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养牛场标准化管理制度 什么是标准化养殖场

新建养牛场标准化管理制度 什么是标准化养殖场

今天给各位分享新建养牛场标准化管理制度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什么是标准化养殖场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

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二、范围

(一)对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区域范围

1.畜禽禁养区范围

(1)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畜禽限养区范围

(1)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3)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畜禽适养区范围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三、工作目标

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力争通过四年时间,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综合治理等,逐步调整全市畜禽养殖业空间布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强化养殖业与种植业的有机结合,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任务及要求

(一)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2007年8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区县规划》),并报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备案。

《区县规划》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发展目标,体现“种养结合、生态养殖、以地定畜”的产业发展思路,突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与循环产业经济理念,强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实施畜禽养殖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优化畜禽养殖方式和养殖结构,鼓励建设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以及引导农户畜禽散养行为;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以及污染整治项目,落实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促进生态养殖、生态农业的发展。

(二)划定畜禽养殖区域

2007年8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本辖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要充分考虑本辖区城市建设、饮用水源保护、自然保护区等相关环境敏感区的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各类城市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本着促进区域养殖环境的改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久发展的原则,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等畜禽禁养区污染防治为重点,组织规划、建设、市政、农业、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区县(自治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需明确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分布范围,落实到地块;针对不同的养殖区域、养殖种类、实施期限等,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治理的分期实施计划。

(三)强化畜禽养殖区域管理

1.畜禽禁养区综合整治

畜禽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取缔或搬迁,并恢复土地原使用功能。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且保证不扩大畜禽养殖存栏规模的情况下,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实施了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以推迟至2010年底前取缔或搬迁。各年度重点整治区域如下:

2007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群众投诉热点区域。

2008年,主城九区的街道;建制镇以上城市建成区。

2009年,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库。

2010年,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2.畜禽限养区、适养区综合整治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完善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

畜禽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满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完成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从严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排放。

在畜禽限养区内未达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要求的、在畜禽适养区内未达到限期治理要求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取缔。

各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如下:

2007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限期治理等;组织开展生猪存栏当量500头以上的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

2008年,完成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继续实施环保限期治理。

2009年,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

2010年,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或搬迁。

五、责任分解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区域,分期分批组织实施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整合、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违禁畜禽养殖行为及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1.市农业局牵头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及布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协助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2.市环保局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组织清理和完善畜禽养殖场相关环保手续,协调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3.市市政委依法对主城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

5.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农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快推进《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制定。

6.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关系到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环境质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头,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加大力度,广泛宣传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尤其要做好取缔、搬迁等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要组成工作组,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适时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每季度向市环保局报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季报。市环保局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五)强化年度目标考核

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什么是标准化养殖场

什么是标准化养殖场

标准化养殖场建设规范要求:

一、选址与布局

1、场区选址:场址要选择背风向阳,地势较高,土壤干燥的地方,符合城市、村镇规划要求,不得在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内新建养殖场,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动物饲养场等500米以上,距种畜禽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3000米以上;

2、场区布局:养殖场分四大区域:引种隔离区、生活区、生产区、无害化处理区,四个区域需用围墙隔开。其中引种隔离区需建引进种畜隔离观察舍;生活区需建办公室、职工宿舍、值班室等;生产区需建兽医室、料库、畜舍、病畜隔离舍等,畜舍间距至少5米以上;无害化处理区需建粪便堆积发酵池、污水沉淀池、病死畜填埋井等。提倡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养猪场、存栏200头以上的奶牛场建沼气池。

二、场容场貌

1、场区大门设计:

入场大门(指生活区大门)设计要求简洁、美观、大方,大门一般为黑色铁艺门。

2、畜舍与墙体美化

畜舍房顶所用材料为10公分厚保温彩钢瓦,颜色一般为天蓝色,对养殖场的围墙内外以及生产区、生活区的墙体进行美化,以米黄色为主调,墙体踢脚线高30厘米,墙体上沿20厘米,踢脚线和上沿颜色均为深瓦灰色。需选用高质量的防水涂料,确保美观、坚固、耐用。

3、场牌

制作条形场牌,内容为“XXX养殖场(公司)”,悬挂于场区大门左侧。

4、场区简介牌

以喷绘为主,制作场区简介牌,内容包括场区鸟瞰图和场区文字简介两部分,固定在场区大门外醒目处。版面悬挂在场门口外墙上,如果墙体不适合固定版面,须制成固定架竖在场区大门外。版面大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保高标准、高质量,美观、大气。

5、固定标语

养殖场要刷写1—3条固定标语,标语位置原则上写在场区外墙醒目处,字体为黑体字,颜色为红色,字体大小根据墙体大小和标语字数来综合确定,确保高标准、高质量,美观、大气。

6、制度版面

养殖场应以免疫、兽药、饲料使用、消毒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疫病监测、检疫申报、疫情报告、引种隔离等生产管理制度制成版面,并悬挂在场区内合适位置。

三、道路硬化

主干道至养殖场、生活区、生产区内的主要道路应硬化之间的道路应硬化,无坑洼积水;生产区污水采用暗道排放,排污道应硬化、加盖。

四、场区绿化

1、养殖场围墙外环绕一周要栽种多行速生杨,每株速生杨树干自下而上涂白1米;

2、猪舍与猪舍之间,以栽种速生杨等乔木为主,每株树干自下而上涂白1米;

3、生活区及生产区内其它地方的绿化,以常青景观树为主。

4、生活区、生产区内的空闲地带以及树下要种植“地被花卉”。

五、配套设施建设

(一)消毒设施

1、场区大门入口和生产区入口要建消毒池,消毒池宽度与大门同宽,消毒池长度为通过消毒池最大车辆车轮周长的一周半,消毒池深度以倒入的消毒液能淹没车轮橡胶轮胎的厚度为宜。

2、生产区入口要建消毒室,配置自动喷雾消毒设施或超声波雾化消毒设施,并确保能正常使用。

(二)引种隔离舍和病畜隔离舍

1、引种隔离舍:

建在养殖场区外,远离粪污无害化处理区。隔离舍面积可根据引种规模确定。

2、病畜隔离舍:

建在养殖场生产区内,下风向50—100米,可根据养殖规模确定隔离舍面积。

(三)无害化处理设施

1、贮粪池:位置在养殖场下风向,远离生产区,并做防雨防渗处理。建设标准为:按年出栏1头猪需建0.1m³、存栏1头奶牛需建0.5m³计算。

2、污水沉淀池:以长方形或正方形为宜,内壁及底部用水泥硬化。通向沉淀池的污水管道要加盖,且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坡度。建设标准为:按年出栏1头猪需0.14m³标准建沉淀池,沉淀池需建3级(比例为1:2:4),确保污水充分沉淀后排出。

3、沼气池:年出栏10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存栏200头以上的奶牛场应配套建设沼气池。建设标准为:按年出栏1头生猪需建0.2m³、存栏1头奶牛需建1m³计算。

4、无害化填埋井

填埋井要求为深4米(根据地下水位情况酌情确定)、直径2.5米以上的窖形,容积在15m³以上,内壁水泥硬化并做防渗处理,底部放置20厘米厚的生石灰层。填埋井应建在养殖场外下风向,距离生产区100米以上。填埋井需加盖加锁,旁边树立明显的安全警示牌。

六、养殖档案管理

养殖场要主动向当地畜牧部门申请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证,要有档案柜、档案盒,规范建立免疫、生产、消毒、兽药饲料购进使用、粪便及污物无害化处理、产品销售、抗体检测、疾病诊疗等养殖档案。

国家对养牛有什么政策

国家对养牛有什么政策

国家对养牛有什么政策

各地都有各地的政策,在我们这里有很多养牛的,***规定我们养牛数量在30头以上,必须是圈养的,一头牛给200元的补贴,你那里的情况就需要到当地畜牧局问一下,他们最清楚。

养牛国家都给什么优惠政策?

养牛养羊补贴政策规定

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3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50元。

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50头以上的,每础牛补贴100元:。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10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200元:。

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200头以上的,每头牛最高可获得当地***补贴500元。

请问现在养牛国家有什么补贴政策,急。5分

一、国家养羊补贴政策规定

1:对于个体养羊户养殖规模在50只以上的,每只羊补贴20元

2:对于个体养羊户养殖规模在100只以上的,每只羊补贴50元。

3:对于个体养羊户养殖规模在,200只以上的,每只羊最高可获得当地***补贴100元。

二、国家养牛补贴政策规定

1: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3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50元。

2: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5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100元:。

3: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10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200元:。

4: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200头以上的,每头牛最高可获得当地***补贴500元。

三、注意

养殖户对所养殖牛羊的数目不能虚报、瞒报,必须有正规检疫手续、消毒手续,出境手续,尿检合格,凭证才能取得补贴,所以选择引种养羊场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养羊基地。

四、根据养羊合作朋友提供,这里整理了部分地区养羊补贴

河北:100只以上,每只补贴大概30元

甘肃:100只以上,每只补贴大概50元

广西:100只以上,每只补贴大概80元,并赠送兽药、打草机

四川:100只以上,每只补贴大概50元

黑龙江:100只以上,每只补贴大概100元

广东:2000平方以上的羊舍一平方补助80元

目前国家对畜牧业(养牛)有政策?

是啊,养牛政策因地而异,像牛联网、牛e网等很多养牛网站上都有报道的,养牛的常关注下这些养牛网站还是很有用处的。

你好!养牛户国家有什么补贴和政策

国家养牛补贴政策规定

1: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3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50元。

2: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5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100元:。

3: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10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200元:。

4: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200头以上的,每头牛最高可获得当地***补贴500元。

三、注意

养殖户对所养殖牛羊的数目不能虚报、瞒报,必须有正规检疫手续、消毒手续,出境手续,尿检合格,凭证才能取得补贴,所以选择引种养羊场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养羊基地。

四、根据养羊合作朋友提供,这里整理了部分地区养羊补贴

河北:100只以上,每只补贴大概30元

甘肃:100只以上,每只补贴大概50元

广西:100只以上,每只补贴大概80元,并赠送兽药、打草机

四川:100只以上,每只补贴大概50元

黑龙江:100只以上,每只补贴大概100元

广东:2000平方以上的羊舍一平方补助80元

养牛要达到什么规模才可以得到国家补助?

具体的咨询你们当地畜牧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牛肉的需求量与日俱增,牛肉的价格一直在稳定

的增长,最主要的是牛没有大的疾病,要想养牛,技术饲料场地缺一不可,一头牛一年的纯利润在3000元左右。鲁西黄牛西门塔尔优点适应能力强

抵抗能力强,生长速度快,繁殖率高,民和牧业中央七台致富经专访单位,23揣大型养殖场经验,品种全价格低数量大,我们提供优质的种苗,养殖技术的培训,

管理和养成以后的销路,若有要求,也可以派技术员现场指导圈舍建设方法!欢迎参观考察

肉牛养殖国家有什么政策

养殖业补贴是多少,大家肯定非常关心,对养殖业的具体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养殖业用地按种植业用地对待、养殖业用水用电按种植业计算征收费用、金融部门对养殖业小额贷款要放开,加大信贷力度,可以实行联户担保。对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畜禽生产企业、优势畜产品产区、奶牛养殖小区和各类规模养殖场,有不同的项目支持,但需要申报。2007年将给予20个300头以上新建标准化高产奶牛养殖小区每个25万元的资金作为补贴。对于养猪户,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补贴款由中央和各级***承担。能繁母猪的保险保费为60元,由中央和各级***承担80%,20%由养猪户承担。因发生重大疫病而捕杀的按有关规定将给予补偿。”生猪养殖业补贴是多少:国家对生猪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具体如下:(一)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建设国家对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标准化改造扶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规模猪场进行由县发改局、畜牧水产局联合申报,省立项扶持。2010年邯郸市落实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5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1400万元。具体标准:年出栏500-999头、存栏能繁母猪30头以上,20万元;年出栏1000-1999头、存栏能繁母猪50头以上,40万元;年出栏2000-2999头、存栏能繁母猪100头以上,60万元;年出栏3000头以上、存栏能繁母猪150头以上,80万元。(二)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1、能繁母猪保险。按每头能繁母猪保额1000元,保费按6%,即6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8.8元,省级财政负担19.2元,农民负担12元。2、育肥猪保险。按育肥猪保额500元,保费按3.5%,即17.5元。所缴纳的保费,中央财政补贴10%,省财政补贴10%,市、县级补贴不少于10%。即中央财政1.75元、省级财政1.75元、市县级财政1.75元、农民负担12.25元。赔偿金额按照投保育肥猪生长发育不同阶段的体重实行定额赔偿。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按200元对每头育肥猪赔付。(三)生猪良种补贴2007年开始,对纳入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县的能繁母猪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每实施一胎人工授精补贴20元,每头母猪每年补贴40元的标准。郴州市桂阳县、嘉禾县为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县。(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2008年开始,国家对生猪调出大县(市、区)实行奖励扶持政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标准化改造、排污处理设施建设、良种引进、贷款贴息、动物防疫服务等项目建设。郴州市桂阳县、宜章县、嘉禾县为生猪调出大县。(五)税费优惠政策对从事生猪养殖、加工、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为生猪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继续实行饲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六)用地用电政策1、用地政策。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生猪养殖。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作为农用地,不需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

2016养牛补贴政策

2016年养牛补贴也是要看每个地区的政策,还有你所发展的规模大小来定。一般养母牛的在1000-3000不等。

国家鼓励养牛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提倡鼓励养牛的原则

进行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

帮助牛场建设,或者根据你的规模进行补贴

补贴的数额是根据地区,数量,以及牛场的建设类型及模式

建议到本地畜牧相关部门问一下

2O16年国家对养牛专业合作社有什么优惠政策

山东颁布了《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条例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措施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并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咨询、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编制本级人民***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录,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管理规范、成员人数多、带动力强和生产国家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以及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目录范围,优先给予扶持。目录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第三十九条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国土绿化、中低产田改造、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可以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四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尊重农民意愿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取得农民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贷款规模,扩大金融服务。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提供支持。

***扶持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社会信用担保机构采取措施,创新和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品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信贷和担保服务。

第四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满足成员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可以在本社内部依法开展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但不得对外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集资。

第四十五条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在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和农业机械作业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抵御风险的能力。

经营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为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农业政策性保险服务。

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四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等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可视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业需要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第四十九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科研院所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合作。

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

第五十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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