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养牛用地面积(农业设施用地到底该用多少)

家庭养牛用地面积(农业设施用地到底该用多少)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家庭养牛用地面积的问题,以及和农业设施用地到底该用多少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农业大棚看护房面积农业部规定多少

农业大棚看护房面积农业部规定多少

农业大棚看护房面积农业部规定如下:

原则上,基本农田上可以建设大棚,就是不破坏地表的塑料大棚那种,但不允许建设温室和看护房。温室大棚的话,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可以向土地部门申请设施农用地。具体是否可以建设,建设多少面积要咨询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

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农业大棚:

普通大棚:成本低,构造简单。但是可添加设备少。

温室大棚:成本高于普通大棚,构造复杂,可以安装一定的设备。

智能大棚:成本高,构造复杂,比较设备齐全。

农业设施用地到底该用多少

农业设施用地到底该用多少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养牛和养猪、养兔和养鸡在一墙的两边是否合理

养牛和养猪、养兔和养鸡在一墙的两边是否合理

合理。

养牛与养猪、养鸡等不同,牛是反刍动物,因此需要消耗大量的草料资源。然而草料却又因自身价值低、体积大等特点,并不便于运输,当从外地购买运输的情况下价格可能贵上数倍,因此大家最好自行收集草料。

夏秋季节不仅牧草、杂草多,而且玉米、大豆以及花生等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为收集草料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农作物收获的时间较短,一般仅为7~10天,因此大家需要抓住时机大量收集秸秆饲料,拿玉米秸秆来说一头牛至少需要准备3~5亩。

扩展资料

养牛场舍建设的要点:

1、地基与墙体:基深8~100厘米,砖墙厚24厘米,双坡式牛舍脊高4.0~~5.0米,前后檐高L0~~3.5米。牛舍内墙的下部没墙围,防止水气渗入墙体,提高墙的坚固性、保温性。

2、门窗:门高2.1~2.2米,宽2~~2.5米。门~般设成双开门,也可设上下翻卷门。封闭式的窗应大~些,高1.5米,宽1.5米,窗台高距地面1.2米为宜。

3、场地面积:肉牛生产,牛场管理,职工生活及其他附属建筑等需要~定场地、空间。牛场大小可根据每头牛所需面积、结合长远规划计算出来。牛舍及其他房舍的面积为场地总面积的15%~20%。

由于牛体大小、生产目的、饲养方式等不同,每头牛占用的牛舍面积也不~样。肥育牛每头所需面积为1.6~4.6平方米通栏肥育牛舍有垫草的每头牛占2.3~4.6平方米,有隔栏的每头牛占1.6~~2.0平方米。

4、屋顶:最常用的是双坡式屋顶。这种形式的屋顶可适用于较大跨度的牛舍,可用于各种规模的各类牛群。这种屋顶既经济,保温性又好,而且容易施工修建。

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

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

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是基本农田的话是不可以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栽果及养鱼。

2、若农用地属于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则允许从事畜牧业生产,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种植农作物、种树、畜禽养殖。

如果属于基本龙田以外的土地(即农业用地),则可以建设养殖场,不是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包含的各类设施肯定也是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因此不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扩展资料:

农用地界定: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

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

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家庭农场有哪些扶持政策

家庭农场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

各地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因为各地农业发

展现状不同,家庭农场的补贴政策及力度差异也很大,同时补贴的项目也是多样化,针对家庭农场直补、流转土地租金补贴、贷款贴息补贴、农机补贴、农资补贴等

都有所差异,比如:

1、安徽:家庭农场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200元,连补3年,分年度兑现;对从事设施农业、养殖、特色种植等产业被认定为中小型和大型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和5万元。

2、山东:家庭农场注册登记200亩以上、合同5年以上、总投资30万以上的,2013年最高可拿到10万元补贴。

3、江苏:经营稳定、推广应用新技术且平均效益比普通农户高30%以上的家庭农场,给予3到5万元的奖励。同时,扶持组建家庭农场协会,农产品实行

统一种植销售;年销售业绩在100万元以上的家庭农场,给予实际销售收入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经营家庭农场所申请的银行贷款,予以贴息扶持。

每个贴息对象年贴息最高额度为5万元,可连续享受。

二、创办家庭农场的好处:

1、家庭农场整合应用了先进的农业科技、良种、良法、农机作业,示范推广了农业高新科技,节约了生产成本。

2、家庭农场参加了农业保险,增强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它得到政府扶持资金,能不断扩大种养殖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示范效应。

3、家庭农场按有机农业标准化技术生产,使用安全放心农资,生产出的农产品有机、环保,吃得放心,有订单,不愁销路,种出的农产品能获得很好的经济效益。

4、创办人通过租赁获得农民的土地,家庭农场使闲置的土地发挥了最大效益。

5、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是进一步加快农业发展,示范推广农业新科技,提高科技贡献率的有效途径。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家庭养牛用地面积和农业设施用地到底该用多少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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