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是哪个部门监管(养牛场的监督管理办法)

养牛是哪个部门监管(养牛场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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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羊屠宰管理条例

牛羊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牛羊屠宰管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屠宰、规范管理的原则,提升牛羊屠宰行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水平。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牛羊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处理牛羊屠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牛羊屠宰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行业的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商务、民族宗教、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商务、民族宗教等行政部门编制牛羊屠宰行业规划,并纳入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鼓励和引导昆明市牛羊屠宰场(厂)实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屠宰。

第八条牛羊屠宰场(厂)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并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九条开办牛羊屠宰场(厂),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第十条供少数民族居民食用的牛羊产品,牛羊屠宰活动应当遵循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牛羊屠宰场(厂)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入场登记制度、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和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屠宰的牛羊应当附有符合规定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二)屠宰后的牛羊产品,经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三)屠宰场(厂)应当按照《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施检验标志,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场(厂);

(四)病死牛羊、病害牛羊产品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确保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及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牛羊屠宰场(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牛羊,不得违反规定对牛羊及其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牛羊屠宰场(厂)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牛羊来源和牛羊产品流向,记录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2年。

第十四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牛羊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牛羊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牛羊和牛羊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从事加工、销售牛羊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销售的牛羊产品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验标志。

(二)建立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生产加工及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购销)日期、供货者(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牛羊、牛羊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牛羊、牛羊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牛羊和牛羊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商务、民族宗教、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工作信息,强化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反牛羊屠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办牛羊屠宰场(厂)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牛羊屠宰场(厂)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牛羊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1日发布施行的《昆明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同时废止。

养牛怎么办营业执照都需要什么手续

养牛怎么办营业执照都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您想从事养牛业务并申请营业执照,则需要完成以下几个步骤:

1.联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和申请相关许可证件和手续。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对养牛业务的管理和监管要求不同,需要咨询所在地的相关部门。

2.将申请注册公司的资料准备齐全,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信息。

3.根据当地规定,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并进行注册,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份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4.根据当地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并谨慎处理涉税问题。

5.开立银行账户并进行注册开户。

6.提交所需的证明文件、声明和申请书等材料,如身份证明、法人授权书、业务计划书、土地使用证、环境保护批准书等。

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地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材料会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在办理前先与当地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咨询。

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

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福建省镇村护林员队伍管理暂行办法》(闽林资管〔1995〕3号)、《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推进林业扶贫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林综〔2016〕38号)、《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的通知》(泰政文〔2012〕85号)《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7〕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宁县下渠镇行政辖区内的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合理设置和组织管理好护林员队伍,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和稳定林区秩序,促进生态林业发展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镇政府负责管护区域内护林员的聘用、管理和队伍建设。具体职能由林业站承担。

第五条严格落实管护责任,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与镇政府、镇政府与相关行政村委会,层层签定管护责任书,明确各自管护职责。护林责任区域按行政管辖区域确定,包括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

第二章护林员设置

第六条护林员由镇人民政府在行政辖区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招聘。

第七条全镇护林员管护费用,按镇财政每年获得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下拨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补助资金额的20%统筹。

第八条护林员管护责任片区的划分,根据森林及其林地分布范围,按照管护面积和管护难易程度确定。

第九条护林员的选聘人数,按下渠镇管护区域面积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00亩/人。

第十条选聘护林员,由镇人民政府公开招考,选聘后,镇政府与护林员及时签定聘用合同,落实护林员队伍建设事宜,对管护区域实行集中统一管护。

第十一条应聘护林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男性,适宜参加森林扑火工作,年龄在18岁至55岁

之间,且首次聘用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优先。

(二)村书记不得参与护林员招聘。

(三)身体健康、体质好,有摩托车驾驶证。

(四)热爱林业事业,责任心强,敢抓敢管,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五)在聘用期间常驻管护山场所在地,便于开展管护工作,每月巡护山林时间不低于15天。

(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森林管护知识,有判读林业基本图技能的优先,能够熟练掌握微信,森林管护GPS巡检系统。

第三章护林员职责

第十二条工作性质为日常兼职防火期全职,每月巡山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三条加强对负责片区内的生态公益林、天然林进行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毁坏林木、乱捕乱猎、乱占林地、毁林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十四条在森林防火期内,按照镇政府和林业站的安排着装上岗,认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违章用火,及时消除火灾安全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镇村搞好火灾扑救;及时参与全镇森林火灾扑救,火灾扑救后要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负责巡查并报告管护区内森林虫病发展情况和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服从镇政府、林业站调度,协助进行各项林业调查。

第四章护林员管理

第十七条镇政府作为护林员聘用单位,负责加强护林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护林员“五定”责任制(即定山场、定面积、定任务、定职责、定报酬)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护林员工作期间应做到以下事项:

(一)护林员每月必须在村在岗并登陆森林管护GPS巡检系统记录有效巡山15天及以上。林业站将每月15号以后对未达标的护林员在护林管理群进行每日通报,镇政府、林业站将不定时入村抽查或电话抽查。

(二)离开辖区的必须向林业站报备,超过1天以上的必须向站长报备同意后方可离开辖区,超过3天以上的必须向镇政府分管领导报备同意后方可离开辖区,否则按不在岗处理。

(三)必须保持24小时电话通畅,不得无故不接电话,特殊原因没接电话的,半个小时之类必须回复,否则按不在岗处理。

(四)在防火戒严期间(四级火险以上),在节假日时期按林业站分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一)按小组到林业站值班,做好全天森林防火工作。严格遵守各项制度,按时上岗值班,戒严期内上午9时至下午5时为值班时间,按时签到签退。加强对辖区的巡逻,在戒严期内到各村进行防火巡逻,并做好各项记录。值班人员要保证电话随响随接,做好值班记录,详细记载值班期间的森林防火信息和发生的事情。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走亲访友,饮酒误事。值班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可找别组护林员代替值班,但绝不允许空岗。

(五)按时参加镇政府及林业站组织的各种活动,并接受镇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原则上不得迟到、请假,如需请假的必须征得镇政府分管领导或镇林业站站长同意。

(六)管护各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做到防火防盗,有效制止非法侵占林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行为,辖区内发生破坏林地的行为(采伐山场、盗伐、破坏林地、林地内开机耕路、林区修筑坟墓、林区内修建各类工程设施、林区猎捕野生动物等),要及时上报镇政府或林业站,隐瞒不报的。

(七)防火戒严期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防火宣传标语和禁火令的粘贴,并按镇政府及林业站要求及时进行防火巡逻,如未按要求粘贴戒严令和宣传标语。防火戒严期内,需对各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聋、哑、痴、呆精神病人等)、重点区域(菜地、农地、坟墓)重点管理,每个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必须落实监护人并上报林业站备案。

(八)责任区内树木被盗伐或被圈死应及时报告镇政府或林业站。

(九)对森林病虫害做到早发现、早掌握,辖区内发现不明原因的林木死亡的必须及时上报镇政府或林业站。按林业站要求及时清理管护区内的松枯死木。发现马尾松枯死木先电话上报林业站,并将枯死木所在位置的远景、近景、全株照片、伐倒后照片、处理后的伐根照片发至群内。

(十)对发生在相邻责任区内有破坏林地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责任区的护林员,并上报林业站。

(十一)各护林员看护好辖区内的新造林地,劝说制止各养殖户(养牛、养羊等)侵害新造林地,如无法沟通协调的,及时上报镇政府或林业站。

(十二)配合镇政府及林业站其他业务的工作。

第十九条全镇护林员实行联防联动模式,采取集中巡护与小组分散巡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管护。同时,各村护林员也是各村(镇)半专业化扑火大队成员,在高火险期间集中巡护。

第五章护林员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护林员工作期间出现以下情况,做出相应处罚:

(一)经镇政府、林业站抽查发现不在岗的,每次扣除管护绩效工资50元。

(二)防火戒严期内(四级火险以上),经坐班人员和护林员巡查发现不在岗的罚款100元。

(三)无故缺席镇政府及林业站组织的各种活动,每次扣减护林员管护绩效工资100元,迟到扣减管护绩效工资50元。

(四)防火戒严期内,未按要求粘贴戒严令和宣传标语,每起扣50元,未防火巡逻的每次扣除50元;未发现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每起扣50元;

(五)森林高火险禁火期间,未发现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每起扣100元。辖区内引发森林火灾的,扣除管护绩效工资1000元。

(六)责任区内树木被盗伐或被圈死未及时报告镇政府或林业站的,林木地径小于16cm的,每株扣管护劳30元,地径在16cm以上的,每株扣50元。

(七)未按要求及时清理管护区内的松枯死木,发现一次扣绩效工资100元。

(八)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一次扣绩效工资100元。

(九)全年扣除护林员绩效工资,考核完成后,经镇政府批准将按个人表现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护林员工作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一)经镇政府、林业站抽查,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不在岗的,解除聘用合同。

(二)无故缺席镇政府及林业站组织的各种活动,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发生重大火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火灾的除外)。

(五)护林员出现监守自盗的,按盗伐林木价值5倍扣款,扣减当月全部管护工资,并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发现森林病虫害隐瞒不报造成大面积林木死亡的,扣除绩效工资500元,并解除聘用合同。

(七)聘用期间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下渠林业站,负责提供护林相关的技术指导,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护林员例会,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并协助镇政府做好护林员的每月管护成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护林员日常管护职责的履行情况,由监管员负责监管、考评。相关村委会作为管护责任单位,有权对护林员进行监督。所提出的监管意见,由镇林业站如实记载,并及时查实、反馈。

第二十四条每年年底会由镇政府组织至各辖区林区内进行考核,通过镇政府分管领导及村委会干部了解、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考核,作为年底绩效考评的依据。护林员每扣除管护工资50元记1分,满分为100分,全年考核得分低于85分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护林员有权要求、且必须及时与聘用单位签订管护合同。护林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的,聘用单位可无条件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对于镇政府和林业站开展的活动,护林员必须积极参与、服从安排。无故拒不参与或不服从安排的,可扣罚护林员绩效工资,情况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般三年一聘,合同一年一签。聘用期间,年终考核合格者应当继续聘用;年终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年终考核不称职的,扣罚护林员绩效工资,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护林员具体考核与奖惩事项,按照镇政府制定的聘用合同和管理考核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护林员、监管员工资设定

第二十九条护林员聘用工资为1200元/月,由基本工资(占聘用工资的60%)和绩效工资(占聘用工资的40%)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依据月考核结果,由镇政府按季度支付;绩效工资根据村委会、林业站、镇政府三级考核的年终综合考核结果,由镇政府一次性支付。护林员可享受由镇政府核定的人身意外险等福利。

第三十条监管员聘用工资为2400元/月,由基本工资(占聘用工资的60%)和绩效工资(占聘用工资的40%)两部分构成。享受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待遇,经考核合格,年终绩效奖按9600元每年进行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获得财政补偿的非国有经营单位的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等森林及其林地,其管护工作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养牛场的监督管理办法

养牛场的监督管理办法

一、门卫制度

1、积极创造条件,使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场门要设消毒室和消毒池,并经常保持有效消毒作用。

2、要充分认识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场内工作人员和来场的业务人员及学习者不可忽视。

3、禁止外来车辆进入生产区,确些进入的须经大门门设置的药液消毒池碾过消毒。

4、生产区不准饲养其他畜禽(含犬),不准将外购生肉及别的污染源的物品带入。

5、外来人员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确些进入者,必须经场长批准,但要严格按第3条的规定进行消毒。

6、场区要有围墙和刺网等防疫设施。工作人员出入必须通过消毒室(池)消毒。同时要更换工作服等。

7、每年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牛场内的大消毒,发现传染病时要采取紧急消毒措施,并严格禁止外来人员进入。

8、牛场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发现有人畜共患病者应暂时调离生产区。在未确诊已经痊愈时,不准进入生产区。

9、购牛及参观者确需察看牛群时,可以观看录象,或在场外就近观看。

10、此规定应严格执行。凡违反上述制度的工作人员应当适当扣发工资和奖金,外来人员视情况可适当罚款。

养牛土地怎么申请?

养牛土地怎么申请?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饲养栏舍和绿化隔离带属于农用地,不用再再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但是,如果是建设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养牛用地审批手续:

一是场地选择。按照你所在地的畜禽养殖规划,养殖场必须建在适养区内,严禁在禁养区、限养区内修建养殖场。

二是书面申请。包括建场申请和用地申请,建场申请要写明建场地点、饲养品种、饲养规模、粪污处理方式、消纳粪污土地面积、修建时间等,附上养殖场建设平面设计图。用地申请包括用地地点、面积、用途、回填方式等,报镇街及规划、国土、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批准备案。

三是环境影响评价。养殖肉牛50头以上的,要通过县环保局的环评审批,拿到环境影响审批意见和排污许可证。

四是修建。养殖场申请乡镇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平面设计图修建,设计图在修建中不得随意更改。

五是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建成后,要向县畜牧局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方可开展养殖,没有取得的不能开展养殖。

六是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到县级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七是养殖场备案。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已开展养殖的养殖场,向县畜牧局申请养殖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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