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养牛补贴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吕梁养牛补贴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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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扶贫政策有哪些

农业产业扶贫政策有哪些

(一)贫困户自主发展产业及创业奖补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户发展产业和创业的分别给予奖补,每户不超过2000元封顶。

(1)新发展楠竹、雷竹、油茶、茶叶,花卉、水果等经济作物规模达到2亩以上的,楠竹按500元/亩奖补,雷竹按800元/亩奖补,油茶按600元/亩奖补,茶叶按1000元/亩奖补,花卉、水果按300元/亩奖补.每户不超过2000元。对达到乡村振兴奖补标准的贫困户在享受乡村振兴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2万元奖励。

(2)新发展蔬菜、食用菌、中药材,按照其实际投入不少于6000元以上的,每户给予2000元奖补。

(3)新发展畜禽养殖业的:养牛达到1头或养羊5只以上,每户奖补2000元;发展鸡、鸭、鹅等家禽达到50羽以上的,按照每只10元奖补,每户不超过2000元;养猪达到2头及以上的,每户奖补2000元。

(4)新发展水产养殖业达到2亩以上的,按照每亩500元奖补,每户不超过2000元。

(5)新养蜂达到10箱以上,按照每箱40元奖补,每户不超过2000元。

(6)种植水稻、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单一品种面积达到3亩以上,按照每亩200元奖补,每户不超过2000元。

(7)创业奖补:2020年新发展农家乐、农家超市、发展电商网点产业的,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000元以上的,每户2000元奖补。

(8)特殊情况实行一户一策、一事一议给予奖补。

(二)市场主体扶贫政策

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在贫困地区建立生产基地,采取土地流转、牲畜托养、推进技术、新产品推广、农产品加工、运输、产业合作联盟、农产品销售对接、吸纳贫困户入股、实施订单农业带动贫困户创业和吸纳贫困人员就业等与贫困户建立紧密利益连接机制。种植业规模达到100亩以上(其他产业规模按实际情况确定)稳定带动贫困户5人以上且每人每年增收达到1万元以上的,每吸纳一人按2000元计发补贴给新型经营主体,每个新型经营主体不超过5万元。并开展扶贫新型经营主体突出贡献奖的评选活动,通过综合考评来进行评比,评选前10名的每个新型主体奖励5万元。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第三条封山禁牧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封为主、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并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舍饲圈养及草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封山禁牧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家畜禁止放牧实行舍饲圈养工作。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国有林区的封山禁牧工作。

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其经营管护林区的封山禁牧工作。第六条封山禁牧工作按照不同地域分期实施。

(一)国家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和太行山绿化等林业重点工程区域,通道绿化、交通沿线荒山绿化、村镇绿化、厂矿区绿化、环城绿化等造林绿化工程区域,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二)阳泉市、运城市、临汾市、晋城市、长治市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三)太原市、晋中市、吕梁市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四)大同市、忻州市、朔州市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缩短封山禁牧过渡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封山禁牧过渡期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科学划定封山禁牧区域,并对封山禁牧的具体区域、范围和时限发布公告。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禁牧区域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明显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注明封山禁牧区域和有关要求。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停止散养、舍饲圈养成绩突出的饲养户予以表彰,对家畜圈舍设施建设等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严禁截留和挪用。

补贴资金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引进和改良家畜品种,提高圈养家畜比例;

(二)引进优良草种,改良退化草地,扩大饲草种植面积,提高饲草产量;

(三)推广农作物秸秆、可饲树叶、收割牧草等农林副产品,拓宽饲草、饲料来源;

(四)加强饲草加工、储藏和家畜圈养的设施建设。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合理安排家畜圈舍用地。第十二条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三)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

(六)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电话、网络、通信等联系方式,接受群众举报。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禁牧区域放牧的,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放牧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森林、林木毁损的,补种毁损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家畜舍饲圈养补贴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在封山禁牧工作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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