹备发起;
5、组建工作机制,制定合作社章程;
6、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7、召开合作社全体设立人大会;
8、登记、注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合作社成立条件和经营模式
在自己村里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社,运营模式一般是“合作社+基地+农户”。
合作社最少需要五名成员,成员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且要认可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合作社首先需制定章程,选举理事、副理事人员。然后给合作社取名,制定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选好合作社住址,把材料准备齐全,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这一系列手续有点繁琐,但国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政策扶持,所以还是挺好办的。
难的是合作社要干啥,不管是养殖还是种植,都首先要考察好市场,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做好营销是关键。
申请养殖合作社要哪些手续和经过哪个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所以需要到当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到农业局备案,办理相关优惠政策。成立农村养殖合作社的条件、流程及材料: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涉及工商、公安、税务、质监、银行农业等多个部门。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不收任何费用。
养殖农场申请条件
小型家庭农场申请条件如下:
1、经营者应具备农村户籍。
2、家庭农场主要的劳动力以本家庭为主,无长期雇佣工人,或者长期雇佣工数量不超过本家庭务工人员数量。
3、申请者的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并且净占比要超过80%以上。
4、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关农业技能培训。
5、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过流转过来的,应在合法的基础上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6、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集中、稳定。
一、家庭农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擅自将流转经营土地再流转给第三方;
2、损害农田水利、林网等基础设施;
3、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害土地、其他农业资源和环境;
4、擅自改变流转经营土地的农业用途;
5、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套取政府扶持项目和资金。
二、申请小型农场需要什么材料
1、申报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认定申请及审批意见表;
3、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证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
4、专业农场成员出资清单;
5、专业农场发展规划或章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二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
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养殖合作社申请条件占地标准
1、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3、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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