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养牛补贴 鹤壁市泄洪区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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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泄洪区补偿标准

鹤壁市泄洪区补偿标准

蓄滞洪区补偿对象及范围、补偿标准公布

自7月22日以来,我市良相坡、共渠西、长虹渠、柳围坡、白寺坡、小滩坡等6个蓄滞洪区相继启用,滞洪区内241个行政村以及浚县农场、军农场被淹,受灾群众30多万。按照相关政策依据,确定补偿对象为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

蓄滞洪区启用后损失补偿范围有: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住房水毁损失,居民住房只补偿主体部分的水毁损失,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属于补偿范围;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因受转移时间等限制没有转移到安全区域而造成的水毁损失,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二)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三)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二)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三)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和设备的水毁损失,以及区内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水毁损失不给予补偿。

鹤壁家庭农场申请条件

鹤壁家庭农场申请条件

1、家庭农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名称中含有“合伙”、“公司”字样的家庭农场应当办理注册登记。

2、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具备一定的土地经营规模。

3、家庭农场可以将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场所登记为其住所。

4、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以谷物、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以及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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