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己开的荒地养牛?属于违法建筑吗

农民自己开的荒地养牛?属于违法建筑吗

大家好,农民自己开的荒地养牛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农民自己开的荒地养牛和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农村建养殖场算违建吗

农村建养殖场算违建吗

农村建养殖场,只要办理了相关的养殖手续,就不算违建。现在的农村养殖场都需要办理养殖手续,以前的养殖场没有办理的现在可以补办,但是对于限养区和禁养区的养殖场必须拆除或者关停,对于养殖区来说,必须见有污染源的处理设施,否则也予以关停。如果污染不是特别严重也不会来管。最多也就是由环保部门或者政府部门的人来提醒一下。因为针对农村里面我们需要的发展不仅仅是依靠农业的发展,各种种植养殖业需要同时的发展,才能够拿得起来这个经济的发展。

养殖场是将一定数量的畜禽等驯化动物或者鹿、麝、狐、貂、水獭、鹌鹑等野生动物集中到特定区域内统一饲养、繁殖的场所。问题处理如下:

1、及时清除舍内粪便污水,应特别注意死角中的粪便和污水,尽可能保持粪便干燥,尽可能做到每天清理一次。搞好舍内外的清洁卫生,定期消毒。妥善处理清除的粪便,及时拉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场内的废旧垫料和病死畜禽也要妥善处理;

2、对墙面、过道、天花板、门窗、料位、饲料桶、饮水器等所有苍蝇可能栖身的地方用左旋氯菊酯喷施,可有效杀灭外来苍蝇,有效期长达45—60天;

3、定期进行环境消毒。使用含氯的消毒剂,利用氯的特殊气味苍蝇不喜欢从而起到趋散的作用;

4、在饲料中添加环丙氨嗪5—10ppm,,按说明使用,隔周饲喂或连续饲喂4-6周。环丙氨嗪通过饲料途径饲喂动物,进入动物体内基本不被吸收,绝大部分都以药物原形的形式随粪便排出体外,分布于动物的粪便中,直接阻断幼虫(蛆)的神经系统的发育,使得幼虫(蛆)不能蜕皮而直接死亡,从而使蝇蛆不能蜕变成苍蝇,在粪便中发挥彻底的杀蝇蛆作用,能够从根本上控制苍蝇的产生,达到彻底控制苍蝇的目的。环丙氨嗪必须采用逐级混合的办法搅拌均匀后使用;在四月中旬苍蝇季节开始前应及时使用。

【法律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牛肉价格那么贵,为什么有些山区即使荒废也不弄成养殖场

牛肉价格那么贵,为什么有些山区即使荒废也不弄成养殖场

中国真的能看到很多荒地,很多人疑惑为什么牛肉价格那么贵,却不拿这些荒地经营养殖场。因为首先我们要考虑的是地理位置问题,很多土地不适合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所以这种地方是我们不需要讨论的地方。那确实有很多符合条件的皇帝吗?

那么,从肉牛饲养的种类来看,并不是所有的肉牛都值得养殖,很多肉牛需要适当的环境才能健康成长,但这不是主要原因。真正的原因是,农村有养殖创业想法的人知道,养殖除了技术之外非常重要。那就是资金的投入。约翰肯尼迪,学习)水产养殖行业最大的风险资金投入最大,收益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

所以很少有人愿意投资创业养殖业。对农民来说,销售量被认为是最大的难题。牛肉价格高,但一般家庭很少吃牛肉,情况更好的家庭吃牛肉。

以前在村子里经常能看到几头黄牛,人们耕种土地的时候,这些黄牛总能贡献自己的力量,是农民的好伙伴。牛也可以拉着车给农民叔叔们很多帮助。黄牛对吃并不挑剔,可以吃什么,可以吃草,可以吃麦麸。没有吃的东西,麦秆也可以作为那种食物。最重要的是,黄牛很少生病。所以农民们都特别喜欢它。

黄牛的繁殖率很低。牛从出生开始养需要2年左右,这个时间和羊和猪的繁殖速度相似,但牛赶不上繁殖率。黄牛怀孕时一次只能生一两只小牛,猪一次能生十只左右。羊每次出生的也比较少,但一次至少要有三四只。与此相比,牛的繁殖率确实较低。

牛的产肉量低,牛要赚钱还要养几只。如果只养一两只根本赚不到钱,像牛这样的动物就很奇怪了。它吃10斤饲料也只能长一斤肉。仔细观察我们吃的牛肉,会发现牛肉几乎没有肥肉,基本上有瘦肉。所以牛的肉长得很慢。

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

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

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是基本农田的话是不可以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栽果及养鱼。

2、若农用地属于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则允许从事畜牧业生产,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种植农作物、种树、畜禽养殖。

如果属于基本龙田以外的土地(即农业用地),则可以建设养殖场,不是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包含的各类设施肯定也是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因此不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扩展资料:

农用地界定: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

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

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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