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份开始养牛好吗,可以吗?

七月份开始养牛好吗,可以吗?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七月份开始养牛好吗的问题,以及和有十万想养牛,可以吗?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种草养牛的模式可行吗?

种草养牛的模式可行吗?

种草养牛的模式可行吗?

我个人曾规模的种草养殖过牛,我家里也是一直养牛。我们县是我们省的养殖大县,养殖有牛以及羊。我们都是种草养殖的,那我们种什么草呢?皇竹草!

光我们县的一个镇,就拥有两万头以上的牛,地处南方小山区的农村,不种草养牛是根本不行的。我们县拥有的种植牧草总亩数十几万亩以上,这些都是有数据可查的!

皇竹草,亩产可达到20吨!

我们种植的皇竹草有桂牧一号、桂牧二号,它的区别只是在于它的糖分、杆的硬度、叶的锋利以及营养成份。桂牧二号是一个比较优良的品种,也是最新的品种。在南方种植每亩产量可达到20吨!

每年的元宵节左右,南方就可以开垦土地种植皇竹草。关于如何种植大家可以看我之前发的视频!

种植下去,每年可以割四到五次。每次它的高度三米以上就可以割了,所以这边是它高产的一个原因!也是适合养牛的一个原因!

草料是牛反刍必备的粗饲料,相关的文章里我也有介绍过。皇竹草,它含有丰富的营养元素。用于养牛,可以节省很多的精料成本。我们南方养牛,主要是靠草料为主,精料为补。大型的养牛场也是这个模式!

种草养牛,非常适合自繁自育养殖的。我们养殖母牛,平时不需要投入太多的精料成本,主要靠草料为主。种植一亩的皇竹草,可以养殖2.5头的牛,比我们放牧还要划得来!放牧需要的草场资源是比较多的,南方很多地方根本不适合放牧。

大家可以来我的家乡考察,我这边都是种草养牛的!

有十万想养牛,可以吗?

有十万想养牛,可以吗?

十万真的有点少,如果没有牛圈设备,只需要购置这些就花的七七八八了,即使有设备,十万又能买几头牛?如果是大月母牛,也就买五头,只是买回来,还不算饲料的费用,等见到效益时也得投入十四五万了。如果是肉牛,五六百斤的可以买九头,需要养至少十二个月能出手,期间需要饲料和添加剂等也少则五六万,每头牛赚三千,一年赚不到三万。风险有,利益少,十万还是干别的吧。养牛真不是十万能参与的事。

养殖场拆除有补贴吗?

养殖场拆除有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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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谈养殖行业关停补偿问题

现在全国各地很多地方都在进行禁养,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规模不大的养殖场实行关停关闭、禁止养殖。我们在实践中接到若干养殖行业关停等非土地利用拆迁的案件,一直想探讨关于养殖行业关停的补偿问题。很多养殖场都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的,一旦关停关闭应该怎么来补偿他们?应该对他们进行哪些方面的安置或者补偿?法律在这方面确实是有些缺失的,所以实际经营者往往会很茫然,不知道应该怎么跟当地政府谈补偿问题。我们对此做了梳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养殖行业关停的补偿问题。

关停适用哪些具体的法律依据呢?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个是经营层面。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或者2012年1月1日国务院实施的《畜牧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这在生产经营面能够产生关闭、停止经营的效果。

第二个是土地层面。按照《土地管理法》,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兴建养殖行业,可能涉嫌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占地。有时到底属不属于违法占地是有争议的,如果利用荒地、废弃地进行养殖行业或者畜牧业的建设建造,则是没有问题的。

第三个是建筑层面。从《城乡规划法》来确定到底属不属于违章建筑。

以上是从法律的三个层面来总结的:

一、经营。按照《环保法》或者《畜牧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来调节,使之关停关闭;

二、土地。针对违法用地问题,如果认定非法占地事实清楚,也可以责令其关闭关停;

三、建筑。对建筑实行强制拆除,这种情况下经营不得不停止。这样就形成了纷繁复杂的养殖行业禁养形态。

很多地方所实施的就是只要停止养殖,把养的鸡、猪、羊卖掉,对环境问题不再产生危害,征收方的任务就算完成了,既不要房子也不要土地,80%都是这种情况。还有的是要求进行拆除建筑,再恢复土地原貌。这种情况比较少,因为一旦要拆除建筑,就要给出一定的补偿,为了少给补偿或者不给补偿,往往仅要求停止养殖。

那么对关闭养殖行业到底如何补偿?其实这与最后所造成的后果是关联的。如果双方都同意关停后可以利用原有养殖用房改扩建、重新修整来做别的行业,那么就只赔偿停产停业损失。现实中有些地方按照一只鸡、一只羊多少钱的方式赔偿,还有一些地方,如果九月份成熟的鸡能卖30块钱,七月份没成熟只能卖15块,那就补贴15块钱,这些方法易操作而且补偿低。如果双方对上述方式都没有异议,就可以按照此类方法进行。很多地方现在也采取对生产经营效益充分评估后进行补偿的方法。

相关部门以环保、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名义进行关停,最后补偿和后果怎么进行关联?如果还可以利用原有的厂房,那补偿就低,如果无法利用就只能进行拆除,因为厂房原本只符合养殖用房的条件,现在不能继续养殖也不能从事其他业务,这样建筑就没有任何意义了,那就有权利要求合适的补偿。仅仅在国务院公布的《畜牧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中第25条对补偿有简单的规定:确需关停、关闭、搬迁的,给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县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补偿。具体怎么补偿、遵循哪些规律和补偿方式等问题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标准,我们在实践中总结了两种补偿方式。

第一种方法,如果确需采取关停关闭,厂房要进行拆除,就应该参照当地征收拆迁的标准来予以补偿。尽管征收方不要土地,但是对养殖行业的经营者达到的效果是一样的——不能继续从事养殖业,建筑也不复存在,就应该参照征收拆迁的补偿标准。

第二种方法,如果没达到上述后果,则应该按照民事损害赔偿的角度进行计算赔偿、主张损失。比如可以主张机器设备无法再重新利用;机器设备重置价的损失,例如一年的停产停业损失是20万,5年不能经营就可以主张100万等。在法律依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形下可以主张此类实际损失,这个损失往往包括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有形损失是能够看到的装修、附属物,或者机器设备无法重新利用等造成的实际性有形损失。无形损失则来自于长时间无法正常经营导致没有盈利等情况,有些企业还可以就专利和知识产权进行主张。实践中无非以上两种补偿方式,即以正规的征收拆迁或民事损害赔偿为标准。双方可以就主张进行协商,协商不清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这是我们在方式方法的选择上提供的两种思路。

养殖行业关停关闭应该如何补偿,是从上位法立法本意所应该保有的含义中和民事的基本规则中推论出来的,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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