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场建设用地 农村养牛建牛舍怎样征地通过审批

养牛场建设用地 农村养牛建牛舍怎样征地通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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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牛建牛舍怎样征地通过审批

农村养牛建牛舍怎样征地通过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1、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总产权复印件1份。

3、土籍调查表复印件1份。

4、《土地登记卡》。

5、产权测量报告。

6、申请书1份。

7、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法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扩展资料:

一、收费程序

由国土窗口开《收费通知单》→城建收费中心开现金解款单→银行缴费→城建收费中心开缴费票据→国土窗口领取《土地使用证》

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土地登记费(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9]134号):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m2(含1000m2)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m2(含2500m2)经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地土地使用面积在500m2(含500m2)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100m2(含100m2)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另外对于民房遗留问题,根据淮政发[2003]131号文件:超法定面积135m2以上部分按90元/m2收取;

2、交易服务费(苏价服[2004]131):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不交纳此费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按照土地交易面积向受让方收取1.2元/m2;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收取2.4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收收取1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办件类别

工作日随到随办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

3,校准登记

4,颁发证书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证

如何办理养牛用地手续

如何办理养牛用地手续

一)报省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1.县、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意见;

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

7.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

8.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地质、环保、规划、水利、林业、消防、公路等);

9.以有偿方式供地的,提供:(1)出让合同;(2)土地评估报告;

10.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

11.企业营业执照和外贸部门颁布的《批准证书》;

12.若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处置情况说明;

13.征用土地协议书或征地公告;

1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15.1:10000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16.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17.补充耕地协议书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或开垦耕地验收报告。

18.征地地形图

畜牧养殖用地属于何种性质用地

畜牧养殖用地属于何种性质用地

畜牧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

农业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又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1985年,世界农业用地约占世界陆地总面积(不包括南极洲)的64.7%;随着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这一比例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变小。农业用地利用的合理性标准为:要求达到环境、社会、经济、生态等方面效益的统一,以保持良性循环,永续利用。

扩展资料:

一、用地规模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二、用地范围

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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