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非法占用土地 属于违法建筑吗

养牛非法占用土地 属于违法建筑吗

其实养牛非法占用土地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养牛非法占用土地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土地政策不变,如何阻止在耕地上栽树,挖鱼塘,建养殖场等现象

土地政策不变,如何阻止在耕地上栽树,挖鱼塘,建养殖场等现象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家当”,农户都格外珍惜。而随着现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实行,土地开始大面积的流转,有的用来种植林果业,有的用来发展养殖业。这让很多农民觉得耕地都被用来栽树,挖鱼塘,建设养殖场,那农民还如何种地?这种现象该如何阻止呢?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白一个概念,就是农村耕地的使用权限问题:

农村耕地可以按一般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来划分。对于基本农田,特别是国家划定的永久性基本农田,是国家严禁占用或者改变其种植用途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而一般耕地,包括划定的农用耕地后备资源、坡度大于25度的的耕地,这些耕地是可以用来栽种林果树木,以及建设农业养殖场的。

一是如果栽树、建设养殖场所用耕地是一般性质的耕地,这个是政策允许的,不能阻止。

以阿丽本地为例,因为地处黄土高原地带,当地农户的耕地基本都是山地,也就是坡度大25度的“望天田”。这些地块崎岖不平,实现现在化农业种植非常困难,种植粮食的经济效益非常低。所以当地农村由省属企业牵头,实行了大面积的耕地流转,用来种植苹果和核桃树,而且已经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带动了当地的劳动力就业增收。

这样的政策无疑对老百姓是非常好的,所以没有人阻止。

二是如果栽树,建设养殖场所用耕地是基本农田,这种情况是严格禁止的。那么遇到这种现象如何阻止呢?

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明确承包使用人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审批权。因为虽然说基本农田禁止挪作它用,但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使用人已经合法取得了使用权,那就不能阻止。

而如果没有取得相关权益,擅自将基本农田改变用途,用来栽树,挖鱼塘、建设养殖场。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所在乡镇或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阻止其错误的行为,从而保护基本农田的使用权益。

总体来讲,在耕地上栽树,挖鱼塘、建养殖场是否应该被阻止,要根据耕地的性质来判断。一般的耕地是允许的,而基本农田是不允许的。如果出现基本农田用来栽树等现象,并且没有取得相关审批手续,那可以通过向所在乡镇或者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从而阻止基本农田被占用的现象。

最可怕的还不是这事,是大量的耕地地区变成了一遍城市居住区!这是无法变回去的!耕地就永远没有了。种树,做鱼塘,养殖场,都可以再变回耕地。对不?

如果种粮食挣不到钱,在自家地里栽树养殖也是不错的选择,致少能解决吃饭问题,总比扔荒好

土地政策不变,如何阻止在耕地上栽树,挖鱼塘,建养殖场呢?

第一、要看土地性质,如果它是林地就可以在树,如果它是基本农田,栽树,养殖,挖鱼塘都是违法行为,如果有人举报,执法部门会责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原状并罚款。

第二、如果投资人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在政府部门的层层审批中获得许可,也就是说有合法的手续和规划,通过了环评,又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挖鱼塘,植树,搞养殖是合法的,就算是举报也没有用,就是执法部门也没有权利干涉阻止。

第三、如果他栽树,挖鱼塘,搞养殖非法侵占了你土地,或者严重影响你的土地使用,对农作物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是养殖场的污水,气味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你可以匿名或实名向环保部门举报,非法侵占你的土地可以向土地资源部门举报,请求阻止!

总之,对这些挖鱼塘,栽树,搞养殖风侵害到你的合法权益时,你可以毫不犹豫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是法制社会,要学会用法律捍卫自己利益,千万不要蛮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一季粮食最短收获期是90天,一季小麦255天,化肥,农药,电费,人工,机器费用等等,折腾一年的时间,一斤粮食换不了一瓶白开水。种地的穷死了,。

树肯定是要种在地里的因为树离开土地就要死,鱼离开鱼塘就要死,养猪养羊养牛都要养在圈里不然跑了就白养了。这所有的都需要土地来支撑需要土地来发展。城市都是高楼大厦,企业工厂,寸土寸金哪有地方搞这些。农村除了土地就是土地,所谓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农民自然要靠土地生存了。只要原则上不改变土地性质增加百姓收入减轻国家负担的做法都应该支持。种庄稼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收入,他们开始想到用一些其他办法或行业来填补种庄稼的不足,于是在自己的地里或承包地里通过自己的努力搞起了种植养殖,我们要支持和赞成勤劳吃苦的人民,不应该在他们需要帮助的时候我们给他们拉倒车或拔气门芯。

种地确实不能养活家人,房贷不能少一天。家有老人天天药陪伴。孩子教育又是个大投入。不改变自己,靠地靠粮食听话种地,一切玩完。

你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土地政策不变,如何阻止在耕地上栽树挖鱼塘,建养殖场等现象?”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回答如下:

如何阻止?首先我想强调的是题主所说的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吃饭田”、“保命田”)分为两种情况,如果题主所说的耕地是属于基本农田,那么题主可以通过法律起诉来阻止在耕地上栽树、挖鱼塘建养殖场等现象。

原因根据: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这种情况不能阻止:如果题主所说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且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发展畜牧业养殖业、林果业和挖鱼塘的,题主是不可以干涉和阻止的。

原因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为30年。”

总结:发展养殖业和畜牧业,国家一直是大力支持,对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我觉得我们应该都去支持,而不是去反对和阻止。

增加粮农收入,减轻粮农在种粮过程中的负担,提高粮食价格!稳定粮农收入的同时加大管控力度。切实保证基本粮田数量!如果种一亩地还不如打一天工,土地荒芜变成林地鱼塘等就是最好的选择,粮农也要生活!

你们只看见挖塘种树建养殖场,你没看见有背景的人挖沙取石卖地搞房地产。

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

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

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是基本农田的话是不可以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栽果及养鱼。

2、若农用地属于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则允许从事畜牧业生产,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种植农作物、种树、畜禽养殖。

如果属于基本龙田以外的土地(即农业用地),则可以建设养殖场,不是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包含的各类设施肯定也是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因此不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扩展资料:

农用地界定: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

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

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私自在土地上建房犯什么法

私自在土地上建房犯什么法

私自在土地上建房违反《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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