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场动物防疫制度 养牛场多大规模可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牛场动物防疫制度 养牛场多大规模可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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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场日常应采取哪些预防传染病的措施

奶牛场日常应采取哪些预防传染病的措施

(1)科学的饲养管理

①实行分群分阶段饲养:按牛的品种、性别、年龄、强弱等分群饲养;避免随意改动和突然变换,以保证牛体正常发育和健康的需要,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②创造良好的饲养环境:牛舍要阳光充足,通风良好,冬天能保暖,夏天能防暑,排水通畅,舍内温度适当,湿度以50%~70%为宜;运动场干燥无积水。经常刷拭牛体。良好的饲养环境能促进牛体健康成长和繁殖,并能防止多种疾病的发生。

③保证适当的运动:每天上下午让牛在舍外自由活动1~2小时,使其呼吸新鲜空气,沐浴阳光,增强心、肺功能,促进钙盐利用。但夏季应避免阳光直射牛体。

④供给充足的饮水:肉牛每天都需要大量的饮水。因此,凡有条件的牛场,都应设置自动给水装置,以满足饮水量和饮用清洁无污染的水,保证牛体正常代谢,维持健康水平。

⑤坚持定期驱虫:驱虫对于增强牛群体质,预防或减少传染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是每年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全牛群驱虫,通常结合转群、转饲或转场实施。驱虫后的粪便应集中处理,防止散布病原寄生虫。

⑥预防各类中毒病的发生:毒素和毒性物质不仅使牛发生中毒病,而且损伤牛体免疫功能,致使许多疫病乘虚而入,导致传染病发生。因此,不得饲喂有毒的植物、霉烂的饲草、变质的糟渣、带毒的饼粕。管好灭鼠药物,防止牛吞食被毒杀的鼠尸。一旦发现中毒现象,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解毒措施。

(2)防止疫病传入

①牛场布局要利于防疫:牛场的位置要远离交通要道和工厂、居民住宅区,周围应筑围墙,甚至挖掘一定深度和宽度的围沟。场内生产区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和牛舍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贮粪场和兽医室、病牛舍应设在距牛舍200米以外下风向偏僻处,以利于防疫和环境卫生。

②贯彻自繁自养:牛场或养牛户应有计划地实行本场繁殖、本场饲养,避免外地买牛带进传染病。牛场必须买牛时,一定要从非疫区购买。购买前须进行检疫。对购入的牛,进行全身消毒和驱虫后,方可引入场内。进场后,仍应隔离于200~300米以外的地方,继续观察至少1个月,进一步确认健康后,再并群饲养。检疫可按国家颁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③建立系统的防疫制度: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牛场。必须进入者,需要换鞋和穿戴工作服、帽。场外车辆、用具等不准进入场内。出售牛一律在场外进行。不从疫区和市场上购买草料。本场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也得更换工作服和鞋帽。饲养人员不得串牛舍,不得借用其他牛舍的用具和设备。场内职工不得饲养任何自留牲畜或鸡、鸭、鹅、猫、犬等动物。患有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的人不得饲养牲畜。禁止在生产区内宰杀或解剖牛,不准把生肉带入生产区或牛舍,不准用未煮沸的残羹剩饭喂牛。消毒池的消毒药水要定期更换,保持有效浓度,一切人员进出门口时,必须从消毒池上通过。

④消灭老鼠和蚊、蝇等吸血昆虫:老鼠和蝇、蚊、虻、蠓等吸血昆虫,能传播牛的多种传染病,消灭它们,尽量减少危害。

(3)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在传染病的防治措施中,通过消毒杀灭病原体,是预防和控制疫病的重要手段。由于各种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不同,所采取的措施也不尽一致。对通过消化道传播的疫病,以对饲料、饮水及饲养管理用具进行消毒为主;对通过呼吸道传播的疫病,则以对空气消毒为主;对由节肢动物或啮齿动物传播的疫病,应以杀虫、灭鼠来达到切断传播途径的目的。平时要建立定期消毒制度,每年春、秋结合转饲、转场,对牛舍、场地和用具各进行一次全面大清扫、大消毒。

(4)按需要进行预防接种

有计划地给健康牛群进行预防接种,可以有效地抵抗相应的传染病侵害。为使预防接种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掌握本地区传染病的种类及其发生季节、流行规律,了解牛群的生产、饲养、管理和流动等情况,以便根据需要制订相应的防疫计划,适时地进行预防接种。

(5)发现病牛应采取措施

①发现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隔离,尽快确诊,并迅速将疫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防疫、检疫机构报告,以便接受防疫指导和监督检查。

②对病牛和可疑病牛污染的场地、用具、工作服及其他污染物等必须彻底消毒,吃剩的草料及粪便、垫草应烧毁。

③病牛及疑似病牛的皮、肉、内脏和牛奶,须经兽医检查,根据规定分别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利用或焚烧、深埋。屠宰病牛应在远离牛舍的地点进行,屠宰后的场地、用具及污染物,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养牛场多大规模可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牛场多大规模可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建设养牛场不管其规模大小,都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养牛场建设

1、选择养牛场建设位置,到当地土地管理局申请建设,不要盲目建设,现在国内违规建设拆除力度很大。选择位置,一定要考虑好后期的数量扩大之后,怎么扩建。

2、养牛场建设,查看养牛场建设图,选择适合本地的牛舍建设类型

3、实施建设,如对牛场建设不懂,可以来电咨询我,也可以派本养牛场技术人员过去指导建设。

4、养牛场建设完毕之后,到本地畜牧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合格证件中尽可能包含范围:养羊,养牛,运输,繁育、销售等。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下来以后,再去本地的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6、全场消毒,选择出售肉牛犊的养牛场,引进肉牛犊。

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

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二、范围

(一)对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区域范围

1.畜禽禁养区范围

(1)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畜禽限养区范围

(1)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3)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畜禽适养区范围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三、工作目标

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力争通过四年时间,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综合治理等,逐步调整全市畜禽养殖业空间布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强化养殖业与种植业的有机结合,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任务及要求

(一)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2007年8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区县规划》),并报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备案。

《区县规划》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发展目标,体现“种养结合、生态养殖、以地定畜”的产业发展思路,突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与循环产业经济理念,强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实施畜禽养殖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优化畜禽养殖方式和养殖结构,鼓励建设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以及引导农户畜禽散养行为;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以及污染整治项目,落实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促进生态养殖、生态农业的发展。

(二)划定畜禽养殖区域

2007年8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本辖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要充分考虑本辖区城市建设、饮用水源保护、自然保护区等相关环境敏感区的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各类城市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本着促进区域养殖环境的改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久发展的原则,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等畜禽禁养区污染防治为重点,组织规划、建设、市政、农业、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区县(自治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需明确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分布范围,落实到地块;针对不同的养殖区域、养殖种类、实施期限等,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治理的分期实施计划。

(三)强化畜禽养殖区域管理

1.畜禽禁养区综合整治

畜禽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取缔或搬迁,并恢复土地原使用功能。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且保证不扩大畜禽养殖存栏规模的情况下,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实施了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以推迟至2010年底前取缔或搬迁。各年度重点整治区域如下:

2007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群众投诉热点区域。

2008年,主城九区的街道;建制镇以上城市建成区。

2009年,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库。

2010年,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2.畜禽限养区、适养区综合整治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完善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

畜禽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满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完成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从严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排放。

在畜禽限养区内未达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要求的、在畜禽适养区内未达到限期治理要求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取缔。

各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如下:

2007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限期治理等;组织开展生猪存栏当量500头以上的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

2008年,完成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继续实施环保限期治理。

2009年,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

2010年,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或搬迁。

五、责任分解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区域,分期分批组织实施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整合、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违禁畜禽养殖行为及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1.市农业局牵头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及布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协助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2.市环保局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组织清理和完善畜禽养殖场相关环保手续,协调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3.市市政委依法对主城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

5.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农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快推进《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制定。

6.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关系到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环境质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头,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加大力度,广泛宣传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尤其要做好取缔、搬迁等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要组成工作组,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适时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每季度向市环保局报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季报。市环保局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五)强化年度目标考核

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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