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有扶持养牛的机构,养十头牛与打工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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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十头牛与打工哪个好

养十头牛与打工哪个好

十头的话规模太小而且首先需要投资回报周期也很长。最主要的还是要考虑实际情况,比如家里是否有人需要照顾、资金是否宽裕、是否有政策扶持等。养十头牛并不比外出打工轻松或不比打工好。

养十头牛,圈舍有四五十平方就足够了。开始没有必要在圈舍上投资过大,利用老房子或者简易搭建一下就可以。圈养的情况下,就得选择长势快的肉牛品种。现在一头良种肉牛犊300斤左右的需要5100~5500元左右,十头则需要5.1~5.5万元。

圈养情况下饲料也是一大投资。一头300斤的良种肉牛犊,到1300斤出栏的情况下,差不多需要六千元左右。当然在自己解决粗饲料的情况下,一头牛的饲养成本能省差不多两千元。

完全放养不出任何的问题的话,至少也要一年半以上差不多两年的时候才能出售,那么一头牛卖一万三四左右,利润就是在五六千左右,平均一年的利润也只有两三千,十头牛两年的利润也就是五六万左右。

打工的话一个月假定收入2000到3000元,那么一年差不多2万4千到3万6千,两年则有5万到7万。

一般情况下比养牛多些。

扩展资料:

真的做“双创”,个人要努力,地方政府也不能闲着。黔西县就业局副局长宋世平说,近3年以来,全县常年在外务工人员近18万人。为承接返乡创业,当地出台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再培训、大学生创业一次性补助等政策,从信息、金融贷款、产业扶持等多方面给予创业帮助。

不过,对返乡创业者而言,资金匮乏、技术欠缺,依旧是横亘在面前的拦路虎。不少返乡农民工坦言,农村金融机构、产业类型都还不完善,政策支持和项目设计并不能很好地满足需求,还需要更多灵活多样的政策支持。

“新产业、新业态和服务业等蓬勃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带来的过剩劳动力顺利实现跨地区、跨行业流动就业。”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赵辰昕近日表示,随着“双创”继续深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能力还将进一步增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农民工务工动向新观察:外出还是留乡?

寻仙谁能给我一个梅花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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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国鹿业发展概况

(一)养殖现状

我国驯养的鹿种有马鹿、梅花鹿、水鹿、白唇鹿、驯鹿、坡鹿、麋鹿等,其中主要以梅花鹿和马鹿数量为最多。据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最新估算,目前全国现养茸鹿约60-70万头,主要产地有东北、新疆、内蒙、青海、山西、台湾等省区。其中梅花鹿占85%-90%,其余为马鹿。梅花鹿主要分布在吉林、辽宁、黑龙江等省。品种有双阳型梅花鹿、西丰型梅花鹿和长白山型梅花鹿,马鹿主要分布在新疆,品种有天山马鹿、塔里木马鹿和清原马鹿。东北地区的茸鹿饲养在全国占重要位置。吉林省现存栏梅花鹿约14万头,占全国的1/4;年产鹿茸90万两(45吨)。目前全国养殖规模100头以上的企业约3000多家,工商登记的养鹿企业1600多家;全国鹿茸产量每年100吨,其中花茸80吨、马茸20吨。双阳是著名的"中国梅花鹿之乡",庭院养殖梅花鹿历史悠久,梅花鹿养殖技术,有300余年的历史,"双阳型梅花鹿"是我区多年来自主培育的典型梅花鹿种,以其枝头肥大、茸形完美、体型健美、优质高产、耐饲养远近闻名,目前总存栏超过12万只,约占全国鹿存栏1/5,全区梅花鹿产业总产值达2亿元左右,仅此一项人均收入1500元,同时总产、单产、存栏量、优质品率、创汇五项指标居国内榜首。目前双阳百头以上养殖规模约200个,工商登记鹿业企业在300家以上,年产鹿茸约40吨,占全国花鹿茸产量的50%,双阳的鹿乡镇形成3个专业村、36个专业屯,养殖户2300户,仅该区目前鹿只发展数约55000只,鹿业市场繁荣,交易活跃,年客流量180万人次,自产鹿茸20多吨,鹿副产品500吨,而市场吞吐量达到鹿茸50吨,鹿副产品超千吨,成为中国北方最大的鹿特产品集散地和批发交易中心,产品远销东南亚十余个国家和地区。

近几年随着国有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国营鹿场逐渐退出,民营企业与个体养殖占据主体地位,随着养鹿效益不断提高,个体发展较快,少则饲养10-20头,多则饲养千头以上。总体来看,饲养一头鹿产值平均为2000-3000元,最高年份,最好的鹿群一头鹿年产值可达5000元,马鹿比梅花鹿高些。每头鹿饲养成本是500-800元左右,鹿每年纯利润为1000-3000元每只。目前观察,养鹿前景广阔,特别是梅花鹿是我国特产,鹿种好,产茸量高、质量佳,该品种居世界第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保健品需求也越来越多,鹿茸在保健品中的信誉和声望也较高,所以国内市场潜力大。另外,我国鹿茸在国际市场声誉也较高,特别是韩国和东南亚各国对我国鹿茸印象好,出口有很强的潜力。

二)鹿产品加工

鹿产品应用,在中国已有2O0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极其丰富而宝贵的经验。鹿茸是养鹿业的主产品,是久享盛名的名贵滋补药剂,也是出口创汇产品之一。除鹿茸外,鹿的其它产品如心、鞭、血、尾、筋、骨、皮、胎等均可药用。迄今为止,鹿的原料型产品已有30余种用于营养保健和医疗领域。

目前,我国养鹿业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产品精深加工环节薄弱。市场上缺少科技含量高、质量优良、口味及营养俱佳、服用和携带方便的鹿系列精深加工制品。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外市场对营养保健品的需求量逐年上升。消费者对营养保健品的高质量、多样化的需求给鹿业产品加工带来了良好的机遇。鹿产品系列精深加工营养保键品工厂化生产的实施,可加速制品批量生产,提高鹿产品经济效益附加值30%以上。同时能促进养鹿业健康稳定发展,满足广大消费者对精深加工鹿系列营养保健制品的需求,活跃鹿产品市场。目前市场上科技含量较高的的品有敖东药业集团生产的颐和春、安神补脑液、长双鹿业生产的核酸口服务液等产品,另外,长春天丽集团、内蒙大圣集团等公司生产的鹿血、茸血口服液及各种血酒、粉、剂等产品质量效果也都很好,在市场上得到认可,同时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据了解目前全国鹿产品深加工企业约百家,其中规模型约二十几家,例如:延边敖东、双阳长双鹿业、长春天丽、内蒙大圣集团等,其他为中小型企业。

据了解我国农业科研单位以鹿茸、角、心、鞭、血、骨、皮、肉、胎、尾、筋等为主要原料,研究开发出了系列精深加工鹿产品--鹿茸血酒、鹿鞭精、鹿茸茶、鹿茸口服液、鹿茸口香糖、鹿茸口嚼片、鹿茸鹿肉香肠、鹿心保心片、鹿心胶囊,鹿鞭精、斑龙胶制品、鹿骨补钙壮骨粉、鹿骨香酥片、鹿筋骨酒、鹿尾鞭酒、鹿茸人参酒、鹿茸五味子酒、鹿血果味酒、鹿肉强力饮料、鹿血五味子饮料、鹿茸枸杞酒等新产品,以鹿骨、鹿皮为主要原料研制了鹿皮胶,用鹿角研制生产出了抗乳腺增生和乳腺炎的针剂,用鹿骨研制生产出了抗风湿和类风湿针剂。我们在此也希望这些系列产品能够早日走入市场造福大众。

(三)鹿产品销售

由于我国鹿产品成本高,国际市场还很难占领,所以主要还是销往国内。目前国内市场占有率达80%-90%,大部分用作中草药原料和民间保健品等其余用于产品加工;10%-20%的鹿茸,通过上海、香港、深圳销往东南亚各国。另外,以整枝鹿茸为主,直接出口到韩国。在销售环节上个体经营占主导地位,目前我国鹿产品经销户约1500家,其中双阳300家,目前上海城煌庙中药市场经营鹿产品业户约200多家、凯旋路中药批发市场200多家;深圳老街中药市场30多家、梅林市场20几家,安徽的中药大市场是全国规模最大的药材批发市场,另外在广州也都有同样的参茸产品专业市场。

目前在国际市场上鹿业渐成全球性产业,世界鹿业的主产品是鹿茸和鹿肉。鹿茸的传统消费对象是东方人,其国际贸易中心在香港,最大消费市场是韩国,其次是中国、日本、东南亚市场。目前虽然群雄逐"鹿",但国际鹿茸市场主要还是新西兰、前苏联和中国三个出口大国之间的竞争。原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郑兴涛等专家认为,这"三强"各有所长,其优势和竞争能力如下:

新西兰在电围栏驯养方式和驯养规模,鹿肉和鹿副产品的生产,以及在疾病方面的研究水平居明显优势;俄罗斯在驯养马鹿和驯鹿方面已形成规模,其马鹿养殖业的集约化生产、半散放饲养方式、生产有统一管理规划、统一的饲养标准及先进的鹿茸加工设备和加工规程等方面独占鳌头;中国在梅花鹿饲养及花鹿茸的数量、规模和品质,梅花鹿和马鹿的育种、杂交,营养成份的研究等方面,居国际领先水平。

鹿茸市场战犹酣,新老养鹿国都对我国构成威胁。我国养鹿总量不超过70万只,而新西兰、澳大利亚两国养鹿都超过200万只,新西兰鹿茸已占领韩国鹿茸市场的60%以上。俄罗斯驯鹿茸年产量达几十吨,其产地价格仅相当于每公斤人民币400多元,只有我国梅花鹿三等茸价格的七分之一至八分之一,颇具竞争力。受韩国鹿茸进口多元化影响,我国鹿茸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一统天下"已成南柯一梦,能保证"三分天下有其一"就算万幸了。目前,鹿茸最大消费市场韩国每年进口优质鹿茸多达百余吨(其中马鹿茸占七成以上),是我国主要的进攻方向。日本、泰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等国主要进口花鹿茸,每年需求量约30吨,我国销售占10-20吨,梅花鹿养殖基地。另外,国内制药和保健行业以及福建、浙江、广东、广西、海南等省对鹿茸片的需求,每年可"消化"40吨左右中低档花鹿茸(也含少量马鹿茸)。

(四)鹿业科研成果

我国前些年养鹿业科研队伍实力雄厚,技术水平先进,科研工作走在世界前列,研究成果较多。如中国农科院特产研究所梅花鹿驯化放养技术,获全国科学大会奖,另外还取得马鹿杂交、双阳梅花鹿、西丰梅花鹿、长白山梅花鹿、清原品种系马鹿选育等多项重大科研成果,但近几年随着国有体制改革,各界在科研投入方面相对减少,成果也不明显。

二、目前我国鹿业经济存在的问题

(一)商家经营者缺乏诚信意识、品牌意识。前些年国内一些鹿场特别是个体户"萝卜快了不洗泥",利用鹿茸走俏机会,有意延长鹿茸生产时间,致使骨化程度加大质量不佳,甚至在出口鹿茸内掺杂使假,如灌水银、钉铁钉等。还有的鹿场不重视加工,使本来质量上乘的鲜茸加工后含血不足或出现臭茸,导致外销售价较低。发生在河南鹿养殖欺诈案更是鲜明的例证,造成了恶劣影响,让广大消费者提心吊胆。长此以往,必然影响中国鹿茸在国际市场的信誉。近几年来养殖户及产品经营者都意识到了市场的诚信至关重要,逐渐纠正以往不良行为,守法经营,但要树立起诚信的品牌尚需一定时间。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但要创造企业的辉煌,品牌至关重要。另外,目前市场中鹿产品的知名品牌极少,广大经营者还不能将自己的产品打造成市场公众承认的品牌,利用品牌效应去做市场。

(二)鹿产品保健理论不够充分。鹿一身都是宝的论述在"本草纲目"、古代医术等材料中都有论述,但是真正鹿茸的医学原理在哪里,却很难有人说的清楚,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各种粉、剂、口服液等效果也都不是太明显。

(三)由于国际鹿产品市场价格下滑影响到国内市场,近三年来我国鹿业走入了一个"低谷",养鹿不挣钱成为普遍现象,各养殖企业及业户,面对现状,不知何去何从,缺少经营发展信心。2004-2005两年,当年仔公鹿由原来的3000元以上最低降至800元,仔母鹿也由原来4300元左右降至1200元,今年的活体鹿市场更是养殖户伤心,当年普通小鹿竟然出现400-600的超低价格,好在今年鹿茸的价格没有太大变化,目前广大养殖户均存在抛售心里。

原中国农科院特产所所长廉浩哲认为,一只鹿年饲养需成本与养牛差不了太多,而前几年养鹿利润奇高,相差悬殊,这种状况是不正常的,也不会长久,他告诫养鹿业不要追求暴利。特产所动物研究室主任佟人也指出,特种经济动物的养殖只有其市场价格同其所故有的价值相符,这种动物才是适销对路、具有开发前景的。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茸鹿业发展中最终起着决定性作用。"物极则必反",前几年鹿茸高价是扭曲和不正常的,不会长久,所以鹿茸价格下跌应是正常的。但随着人们对鹿产品保健功效认知的逐步提高,鹿产品深加工企业的逐步发展,鹿产品的需求量也随之逐年提高,鹿产品价格上涨也是一种必然。

(四)缺少深加工产品,鹿产品不能得到进一步转化,消费水平受到制约问题突出。我国虽然开发鹿茸及副产品历史悠久,但在市场上没有一个真正叫得响的鹿业深加工产品,多年来在鹿产品加工上层次太低,开发远远不够。通过走访了解多个城市的参茸店,都发现鹿产品除鹿茸、鹿鞭、鹿尾之外,就是寥寥几种茸片,也只是加工方法不同,如厚茸片、薄茸片、带血茸片、不带血茸片。鹿产品深加工上停留在一个粗浅的阶段,成型的产品少,转化的产品少,人们消费自主性上不来,是影响国内市场的主要原因。在走访上海、苏州、深圳等市场之后了解到,目前最有能力消费鹿产品的城市对鹿产品的还都是一种神秘之感,他们在市场上看到的还都是硬邦邦的鹿茸、鹿鞭、鹿尾等产品,他们知道是好东西,但他们不会去买这种不熟悉更不知道怎么用的东西!就是有朋友送到他们手上的时候他们也多会珍藏起来!笔者认为产品转化至关重要,市场呼唤把这些好东西转化成让消费者一看就懂,一用就说好的产品。比如:鹿汤料、鹿茸茶等等。

(五)缺少科研成果。目前在鹿业科研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重应用轻理论,重生产轻实践;二是经费少,立项难,研究条件差;三是研究人员缺乏,年轻的科研人员队伍不稳定;四是还存在一些研究空白点,鹿茸及鹿副产品的药理、药化研究也亟待深入;五是近几年国家科研机构在蓄牧业的投入资金相对分散,没有进行鹿业专门课题进行研究,成果只停留在原有水平,并且这些原有成果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不能拿入经营中来。致使目前业内人士缺乏资金,无本搞科研上深加工项目,外界资本拥有者对此行业缺乏了解,不愿在此行业冒风险进行投资。

(六)鹿优质率有下降的趋势。国有鹿场退出后,原大型国有鹿场的科研机构相继关闭,没有了专家进行科学养殖和优质选育,更高品质或适合市场需求(肉用鹿)的鹿种不能出现,同时原有的优质鹿被分散到养殖户手中,各养殖户缺少长远打算和科学配种方法,使鹿优质率逐年下降,虽然鹿存栏在每年都有所增加,但其中劣质鹿居多。

(七)养殖户消息封?,还不能灵活掌握运用网络等形式去掌握市场流通形势和去做市场。我在04年自己创办了"中国鹿网",更多的了解到了网络对产业经济的积极促进作用,它可以让广大经营者足不出户的了解全球鹿业经济同时把自己的产品销售到全球,但目前还只是极少数人能够认识到这一点。

(八)观念落后,缺乏发展意识。笔者对吉林双阳鹿乡走访了解到,原有的一些养殖和经营户通过前几年鹿业景气的时期挣到了些钱,并有少数者有了很好的资本积累,这部分经营者中大部分是当地农民,思想相对保守,存在小富即安思维,缺少做大做强意识,同时为蝇头小利有时会互相损毁、互相拆台,很难形成地区合力。

(九)政府宏观调控、行业协会力量薄弱。由于市场经济的推行,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相对减弱,缺乏积极引导,全国养鹿业目前基本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缺少总体规模和制约机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象养鹿业这种高投入高产出又高风险的特产业,不应完全由市场调节,应有一定的计划性和宏观调控措施。我了解到有大部分鹿业界人士呼吁,作为特种经济动物养殖业"重中之重"的养鹿业,国家应给予充分和高度重视。各地方成立的鹿业协会缺少政府的参与,大多也都是会员少、力量单、作用小。

(十)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新西兰、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的鹿产品对国际市场形成强烈竞争,鹿茸价格给国内造成很大冲击,我国鹿茸很难在国际市场立足。据了解,国外大都以围栏放牧方式养鹿,科学化管理和集约化生产水平都很高,其生产成本比我国低得多,而且还以生产鹿肉等多项经营为主。他们即使低价出售鹿茸,仍可获得较高的利润。新西兰赤鹿茸的生产成本只相当于我国马鹿茸价格的三分之一,销售价也只相当于国产茸价的一半,其外观质量和我国马鹿茸差不太多,在我国市场很有竞争力。所以外国鹿茸大量涌入我国市场,势必对我国鹿业带来严重压力。

三、我国鹿业经济的发展思路及方向

(一)振兴茸鹿业,科研是关键。

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我国鹿业怎样才能占稳脚跟、保持优势,进而使其发展腾飞,成为富国裕民一大产业呢?"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要振兴我国鹿业,必须首先加大对鹿业科研的投入,采取基础科学、应用科学、技术开发全面协同发展的方针,以科技升级推动鹿业升级。尽快建立全国养鹿业"中心实验室"和"中心实验基地",除生产中急需的一般性技术外,大力开展高新技术研究。研究重点是:胚胎移植技术、生物工程技术、鹿茸及其副产品的深加工技术,深入开展鹿主副产品药理作用研究,加快研制开发鹿产品的保健品、保健食品和深加工系列产品;加强马鹿品种、品系和茸肉兼用型鹿选育,开展马鹿营养需要、繁殖规律、疑难病研究。同时组织农业、医药、外贸、轻工等部门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密切协作,共同攻关,大力开展鹿茸深加工研究,向深度、广度的综合利用和系列化、多样化方向发展。鹿的全身是宝,无论在医疗保健还是生活上,鹿茸及其他鹿产品的开发应用前景都是非常广阔的。

(二)发挥政府作用,积极引导企业走入良性、诚信、可持续发展轨道。

1、鼓励扶持一批有前景有发展的企业,帮助他们解决行业发展的瓶茎问题,建立科研机构,研制新产品,打造自主创新品牌,带动整个行业发展。

2、鼓励创办行业协会,利用行业协会组织广大养殖加工销售业户统一思想、统一观念,打造诚信,形成区域合力。与时俱进,组织创新。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组织程度,形成从养殖、加工、营销。配套服务(饲料、防疫治病)到科技创新集团公司;推行现代化企业管理,全面提高整体竞争实力,登上国际鹿业经济快车。

3、国家和有关省区应将鹿良种繁育研究和基地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和资助,采取人工授精技术快繁快育,为各地生产场提供优良鹿种,以提高我国鹿群整体素质。有关部门还应在一定时间内对生产高质量鹿产品的创汇企业、鹿业高精尖技术开发等给以政策性补贴,以扶持我国鹿业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4、养鹿集中地区创办鹿业大市场,公开产品质量标准,公开产品价格,让广大客户放心消费。

5、经常性组办行业展会,把新产品及时推广出来。

(三)开拓国际市场,普及电子商务,充分利用现代传媒和信息手段,加强品牌宣传。构建国际营销网络;与国际通用市场游戏规则接轨,诚信服务,以质取胜;建成国际鹿特产品商贸城,三年上网业户50%,五年上网业户100%。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工具及时学习掌握了解发布行业信息,形成全局意识,把目光放到世界经济大潮中去。

(四)建立企业信誉机制,打造诚信品牌,增强消费者消费信心。广泛宣传鹿产品的保健功效,让全世界消费者享受到鹿对人类的保健作用。建立和完善养鹿专业服务体系,如成立养鹿专业协会、联合会、鹿业集团等组织,赋予相应的权力,制定养鹿业主副产品统一的质量标准,强化行业管理,实行对企业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向企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特别是推进饲养和加工新技术,以提高鹿茸、鹿肉产量和质量,降低成本。同时各地要以合作取代恶性竞争,积极同国外鹿业同行合作交流,提高自身素质。

(五)培育优质高产新鹿种,同时节约养殖成本,达到提高产量降低成本的目的,增强国际竞争力。建立起国际性鹿种繁育和养殖基地。加强人工授精等先进技术的推广。

(六)精深加工,系列开发,打造名优品牌。大力招商引资,吸纳资金、技术、人才、创建鹿品牌和加工企业团块,实现就地加工转化增值,打造国际化鹿品牌。要茸肉兼用,产品深加工。多年以来,我国养鹿的目的主要为产茸,而鹿茸在国际市场一直是处于卖原料状态。专家指出,今后我国应调整鹿业发展方向,变单一茸用为茸肉兼用,以缓解市场鹿茸价格变化所带来的损失,并适应国际上对鹿产品的多种需求。与此同时,要进行鹿产品系列开发和深加工,延长鹿的产业链,提高鹿业经济效益。鹿肉营养丰富,风味独特,又是低脂肪、低胆固醇、高蛋白质肉类,深受我国南方各城市欢迎,国际市场也供不应求。实行肉茸并重不仅可降低鹿茸成本,而且有较强的应变和竞争能力,我国应在维护鹿茸出口声誉的同时,积极开发鹿肉生产,发展鹿肉出口贸易。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月子餐食谱,国内鹿肉的需求量也会越来越大。

(七)共同发展鹿产品市场,扩大用户群。近年来国内外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鹿产品消费市场。同行业之间要广泛交流,加大国内鹿产品宣传力度,让人们充分认识鹿产品,了解鹿产品,消费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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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望高人指点

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望高人指点

这些资料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比按照公司法办公司门槛要低得多,比如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就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金,有三万元的要求,这就是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

那么我们如何办合作社呢?刚才讲到,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可以联合起来办合作社,但是办合作社要依照法规的规定来办,法律的规定:

首先是个条件的规定。

法律规定了五个条件,第一个就是合作社要有五名以上的成员,这五名以上的成员就是说,合作社成立的时候,至少得有五个人作为你的社员,在这个合作社的成员当中,法律规定,农民要占主体,因为我们是农民的专业合作社,所以农民不能够太少,农民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占80%以上。我们的法律也允许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为了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也是为了鼓励龙头企业以及一些为农服务的社会团体组织,真正地帮助农民把合作社办好。

所以法人成员在法律上是有一个限制的,就是不能超过5%,这是个高限,当然如果你要是成员不到20人的时候,法人成员法律规定,只能是一个。

第二一个条件就是你要制定一个章程。章程是合作社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合作社的许多大事都要有章程来规定,比如说(对)成员的入社条件的要求,合作社盈余的分配,亏损了怎么办?等等这些大的事情,都要由章程来规定。

第三你要建立一个组织机构。这个组织机构按照法规的规定,有一个是必须得设立的,就是合作社的理事长,因为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将来要成为一个法人,谁来代表合作社呢?就是理事长,其他还有一些几个,比如说理事会、执行监事、监事会,这些都由合作社自己来选择是否设立?为什么法律做这种规定呢?因为合作社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可能规模还很小,设立过多的组织机构会增加管理成本,也会增加办事的程序,这样的话,不利于合作社高速度和高效力的发展,法律把这个其他这些组织机构的设立的选择权,交给了合作社自己,由农民自己来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第四个条件,合作社要有一处住所,还要起个名字。住所就是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场所,当然这个住所可以是合作社自己建立的一个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租用的一个场所,甚至也可以就在合作社领导人的家里来办公,这个都由合作社自己来决定,但是要写在章程里,起个名字就是合作社可以起一个字号,合作社登记以后,成为法人,就可以用自己的名字去订合同、去办贷款,从事经营活动了,这是名字的作用。

关于给合作社起名字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就是我们过去有一些合作社,已经办了很多年了,它过去的时候可能是叫协会,也可能是叫中心,经营得很好,这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如果它按照法律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登记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把它原来的名字改掉呢?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要求,那就是说也可以保持原来的名称,我还叫协会,还叫中心。因为我以前在多年的经营当中,已经积累起了一笔无形的财富,比如说信誉,比如说我的字号的价值,如果法律规定,让农民改名字的话,可能会对农民的这笔资产造成一些损失,使农民受到影响,所以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要求。

第五要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法律没有要求加入合作社的社员必须得出资,是否出资?用什么方式出资?比如说分期出资,以缴纳会费的方式出资,用货币或者实物来出资,这些都是由合作社的章程来规定的,也就是由农民自己在成立合作社的时候来决定的,但是如果你有出资的话,一定要记载在章程当中。

法律为什么对出资做这样的规定呢?因为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可能是不一样的,兴办的时候,有一些合作社可能就需要比较大量的资金,有些合作社可能需要资金量比较小,也有一些合作社,可能根本就不需要出资,有五个种菜的农民,要成立一个蔬菜销售合作社,我们家里都有自己已经种好的菜,我们就是要成立一个合作社,共同地把这个菜卖出去,那样的话我们现在成立合作社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出资呢?有可能就不用,比如说我们五个人把菜给集合起来了,现在我们五个人选一个代表去,比如说去北京的某个菜市场去卖,我们家里头自己有农用车,或者说我们五个人联合起来租一个农用车,这些我不一定都得出资,我就可以把菜拉到市场上去卖掉,回来以后,我们挣了钱,我们再进行分配,当然我们也可以从我们挣的钱里边逐渐地去积累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所以说法律对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做了一个比较宽松的规定。

法律规定的第二个程序就是你要开一个设立大会。成立合作社咱们不是说,随随便便说我们成立就成立了,你得有一定的形式。法律的第11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的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有它自己的职权,制定章程,这个章程要有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它可以选举产生合作社的理事长,如果你要成立理事会、监事会的话,它的成员也用这个设立大会来选举产生。其他的重大事项也是由这个设立大会来决定的,这是我们要召开一个设立大会。

第三个程序就是要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办理一个登记的手续。有一条可以让大家放心,就是不用担心登记的费用问题,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了,办理登记是不收费的。只有经过登记,合作社才能获得法人的资格,什么叫获得法人资格呢?就是获得登记了以后,你就可以用合作社的名义,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了,并且你的这些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办完了这三个程序,就是我有符合合作社的条件,我召开了设立大会,我进行了工商登记,合作社就算正式成立了。

当然有一些不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组织,比如说农民技术协会,以前已经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在本法实施以后,你仍然还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按照社会团体法人来进行管理,不需要变更成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登记和不登记是不一样的,登记是获得法人资格的一个必经的程序,只有登记的组织,才能够取得法人资格,没有经过登记的组织,就没有法人资格,所以如果我们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尽量地去进行工商登记,当然也有一些不愿意进行工商登记,那么的话,不进行工商登记有什么问题吗?不进行工商登记你的生产经营活动当然也可以进行,但是和进行登记的就有一些不一样。比如说你如果以合作社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你没登记,那么的话,将来发生纠纷,法规可能就难以保护你。

如果你不登记,就不能以合作社的名义去申请商标注册,同样也不能以合作社的名义去办贷款。

可能有些农民兄弟还关心,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的,那我自愿办起来合作社了,那么我退社自由不自由呢?我如何退社呢?在这一方面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说一个养牛的农民,他过去参加了一个养牛的合作社,现在他要进城去打工了,我不想养牛了,我想退出合作社,怎么办呢?要办什么样的手续我才能退合作社呢?首先我们要强调一点,加入合作社是农民的权利,退出合作社也同样是农民的权利,所以说你退社的时候,是你行使你的权利,你行使你的这种权利不需要任何批准,只要你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相关的手续就可以。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第一,如果你是一个农民,我要退出合作社,那么的话,你应当在每一年度,你们合作社的财务年度结束之前的三个月,向合作社提出;

第二,如果你是一个法人的成员,那你应该在六个月以前向合作社提出,只要你一提出,实际上你就是等于已经退出合作社。

由于你是在一个经营年度的中间退出合作社,所以你原来与合作社订立的一些合同,你对合作社承诺的一些义务,可能还得按照你们当时章程的规定,和你对合作社的承诺继续履行。在退社的时候,合作社成员账户里面所记载的,成员的财产,都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退还给退社的成员,当然在退还的时候,所谓按照章程的规定,就是有可能你要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和债务责任。

这个比如说,你入社的时候,入了一千(元)钱,在你退社的时候,有可能你的财产没有变动,还是一千(元),那么的话就退给你一千(元),当然也可能合作社经营得比较好,你的一千(元)变成一千二百(元)了,那么的话你退的时候就有可能退回一千二百(元)。当然如果合作社经营的不好,发生了亏损,或者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你的一千(元)变成八百(元)了,或者六百(元),那么的话,也只能按照这个减少的数额退给你了。

保护农民成员的利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这可能也是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在这方面法律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就是合作社首先要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一个成员账户。

合作社成员账户的作用主要有两个:

第一就是要明确合作社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一个就是要以账户为依据作为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根据。

合作社成员账户按照法律的规定,它主要记录三项内容:

第一就是成员在加入合作社时,对合作社的出资;

第二是要记载这个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期间合作社提取的公共积累,量化为这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是要记载这个成员在合作社期间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情况。

为什么要规定成员账户呢?或者说为什么规定成员账户是保护成员的利益呢?就是因为这个账户它明确了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我们知道,过去我们搞过合作社,后来又发展成人民公社。当时,我们说人民公社是一大二公的制度,是吃大锅饭的制度,在那个人民公社里,人民公社的社员和公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不清楚的。为了打消广大农民群众对于办合作社,是不是又要重新归大堆儿,重新搞一大二公的顾虑,所以法律里面规定了一个合作社成员账户的制度,这个账户的性质实际上就是说,合作社的社员在合作社里边有多少财产,要记录在这个账户里面,这样就明确了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合作社的成员是以它的账户记载的财产为基础对合作社承担的有限责任的。合作社账户的制度也是国际上合作社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我们做这种规定也是为了与国际接轨。

第二一个方面的规定就是合作社的盈余如何进行分配?

合作社为什么有盈余呢?我们以一个销售合作社为例。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合作社可以把农民成员的这些农产品给它集合起来一块儿卖出去,规模大就有可能降低销售的成本,同时因为规模大也有可能以更好的价格卖出去,这样就形成了合作社的盈余。

比如说某地种栗子的农民,在加入合作社之前,一家一户向收购栗子的商贩出售板栗,当时的价钱很低,为什么?因为一家一户的农民产品的产量很小,你一个一个地去和小贩说价格,就不容易把价格提高,合作社成立以后,当地的栗农纷纷加入合作社,栗子集中了,产品都集中到合作社了,合作社就可以选择价格比较高的商贩去出售这个栗子,甚至合作社它可以将栗子直接去卖给加工企业,这样的话,栗子的价格明显地提高了,合作社为农民赚了更多的钱,赚来的这些钱应当如何分配呢?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些钱的赚取主要的是由于产品规模的扩大,也就是说,是由于农民向合作社提供了产品,所以才能够赚这些钱,这是利润的主要来源。当然在合作社的这个利润的形成过程中,也离不开农民入社时,积聚的资金形成的资本的作用,因为合作社要收购产品,必然需要一定的资金,当然这资金也有可能是贷款取得,当然农民如果入社的时候,提供了比较多的资金的话,可以更加降低合作社的营销的成本,所以盈余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农民提供了产品,另外一方面是由于农民为合作社提供了资金。在法律规定合作社盈余如何分配的时候,充分考虑了这两方面的因素,所以在盈余进行分配的时候,一方面要考虑到农民与合作社,为合作社提供产品的这种交易的行为,另外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合作社的成员,在加入合作社时,为合作社提供的资金的作用。但是哪个方面为主呢?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农民不向合作社交售产品,你有再多的资金,你也没有东西可以卖,所以在利润形成过程当中,这个产品的作用是最大的,因此法律规定,在盈余分配的时候,要有一个比例,这个比例是以农民向合作社交售产品为主的,也就是说,盈余分配的时候,要与农民与合作社之间的这种交易量或者交易额为主要的分配依据。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第37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法律关于盈余分配,四六开这个原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对于这一条的规定,我们首先要注意到,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的这个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什么叫做按照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呢?

比如说合作社在今年出售农产品的时候,赚取了一万元的纯利润,这一万元的利润在分配之前按照法规的规定,可能要先做两件事情,第一就是要去弥补亏损,这个亏损可能是以前的亏损,第二一件事就是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这个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是由章程规定的,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合作社可以提公积金,也可以不提公积金,在做完这两件事情以后,剩余的部分就是可分配的盈余了。

还以刚才的一万元为例,可能完成了上边两项工作以后,剩下的是一个六千(元)钱,这六千(元)钱就是可分配盈余,六千(元)钱怎么分配呢?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成员的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或者交易额来进行比例返还。什么叫交易量呢?有些农产品可能在社员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时候,就是以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了多少斤来记载的。也有可能是以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产品的时候结算价格来记载的,如果以交售了多少斤来记载就是交易量,如果以交售时候的价格记载就是交易额,按照交易量或者交易额返还给社员的这一部分的比例,法律规定,不得低于60%,什么意思呢?就是我们有六千(元)可分配的盈余,如果按照60%比例返还的话,就是六六三千六百元,当然这个比例,合作社的章程规定,可以提高这是法律授予章程的权利,但是任何一种分配,任何一个合作社,在进行这种比例返还的时候,这个比例都不得低于60%。这是法律的基本含义。比例返还的意思是什么呢?比如说这三千六百(元)钱要返还给一百个成员,这一百个成员交售的产品可能是一共是一万斤,这一万斤里面,每一个成员交售的数量是不一样的,有人多可能有人少,比如说有一个成员占了10%,另外一个成员可能只占1%,那么的话,按照比例返还就是三千六百元的10%,要返还给一万斤的这个10%的成员。那么的话,交售占了一万斤1%的成员,他在分配的时候,就只能在三千六百元里头按照比例返还,取得1%的份额,这是按照比例返还。比例返还之后,剩余的那一部分可分配盈余就是分红的形式,返还给成员,在这个返还的过程当中,也有几个问题要注意,第一返还的依据是什么呢?它的计算依据就是这样构成的,首先是要把成员账户记载的财产份额计算出来,第二要把国家补助或者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给每一个成员的份额,把这两部分加起来作为向成员进行分红的一个依据。

还是以刚才六千元可分配盈余为例,我们已经有三千六百元作为比例返还给成员了,那么剩余的这一部分还有两千四百元是要分红,以分红的形式返还给成员的,这两千四百元的分配首先要考虑成员账户里边记载的成员在合作社当中的财产份额,比如张三他在成员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占合作社总财产的5%,那么的话,他以这个为依据,分红的时候,要返还给他的就是两千四百元的5%,当然如果这个合作社他同时还接受了国家的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并且形成了财产的话,那么这一部分财产也要按照每一个成员平均量化作为分红的依据,还是以张三为例,他原来占有5%,如果这部分财产要是平均之后,加到他的份额之上,他可能在合作社的总资产当中,就占有6%的份额,那么这个6%就是这两千四百元分配给张三的一个依据。

第三个方面的规定是关于财务公开的规定。

财务公开是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所谓财务公开,就是有关合作社经济活动的情况,成员有权去了解、去掌握。关于财务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第一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每年财务年度终了之前,制作相关的财务报表,包括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之前的15天以前,放在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第二方面的规定是合作社的成员有权查阅合作社的这些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

第三个方面的规定,是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编制了这些财务报告之后,要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且获得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批准。第四个方面的规定,是关于合作社财务的审计。每年的财务活动合作社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要负责进行内部的审计,如果没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话,这个审计活动就是由成员在查账的时候,或者是在成员代表大会审查报告的时候进行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也有权决定对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委托有关的审计机关进行外部审计。这些财务公开的规定,核心的内容就是一个,要保证农民成员的知情权,要让农民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我这个合作社进行经济活动的情况,只有成员充分地了解和掌握了这些经济活动的情况之后,才有可能进行真正的民主的管理。

第四个方面的规定就是关于民主管理。

合作社是成员自愿的组织,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兴办的,农民在其中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合作社是农民拥有的一个企业,农民对于合作社的重大事项有充分的管理的权利,这就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本含义,关于民主管理法律主要是这么几个规定:

第一个是关于(设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规定。

法律的第22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八项职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修改章程,选举罢免合作社的领导成员,决定合作社的重大经济活动,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等。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是有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组成的。如果合作社规模比较大,合作社的成员大会也可以决定合作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情况下,成员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利是和成员大会一样的。当然成员大会在决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时候,对于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也可以做一些限制,这是关于成员大会的规定。

第二就是关于表决权的规定。

合作社是社员自己的组织,社员在合作社当中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是什么?法律规定,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成员大会当中的表决权是一人一票,这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础,充分体现了合作社的成员在合作社当中地位平等。

在保证合作社成员一人一票的表决权的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设定了另外一个制度,就是附加表决权制度。

附加表决权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在一人一票的这个基本表决权之外,合作社还可以设立一个,受到限制的表决权。

这个制度的设立,主要是考虑到(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有一些成员对合作社做出过比较大的贡献,为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他在一人一票的这个基本表决权基础之上,他还可以享有一定数额的附加表决权,但是法律对于附加表决权的数量有明确的限制,就是每一个合作社设立附加表决权的话,不得超过我这个合作社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例如我这个合作社有一百个成员,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就是有一百票,如果我们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决定,本社设立附加表决权,这个附加表决权最高不能够超过20票,如果我设了20票的表决权,那么的话,我合作社总的表决票就是120票。

第三就是表决,表决是行使民主权利的最主要的形式。

在合作社法中,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有明确的规定。成员大会进行选举或者一般性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决定的是修改章程,或者说合并、分立、解散、那么的话,这种决议应该有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有了成员大会,有了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有了对于表决权行使的规定,农民成员在决定合作社一些重大的经营事项的时候,就有了充分的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这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础。

关于保护农民权益的,保护合作社成员合法利益的第五个方面的规定,就是法律对于合作社管理人员侵犯合作社财产的行为,要受到了法律制裁也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

法律的第29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能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第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如果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各位观众,我们用了两讲的时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做了介绍,主要的目的是要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我们如何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我参加了合作社之后,如何在合作社内,行使民主权利?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有很多重要的制度,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没有一一介绍,比如说这部法律规定了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基本的原则,还有另外一些制度,比如说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等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仅仅是农民如何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它也是一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各自的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我们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以及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扶持服务之下,广大农民群众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会有一个大大的提高,我们也希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今后和谐社会的建设,新农村的建设,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发挥越来越好的作用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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