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的管理制度怎么写,牛羊屠宰管理条例

养牛的管理制度怎么写,牛羊屠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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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牛场的监督管理办法

养牛场的监督管理办法

一、门卫制度

1、积极创造条件,使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场门要设消毒室和消毒池,并经常保持有效消毒作用。

2、要充分认识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场内工作人员和来场的业务人员及学习者不可忽视。

3、禁止外来车辆进入生产区,确些进入的须经大门门设置的药液消毒池碾过消毒。

4、生产区不准饲养其他畜禽(含犬),不准将外购生肉及别的污染源的物品带入。

5、外来人员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确些进入者,必须经场长批准,但要严格按第3条的规定进行消毒。

6、场区要有围墙和刺网等防疫设施。工作人员出入必须通过消毒室(池)消毒。同时要更换工作服等。

7、每年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牛场内的大消毒,发现传染病时要采取紧急消毒措施,并严格禁止外来人员进入。

8、牛场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发现有人畜共患病者应暂时调离生产区。在未确诊已经痊愈时,不准进入生产区。

9、购牛及参观者确需察看牛群时,可以观看录象,或在场外就近观看。

10、此规定应严格执行。凡违反上述制度的工作人员应当适当扣发工资和奖金,外来人员视情况可适当罚款。

肉牛屠宰行业人事制度

肉牛屠宰行业人事制度

1、屠宰人员必须服从场长的安排,尽职尽责搞好屠宰。

2、凡是屠宰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用户交给的屠宰任务,如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影响用户出摊卖肉,一切责任自负,并赔偿其损失。若不负责任,造成胴体处理不佳,剃毛不净、皮黄、皮烂等,应承担责任。

3、必须保持自身及室内的清洁卫生,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清理各自的场所,保护好环境卫生。

4、应讲文明,有礼貌,热情服务,不能态度傲慢,出口伤人,若与用户吵架三次或打架一次,即自动离职。

5、保护自己的所有用具,并按时清理炉灰出场。

6、严禁带酒作业,上班时间不得酗酒闹事,否则,造成的问题由自己负责。

7、下班时各自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养牛的成本投入与资金分配应如何管理?

养牛的成本投入与资金分配应如何管理?

养牛场的生产管理。

<一>,牛场的经营,管理,要科学管理,科学技术手段统一指挥生产,要合理的配置资源,在节剩劳力的基础上降低成本,使员工凭自己的才学发挥最大潜能,增加生产力效益,大幅度提升牛场管理水平,生产力促产品达到预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绿色"产业效果。

<二>,牛场经营范围要精,责任要明确,职能与生产部门的员工各就其责,饲养员,饲料生产员,购销与产品销售员,材料釆购员,技术畜牧师,兽医,产品质量监督员,后勤生产员,生活物资管理员,保管,会计,财务统计,维修。

<三>,牛场管理要有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岗位的员工明碥自己的职责范围。为了利于生产任务的完成,要分级管理,实行分级核算制,充分发挥各自岗位员工的职能优势和主动性,促进增产,降低生产成本。生产技术和各项工作操作程序,要有章可循,利于互相监督。必要时设立奖惩制。

<四>,牛场日常劳力规章制度,要有职工守则,劳动纪律,防疫消毒,饲养管理,财务,医疗保健,学习,生产岗位责任,领导责任,生产购销,畜牧技术师责任,统计会计和保管责任。

<五>牛场生产计划,要根据牛的品种,性别,年龄,用途不同的种公牛,繁殖母牛,青年公母牛,哺乳犊公母牛…等不同生产方向和用途,在牛场必须要有后备育成结构,其繁殖母牛应在5份之3以上。

<六>,牛场要有周转编制,要根据牛场繁殖,购入,转出,淘汰,出售,死亡情况考虑老,弱,病,残,低产牛要淘汰,及时更新以增加牛场生产产品效益,选种知选配工作,饲料供应计划,全年劳力计划,设备和环境基础,畜牧兽医和化验,饲养和饲料工,繁殖和接产工,挤奶和保管工,釆购和销售工,电工和维修工,司机,安保,卫生,绿化,勤杂工要确定工种标准,职责范围,用工数量和劳力定额。

注意。

牛场要必须制订技术规范。

牛羊屠宰管理条例

牛羊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牛羊屠宰管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屠宰、规范管理的原则,提升牛羊屠宰行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水平。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牛羊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处理牛羊屠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牛羊屠宰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行业的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商务、民族宗教、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商务、民族宗教等行政部门编制牛羊屠宰行业规划,并纳入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鼓励和引导昆明市牛羊屠宰场(厂)实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屠宰。

第八条牛羊屠宰场(厂)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并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九条开办牛羊屠宰场(厂),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第十条供少数民族居民食用的牛羊产品,牛羊屠宰活动应当遵循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牛羊屠宰场(厂)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入场登记制度、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和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屠宰的牛羊应当附有符合规定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二)屠宰后的牛羊产品,经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三)屠宰场(厂)应当按照《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施检验标志,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场(厂);

(四)病死牛羊、病害牛羊产品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确保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及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牛羊屠宰场(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牛羊,不得违反规定对牛羊及其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牛羊屠宰场(厂)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牛羊来源和牛羊产品流向,记录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2年。

第十四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牛羊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牛羊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牛羊和牛羊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从事加工、销售牛羊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销售的牛羊产品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验标志。

(二)建立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生产加工及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购销)日期、供货者(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牛羊、牛羊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牛羊、牛羊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牛羊和牛羊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商务、民族宗教、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工作信息,强化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反牛羊屠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办牛羊屠宰场(厂)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牛羊屠宰场(厂)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牛羊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1日发布施行的《昆明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同时废止。

养牛手续怎么办

养牛手续怎么办

养牛营业执照的办理需要携带个人养殖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场地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户名称预先核准书。若是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要准备委托人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只有证件都准备齐全了,工商部门才会准许营业执照的办理。

养牛需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土地使用许可。

养牛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许可,先明确你的场地租用,在农业局签订用地协议,场地建设证明、规模、投资额,去畜牧局开相关证明,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区、生活区、污物处理区等模块,并且要购置安装好必要的各种设备。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这是必须需要的证件。兽医部门会对养殖场的选址、布局、污物处理设备、人员配置、消毒设施、防疫制度等按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核,确定无虞后,才会颁发合格证件。

扩展资料:

养牛需注意环保:养牛本来就是一个污染比较大的养殖业,如果你的污粪处理没有做好的话,那么你的证件是很难办下来的,别说你是新办的,就是一些大型的老养牛场,如果现在环保不搞好的话,那么都是要被关闭的。如果你们当地是禁养区的话,那就不可能让你搞养殖了。

注意是否禁养区:禁养区之内就别想再搞成规模的养殖了,现在建成的手续齐全的都要搬迁,还是去偏远地区发展吧,四川、贵州、云南、东北三省、内蒙古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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