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家荒山建养牛场?属于违法建筑吗

在自己家荒山建养牛场?属于违法建筑吗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在自己家荒山建养牛场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在自己家荒山建养牛场的知识,包括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请问现在租个山头来养牛效益如何

请问现在租个山头来养牛效益如何

养牛,是现在好多养殖人所首选的项目,甚至喜爱程度都超过了养羊的人,原因就是大家觉得牛好养,不难伺候,而且最主要的就是养牛一头好几千的利润,赚得多。

养牛和养羊也差不多,主要有:圈养育肥,放牧养殖,半牧半饲养殖这三种养殖方式,其实第二种和第三种也差不了多少,倒是育肥牛适合圈养,自繁自育适合半牧半饲养殖,当然了这也不是绝对方式。

随着养牛行业的发展,利润的提高,好多人也开始琢磨着走租山放牧养殖的道路,这样的方式不仅解决了牛的草料问题,而且也降低了成本,牛在山上整天运动,体质也会增强,降低了生病的几率,但唯一的缺点就是生长速度变慢了,回本时间变长了。

在今年整体牛价利润不错的情况下,以往被人们所冷落的租山养牛又变成了热议话题,那么也就有朋友问了,现在租个山头来养牛效益如何?来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我个人觉得,现在养牛,肯定是有钱赚的,是有效益的,但同时风险也很高,租山头来养牛效益如何,这个其实就不是有没有效益的问题了,而是能不能养的问题了。

随着环保意识,绿化意识的增强,好多地方的山头都实行了封山育林禁牧的政策,是不允许出租养殖的,当然少数地方的荒山野岭也是可以的,这个也得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定了。

其次,租个山头来养牛,这个有没有效益,其实要看当地的条件了。

如果说当地政府部门允许,能够以合理的价格租到山头,而且山头的情况比较好,野草能够满足养牛的条件,那么在这样优质的条件下,养牛肯定是有效益的;反之,那就没有效益可谈了。

最后,能否有利润可赚,还得看自己的本身条件。

养牛能否有利润,影响因素有很多,但关键因素还是在于自己,自己懂养殖,会管理,而且也会经营,那么就是不愁利润的,如果自己不懂,慢慢摸索,那么风险还是很高的。

总结

现在租个山头养牛,其实我个人觉得风险是要大于利润的,因为现在的牛价本身就比较高,而且租山头养牛属于野外环境,不确定因素,风险因素要比圈养高得多,这就无意间增加了许多的安全风险,稍有不慎,那都是会亏本的,所以,现在要想租山头养牛,还是小心谨慎为好,甚至不建议这么去做。

在荒山养牛要经过批准吗

在荒山养牛要经过批准吗

如果是家庭养几头牛,白天到荒山放牧,晚上回农舍牛圈的,是不需要批准的,如果是在荒山上设置牛圈,规模化养牛,那是要批准,特别要和荒山所有权人签订合同。规模养牛,政府还有补贴。

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

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

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是基本农田的话是不可以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栽果及养鱼。

2、若农用地属于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则允许从事畜牧业生产,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种植农作物、种树、畜禽养殖。

如果属于基本龙田以外的土地(即农业用地),则可以建设养殖场,不是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包含的各类设施肯定也是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因此不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扩展资料:

农用地界定: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

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

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