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区机械化养牛,牛羊屠宰管理条例

牧区机械化养牛,牛羊屠宰管理条例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牧区机械化养牛这个问题,牛羊屠宰管理条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贫困户养牛大约有多少补贴?

贫困户养牛大约有多少补贴?

养多少牛有补贴这个事,对我来说还真不知道,不过我们家乡有些养殖户说,养肉牛的话最少要二十头以后才有,养母牛的话要十头以上,养得越多补贴越高,要去当地畜牧局去申请。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合格入档了通过了,就有补贴了。

养羊可以吗?

养羊可以吗?

您好,这个问题由小波来回答

羊是食草家畜,便于放牧和圈养,能大量利用牧草和秸秆等各种草、树叶等,且具有生长速度快、抗病力强、繁殖率高、经济效益明显等特点,羊肉无论是食用还是药用价值都非常突出,很多人都非常喜欢购买羊肉。羊肉消费市场的火爆带动了肉羊养殖行业的发展,很多养殖户都加大了对肉羊的饲养力度,为肉羊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使肉羊生产正在成长为一个黄金产业,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个方面。

一、出口羊肉的需求量增加潜力巨大。

自从上个世纪末英国发生口蹄疫后,欧洲的羊肉产量下降了10%左右,自给率由81%下降到76%。由于肉羊供给量的减少,世界肉羊市场整体上呈现供不应求的格局。这就为我国肉羊的出口创造了条件。

二、国内的羊肉需求量也稳步提升。

近几年,由于肉猪、肉鸡、肉鸭的生长速度过快,激素和药物残留超标的问题引起人们的担忧。这种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使部分家庭开始改变消费习惯,由于肉羊在养殖过程中,以饲草为主,一般很少用精料和饲料添加物,减少了疫病传播的可能,药物和激素残留量极低,是基本上符合现代消费观念的绿色食品。因此,羊肉则逐渐成为了一种理想的、安全的替代品。

特别是我国南方羊肉的消费量过去较少,因为食品安全的原因,很多人在悄悄改变消费习惯,羊肉则逐渐成为餐桌上的美味。另外过去人们只是冬天吃羊肉,现在是春夏秋冬都在吃。这拉动了肉羊的市场需求。就拿北京地区为例,全年肉羊的消费量在700万只左右,而目前北京肉羊的总体饲养量仅为100万只,市场空间还很大。再加上近几年国家提倡退耕还林,退耕还草,这就使牧区肉羊的养殖量逐渐减少,所以肉羊市场供需不平衡的状况也就越显突出。这也为肉羊产业的发展创造的必要的条件。

三、肉羊的饲养周期短、效益稳定。

由于肉羊繁殖相对缓慢,数量的增加与市场需求增大处于动态平衡状态,使之成为广大农民投资小,无风险,见效快,效益稳的养殖项目。个别的羊养户可以一边种牧草,一边养羊,有的专职养羊,有的专职种牧草整个增收的可能性就增大了。比如种牧草的话,一亩地纯赚200~400元,平均300元。可以说羊肉市场的看好,为发展我国肉羊产业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我们不仅要积极推进肉羊的工厂化养殖,同时也要不断提高羊肉的深加工水平,把整个肉羊产业做大做强。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我是平民小波,欢迎大家关注

牛羊屠宰管理条例

牛羊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牛羊屠宰管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屠宰、规范管理的原则,提升牛羊屠宰行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水平。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牛羊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处理牛羊屠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牛羊屠宰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行业的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商务、民族宗教、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商务、民族宗教等行政部门编制牛羊屠宰行业规划,并纳入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鼓励和引导昆明市牛羊屠宰场(厂)实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屠宰。

第八条牛羊屠宰场(厂)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并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九条开办牛羊屠宰场(厂),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第十条供少数民族居民食用的牛羊产品,牛羊屠宰活动应当遵循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牛羊屠宰场(厂)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入场登记制度、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和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屠宰的牛羊应当附有符合规定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二)屠宰后的牛羊产品,经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三)屠宰场(厂)应当按照《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施检验标志,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场(厂);

(四)病死牛羊、病害牛羊产品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确保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及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牛羊屠宰场(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牛羊,不得违反规定对牛羊及其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牛羊屠宰场(厂)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牛羊来源和牛羊产品流向,记录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2年。

第十四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牛羊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牛羊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牛羊和牛羊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从事加工、销售牛羊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销售的牛羊产品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验标志。

(二)建立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生产加工及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购销)日期、供货者(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牛羊、牛羊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牛羊、牛羊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牛羊和牛羊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商务、民族宗教、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工作信息,强化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反牛羊屠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办牛羊屠宰场(厂)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牛羊屠宰场(厂)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牛羊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1日发布施行的《昆明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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