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尤溪养牛补贴政策文件(福建十大抽水蓄能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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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炎高速征用枫溪乡弃土场如何解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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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炎高速公路尤溪段建设

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莆炎高速公路尤溪段建设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尤政文〔2017〕6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制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有序推进,确保被征迁人得到妥善安置,使其生活水平、生产能力和收入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各乡(镇)应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和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处理好被征迁人的生产、生活问题。被征迁人必须服从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搬迁,不得借故拖延和提出无理要求。

第三条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五公开一监督”,即坚持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公开,征迁产权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数量、金额公开,被征迁户家庭人口公开,安置宅基地选择综合评分结果公开。征迁人接受县纪委、监察局、征迁主管部门和广大被征迁人的监督(投诉电话:0598-6331061)。

第四条莆炎高速公路尤溪段征地起于永泰与尤溪交界处,终于新阳镇高士村尤溪与大田交界处,全长52.43公里,其中莆炎高速公路尤溪中仙段25公里,中仙(华口)至新阳段27.43公里。

第五条莆炎高速公路尤溪中仙(华口)至新阳段征收地面物现状的有效时间截至《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莆炎高速公路尤溪中仙(华口)至新阳段建设征地搬迁的通告》(尤政文〔2017〕306号)的发布日。此前的地面物现状予以确认,此后新增的不予确认。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莆炎高速公路尤溪段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县政府领导,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统筹,乡(镇)政府负责,各有关村委会落实,业主参与,部门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落实到位,确保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制定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在尤溪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指导下,落实“五包”工作责任制(即:包被征迁户宣传动员工作,包落实签订征迁协议,包落实临时过渡安置,包房屋等地面物清理,包落实安置地、安置房建设),直接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协调和解决属地内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9号)要求,在征迁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主要领导“五亲自”:亲自调研征迁现场、亲自研究征迁方案、亲自协调重大问题、亲自督促征迁进度、亲自关怀工作人员;工作班子“五尽心”:尽到热心、尽到细心、尽到耐心、尽到真心、尽到公心;组织实施“五到位”:宣传发动要到位、征求意见要到位、规定程序要到位、公开透明要到位、维护稳定要到位;安置补偿“五严格”:严格征迁标准、严格预存制度、严格支付方式、严格支付时限、严格资金监管;征迁安置“五满意”:工作方法满意、安置方式满意、居住环境满意、生活保障满意、后续管理满意。要大力做好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手段,深入到高速公路沿线各村宣传高速公路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征地搬迁工作对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道理讲明、政策讲透、补偿讲细,努力营造征地搬迁良好氛围。

第七条县、乡(镇)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是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职能机构。

(一)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主要职责:作为县委、县政府授权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整个工程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综合指导、统筹协调、政策把握和上下衔接工作,负责制定征地搬迁实物调查大纲;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高速公路征地红线内的土地面积进行现场测绘并计算面积;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需勘测定界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宗地进行勘测定界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组织好整个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实施,负责做好征地补偿经费的分类统计和支付;指导监督沿线乡(镇)做好实物调查确认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中仙乡、坂面镇、新阳镇及其沿线村和县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与业主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沟通;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度与实施情况,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乡(镇)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征地搬迁的实物调查、地类确认等征地搬迁的基础性工作,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度和实施情况。

一是严格落实依法依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高速公路征地搬迁管理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效、务实、廉洁、透明的运行机制。明确征地搬迁补偿的原则、标准、程序、办法。负责准确调查、确认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产权人需征迁的各种地类、实物种类、现状、规格、数量等;准确调查确认搬迁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的结构类别、数量、年限、装修等;负责准确调查、确认工程建设需要的临时用地以及工程建设需要的扩征地的各种地类、实物种类、现状、规格、数量等;负责落实公示制度,及时规范进行各种公示,确实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征迁。

二是及时高效推进征迁,充分满足施工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类征迁补偿协议的签订,确保按时完成境内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的地面物(房屋和各类建筑物附属物搬迁、坟墓迁移、林木砍伐、各类经济作物和各种地面物等)清理,及时为杆线拆除、地下光缆迁移提供通道,并将土地及时提供给施工单位使用。

三是营造良好施工环境,保障工程顺利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施工;认真协调和解决施工过程中使用乡(镇)村道路时出现的各种矛盾,确保施工便道畅通。加强施工中临时用地的租用和报批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临时用地办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严禁施工单位擅自与农户个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做好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外安全距离内的土地监管,严禁乱挖乱种、乱搭乱建,确保施工和公路运营安全。不准非施工车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准强行分包工程、强行承揽设备和材料供应业务;不准向施工单位搞摊派、拉赞助、乱收费。做好地材供应协调,营造高速公路工程地材供应保障有序环境。及时协调处理工程建设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类问题,确保高速公路建设沿线社会安定稳定。

四是着力抓好廉政建设,强化补偿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廉政建设有关制度,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按规定做好补偿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上报各类报表和材料。坚决杜绝伪造合同、协议冒领和套取征迁补偿费;坚决杜绝出现克扣、挪用、截留征迁补偿费用的现象;坚决杜绝巧立名目私分征迁管理费、收取被搬迁对象的回扣和财物等问题的发生,不准无理要求变更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

第八条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本着支持建设、特事特办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征地相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的征用、占补调整和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要做好公路网、城市道路网的规划衔接,做好安置房重建的规划和报批工作,及时办理有关征迁手续;林业部门要做好有关征用林地的报批、采伐证的办理和临时用地的报批等工作;交通、公路部门要协调处理好与公路交叉的有关问题;广电、通讯、电力部门要做好杆线的迁移和施工用电输送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社会治安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阻挠公路建设的不法行为,坚决打击偷盗、哄抢高速公路建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信访部门要对苗头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依据和方法

第九条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方案,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条房屋搬迁按照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并根据被搬迁房屋建造年份、不同结构、成新系数计算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面积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现场测绘,以测绘报告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房屋的层高、成新、修缮系数评定标准。

(一)层高在2.2米(含)以上的房屋可以计算建筑面积。层高不规则的土木、木结构房屋,其楼板、四壁、门窗装修完整的建筑面积,按以下方式计算:楼层层高(楼板至屋面与外墙的接触点)2米(含)以上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米~1.2米(含)的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低于1.2米的不计建筑面积。房屋成新以建造年限为依据确定;建造年限以房屋产权证载的年限为准;无证房屋的建造年限由产权人在调查时现场申报或查对有关资料为准,参与现场调查的乡(镇)村干部共同签字确认。

(二)成新率以投用年限区分计算,最低不少于7.5。

1.竣工投用(入住)期在2010年1月至今的,定10成新;

2.竣工投用期在2000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定9.5成新;

3.竣工投用期在1990年1月至1999年12月的,定9成新;

4.竣工投用期在1980年1月至1989年12月的,定8.5成新;

5.竣工投用期在1970年1月至1979年12月的,定8成新;

6.竣工投用期在1970年以前的,定7.5成新。

第十三条搬迁房屋安置原则。凡在高速公路征地区域范围内,被搬迁房屋具有合法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列为搬迁补偿安置对象,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宅基地安置两种,被搬迁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各村搬迁户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原则上在本村内选址、在本村内安置。

(一)安置工作由乡(镇)高指负责实施,乡(镇)村在充分征求搬迁户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安置地选址工作,负责做好安置地规划、设计、审批,做好安置对象、安置规模的审核把关等工作。

(二)宅基地安置要与城市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实行“一户一宅”,被搬迁户已享受村民自建房,且面积超过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标准的,不再安排宅基地安置。

(四)被搬迁人的旧房证载建筑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平方米,不予安排宅基地,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五)因拆除少部分住房不影响房屋整体功能和该户居住的,只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排宅基地。

(六)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不予安置。

第十四条房屋搬迁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被搬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搬征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房屋补偿单价×成新系数+其他项目补偿金额的方式测算。选择货币安置,放弃宅基地安置的被搬迁户,按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和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另予补助。

宅基地安置。宅基地安置实行集中统一安置和零星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实行集中统一安置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安排零星分散安置。

(一)集中统一安置。由乡(镇)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所在村在征求被搬迁户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做好选址工作,安置点规划设计、用地报批、征地补偿、“三通一平”、基础设施等由乡(镇)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实施,费用经测算审核后据实拨付。

1.统一安置的安置地户型分为二类。一个单元用地面积为60平方米(含前后阳台用地);二个单元用地面积为120平方米。每户安置面积最高限额为二个单元,即120平方米。

2.被搬迁人的安置宅基地用地面积按被搬迁旧房的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建筑占地面积1:1的比例置换,即搬迁旧房证载建筑占地面积1平方米还1平方米的用地面积供被搬迁人建房。旧房证载建筑占地面积大于20平方米,小于或等于40平方米的被搬迁人,可申请安排1个单元安置地;旧房证载建筑占地面积大于40平方米的被搬迁人,可申请安排1个或2个单元安置地;证载建筑占地面积多余或不足部分,均按成本地价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或交款认购。

(二)零星分散安置。没有实行集中统一安置的行政村,需要零星安置的被搬迁人,应在协议签订后10天内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新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由所在行政村提供宅基地,按建新房程序审批复建,其用地报批、征地补偿、宅基地平整等由搬迁户自行负责实施。宅基地征地及基础设施费用按其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予以补助。

(三)集中安置的安置房层数规划为3~6层,按建筑层数区分后,进行归类集中安置。

第十五条其他房屋补偿安置。

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补偿安置,原则上按货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确需宅基地安置的实行统一规划,自行复建。

企业、厂、场等特殊建(构)筑物的补偿安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相关部门审批、证照齐全、有条件择地安置的企业厂场,可择地复建安置并给予补偿搬迁费用。不符合安置条件的,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产权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第十六条宅基地选择评分标准。按被搬迁户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签订协议时间等进行综合评分,以分值高低顺序依次选择宅基地。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被搬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得1分;

(二)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得0.5分;

(三)在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得100分,每提前1天增加5分,每逾期1天倒扣5分。

第四章土地征收补偿依据和方法

第十七条土地征收补偿的支付和使用。耕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原土地所有权单位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实行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只能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征收土地的类型:一是耕地,指农民承包经营的耕地,包括水田(含原为水田,后改为鱼塘、菜地及改种其它经济作物的水田)和旱地;二是林地,指林业定权发证时已发证的林地,包括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三是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四是未利用地,指除了水田、旱地、林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五是房前屋后空地,指红线内需搬迁房屋周围使用地,扣除建筑占地面积1.5倍后剩余部分,按旱地认定。耕地认定以土地承包合同、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图)等为依据,无土地承包合同或现场调查与二调图不符的,由土地所有权单位提出书面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尤政文〔2017〕64号)规定,耕地、其他农用地调整系数为1,果园经济林地调整系数为0.5,非经济林地调整系数为0.25,未利用地、建设用地调整系数为0.06。

第二十条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要求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1〕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临时用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实行有偿租用,但不得租用基本农田,尽量少用耕地,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乡(镇)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要负责做好各类临时用地的地类调查、面积测量、实物种类、规格数量调查等基础性工作。根据所确认土地的类别、面积、使用期限,由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使用协议,并依法申请、依法报批。用地单位须将应支付的地面物补偿费、租金、地力补偿费和复产(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复垦押金,全额转入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定账户,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向土地权属单位支付地面物补偿费、租金和地力补偿费。租金按同地类产值标准和租用年限计算,耕地地力补偿费按水田17660元/亩、旱地15460元/亩计算,复产、复垦押金按主线征地标准计算(占用耕地复垦押金按16000元/亩标准计算)。临时用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及时复产、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押金;未及时复产、复垦的,由县林业、国土部门委托专门队伍进行复产、复垦,其费用从复产、复垦押金中支付。具体按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制定的《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执行。

工程建设中的便道、预制场、弃土(碴)场、工棚、搅拌站等用地均属临时用地。

第六章青苗和地上附作物征收补偿依据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费。

(一)征收水田、旱地上的农作物按该土地亩年产值的1倍补偿。

(二)征占用的果树和其他经济林的,按征用前4年平均产值计算补偿,果园分新建、初产期和盛产期。盛产期果园按前4年平均产值的4倍补偿,初产期果园按盛产期标准的70%补偿,新建果园按种植工本费的2倍(按初产期标准的50%)补偿。零星果树的补偿(分大、中、小株)按株计算。

(三)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按实际出材材积计算补偿;薪炭林、疏林地按相应树龄用材林补偿标准补偿;灌木(杂)林按800元/亩补偿;竹林按亩产值的2倍补偿;公益林(不含果园、个人)按相应树种用材林成熟林标准的4倍补偿,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4倍补偿,竹林按产值的4倍补偿;国家级、省级珍稀树种及政府挂牌的名木古树,按同类用材林成熟林标准的4倍补偿。

第二十三条果树、经济林平均产值计算方法。按前4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果树、经济林的平均年产量,以统计或农业等部门统计征用前4年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二十四条征占用林地的林种、权属、树种、面积、年龄以建档材料记录为准,出材量以林业林木采伐设计为准。

第七章补偿、补助标准

第二十五条根据征地区片综合价,按不同地类测算土地补偿费。

(一)水田:15300元/亩(1530元/亩×10倍);

(二)旱地:14300元/亩(1430元/亩×10倍);

(三)其它农用地:15300元/亩(1530元/亩×10倍);

(四)果园或其它经济林地:9180元/亩(1530元/亩×6倍);

(五)非经济林地:6120元/亩(1530元/亩×4倍);

(六)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2295元/亩(38250元/亩×0.06倍)。

第二十六条根据征地区片综合价,按不同地类测算安置补助费。

(一)水田:22950元/亩(1530元/亩×15倍);

(二)旱地:21450元/亩(1430元/亩×15倍);

(三)其它农用地:22950元/亩(1530元/亩×15倍);

(四)果园及经济林地:盛产按经济林产值的5倍,初产按经济林产值5倍的70%,新植按经济林产值5倍的50%;

(五)非经济林地:3443元/亩。

第二十七条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费。

(一)耕地(水田、旱地)按征收该土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

(二)鱼塘(养殖水面)按水田年产值的3倍补偿。人工建造的鱼塘养殖设施,土坝堤鱼塘按1800元/亩补偿,石(砖)砌鱼塘按4000元/亩补偿。高标准、产业化养殖项目,委托中介评估,据评估总额与业主商谈,按商谈结果进行补偿。

(三)林木及地面其他附作物补偿标准。

1.果园:盛产果园或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4年平均产值的4倍补偿,初产果园或其他经济林按相应品种盛产的70%补偿,新植果园2倍工本费按相应品种初产的50%补偿。亩株数低于下限标准的,每少1株按零星果木补偿标准扣除。

单位:元/亩

品种

标准

柑橙柚、柿子、梨、桃、柰、枇杷

茶叶

板栗

杨梅

油茶

木本药材

前四年

平均年产值

1500

2000

1900

1750

850

850

补偿标准

(盛产)

6000

8000

7600

7000

3400

3400

补偿标准

(初产)

4200

5600

5320

4900

2380

2380

2倍工本费

2100

2800

2660

2450

1190

1190

亩标准株数

60-90

5000

40-60

40-60

80-130

80-130

2.用材林。

⑴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天然幼林减半补偿。

单位:元/亩

年龄

1年

2年

3年

4年

5年以上幼林

杉木

950×2=1900

1050×2=2100

1150×2=2300

1200×2=2400

(1250-1500)×2

阔叶树

950×2=1900

1050×2=2100

1150×2=2300

1200×2=2400

(1250-1500)×2

马尾松

700×2=1400

750×2=1500

800×2=1600

850×2=1700

(900-1150)×2

(注:杉木幼林为5-10年,马尾松、阔叶树幼林为5-15年。幼林期工本费逐年依次递增。)

⑵中龄林补偿标准:

杉木:实际材积×600元/m3;

马尾松、阔叶树:实际材积×480元/m3。

⑶近熟林补偿标准:

杉木:实际材积×450元/m3;

马尾松、阔叶树:实际材积×360元/m3。

⑷成熟林补偿标准:

杉木:实际材积×300元/m3;

马尾松、阔叶树:实际材积×240元/m3。

3.竹林:按产值的2倍补偿。毛竹按2250元/亩×2=4500元/亩补偿;小径竹按1750元/亩×2=3500元/亩补偿;没有管理的小径竹按杂灌类标准补偿。

4.国家级、省级珍稀树种,政府挂牌的名木古树、公益林(不含果树)按相应树种用材林成熟林补偿标准的4倍补偿,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4倍补偿。

5.疏林地按相应树龄用材林补偿标准补偿。

6.灌木林、杂竹林按800元/亩补偿。

7.零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⑴麻竹、绿竹:按株补偿。

大:胸径﹥125px的6元/株,中:胸径2-125px的4元/株,小:胸径1-50px的1元/株,胸径小于25px的不计株数。

⑵香蕉(芭蕉):3200元/亩,零星的按株补偿。

大:高度﹥2m的10元/株,小:高度1-2m的5元/株,高度1米以下不计株数。

⑶其他零星经济作物。

油桐树、棕树:盛产100元/株,初产50元/株,未产20元/株;

毛竹:胸径175px以上20元/株,5-175px的10元/株,3-175px的5元/株,75px以下不计株数;

小径竹(种植、管理):胸径125px以上5元/株,胸径3-125px的3元/株,胸径1-75px的1元/株,25px以下不计株数;

茶叶:房前屋后冠幅直径1.5m以上的40元/株(穴),冠幅0.5m以上的20元/株(穴),初产的10元/株(穴),苗2元/株;

木槿:盛产20元/株,初产10元/株,未产1元/株;

油茶:盛产40元/株(丛),初产20元/株(丛),未产10元/株,苗2元/株。

⑷零星果树按株补偿。

单位:元/株

品种

规格

补偿标准

规格说明

柑桔类、柚橙类、桃、李、柰

150

树冠直径1.2m以上

100

树冠直径0.8—1.2m

50

树冠直径0.8m以下

梨、枇杷、柿子

200

树冠直径1.5m以上

100

树冠直径0.8—1.5m

50

树冠直径0.8m以下

板粟、杨梅

300

树冠直径5m以上

200

树冠直径3—5m

初产

100

树冠直径1.5-3m

50

树冠直径1.5m以下

果树苗木

2

只有主杆无分枝或树高1m以下

8.零星树木:一般树种按同类用材林成熟林标准补偿。房前屋后绿化树根据树种、胸(地)径、冠幅、树型等因素,按10-800元/株补偿。

9.苗圃地:根据最低亩株数标准认定苗圃地,按类型补偿。

(1)绿化苗圃地最低亩株数认定标准:高度1.5m以下,实生苗10000株/亩以上、移植苗2000株/亩以上,胸径2-125px1200-600株/亩,6-250px500-200株/亩。胸径增加亩株数依次递减,胸径11-750px不少于100株/亩,胸径775px以上最少保留50株/亩。

存活苗木经营时间1-2年3000元/亩,满3年4000元/亩,满4年6000元/亩,满5年9000元/亩,满6年(含本数)以上13000元/亩,林地建档类型为苗圃的减半补偿。

(2)其他苗圃地(亩株数10000株以上)。已嫁接芦柑苗圃地6000元/亩,茶叶苗圃地4000元/亩,造林苗圃地3000元/亩(含未嫁接的芦柑、茶叶苗圃地)。

(3)各类草皮10元/m2。

10.大棚类:根据采用的不同钢管,按2.5-3万元/亩补偿。

涉及国有林场的林木及地面其他附作物的补偿标准按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类房屋补偿单价。

单价

(元/㎡)

主要特征

备注

结构

楼地面、顶棚

墙面装修

门窗

设备

框架

结构

850

框架结构、满堂或桩基础,钢筋砼楼屋盖,多孔砖墙,砼板架空隔热层。

大理石、缸砖楼地面,顶棚、内墙中级装饰,外墙瓷砖或喷塑。

防盗门、镶板门,铝合金窗。

水电、浴卫设备齐全

砖混

结构

660

带形基础,构造柱、钢筋砼圈梁,600px厚砖承重墙,钢筋砼楼屋盖,钢筋砼板架空隔热层。

大理石、缸砖楼地面,顶棚、内墙中级装饰,外墙瓷砖或喷塑、防水涂料。

防盗门、镶板门,铝合金窗。

水电

浴卫

设备

齐全

640

毛条石基础,钢筋砼圈梁,外墙厚600px砖承重墙,内墙厚450px,钢筋砼楼屋盖。

楼地面、顶棚、内墙中级装饰,外墙瓷砖、水泥砂浆粉刷(或青砖勾缝)。

普通防盗门、镶板门,铝合金窗、玻璃窗。

水电

齐全

620

毛条石基础,钢筋砼圈梁,外墙厚450px砖承重墙,内墙厚12-450px,钢筋砼楼屋盖。

楼地面、顶棚、内墙普通装饰,外墙瓷砖、水泥砂浆粉刷(或青砖勾缝)。

普通铁门、镶板门,玻璃窗。

水电

齐全

砖木

结构

620

毛条石基础,600px厚砖承重墙,有钢筋砼圈梁,木基层,木瓦屋面。

优质杉木楼坪、薄板天棚,内墙中级装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或青砖勾缝)。

普通铁门、镶板门,铝合金窗、玻璃窗。

水电

齐全

600

毛条石基础,450px厚砖承重墙,木基层,木瓦屋面。

杉木楼坪、内墙普通装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或青砖勾缝)。

普通铁门、镶板门,玻璃窗。

普通

水电

设备

580

毛条石基础,450px厚以下砖承重墙,木基层,木瓦屋面。

内简易装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或青砖勾缝)。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

普通

水电

设备

580

九落柱以上排架扇,中柱梢径27-800px,木基层,木瓦屋面,条石架井柱基,镶板壁,部分带饰。

优质木楼地坪、前后厅堂水泥或三合土地面,檐廊地面,薄板吊顶,柴泥麻筋灰粉刷。

旧式板门扇、玻璃窗。

水电

齐全

560

九落柱排架扇,中柱梢径24-650px,木基层,木瓦屋面,条石架井柱基,镶板壁,部分抹灰假墙。

较好木楼地坪、前后厅堂水泥或三合土地面,檐廊地面,薄板吊顶,柴泥麻筋灰粉刷。

旧式板门扇、玻璃窗。

普通

水电

设备

540

两层旧式排架扇(或八子落柱),中柱捎径14-700px,木基层,木瓦屋面,磉石柱基,镶板壁,部分抹灰假墙。

较好木楼地坪、前后厅堂水泥或三合土地面,檐廊地面,薄板吊顶,柴泥麻筋灰粉刷。

板门扇、玻璃窗。

普通

水电

设备

土木

结构

540

石基础,部分块石或窑子砖墙身,或部分外围墙厚55㎝以上,其余普通夯土墙承重,木基层,瓦屋面,砖灰屋脊。

水泥或斗地砖地面,天花板,内墙麻筋灰粉刷。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

普通水电设备

520

石基础,普通夯土墙承重,木基层,瓦屋面,砖灰屋脊。

水泥或斗地砖地面,天花板,内墙麻筋灰粉刷。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

普通水电设备

500

石基础,普通夯土墙承重,木基层,瓦屋面。

全座装修在60%左右。

普通板门窗。

普通水电设备

高档装修的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房屋,且装饰材料均非一般建筑材料,其装修部分按以下标准另行补偿:

1

吊顶(三合板、扣板)

30元/m2

7

不锈钢护栏

80元/m2

2

铝合金门窗

100元/m2

8

一般钢护栏

50元/m2

3

室内贴瓷砖墙面

50元/m2

9

不锈钢铁门

150元/m2

4

缸砖、玻化砖地面

80元/m2

10

豪华防盗门

500元/m2

5

木地板、金刚板地面

60元/m2

11

瓦屋面全白灰勾缝

30元/m2

6

大理石地面

70元/m2

第二十九条被搬迁房屋的搬迁费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以原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住宅的搬迁费(二次)标准为8元/m2;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产权户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为6元/月、m2(统一按18个月计算),产权户补助达不到500元/月的,按500元/月计补,选择货币安置的产权户不再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条附属物补偿标准。各种附属物的种类、数量、结构等级等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委托有资质的拆迁服务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确认。

(一)简(杂)房(含洗澡房、果园管理房等):砖混400元/m2、彩钢瓦、砖木280元/m2、土木(木)230元/m2;

(二)简易搭盖房:100元/m2;

(三)猪、牛、羊栏:砖混300元/m2、砖木230元/m2、土木150元/m2;

(四)厕所:砖混500元/位、砖木400元/位、土木(木)300元/位;

(五)围墙:金属围栏200元/m2、砖100元/m2、土50元/m2;

(六)晒坪:60元/m2,晒谷架:30元/m2;

(七)民用灶:水泥面500元/口、磁砖面600元/口、土灶300元/口;

(八)液化气灶台:水泥面200元/个、磁砖面(含大理石)300元/个;

(九)洗衣池、洗碗池:砖水泥200元/个、磁砖面300元/个;

(十)家用水池:水泥面300元/口、磁砖面500元/口;

(十一)生产用蓄水池:200元/m3;

(十二)普通烤烟房:2000元/座,烤霸:30000元/座;

(十三)在用地瓜窖:300元/个,粬窖:1000元/个;

(十四)在用香菇灶:600元/个;

(十五)在用沼气池:2000元/口;

(十六)护坡、挡墙(高度1米以上部分):120元/m3;

(十七)水井:简井700元/口、机井2000元/口;

(十八)门楼:砖混1000元/座、砖木800元/座、木600元/座;

(十九)瓦窑:小(直径5米以下)4000元/座、大(直径5米以上)6000元/座;

(二十)磁砖面供桌:600元/个。

第三十一条其它补偿。

(一)水、电、电话、电视等恢复补助费。水表200元/架,电表300元/架,三相电表2100元/架,电话108元/台,电视100元/户,空调160元/台。按户实际登记,按项补助。

(二)坟墓。砖混、石砌2000元/穴,土坟1000元/穴。经公示确认的祖坟,砖混、石砌的5000元/穴,土坟的3000元/穴(申报祖坟要经公示,村委会审查,乡(镇)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审核)。根据我县殡葬管理的要求,所有迁移的坟墓,由村委会统筹协调、统一安置在村建公墓或骨灰楼,按迁坟数量酌情补助公墓或骨灰楼建设费用。

(三)祖房、祠堂、宫、庙等特殊房屋、构筑物。采取异地重建的方式安置,依据产权人或管理者编制的重建概算,与相关产权人或管理者协商,达成最终补偿金额,实行总额包干、自行重建。

(四)专项杆线。组织产权单位现场确认迁移数量,电信、广电、移动、联通等杆线按每公里5万元(含青苗补偿)包干使用,长线按每公里8万元(含青苗补偿)包干使用;低压、10千伏等电力线分别按每公里9万元、16万元(含走廊征地青苗补偿)包干使用;电缆线路及35千伏以上杆线和军用光缆迁移,参考中介评估或按决算审核等方式确定补偿。迁改立杆补偿费用在“五杆”权属单位杆线迁改包干总费用中预算列支,具体为电力杆洞用地按农田500元、经济林地(含竹林)400元、其他地类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每条立杆拉线按杆洞相应地类标准减半补偿;每个弱电(电信、联通、移动、广电等)杆线杆洞用地按农田300元、经济林地(含竹林)200元、其他地类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每条立杆拉线按杆洞相应地类标准减半补偿。

(五)交通、水利、饮用水等设施专项修复、复建。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委托有资质机构负责设计、编制预算,经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审核,以审核造价为最高值往下洽谈,以与项目业主谈成的最低价为补偿价,按“总价包干,自行复建”的原则予以补偿自建,当地政府负责项目监督和验收。

(六)企业厂场、加工作坊、养殖场等。原则上采取择地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经相关部门审批证照齐全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安置的企业厂场,可以就近择地安置,采取同等面积、同等条件以地换地的形式搬迁并补偿搬迁费用,也可选择货币安置补偿。其余的企业厂场一律采取货币安置补偿。择地安置的搬迁费用,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产权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进行补偿。货币安置的企业厂场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产权人共同委托有质资评估机构对企业厂场的土地、房屋、机械设备等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进行补偿。

(七)压覆矿。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产权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探矿权、采矿权及其设备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进行货币补偿。

第八章补偿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三十二条征迁补偿资金分配。有关村应制定征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莆炎高速公路经公示无异议的各项征迁补偿费,以协议(或合同)的形式进行发放,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尤溪中仙段补偿费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下拨到中仙乡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专户,由中仙乡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直接存入被征迁单位、个人的银行储蓄账户;中仙(华口)至新阳段征迁补偿费,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直接存入被征迁单位、个人的银行储蓄账户。

第三十四条补偿资金发放办法。

(一)土地及其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各村分配方案分期给付。集体部分原则上应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在签订协议并清理地面物后一次性付清。

(二)房屋补偿费。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分三期支付,完成房屋征迁协议签订的付50%,落实临时过渡安置并拆除旧房经验收合格后支付30%,安置房封顶后再付20%。选择货币安置的,在签订房屋征迁协议后付50%,拆除旧房经验收合格后再支付50%。

(三)水、电、电话、电视、空调等恢复费、临时过渡费、搬迁费,按房屋补偿费支付方式分期支付。

(四)坟墓迁移补偿费由乡(镇)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验收后以现金形式支付。

(五)安置点基础设施费用,按不同的安置方式拨付到乡(镇)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由其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组织实施。

第九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为调动乡(镇)、村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可根据各阶段工作需要制定奖励措施,对在征地搬迁补偿安置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等负有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的单位,在征迁安置等工作中,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实施搬迁安置工作中,被搬迁人按3个不同时段完成协议签订,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旧房的,分别给予每平方米(旧房建筑面积)200元、100元、50元奖励。被搬迁人无故拖延搬迁和索取额外补偿的,视不同情形,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被搬迁人为持有低保证件等特困群体的,根据实际情况按户酌情给予3000-10000元补助。

第三十九条在搬迁安置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渎职行为以及利用职权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趁机挑拨、煽动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村的财务应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补偿资金、征迁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征迁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各种地上、地下设施都必须按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实行强制搬迁。对阻挠征迁工作,围攻、殴打征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方案所涉及到与产权人签订的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莆炎高速公路尤溪中仙段由中仙乡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中仙(华口)至新阳段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产权人签订。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尤溪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莆炎高速公路尤溪中仙段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尤政文〔2016〕257号)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福建十大抽水蓄能电站

福建十大抽水蓄能电站

十大抽水蓄能电站如下:

1、水口水库

水口水库是福建最大的水库,处于闽江干流上,坝址位于闽清县雄江镇下蹼村,是一座以发电为主,兼顾防洪、航运的大(一)型水库,始建于1987年,库面积99.6平方千米,集水面积52438平方千米,最大库容26亿立方米。

2、棉花滩水库

棉花滩水库位于福建龙岩市境内,水库大坝建在汀江干流的棉花滩峡谷处,始建于1998年,水库面积63平方千米,最大库容20.35亿立方米。

3、街面水库

水口水库、棉花滩水库、街面水库是福建三大水库,其中街面水库位于中国福建省尤溪县、大田县、德化县三县交界处,坝址位于尤溪县街面村,于2008年竣工,水库面积36.75平方千米,最大库容18.24亿立方米。

4、池潭水库(大金湖)

池潭水库又名大金湖,位于福建省泰宁县境东南部,坝址在池潭村上游3公里处金溪河道的芦庵险滩滩头,始建于1976年,是一座大(2)型水库,水库面积37平方千米,最大库容8.7亿立方米。

5、古田水库(翠屏湖)

古田水库始建于1958年,因古田溪水电厂筑坝蓄水而形成了大型的人工湖,地处翠屏山下,故而有翠屏湖之称,湖内岛屿24个,风景秀丽,有“胜似太湖”之美誉,其水域面积在37.1平方公里,总库容大约4亿立方米。

6、安砂水库(九龙湖)

安砂水库又称九龙湖,是福建省安砂水力发电厂建坝截流汇堰而成的人工湖,于1976年竣工,库区横跨永安、清流两地,总库容6.4亿立方米。

九龙湖地处九龙溪段,曾因滩多水急风浪险,有“九龙十八滩,滩滩都是鬼门关”之称,现在这里是景色迷人的旅游胜地,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7、洪口水库

洪口水库因洪口水电站筑坝蓄水而形成,位于宁德市洪口乡境内霍童溪干流峡谷河段,是霍童溪干流梯级开发的第六级水电站,水面面积8.92平方公里,总库容4.497亿立方米。

8、东圳水库

东圳水库位于福建莆田,延寿溪中游,堪称是莆田市的“大水缸”,具有灌溉、防洪、发电、航运、养殖、游览等功能,于1958年6月动工,1960年4月竣工,水库流域面积321平方公里,总库容4.35亿立方米。

9、芹山水库

芹山水库位于福建省周宁县,于1999年竣工,跨越周宁县纯池镇、泗桥乡、政和县澄源乡,水库面积7.2平方公里,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453平方公里,为多年调节性能的“龙头”水库,总库容2.65亿立方米。

10、万安水库(梅花湖)

万安水库又名梅花湖,位于福建省龙岩市境内的万安镇,始建于1990年,到1995年竣工,属于九龙江北溪水系,总库容2.28亿立方米。

福建十大水库面积排名

福建十大水库面积排名

一、水口水库,水库面积99.6平方千米,集水面积52438平方千米,最大库容26亿立方米。

二、东张水库,面积十五平方公里的人工平湖――东张水库。水库蓄水量一亿八千五百万立方米。

三、山仔水库,库区总面积达3.5平方公里

四、东圳水库,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区西北8公里许的延寿溪中游(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东圳尾村)

五、山仔水库,库区总面积达3.5平方公里。

六、金钟水库,是闽江大樟溪支流粗溪中游,流域面积200平方公里,坝高97.5米,正常蓄水位245米,总库容1.06亿立方米。

七、山美水库,库区总面积达3.5平方公里。

八、惠女水库,集雨面积105.8平方公里,总库容1.26亿立方米

九、南一水库,坝址以上流域面积522平方公里,总库容1.58亿立方米

十、漳州峰头水库,水库集雨面积333平方公里,总库容1.77亿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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