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封饲养牛(法院如何处置牲畜)

如何查封饲养牛(法院如何处置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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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管理产品质量

政府如何管理产品质量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直接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近年来,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升农产品质量,增强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世界各国都加大了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已出台。现将一些发达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制度模式作一介绍。

多样性立法,互相配合且各有侧重,形成了比较严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国外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具有层级性和多样性,除了由议会通过法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外,大量法律条文的细化和技术性规定都授权行政机关以法令和条例的形式作出。同一层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分别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不同方面,互相配合且各有侧重,形成了比较严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目前这些立法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在一些综合性法律中通过对食品、农业投入品、包装和标签的调整,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调整,这些法律如英国的《1990年食品安全法》(主要调整食品的质量和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加拿大的《食品和药品法》等;另一种是在单一性法律中专门就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的某一种类或某一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作出规定,如英国的《动物防疫法》,加拿大的《有害物控制产品法》、《饲料法》、《肥料法》、《种子法》、《植物育种者权利法》、《肉类监督法》、《渔业监督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上述不同层级、不同方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立法,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执法手段。

管理模式虽然不同,都均强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性管理

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食品从农产品的生产到最终用于消费是一个有机、连续的过程,对其管理也不能人为地割裂,故均强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性管理。这种全程性管理不仅强调要从农业投入品开始,对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并且体现在尽可能地减少管理机关的数量,由尽可能少的机关对食品安全进行全程性管理。总的来看,各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主要由农业部门来负责。采取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加拿大。加拿大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原来分属农业和农业食品部、渔业和海洋部、卫生部和工业部等部门,这种分散的管理体制带来了职能冲突和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1997年3月,加拿大议会通过了《加拿大食品监督署法》,决定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加拿大食品监督署(类似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或者部属事业单位),统一负责加拿大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加拿大食品监督署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检查、动植物和食品及其包装检疫、药残监控、加工设施检查和标签检查,真正实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性管理。

德国于2001年初将原由卫生部负责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交由新成立的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卫生部门)依法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如联邦消费者保护部下设七个部门,其中第三个部门即食品安全兽医科学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食品和动物性食品的安全检测及监督管理。重点是动物疫病监测,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动物保护;突发重大疫病的紧急控制和扑灭;研究制定与其相适应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划、计划及规定和办法,并依法组织实施。16个州政府都设有消费者保护部,受欧盟及联邦消费者保护部管理,既要贯彻执行欧盟及联邦部的有关法律法规,完成统一下达的检测任务,又要根据欧盟及联邦有关法律制定本州食品安全、动物保护及传染病防治规划、制度和办法,依法组织做好辖区内的各项工作。目前,在德国自上而下已形成食品安全检测和信息网络,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已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第二种模式是成立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这一模式以欧盟国家为代表。在英国,依据《1990年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在中央原来属于农业渔业及食品部(MAFF),1999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1999年食品标准法》,决定成立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食品标准局(FoodStandardsA鄄gency)。该局代表英王履行职能,并向英国议会报告工作。食品标准局的职能一是政策制定,即制定或协助公共政策机关制定食品(饲料)政策;二是服务,即向公共当局及公众提供与食品(饲料)有关的建议、信息和协助;三是检查,即获取并审查与食品(饲料)有关的信息,可对食品和食品原料的生产、流通及饲料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任何方面进行监测;四是监督,即对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和检查。

在英国,食品安全的具体执法工作主要由499个地方政府承担。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原农业渔业及食品部,1999年12月英国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后改为现名)在新的体制下仍然负责兽药和农药的欧盟监控项目,并在上述领域中作为执法机关;交易标准、园艺标准和酒类标准除零售环节之外的执法工作也由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负责。

第三种模式是多个部门共同负责。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的机构主要包括农业部(USDA)、卫生和公共事业部(HHS)及环境保护署(EPA)等3个部门。农业部主要负责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和蛋类加工产品的监管;卫生和公共事业部负责其他食品、瓶装水、酒精含量低于7%的葡萄酒饮料的监管;环境保护署则主要监管饮用水和杀虫剂。此外,美国商业部、财政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也不同程度地承担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在美国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模式下,农业部的管理环节涵盖了其管理的农产品(肉、禽、蛋)的生产、加工、销售乃至进口环节,如为生产、加工厂商制定生产标准并进行检查、采样分析,要求生产厂商召回不安全的产品,对向美国出口肉类和家禽产品的出口厂商进行检查等。由于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多个部门负责,因而其特别强调团队管理的方法,强调各机构间的协调和配合。1998年,美国先后成立了“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和“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各食品安全机构之间的协调与联络。

实施标准化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英美等国认为,食品安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居于食物链中的其他人(包括消费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这种思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对监管手段的规定。就目前掌握的立法情况看,西方主要国家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主要有以下手段:

1.制定完善的标准,并强制执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被认为是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首要的和最广泛的职能。这些标准既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也包括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容许量的具体限制;既包括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也包括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

2.建立健全检验检测体系。英美等国的有关法律都规定主管部长可任命分析员负责检验检测工作。如《加拿大农产品法》第14条更是明确规定农业部长可以认可有关实验室承担检验、分级、试验等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并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这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主要和最经常的手段,目的在于确保有关法令、标准得到严格遵守。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有关法律均授权监管机关可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还可取样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农产品,监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禁止移动、禁止销售等强制措施。

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这些制裁措施除罚款外,主要还有没收和销毁违法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监禁。英国《1990年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因销毁不合格食品而产生的费用由食品的所有者承担。

4.及时向公众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西方国家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也不例外。如英国《1999年食品标准法》就规定,食品标准局对其监测所获得的任何信息,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可向公众公布;同时,还可就有关食品安全和食品方面的消费者利益问题向公众提供建议。这种制度不仅有效保护了公众的生命健康,而且在客观上也导致了违法者商誉下降,其产品难以销售,不啻是另一种形式的惩罚。

美国将每年9月确定为全国食品安全教育月,以加强对食品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训练和公众正确处理食品的教育,并建立了全国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从而提高了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减少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

5.组织、支持和鼓励食品安全方面的科研和合作。当前的很多食品安全问题需要通过强大的科研力量、有效的控制措施和食物链中种植者、饲养者、加工者、销售者直至消费者间的充分合作来解决。政府在这些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可以发挥主导作用。加拿大食品监督署就拥有22个实验和研究机构,负责提供科学咨询、发展新技术、提供检测服务和进行研究。

此外,西方主要国家还十分注意发挥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及其联合组织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方面的作用。如美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和检查局(FSIS)就与生产者和其他人合作,制定并执行在动物饲养和运输中可采取的自愿性食品安全措施,以降低肉类和禽类产品遭受有害污染的风险。如荷兰的范德利集团以生产牛肉著称,该集团以“公司加农户”的方式来进行牛肉加工。农户所饲养的肉牛全由该公司统一提供、统一回收,每头牛都建有专门的档案,记录其饲养情况。在饲养期内,公司还要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对饲养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在加工屠宰以至销售环节,每块牛肉也都有档案。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的自律机制减轻了政府的监管压力,便利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小牛资本涉案查封股权是哪家公司的股权

小牛资本涉案查封股权是哪家公司的股权

小牛资本涉案查封股权是哪家公司的股权?

冻结涉案公司股权9991万股。此外,小牛资本集团已有部分涉案人员及关联企业陆续退缴非法获利。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动物(如牛,羊,猪)违法,价值20万怎么量刑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动物(如牛,羊,猪)违法,价值20万怎么量刑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量刑标准是,犯此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谁能介绍下商鞅变法后的秦国

谁能介绍下商鞅变法后的秦国

【商鞅变法的目的及作用】

目的:富国强兵

作用:出现了“家给人足”的繁荣景象,全国百姓以私下斗殴为耻,以为国家立下战功为荣,国家战斗力不断增强,富国强兵的秦国,成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国家。废除了旧的制度,促进了农业生产,提高了军队战斗力,是秦国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诸侯国,为以后兼并六国、统一中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不断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

【商鞅变法】

1原因、背景:

(1)发展封建经济,确立地主阶级统治(主因);各国为实现富强的愿望。

(2)战国时期.

2开始时间:公元前356年

3在位国君:秦孝公

4变法内容:

(1)编制户口,加强刑罚(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2)鼓励发展农业,奖励生产(有利于秦国经济的发展)

(3)奖励军功,取消世卿世禄制(有利于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同时,触犯了旧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4)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确立地主阶级统治最为关键的一项)

(5)推行县制

(6)统一度量衡,统一货币,统一车轨

(7)整顿秦国社会风俗,强制推行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制度,并规定父子及成年兄弟不得同居一室,到成年还不分局的,加倍征收户口税

(8)实行二十等爵制度

5影响:

(1)废除了奴隶主贵族的世袭特权,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加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中央集权制度。

(2)为后来秦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3)但是商鞅实行的严刑峻法和文化高压政策,对后来的秦朝也有消极影响。

商鞅变法:正是由于它的作用,秦朝的历史才变得如此辉煌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著名政治家商鞅为维护秦国统治者的利益而推行的一系列变革

措施。

秦国在战国初期,贵族们垄断政权,经济、政治和军事都比较落后,国君权力较小,

国力很弱,国土常常受到别国的侵占。

前361年,秦孝公即位,年轻的国君决心改变秦国的落后面貌,于是下了一道变法

图强的求贤诏令。商鞅就是在这个时候自魏国来到秦国的。

商鞅(约公元前390——338年)贵族出身,因是卫国君的后裔,曾以“卫”为姓,

称作卫鞅。按当时习惯,国君的公子后裔,以“公孙”为氏,所以他又称为公孙鞅。商

鞅这个名字,是他在秦国被封为商君而得的。

商鞅到秦国后,宣传“强国之术”,决心协助秦孝公进行社会改革,因此得到秦孝

公的信任,任命他为左庶长。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在商鞅主持下秦国两次公布

了新法,其主要内容有:

(1)废除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度,取消宗室的特权,按军功的大小重新规定

官爵的等级和待遇。下级士兵在战争中勇敢杀敌的,也可以得到官爵,临阵脱逃和投降

敌人的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凡是进行私斗的,按照情节轻重判处刑罚。

(2)废除奴隶制的井田制度,在法律上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鼓励男耕女织,凡

是劳动好,生产粮食和织布多的免除徭役和赋税。

(3)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对弃农经商或因懒惰而贫穷的人,连同其家属罚作官奴

婢。

(4)加强中央集权,普遍推行郡县制。全国设31个县,官吏由中央直接任免;同

时进行户口编制,实行连坐法,规定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什伍中互相纠察告发

“奸人”,有坏人不告发的,什伍连坐。

(5)由中央制定和颁发统一的度量衡。比如以“商鞅方升”做为当时的标准量器,

有利于税收和经济交往。

商鞅新法直接打击了奴隶制旧势力,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政权,它必然会遭到守旧

势力的仇视和顽抗。因此,变法从开始到最后,一直是在激烈的斗争中进行的。

开始,以甘龙、杜挚为代表的旧势力公开反对变法。主张“法古无过,循礼无邪”,

说什么“依照原来的旧习俗来教导人民,可以不劳而成;根据旧有的制度来治理,官吏

既熟悉,人民也安定”。商鞅反驳说:“制度和法令应该按照当时的客观环境来制定,

治世从来没有一个划一的办法,只要求其便利于国家,不一定要效法古代。商汤和周武,

是没有效法古代而称王的;夏桀和殷纣是没有更改旧制而灭亡的。从此可知,反古未必

错,循礼未必对。”最后,秦孝公表示完全同意商鞅的意见。

商鞅拟好新法,就要公布了。但是,怎样才能使人民相信呢?经过一番考虑,他让

手下的人把一根三丈长的木杆竖立在国都的南门,悬赏有能把它搬到北门的,赏给十金。

人们觉得奇怪,不敢搬动。他却接着又悬赏说:“有能搬去的,赏给五十金。”有一个

人把木杆搬到北门,商鞅立刻赏给五十金,以示信用。接着,公布了新法。

这时候,在朝廷内部新旧两种势力斗争更激烈了。当时有人议论新法不便执行的多

至千数。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在幕后唆使太子触犯新法。他们企图用这个办法破

坏变法。商鞅说:“太子犯法,是老师没有教育好,应该给老师处罚。”于是下令把他

俩一个割掉鼻子,一个脸上刺了字。从此再没有人敢议论新法了。为了保证新法顺利实

行,商鞅还杀了贵族祝欢,把捕获的700多个违法乱纪的坏分子押到渭水边上镇压。

秦国经过商鞅变法,面貌焕然一新。在土地所有制方面,基本废除以井田制为基础

的封建领主所有制,确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政治方面,基本废除了

分封制,确立了郡县制。秦国从落后国家,一跃而为“兵革大强,诸侯畏惧”的强国,

出现了“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的局面。

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太子惠文王继位。旧贵族马上对商鞅进行反攻倒算,公

子虔等强加商鞅以“谋反”的罪名,将他逮捕并用“车裂”的酷刑处死了他。

商鞅虽死,但秦惠王和他的后继者都继续实行了商鞅的新法,所以秦国的国势得以

进一步发展,为后来秦始皇消灭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经济措施

商鞅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内容如下:

1)废井田、开阡陌

商鞅在经济上推行的重大举措是“废井田、开阡陌”。《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废止“田里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则。所谓“阡陌”,指“井田”中间灌溉的水渠以及与之相应的纵横道路,纵者称“阡”,横者称“陌”。“封疆”就是奴隶主贵族受封井田的界限。“开阡陌封疆”就是把标志土地国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但后来又陆续转向私有。这样就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商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商鞅还招募无地农民到秦国开荒。为鼓励小农经济,还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发展封建经济。

3)统一度量衡

商鞅变法前,秦国各地度量衡不统一。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商鞅制造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如今传世之“商鞅量”,上有铭文记有秦孝公“十八年”“大良造鞅”监造,“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为升”。从“商鞅量”中得知,商鞅规定的1标准尺约合今0.23公尺,1标准升约合今0.2公升。由量器及其铭文可知,当时统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严肃认真的。商鞅还统一了斗、桶、权、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国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

度量衡的统一的意义

第一、全国上下有了标准的度量准则,为人们从事经济、文化的交流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第二、对赋税制和俸禄制的统一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三、有利于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的影响;

第四、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础。

政治措施

商鞅对政治的改革是以彻底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建立新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为重点。他在这方面的贡献远远超过李悝和吴起。主要内容如下:

1)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

商鞅下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以奖励军功而禁止私斗。规定爵位依军功授予,宗室非有军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荣华”。就是说有功劳的贵族子弟,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

制定二十级爵的作法,意味着商鞅彻底废除了旧世卿世禄制,今后将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二十级爵:一级曰公士,二级曰上造,第十九级曰关内侯,二十级曰彻侯。据《汉书》记载:“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也就说明了奖励的做法:将卒在战争中斩敌人首级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

而所谓私斗,并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镇,被奴隶主所占有。奴隶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新法规定不准私斗,目的在于削弱奴隶主的势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严惩私斗的作法是:为私斗者,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由于推崇战功,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被动落后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会盟的被动局面,提高了秦国的地位。秦国还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社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奠定了秦统一的物质基础。

2)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

《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

秦国的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商鞅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轻罪用重刑。将魏国李悝的《法经》颁布实行,还增加了连坐法。主要内容是: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

4)推行县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郡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度。

5)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的该措施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中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商鞅变法的目的及作用】

商鞅变法以法律形式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开阡陌,肯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合法性;打破了奴隶主世袭贵族的特权,确定了封建等级制度,发展和壮大了地主阶级政治势力;中央集权的实行,巩固了地主阶级对劳动人民的统治;发展了封建经济,壮大了地主阶级经济力量;方便了税收和交换。

【商鞅变法的进行】

商鞅变法是分两次进行的。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第二次开始于公元前350年。

【商鞅与旧贵族势力的斗争】

商鞅变法,侵犯了贵族们的利益,因之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太子傅公子虔和太子师公孙贾还教唆太子驷公开出来反对。商鞅在孝公的支持下,加强思想统治,新法得到推行。可是,前338年,孝公死,太子驷继位,是为秦惠王。公子虔等乘机发动反攻,诬陷商鞅以“谋反”的罪名,将他逮捕并车裂。商鞅虽死,秦惠王和他的子孙都继续实行商鞅的新法,所以秦的国势继续发展,为后来秦灭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成功的原因】

一、商鞅变法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春秋战国时期是奴隶制崩溃、封建制确立的大变革时期,商鞅变法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和历史发展的潮流,是为变法成功的根本原因。

二、商鞅变法得到了统治者的支持。

三、商鞅确立了"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正确的变法指导思想,改革态度坚决,取信于民。

法院如何处置牲畜

法院如何处置牲畜

法院能保全活牲畜,在民事诉讼的审理或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而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所有的动物(如饲养的牛、羊等)就属于其合法所有财产,法院可以予以查封。对于被查封的动物,如果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执行人保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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