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牛厂房的修建,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标准

关于养牛厂房的修建,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标准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养牛厂房的修建的问题,以及和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标准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我是养牛的,想办一个食品加工厂或者屠宰场创造自己的品牌!怎么做?没订单怎么办?

我是养牛的,想办一个食品加工厂或者屠宰场创造自己的品牌!怎么做?没订单怎么办?

创业是很多人一生的追求,和梦想。

你想办食品加工厂这也是你的创业梦想。

你想办食品加工厂下面几步,很重要。

1.确定加工的品种,要确定加工的品种就要先考察市场的需求量,以及消费人群。

2.销售模式的规划。

3.机器设备,以及租厂房,装修厂房,原材料,做投资预算。

4.这些考察之后,觉得有销售空间,有利润。有资金。

5.选址,办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6.办好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后,租厂房,装修厂房。

7.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

8.人员的配备,销售人员,生产人员,管理人员,质检员。

9.按订单生产(就是先有单,再生产),只做适量的安全库存,这样就不会挤压太多资金,急单也可以及时出货。

以上言论是我个人观点,尽供参考。

投资需谨慎,盲目创业风险大!

在农村,在农田上能建厂子和房子吗?

在农村,在农田上能建厂子和房子吗?

这位朋友,这个问题,胡子来给你一个准确的答复。胡子的回答是:可以的。但是,关键是下面的“但是”,审批非常难。重要的事情说三遍:非常难!非常难!!非常难!!!因为,你也可以理解为:坚决不允许!

此路不通!不要再想!

下面,且听胡子道来——

现在,农田,不光是农田,即便村集体的各类土地,也包括山地,等等,总之,只要村子外面的每一寸土,若要开发,都必须根据使用面积大小,报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审批。请看明白!报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如果涉及到基本农田,不管大小,即便指甲盖那么大,必须报国——务——院审批!!!

一是建厂子。必须办理农转用,并且有土地利用规划、有建设指标和耕地补充方案,等等,很多要求。胡子只说其中一个要求,如:建设指标,目前,各地建设指标非常少,根本不够地方用,连政府扶持的重点大项目,包括民生项目,这样的项目指标都困难。因此,一个小企业用地,被审批下来的希望几乎等于“0”。

二是建住宅。住宅,属于村民生存必须的。但是,审批除了刚才上面所提到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镇、村规划,也就是说,咱每一个城市和村庄,都有一个规划,也就是一个范围。如果超出这个范围,不在这个规划里,要调整,要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这里胡子给你一个建议:如果你户口在村里,属原住民,并且年满十八,并且盖了房子后仍属于“一户一宅”(盖了房子后,是给儿子的,儿子以后结婚分了家,仍属于“一户”),那么,你可以联系村委,到村庄规划范围内找一个空闲地方,或者,把村里原有的空闲房,已经收归了村集体的,重新审批,作为你的住房。

好了,胡子就说这些。只简单一说大概的程序,说多了,你也听不懂,反而越听越糊涂。具体的你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咨询一下。

但是,有一点,你必须切记:在钢性要求之外,由于各地或许还有不同的政策,因此,在没有得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准确和权威答复后,一定不许擅自建设!

最后,重要的事情,胡子再说三遍:不许擅自建设!不许擅自建设!!不许擅自建设!!!

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标准

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标准

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法律依据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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