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项目发包方案 属于违法建筑吗

养牛项目发包方案 属于违法建筑吗

其实养牛项目发包方案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养牛项目发包方案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关于产业扶贫和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关于产业扶贫和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甘办发〔2018〕25号)文件精神,2019年我院继续协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产业扶贫和村集体经济脱贫任务的督查工作,我院党委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由王福生院长为组长、王俊莲副院长为副组长的专项督查组,通过查阅资料、座谈访谈、实地查看、入户走访等方式,督查组于2019年10月10日至14日,分两组先后赴陇南市宕昌县、甘南州舟曲县、天水市秦安县、定西市通渭县、平凉市静宁县和庆阳市环县6市(州)6县,选取12家龙头企业、1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24个深度贫困村120户农户,对产业扶贫和村集体经济进行了专项督查。现将督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督查总体情况

(一)全省产业扶贫工作整体情况

1.产业培育

通过调研,各地继续大力发展“牛羊菜果薯药”六大特色产业和地方优势特色产品,并结合2019年3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支持贫困户发展“五小”产业的指导意见》,扶持有条件的贫困户发展小庭院、小家禽、小手工、小买卖、小作坊等容易上手、短平快的“五小”产业,构建以“牛羊菜果薯药”六大特色产业为重点、地方特色优势产品和“五小”产业为补充的扶贫产业体系。2019年上半年,全省75个贫困县发展产业和“劳务+产业”的未脱贫户牛、羊存栏分别达到20.12万头、134.28万只,蔬菜、马铃薯、果品、中药材种植面积分别为19.57万亩、37.9万亩、56.03万亩和50.78万亩,扶持3.68万户贫困户发展“五小”产业。

2.主体带动

采取“轻资产引进”和“混合型组建”办法培育引进龙头企业,引进北京德青源、陕西海升等一批省外大型龙头企业,推广县级统筹组建国有农发公司、乡镇设立分公司、每个村建合作社的“庄浪模式”,探索各级合作社控股、国有和民间资本参股组建富民公司的“宕昌模式”,2019年1-9月份75个贫困县新培育引进龙头企业285家、龙头企业总数达到了2728家。

立足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没有”的问题,2018年省级财政筹措2亿元,按照深度贫困县10万元、其他贫困县7万元的补助标准,新建合作社2862个,实现了贫困村合作社全覆盖;

同时,整合项目资金5.26亿元,扶持3105个合作社规范提升,并创建省级示范社485个。截至9月15日,全省贫困村合作社运营规范和较规范的26698家,达到了73.33%。按照“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合作社、合作社连农户建基地”的思路探索推广带贫机制,健全企业牵头、合作社组织、订单种植、保底价收购等带动贫困户机制,积极推广轻资产的“德青源模式”,政府主导组建国有农发公司的“庄浪模式”,合作社控股组建富民公司的“宕昌模式”,企业牵头、合作社组织、订单种植、保底价收购、贷款支持、农户增收的“蓝天模式”,“六位一体”的“康美模式”,技术培训投种回收加工销售一条龙的“中天模式”和“中盛模式”等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模式,目前参加各类合作社的贫困群众达47.8万人,小农户更好地融入到现代农业发展中来。

3.资金扶持

2019年9月30日,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和甘肃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并落实好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等配套政策的通知》,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每户贫困户安排了人均5000元、每户不超过3万元的到户到人产业发展资金,2019年计划落实56.6亿元,截止8月底已落实48.78亿元,占86.18%。同时,要求各县区严格执行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必须与“一户一策”挂钩、与农民自愿意愿挂钩、与真种真养挂钩、与见钱见物挂钩、与奖勤罚懒挂钩的“五个挂钩”的原则,并建立了资金使用管理的负面清单,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实打实用于产业发展。

4.技术培训

紧紧围绕助推六大特色产业发展和农民在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需求,组织实施了分类培训。一是对全省3720个深度贫困村村干部、新型职业农民、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示范培训。二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一户一个“科技明白人”全覆盖培训。2019年已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476万人(其中,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9826人),完成一户一个“科技明白人”全覆盖培训13.86万人。三是举办全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发挥带动作用专题培训班,以视频会议的形式直接开到乡镇,省市县乡村五级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龙头企业负责人共7.3万人参加了培训。四是建立起了6500人的市、县、乡三级辅导员队伍,分级举办合作社辅导员培训班,培训1200人次。五是按照每个贫困村有1名农技人员的要求,从省市县农口系统及乡镇选派6385名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6222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开展“一对一”农业技术服务。六是省市两级成立专家组,开展巡回技术指导,为全省贫困户提供免费技术指导服务。七是在75个深度贫困县7864个村建立了贫困户产业指导员制度,共聘请产业指导员1.24万人,已开展入户宣讲产业扶贫政策15.6万场次等等。

5.产销对接

截止目前,贫困村果蔬保鲜库建设项目已在有需求的46个贫困县建成果蔬保鲜库1015座,占总建设任务的104%,购置移动保鲜库222辆,占总购置任务的106%,贫困地区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得到有效改善。2018年成立了由省内外200多家企业参与的农业扶贫产业产销协会,2019年组建了牛、中药材、洋葱、花椒、百合、马铃薯、苹果、蔬菜等8个分协会,组织省内农产品经销企业抱团出省,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省农业扶贫产业产销协会与广西凭祥和甘肃的5家企业签订了特色农产品出口贸易协议,协议总金额超过25亿元。2018年举办了甘肃特色农产品北京推介会,共组织全省180余家企业2000余种农产品参展,北京新发地市场、甘肃好食材公司等24家企业现场签约5.3亿元;

2018年、2019年省政府联合农业农村厅连续两年举办了甘肃特色农产品贸易洽谈会和贫困地区农产品对接活动,大力宣传推介现代丝路寒旱农业和“甘味”特色农产品,共签约223.8亿元,其中贫困地区74.83亿元;

2019年在临夏举办了“三区三州”贫困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暨“甘味”品牌推介签约活动,签约60.19亿元;

积极组织参加了天津投资贸易洽谈会,我省贫困地区的47家企业、150多种特色农产品参展,签约贸易金额6035万元。

6.风险防范

初步构建起了保险保本垫底、入股分红保底、公益岗位托底和低保政策兜底的“3+1”保险保障体系,设立自然灾害保险和目标价格保险,力争实现有投保意愿贫困户的主要增收产业全覆盖。从2018年开始,计划3年筹集38.86亿元财政补贴资金,开展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降费工作。在开办马铃薯等10个中央补贴品种和苹果、中药材2个省级补贴品种的基础上,新增6个省级补贴品种。在全国率先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支持市县开办80多个特色保险品种。对18个中央和省级补贴品种提高保额、降低费率均达到30%以上,并对贫困户参保给予保费减半的特惠政策,贫困户只需缴纳总保费的10%。2019年全省计划实施80个保险品种,其中:中央品种10个,省级品种8个,一县一(多)品特色品种62个;

保费总计16.6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35亿元,省级财政补贴5.59亿元,市县财政补贴4.32亿元,农户自筹3.41亿元;

纳入参保计划的农户208万户、贫困户98万户。截至9月29日,全省已签单实施农业保险品种77个,共实现签单保费14.33亿元;

已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数187.8万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95.14万户;

累计支付赔款5.4亿元,受益农户30.24万户次(贫困户8.23万户)。

(二)督查县产业扶贫情况

1.产业培育

按照“全域规划、区域布局、流域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快推进脱贫增收产业体系建设。如宕昌县建成了以发展中药材、蔬菜(食用菌)、经济林果等特色产业为主的村办合作社;

舟曲县自筹资金创新推行以“代养分红”为主的从岭藏鸡、“示范带动”为主的中华蜂、“出栏奖励”为主的土猪、“规模种植”为主的中藏药材、“培育转型”为主的羊肚菌、“提质增效”为主的经济林果、“产业融合”为主的农家乐等七类产业扶持“菜单”;

秦安县主要发展果椒、高原夏菜、脱毒马铃薯、林下中药材等特色产业项目;

通渭县加快推进草畜、果品、花椒、金银花、新能源、劳务“六大”脱贫增收产业体系建设;

静宁县大力扶持发展马铃薯、蔬菜、果品和牛、猪、蜂等特色种养业;

环县着力推动羊草粮“三大主导产业”发展等。贫困村初步形成了“一业主导、多元增收”的发展格局,积极引导村办合作社采取全链条式、订单式、托管式、跨村联合式、扶贫车间合作式等方式发展生产,贫困户增收门路进一步拓宽。

2.主体带动

积极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打造优质农产品品牌,增加对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以及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立足推进村办合作社规范运营,从生产经营方案制定、固定资产购置和建设、生产经营管理、产品销售、盈余分配等9个环节,加强对村办合作社生产经营环节的管理。全面推行产业龙头“三级共建”,即县抓龙头企业、乡抓专合组织、村抓种养大户,通过国有农发公司投建、村“两委”领建、能人大户创建,在每个产业链至少建成一个龙头,每个贫困村至少有两个运营规范的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动,每户贫困户都加入合作社或龙头企业。推广“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采取订单收购、入股分红、土地流转、劳务用工、果树认购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3.资金扶持

按照村办合作社联合控股富民公司的带贫模式,动员贫困群众将扶持资金折股量化到村办合作社,用于培育发展特色产业。同时,积极落实金融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积极开展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贷”和“兴陇合作贷”项目推荐,着力解决了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培育发展特色产业资金短缺难题。严格坚持“五挂钩”(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使用要与“一户一策”挂钩、要与贫困户的自愿意愿挂钩、要与见钱见物挂钩、要与真种真养挂钩、要与奖勤罚懒挂钩)原则和资金使用负面清单,根据贫困户意愿、劳动力状况、产业发展条件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产业发展资金和入股比例,制定到户资金明白卡。

4.技术培训

紧紧围绕牛、羊、果、蔬、药、薯六大特色产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管理,通过集中举办培训班及田间技术指导,开展各类科技培训。县财政安排专项产业扶贫资金,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一户一个”科技明白人全覆盖培训项目,确保贫困户每户至少有1名家庭劳动力掌握1-2项增收技能。结合产业实际,对县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负责人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培育。

5.产销对接

抢抓东西部扶贫协作帮扶契机,发布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新建公共品牌运营中心,积极培育电商企业,带动增加电商交易额和网络零售额。按照“国有平台公司+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贫困户)”市场运作模式,龙头企业通过创建品牌,开设农产品直营店,开展农超对接、电子商务营销等方式,建成了农产品多元化服务销售网络,将农户分散生产的农产品和需要的服务集聚起来,以规模化、品牌化的方式进入市场,健全了农产品营销平台、拓宽了销售渠道,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积极组织投资贸易洽谈会、展销博览会等,展出地方特色农产品,有力促进了地方农产品的产销对接。

6.风险防范

根据省上下达的保险计划,结合贫困群众种养业保险实际需求,狠抓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全面完成了当年农业保险各险种参保计划任务,并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县级财政配套保费,实现农业保险对贫困户及贫困户种养产业全覆盖。组织乡村干部,逐户开展农业保险参保摸排核准、查漏补缺、登记造册及保费收缴,并及时对接承保机构开展标的核查、逐户出具保单,实现“所有贫困户、贫困户所有种养产业、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风险”三个全覆盖。

(三)督查县村集体经济整体发展情况

通过统筹整合互助资金、定点帮扶、东西协作、扶贫车间等资金,依托村集体领办农民合作社自营或者入股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经营,采取项目扶持、能人带动、联姻嫁接、股份合作等方式,为贫困村扶持发展种养、农机服务、统购统销等产业项目,支持贫困村村集体经济发展,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收益。突出入股、配股这一核心,坚持无物不股、无人不股、无事不股,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突破耕地红线、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不让农民利益受损等政策底线的前提下,通过制定规范合同样本、建立完善融资交易平台等措施。探索建立了“三变”+苹果产业、“三变”+养牛业、“三变”+商贸流通、“三变”+农机服务、“三变”+电子商务等多种改革模式。明确了“三变”改革合作方式、期限、分红结算等内容,使农民群众规范入股、放心入股。积极推进村固定资产量化入股到各类经营主体,使“死资源”变成了“活资源”。

二、存在的问题

(一)全省层面存在的问题

1.产业扶持资金使用效率有待提高

产业到户资金中,每户一万元用于配股分红,而这一部分资金平均占比高达35一些承接主体实力较弱,缺乏承接配股资金的能力;

一些承接主体还需进一步科学合理制定承接主体与贫困户的分红比例。发展产业的资金部分,普遍存在因贫困户自身发展能力不足,产业发展的项目、规模、效益等脱贫致富的效能不够显著。

2.产业基础比较薄弱

由于我省贫困地区自然条件严酷,山大沟深、干旱多灾,贫困人口多、贫困面大,发展产业的条件先天不足,产业基础还比较薄弱,农业基础设施装备整体水平不高,培育产业的任务仍然比较艰巨。

3.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小,带贫能力较弱

尽管加大了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实现了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全覆盖,但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规模普遍偏小、实力弱,尤其是部分县区合作社规范提升进展缓慢,应对市场风险能力不强,带贫能力较弱的问题依然存在。

4.集体经济基础薄弱,经营性收入少

我省大部分贫困村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可利用的资源少,收入主要来自于村互助基金和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入股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的分红收入和利息收入,以及发包和出租资源资产的收入,经营性收入较少,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措施办法还不多。

5.内生动力不足,等靠要思想严重

部分贫困群众思想观念保守,等靠要思想比较严重,加之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自我发展能力有限,一些贫困群众脱贫的内生动力不足。

(二)调研县区存在问题

1.宕昌县

一是因受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的约束,部分乡镇的产业培育进展还不平衡,贫困群众的增收愿望和产业发展基础还不相适应;

二是个别贫困群众思想守旧,对发展新型产业瞻前顾后,“等、靠、要”思想严重;

三是部分特色产业起步相对较迟、发展基础薄弱、技术措施还不完善,带贫增收效果还不太明显。

2.舟曲县

一是生态环境制约急需破解。全县85%以上的村组地处自然条件严酷的高半山地区,产业基础设施、产业基地等极易受灾,产业发展成本高。二是村级集体经济自我发展能力有限,大多以入股分红收入为主,增收渠道十分有限。三是经营主体带动能力不足。综合实力强的龙头企业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实力弱,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水平不够。四是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五是“原字号”“初字号”产品多。

3.秦安县

一是产业结构还不够合理,产业链条短、融合程度不高,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带动能力不强;

二是农民合作社整改提升还不到位,示范带动作用不强;

三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一些乡村产业路缺乏成为制约产业发展的最大瓶颈;

四是苹果等大宗农产品销售难,导致农民丰产不丰收。

4.通渭县

一是扶贫产业发展起步较晚,一些产业短期内增收效果不明显,近年来培育发展的林果、花椒等长效产业短期内难以实现增收;

二是产业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不高,还未形成区域规模效应;

三是产业链条短,良种繁育、精深加工和储藏销售环节薄弱,缺乏强势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带动,产品加工转化和市场竞争力弱、附加值低。

5.静宁县

产业增收方面,部分贫困户产业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弱,家庭经营收入低而不稳定;

个别贫困村的主导产业还处于培育、成长阶段,种植业、养殖业以家庭经营为主,农业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程度不高。在配股资金方面,全县经济实力强、经营效益好的农业产业经营主体较少,承接配股资金能力有限,合作带贫积极性不高;

乡镇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完全落实承股主体担保、抵押、第三方评估等风险防控措施;

部分承股主体尚未办理商业保险,抵御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弱。在合作社方面,部分合作社既没有能力规范运营,又不愿主动申请注销,清理规范过程中,注销程序复杂,进展缓慢;

部分合作社缺少有能力、懂经营的人才,运营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方面,全县226个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产资源匮乏、收入来源单一,多为分红型收入,投资经营性收入少,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

6.环县

主要是产业带动能力较弱,产品附加值低,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能力较差;

群众内生动力不足,贫困群众主动参与产业发展的积极性不高。下一步应把有限的扶贫资金、资源和精力向贫困户聚集,向优势产业倾斜,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三、对策建议

1.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升主体带动能力

引进培育龙头企业、规范化提升合作社培育产业提升带动能力。稳步推进“五小”产业发展的发展,拓宽群众的致富路。加大农产品宣传推介和产销对接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各种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洽谈会及展示展销会,扩大市场影响力。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提升物流服务能力,解决产品销路窄的问题。继续完善产业承接主体的多元化服务方式和可持续发展模式,真正建立起贫困户和龙头企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对于产业发展资金,应按照县区特色产业布局,建立分产业发展补助资金清单,因地制宜确定直接补助生产物资、产业达标奖补等产业发展补助资金落实到人到户的具体标准和办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扩大产业规模,延伸产业链条

全面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全面开展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实现每个乡镇每个特色产业都组建一个以上带贫能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带动贫困片区特色产业发展。按照“以产业招商、以商招商、以企招商”的思路,积极构建草畜、果品、花椒、金银花、新能源、劳务“六大”脱贫增收产业体系,大力推行产业扶贫“551”模式,精心打造特色农产品扶贫产业园,加快推进产业体系建设。

3.壮大村集体经济收入

总结推广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形成的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带动、资产资源盘活、多元合作等典型模式和成功做法,积极引导增强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能力,逐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集体经济运营机制。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盘活有效资源,通过资产租赁、土地出租、生产经营入股、折股量化、订单合作等模式,培育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村集体+合作社+农户”不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4.推动果蔬保鲜库发挥作用

按照《关于全面完成贫困村果蔬保鲜库建设任务的通知》(甘农函〔2019〕58号)要求,督促各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已完成建设任务的县区,按照“建成一座、验收一座”的要求,及时开展检查验收和兑付补助资金,并将财政奖补资金折股量化到贫困户,发放股权证,让其贫困户及早受益。督促指导运营主体健全完善果蔬保鲜库运营管理机制,确保其正常运营并尽快发挥作用。

5.加快推进农民技术培训工作。

严格按照下达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通过拓宽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强化培训管理、提高培训效益等措施,扎实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全覆盖培训和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工作,全面完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培训的年度目标任务。

在自己承包土地上修建养殖场【没有报批】,属于违法建筑吗

在自己承包土地上修建养殖场【没有报批】,属于违法建筑吗

如果承包的是基本农田,建养殖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是其它农业用地的,需要向发包方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扩展资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据此,如果涉事土地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其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指出:“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另外我们从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规定可得知: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综上可知,在集体土地上办理养殖场,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集体土地的性质,和所需要建筑物的性质,还有其他一些情况。综合判断之下,才能得出结论。

二、对于兴建养鸡场等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养鸡场等农业设施的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2)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3)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

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因此,建设养鸡场等农业设施,不仅需要与村委会达成用地协议,还必须依法履行以上审批程序。经营者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

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不得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

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

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是基本农田的话是不可以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栽果及养鱼。

2、若农用地属于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则允许从事畜牧业生产,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种植农作物、种树、畜禽养殖。

如果属于基本龙田以外的土地(即农业用地),则可以建设养殖场,不是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包含的各类设施肯定也是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因此不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扩展资料:

农用地界定: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

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

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养牛项目发包方案和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