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坊养牛合作社联系电话号码?潍坊养殖蝎子哪里最好

维坊养牛合作社联系电话号码?潍坊养殖蝎子哪里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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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养殖蝎子哪里最好

潍坊养殖蝎子哪里最好

潍坊的临朐是全国有名的山蝎之乡,那里的蝎子养殖已经成为规模,潍坊临朐的蝎子是最好的。

蝎子的养殖基地在中国有数百家,主要集中于山东、河南、河北、浙江、江苏这几个省内。想要养好蝎子,需要建造一个合适的养殖环境,否则是养不好蝎子的。蝎子对环境的温度和湿度要求比较大,需要给蝎子一个合适的环境。

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和趋势是什么

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和趋势是什么

由于农业产业的自然特性明显,生产周期长,金融需求小,贷款风险高等原因,导致了合作社缺乏融资渠道,使得金融投入量与农业的发展速度不匹配。目前农民在资金流转渠道上,往往是以亲戚间的互相借贷为主,这大大阻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虽然身处农村,但是其与合作社之间是一种单纯的商业金融模式,二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大大影响了贷款的规模与效率。

3.2外部环境及宏观政策问题

3.2.1农村合作社法律地位模糊

农村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决定因素。当前,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合作社法律或相关法律,对合作社进行了仔细的规定。而在我国,除少数省份制定了关于合作社的法规外,全国统一的合作社法或农村经济合作社法尚未最终出台,因而导致现实生活中的各类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专业合作社的成立、登记注册、解散以及组织的性质、宗旨等无法无规可依,造成法人主体不明确。在合作社的发展进程中,也有许多实际问题迫切需要法律加以明确的规定[4]。

3.2.2政府指导管理力度不足

在我国,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农村合作社的服务和支持多停留在口头上,除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等部门对自身领办的专业合作社提供了较多的场地、技术和农资供应服务外,稳定和有效的扶持较少,一些合作社基本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一些政府甚至对农村合作社的行政领导和控制过于强硬,任意干涉,农村合作社丧失独立自主的地位,成为政府的附庸。

3.2.3产权关系不明晰[5]

一直以来,我国合作社内部都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且没有依法建立维护社员利益的产权制度。大部分合作社的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归农民所有,且都以股份制形式融入,但有一部分经营权完全是脱离合作社被其使用。在我国,有很多农村合作社没有自己的经济主体,产权及利益分配制度也不健全。而且合作组织内部的领导者也常常利用自己的职权的便利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或利用合作组织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其他利益。严重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淡化了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团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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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HainanUniversity

4完善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4.1提高农民自身思想意识,加强培训,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

首先得从农民的思想意识入手,现在还有很多农民对农村合作社的认识停留在解放初期,认为合作社就是大锅饭,从心底抵触合作社。一些受过教育的青年农民虽然认识到了参加合作社的好处,但是由于缺乏带头人,也很难真正加入其中。因此,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合作社的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中的重要作用,将发展农业合作社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对县、乡、村干部积极组织培训,普及合作知识,增强他们的组织管理和带动能力;积极供各种优惠措施培养、扶持一批成功的合作社,进行典型示范,并利用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合作思想深入人心[6];对合作社负责人进行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培训,培育新一代合作组织企业家;对农民进行教育培训、技术推广,打消农民的顾虑,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4.2强化合作社内部管理,规范运作

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主体,在很多方面还不完善。为了使其能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占得主动,就必须在其内部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首先要完善各项制度,如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等,使合作社在公开、公正、透明的基础上健康发展。其次要完善服务体系。合作社一个主要的职能就是服务,合作社要作为一个真正的服务主体,为社员的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全方位服务,为社员生产带来保障。最后要加强合作社与农户和企业间的对接服务。可以采取股份合作、保护价格、利润返还等形式使企业、合作社与农户三者之间联系更加紧密,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共同体。

4.3加快农村合作社立法

我们必须把农村合作社的立法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农村合作社法,将农村各类合作社的建立、发展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保障和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在制定农村合作社法过程中,要充分吸取国际、国内合作社发展的经验教训,以国际合作社原则为基础,结合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实际,加以创造性的发展。要明确农村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和自治组织与合作社的关系,构建合作社内部组织体系,保护合作社特别是农民社员的合法权益。③

王茜.怎么办好合作社—基于我国农村合作社产权问题视角下的分析[J].吉林农业,2011年第8期,(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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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HainanUniversity

4.4政府加强对农村合作社的扶助

农村合作社尽管是自助自治的经济组织,但它是一个弱势组织,离不开国家和政府的支持。在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进程中,政府要在观念上、制度供给上积极主动地对其给予鼓励和扶持,理顺政府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政府应落实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优惠措施,除在税收方面给予减免外,要尽快出台财政扶持政策,引导政策性银行对有还款能力和发展前景的合作社提供低息或贴息贷款。可以将对政府职能部门考核的侧重点由数量转变到质量上,对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增收效果好、运作规范的合作社给予奖励,促进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发展生产中的作用。

4.5合理解决合作社产权关系问题

对合作社的各个部分资产进行合理界定,并明晰产权。在界定合作经济产权时,应主要从有利于合作社经济发展的目的出发,以此划清产权。在合作经济内部,承认和保留社员对其入社资产的所有权,并保证社员民主管理。对产权结构进行创新,建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例如:合作社可以尝试向社员收取服务费用,这样既消除了搭便车的现象,又不会引起其他社员的抱怨。而且除了对内继续为成员谋福利外,可以通过兴办经济实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并且用获取的盈利向社员返还盈利,按股金分红[7]。

只有不断深入研究,总结经验,调整策略方法,才能完善农村合作社,这是构建和谐新农村的必由之路,也是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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