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与养牛有关?这起案件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刑事案件与养牛有关?这起案件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今天给各位分享刑事案件与养牛有关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黑龙江杀7人的嫌犯遗体被找到了,这起案件的真相到底是什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秦朝法律有多严苛秦朝法律的刑罚都有哪些

秦朝法律有多严苛秦朝法律的刑罚都有哪些

秦朝法律有多严苛?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上,抄录有秦代法律,体现出虽严且公,虽苛且正的特点。其体现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之先进,让后人叹为观止。

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云梦秦简中也有明确的记载。其中有一篇秦国南郡(治今湖北江陵)郡守腾颁发给本郡各县、道的文告。文告发布于秦王赢政二十年(前272年),主要是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要求所属各县、道严格守法、执法。在其文告中明确指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即运用法律的手段,强行限制和规范人们的言行,严厉惩治危及统治和危害社会秩序稳定的行为。但要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单凭法律的严苛,靠高压式的统治还是不够的,还必须使法律具有公正性,以便于人们接受和遵行。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秦律确实极其严厉,甚至采取“连坐”的办法。“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不过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更强调区分主从、知情与不知情,反对不分是非,刑讯逼供。““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但在云梦秦简的这则律文中,亦可以看出,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对于负有互保责任的邻里也是要区分知情与不知情的,而且对于外出而不知情者,不追究其责任。可对于负责邻里治安的官吏,尽管案发时不在现场,亦要治罪,这显然是对其失职行为的处罚。

秦律对区分案件中的主谋和协从,也有明确的规定。“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默”。如教唆未成年人作案,处罚更严。“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碟”。区分主谋和协从,有助于断案的公正,使幕后策划者及元凶受到应有的惩罚。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秦律对凶杀、盗窃、斗殴等扰乱社会治安的案件,在量刑和惩罚上也是很严苛的。如“口五人盗,减(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黔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黔剔(剿)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黔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薯(迁)之”。又如“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糜(眉),论可(何)殴(也)?当完城旦。

但在处理时又要求严格区分是非,分辨不同的性质。其中尤以对盗窃罪的定性和量刑,最具代表性。如“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知),为收。”“削(宵)盗,减(赃)直(值)百五十,告甲,甲与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与甲同罪”。可见,知情与不知情,在定性量刑上,是完全不同的。对知情不报者,必定治罪;而不知情者,则判无罪。

秦律的是非分明,还反映在秉公执法中。“口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音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货二甲”。对于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秦律规定严惩不贷。“捕货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可(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对于违法后能自首,或自己认识错误者,秦律有减轻处罚的规定。“把其段(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为?自出,以亡论。其得,坐减(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被捕获和自首,在量刑上有严格的区别。又如管理财物的官吏如出现帐目错误,有专门的处罚规定。“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直(值)其贾(价)不盈廿二钱,除;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货官音夫一盾;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货官音夫一甲,而复责其出殴(也)。……误自重殴(也),减罪一等”。若系自己查出错误,可罪减一等。这说明秦律对于能自己认罪和自查问题,与拒不认罪是区别对待的,也是很公正的。

秦律还对举报他人犯罪作了规定。其中又分举报不实和诬告两类情况,对举报者的处罚也截然不同。“告人盗千钱,问盗六百七十。告者可(何)论?毋论”。“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如举报与基本事实相符,而细节有出人,不予追究责任。即使是举报与事实不符,若举报者不是故意栽赃陷害,也只作为举报不实。但如是故意栽赃,则判为诬告。从上述所举的律文中,不难看出秦统治者对刑狱的审理是十分慎重的,并通过法律规范治狱,以使讯狱做到尊重事实,坚持原则。

主要内容出自:《虽严且公,虽苛且正》

秦朝法律的刑罚

秦简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财产刑、劳役刑和肉刑,死刑其实相当少。

耻辱刑:耐、完、髡(kūn)、钳、谇

最轻的是耻辱刑,顾名思义,是以羞辱受刑者为惩罚目的,由于处罚比较轻,一般和肉刑或者劳役刑一起用。

前三种刑罚都在跟你的毛发较劲。第一种是你很熟悉的耐刑,也就是刮胡子;第二种完刑是剃去鬓毛,往往和城旦等劳役刑合用;第三种髡刑不仅是胡子,连头发也要剃掉。先秦时的男人都要留胡子,这是身份地位的象征,所以史料专门记载刘邦是“美须髯”,关公也是(“美髯公”的称号并非虚构);《孝经》更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合毁伤”的说法。这是因为古人认为,头发、胡须、指甲都是“血气之余”,轻易不要剪,剪下来后也一定要小心保存。

髡刑有时还要和第三种耻辱型“钳”并用,也就是在你脖子上安个铁项圈,楚汉时期的季布就受过“髡钳”,当时他为了逃避刘邦的悬赏捉拿,藏到一个叫周家的人的家里,为了帮他脱身,周家对他施以“髡钳”,当奴仆卖掉了。

这些刑罚的目的,并不是对你施加肉体痛苦,主要是让你颜面无光,受到大家的鄙视。

这几项之外,秦律里还有一项羞辱性的处罚措施,一般是针对公职人员的,这就是“谇”――在公众场合把你臭骂一顿。先秦的人极其重视尊严,往往只为一点微不足道的小事就去杀人或自杀,当众挨骂绝对受不了。再说即便你自己不觉得什么,这也肯定会影响你的上司、同事对你的看法,乃至影响你的仕途。

财产刑:赀

这类刑罚一般和罚钱、没收财产等相关,针对的都是不太严重的罪行――其实很多在如今看来都称不上罪行,至多算过错,比如称粮食的秤不准、伤了拉车的驾马、跟人打架伤了人、私自掩埋尸体等。

最主要也最常见的是“赀”,秦律经常能看到各种“赀一盾”“赀二甲”等记载,也就是罚违法者缴纳盾牌和铠甲,而非钱币。这也很好理解,毕竟是战争时期,盾牌甲胄都是消耗品,当然多多益善,比单纯罚钱实用多了。

身份刑:夺爵、废、收孥

身份刑和财产刑有点像,不同的是前者剥夺你的财产,后者则更多意味着剥夺你的社会地位,这是一种很有“秦朝特色”的刑罚,因为秦人对军功爵的重视远在财产之上。

身份刑也一般和其他刑罚并用,主要有三种,前两种都针对主犯本人。一是免去爵位的“夺爵”,一是免去职务的“废”,秦律里很多条文都有“废”的记载:听命书(上级的红头文件)时不下席站立;官吏弄虚作假的;训练的军马在考核中被评为下等的,都要被“废”。不同于一般的罢官“免”,这种“废”可是一撤到底、永不叙用,《除吏律》里规定:如果任用了被“废”过的官吏,就得罚二甲。

第三种身份刑是收孥(nú),孥本身既有子女的意思,也通“奴”,就是罪犯的家人都要被设为官家的奴婢,比如“乐人讲被诬盗牛案”,“讲”的家人就被“收孥”了。

流刑:迁、谪

顾名思义,流刑就是流放,将犯罪者发配到战区或偏远地区。《秦律杂抄》规定:百姓不应免老,或已应免老而不加申报敢弄虚作假的,以及同伍的人帮着隐瞒的,每家罚一盾,都加以流放。

在后世,这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在秦朝,这却是一种相对轻的刑罚。前面提过,商鞅曾把那些赞颂秦法的人流放;秦始皇扑灭迸崖液螅也曾将他的大批门客“迁”走,后来还将许多办案不公的官吏“谪”往北疆。从对象来看,“迁”应该适用普通平民的流放;“谪”适用的是官吏的流放。

流放地自然是荒凉偏僻地区,正如大英国偏爱澳大利亚、沙俄喜欢西伯利亚一样,秦朝***也有几处官方认证的流放地。首当其冲的是房陵(今湖北省房县),吕不韦、钡囊抛澹末代赵王赵迁,刘邦的女婿张敖都曾被流放到这里;吕不韦本人曾被发配到蜀地;长安君成蛟反叛失败后,他的一些党羽被发配往陇西的临洮(今甘肃岷县,如今的甘肃临洮在当时应该是狄道),那里是对匈奴作战的一个主要战场。

六国尽灭后,“最火流放地”这一桂冠就转到了岭南的头上。两广的繁荣是很晚的事,在中国古代史的绝大部分时间里,那里都与神秘蛮荒联系在一起,风貌不比如今的亚马孙雨林好多少,直到宋代都被贬官们视为畏途。

劳役刑:候、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具体内容参见“刑徒”一节,此处不再赘述。)

肉刑:笞、黥、劓、斩趾。

肉刑你肯定不陌生,它和劳役刑一同散落在秦简的每一个角落,也是出现频率相当高的刑罚。

最轻的肉刑是“笞”,也就是被竹条抽打。养牛养瘦了要被“笞”,在学室当“弟子”不好好学习要被“笞”,当刑徒毁坏了公物要被“笞”,干活考评最后一名要被“笞”……

不过说实话,被“笞”虽然痛苦,但打完了也就完了,相较黥、劓和斩趾,实在是轻得多。

黥刑是在脸上刺字。最知名的受刑者是汉初诸侯王英布,也因为他受过这种刑,别人索性管他叫黥布。黥刑后来一直被延续下来,《水浒传》里的林冲、宋江、武松等梁山好汉都受过这种刑罚,足见其普遍。

重一级的是劓刑,也就是割鼻子。秦史爱好者最熟悉的受刑者,自然是商鞅时期的太子傅――公子虔,不过这种刑罚古已有之。

斩左右趾可谓肉刑中最重的处罚,名义上虽然斩的是“趾”,但其实是脚,这种刑罚在春秋时期被称为“刖”,十分常见,以至于晏子形容当时“履贱踊贵”――因为被砍脚的人太多,结果没人买鞋,导致鞋价下跌;反倒是“踊”(穿着鞋的假脚)的价格节节攀升。

这些肉刑的确残酷,不过其真正残酷之处还不只是肉体上的痛苦,更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脸上的字、血肉模糊的鼻子、空荡荡的裤腿,这些终身相伴的耻辱标记永远在提醒着你曾有过的前科,也是对其他人一种最直观的警示。《商君书?赏刑》称,古代帝王制定这些肉刑,不是追求伤害民众,而是要用来禁止奸邪阻止犯罪。刑罚重就能吓阻民众以身试法,从而消灭犯罪行为。

最要命的一点在于,肉刑会阻止受刑者重新融入社会。《礼记》就讲“刑人不在君侧”――受过刑的人不能服侍君王;商鞅也主张“刑人无国位,戮人无官任”――受过刑的人在国家没有地位,也不许再为官。他们只能在隐蔽地点的收容所――“隐宫”里劳作一辈子,再也不能回归主流社会。赵高就出身“隐宫”,他日后性格的畸变,不知是否与这种出身相关。

死刑的确有,而且分很多种,但其实酷刑并不多。

死刑:斩、弃市、戮、枭首、坑杀、车裂、腰斩

最后,我们终于要谈谈死刑了。

最普通的就是“斩”,对于这一刑罚,史料中的记载多到不必列举了,只是强调一下,你经常在古装剧里看到的那一幕:壮得像大熊、满脸横肉的刽子手抡起鬼头刀,咔嚓一声手起刀落……这种场面在当时是不会出现的,因为那时决刑用的是斧头,“斩”这个字中的“斤”,其实就是“斧斤”的“斤”。行刑时间一般是在秋天,这是因为古人都认为秋天草木凋零,呈现肃杀之气,适合干这类活计。

在“斩”的基础上,还延伸出弃市、戮、枭首、坑杀这几种死刑,其实都是“斩”的2.0、3.0等版本,唯一区别只是对于尸体的处置方式。

弃市是把你杀死之后暴尸街头,任由人群围观,最终沦为蚊蝇和老鼠的美味,显然兼有耻辱刑的意味。

至于戮,有解释说“戮”通“辱”,它分为生戮、戮尸,生戮就是行刑前对你进行各种羞辱,戮尸是行刑后对你的尸体进行羞辱,譬如鞭尸或者挫骨扬灰之类。史书中的公子成蛟,以及秦始皇的那些皇子们,都被处以戮刑。

枭首是把人头砍下之后悬挂在高竿上示众。这个名字也有来历,“枭”是传说中一种和猫头鹰很像的鸟,据称生下幼鸟之后,母鸟会衔住树枝,任由幼鸟把自己吃掉,最后只剩下脑袋,用它来命名这一刑罚,无疑很形象。这种刑罚多有行刑者进行炫耀、对围观者进行警示的意味,迸崖冶徽蜓购螅他的党羽们就都被枭首示众。

“坑杀”不是活埋,只是杀死后就地掩埋。

坑杀可谓大名鼎鼎,至少三次重大历史事件都与该刑相关:长平坑杀、坑儒事件,以及巨鹿之战后项羽坑杀秦军降卒。后来无数人拿它们说事,绘声绘色地描述秦军如何像日本鬼子那样,逼着一个个受刑者挖坑,挖好就直接把土推下去,把他们统统活埋,其实这都是想象力太过发达的产物。

杀人是有的,但不可能是活埋,这是很关键的一点。1995年,考古学家们对长平之战古战场――高平市西北的永录村周围进行考察,发现了十几处尸骨坑,其中一个坑有130多具骨骼,每具都有箭痕、刃痕、砸痕,没有一具是完整的,显然都是被杀后乱埋的,而非活着投入坑中。

长平之战考古

否认坑杀是活埋的理由还有很多。设身处地想一想,长平、巨鹿两场大战的降卒,少说也有十几万人之多,是一个巨大的不稳定因素,无论对白起还是项羽而言,当时条件下最合理的选择是用最快速、最便捷的方法杀死降卒,以防夜长梦多。活埋这种虐杀方式,既与这一意图相抵触,实现起来难度也太大,降卒们哗变几乎是可以肯定会发生的。因此“坑杀”最可能的真相是:杀死之后就地掩埋。

是不是觉得很坑爹,闹了半天居然是这么没创意的死法,行刑者还好心替死者收尸?话不是这么说的。

先民都有“视死如生”的观念,认为死亡是生命的延续,换言之,在他们看来,尸体被破坏,就等同于死后继续受这些刑罚,自己的灵魂也将永远不得安宁。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哪怕是死囚被斩首后,家人都要设法把头颅和躯干缝合在一起,后来的皇帝赐死大臣时,也以绞刑来体现自己的“仁慈”。原因无他,人们确实害怕死亡,但更害怕不得好死,那些五花八门处理尸体的死刑,正是针对这一心理设置的,除了肉体的痛苦,更让受刑者在精神上承受痛苦。

只不过对你这样的现代人来说,人死了就死了,尸体再怎么处理,也不比一把火烧掉更让你害怕,因此这些死刑对你而言,反而算不上严酷。

最重的刑罚是车裂与五刑,都是用来对付谋反者的。

话说回来,真正让犯人在受刑时也承受巨大肉体痛苦的酷刑,同样也是存在的。目前已知的至少就有两种,商鞅和李斯这两位著名丞相,都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体验了一把,这就是车裂和五刑。

车裂也叫S(huan),有观点认为秦简中出现的“磔”(zhé)也是这种刑罚,就是俗称的五马分尸。这种酷刑经常被用来针对谋反者:郑国的高渠弥,陈国的夏征舒,秦国的商鞅和保燕国的苏秦,甚至有说法称赵高也被子婴车裂。他们的相通之处在于,都曾被指控犯有谋反罪行。

但从史料的蛛丝马迹来看,这一刑罚也存在另一种可能:和前面提到的枭首、戮一样,它或许也是处死受刑者后才撕裂肢体。据《秦始皇本纪》记载,弊髀冶徽蜓怪后,他和党羽们“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注意两个刑罚的顺序。如果赵高被车裂的说法是真的,在当时他已权势熏天的情况下,子婴恐怕没有能力对其进行公审、在大庭广众之下把他处死,更大可能还是刺杀赵高成功后,再将他的尸体车裂,这样仪式感更强。

最后,谈谈五刑吧,这是秦朝的终极酷刑,目前史料所能见到的唯一受刑者又有着一个终极身份――帝国丞相。受刑者与刑罚之间强烈的落差足以引起所有人的恻隐之心,尤其是,这还是一起著名冤案。

李斯基本是把当时最主要的肉刑都受了一遍:前四道分别是黥、劓、斩趾、笞杀,最后是前面提到的“枭首”――把头砍下来再挂起来示众;剩下的尸体则被剁成肉酱,这叫“菹”(zū);如果行刑期间,受刑者高喊各种反动口号,还会被处以断舌。

但从《史记》的不同记载来看,最后一道刑罚应该是腰斩,顾名思义,这是把人按到砧板上,用斧头拦腰剁成两段。那个砧板就叫“@”,这项刑罚也称“斧@”,典籍中经常可以看到“伏斧@”“就斧@”的说法,说的就是主动要求被腰斩。

在受到这些酷刑之外,受刑者的所有亲属也都要被处死,通俗讲法是“死一户口本”。这又是连坐的体现,即所谓的“叁夷之诛”或“夷三族”,分别是父族(祖父母、叔叔姑姑等)、母族(外祖父母、舅、姨等)、妻族(妻子、丈人、丈母娘等);到了后来,范围又逐渐扩大到五族、七族、九族,人们熟悉的“株连九族”就是这样来的。

黑龙江杀7人的嫌犯遗体被找到了,这起案件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黑龙江杀7人的嫌犯遗体被找到了,这起案件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每一次意外的发生都是让大家沉痛不已的,这不黑龙江就又发生一起特大刑事案件,杀害7人,目前该嫌犯的遗体已经被找到了,而对于该案件背后的真相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还不得而知,现在还在调查中。当然个人认为,作为一个村屯里的老乡们,彼此之间肯定拥有着一定的感情的,而其能够忍心杀害,自然其背后有着一定的原因的,当然这具体的原因就需要相关机构通过进一步的调查而得之了。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邻里邻居之间多少都会有一些矛盾存在的,而因为这其中的矛盾导致丢失生命那是有点过了,我们应该正确处理,这样既可以保障我们自己的权益又不会影响彼此之间的感情,那么我们该如何做呢?下面大家一起来简单的了解下。

首先是沟通,沟通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只有通过沟通我们才能得知问题点所在,这样才能针对彼此的问题寻找相应的解决方法,这样才能使得彼此都得到满意的解决,当然在沟通时我们一定要多一点耐心,这样才会有结果,不然不但没有结果相反还会产生更加极端的行为。

其次是寻求帮助,当然在实际生活中,的确有很多事,是无法通过沟通解决的,这个时候我们就要学会寻求帮助,在当下社会里,有很多机构和部门,是可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联系他们,由他们出面,利用法律的途径来进行问题的解决,这种方式是最理智也是最有效的方式。

大家一定要切记,无论遇到什么事情,我们千万不要慌,也不要激动,一定要等自己冷静下来之后再做决定,只有这样才不至于让自己后悔。

犯罪心理学在国内刑事侦查方面有哪些实际应用价值

犯罪心理学在国内刑事侦查方面有哪些实际应用价值

其实,大众对这个领域不够深刻我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很多简介上写着什么犯罪心理学硕士/博士的人写出来对于犯罪心理学的看法的回答视野之狭窄才是真让人担心。

从根上来说,犯罪是一种复杂的行为,犯罪行为大多是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产生的。

很多人对犯罪心理学的印象可能是哪里哪里发生一起案件,某个厉害的人马上就说出了犯罪者的一系列特征,

包括什么年龄啊、职业啊、性格啊之类的其实这的确是犯罪心理学的一部分,叫做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但这只不过是犯罪心理学应用的一部分,不是全部。

总的来说在实际的刑事侦查活动里,犯罪心理有以下几个基本用途:

•协助警方侦查、破案

•审讯工作中的心理战、测谎技术•挟持人质时与歹徒的心理战•异常心理支配的犯罪行为侦查

一·协助侦查和破案

案例一亡妻案2006年五月底,四川某私营企业来了一位不速之客廖某(31岁)在门口大吵大闹,称其妻李某(29岁)前日来过该公司,而且和公司里的人发生过肢体冲突,当日回去就身体不舒服,第二天就死了,要见公司经理,要向其索赔。

警方到达该公司后,发现廖某说话的时候没有亡妻之后应该有的悲伤和愤怒情绪,反而看到警察有几分慌张,于是就采用跳跃式询问的方式问了廖某关于其妻子死亡的很多问题,并逐一记录,结果发现又多处前后矛盾的信息,警方马上对这些矛盾的信息逐一追问,廖某马上改口说李某以前有癫痫,可能是死于癫痫发作而亡,警方对其生疑,马上对死者进行了验尸,最后确认其死于机械性窒息。

见谎言被揭穿,廖某只好承认是他半夜在李某睡着的时候将其捂死,想要嫁祸给该公司骗点钱用。很多人可能会想说这和犯罪心理学有什么关系?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此案在侦查过程中对疑犯面部表情和言语进行的仔细观察成为了破案的关键。

首先,警方观察到其心理和亡妻后正常的心理有所不同,所以怀疑其在撒谎,接着利用很多临时编出来应付的假话一般在大脑中不易形成深刻记忆的特征采用跳跃式、多次询问的问询方式逼其露出破绽。

看似平静的问询之下,对于疑犯心理动向的查找和捕捉却云诡波谲,这就是犯罪心理最切实的实践案例。

案例二山腰女尸案

浙江德清县曾经出过那么一起案件,警方在郊外的半山腰上发现一具女尸,确认身份为外来务工的刘某(化名,24岁),警方确认其死亡时间是发现尸体的两天前,但因为下雨,现场痕迹被破坏得极其严重,案件侦查受到了一定阻碍,警方只能根据现场的泥土情况判断这里就是案发第一现场,原因是发现尸体的地方有死者剧烈挣扎过的痕迹。

但是警方马上确定了新的思路,他们考虑了以下问题:——一个外来女子,为何要来到这十分偏僻的半山腰上?警方从心理学的角度判断,死者敢来这里的原因很可能是和相知相熟、很信赖的人一起来的。结合心理痕迹的推断,警方判断此案为熟人作案,便从其男友开始查起,迅速破案,其男友汪某和死者一起到山上「谈情说爱」,后来王某提出要和死者发生性关系,遭到了拒绝,一怒之下就将其掐死。

案例三独居老人被杀案

河北一农村发生过一起案件,一位独自生活的老人张某(58岁,男)被村民发现在自己的卧室里,死因为钝器击打头部造成了颅骨粉碎性骨折。

现场除了喷溅状血迹外几乎没有别的痕迹,但是法医发现其胃内容物是饺子,也在其厨房内发现了很多剩下的饺子馅一般来说,像这种独居老人一般是不会大费周章的自己包饺子吃的,包饺子一定是为了什么重要的人,经过对其亲属进行调查,警方发现其当天没有和家人一起吃饭,而是去了其表兄弟家,但吃饭前说自己有事就回家了。

根据心理痕迹,警方推测这位老人一定是当天有一场「约会」,回家包了饺子。

于是,调查对象进一步扩大到了老人的相好。最后,警方查出其相好的儿子有很大的嫌疑,经过审讯,相好的儿子非常反感母亲和张某在一起,当天晚上见母亲没有回家,就去了张某家,发现母亲和张某一起睡觉后一气之下将张某杀害。一般来说,现代侦查认为现场证据分为两种:——物质痕迹(materialtrace)——心理痕迹(psychologicaltrace)物质痕迹,包括了很多可以肉眼发现的物证以及微量物证等等心理痕迹不能直接观察到,但是其是犯罪活动发生后反映出来的痕迹,犯罪心理痕迹是犯罪者心理活动的外化结果就像上面的山腰案,就是运用了心理痕迹来逆向推导出犯罪人和受害者很可能是熟人关系这个突破口来破案的,而独居老人遇害案则是通过综合痕迹推测出受害人心理动向,从而确认出最佳调查方向的。

二·在审讯、测谎和挟持类案件中的运用

测谎技术在其他国家很成熟,但我们国家才刚起步,测谎最为关键的就在于对犯罪人心理外化行为的把握,测谎的准确性和测谎问题的水平高低息息相关,而测谎的具体项目以及问题的设置,正是犯罪心理学发挥作用的地方。

对于挟持类案件,和犯罪者进行心理对话就显得更加重要了,这是事关人命的大事。案例长春人质遇害案2004年7月7日早晨7点40分左右,吉林省长春市北安路上一名出租车司机发现一辆红色宝来车内,一名歹徒正用刀挟持开车的女士,他立刻拨打电话报警,并用自己的车将宝来车当街拦截下来。

当时绑匪主要是要钱,他的目的是抢劫,绑架人质。

事发后,110迅速出警并控制了现场局面,在谈判中警方处理方式不当,被劫人质的颈动脉和气管在最后瞬间被劫匪割断,警方开枪将劫匪击毙。

上午11时,在长春市中心医院,人质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人质和匪徒双双死亡这样的悲剧是谈判失败的结果,也是对犯罪人心理不了解的结果。同样的事情在兰州也发生过,是一起入室劫持案,警方不顾犯罪人心理活动,直接扛着大喇叭喊话威胁犯罪人,导致歹徒和人质双亡的局面。就像我国谈判专家高峰说的,这类事件最重要的是要去达到「对歹徒的犯罪心理进行控制」,而不是试图用仗着人多以暴制暴的方式和歹徒谈话。

三·异常心理支配的犯罪行为侦查

这类案件平时我说得很多了,因为在这类案件里,犯罪心理学的应用的确相对更明确一些:——通过把握行为证据所体现的犯罪人格特征来确认犯罪人——利用行为证据中的犯罪惯技和犯罪部分延续性为依据做并案处理变态心理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很多都有较常规的规律可循,而且动机非常异常,这就可以作为侦查的插入点。

案例养牛老人被害案

世纪初我国浙江舟山一个偏僻的小村庄曾经有个很经典的变态心理案件。

该村有个牧牛基地,由54岁的老人孙某看守,但是孙某一日被发现死于基地门口,死因是疑为石头一类的重物打击头部导致的颅骨骨折。警方对孙某的亲属、仇家等进行了将近一个月的排查,但是一无所获,这时候有调查员提出会不会是变态心理支配下的杀人,把方向转为可能是某人具有性欲倒错障碍,嗜好和牛发生性关系,结果被夜巡的孙某撞破,眼见丑事暴露而将孙某灭口警方死马当活马医,考虑到此类犯罪隔一段时间就会忍不住再次作案,于是在牛场以及其他牧牛地附近暗插眼线,最后于一夜中将犯罪嫌疑人邹某抓获。在类似于变态心理犯罪者做下的犯罪现场,因为其动机相当异常,所以犯罪行为往往也会复杂,会出现很多独特的变态心理痕迹,对这些痕迹进行捕捉和利用就是破案的关键。

最后说说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吧,其实我国对于犯罪心理学的应用在实践中还是很多的,但多数是一种多年办案后丰富经验累积下的认知和直觉,缺乏一套相对系统的科学体系,拿美国举例,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他们就开始着手通过计算机来建立统一的犯罪数据和信息库,所以到现在他们累计了很大的数据分析库,相对而言我国在这方面没有什么做法,投入也很少,

总的来说,现状就是「一喜,两忧」:一喜,是因为我国有大量优秀、经验丰富的现场勘查员,他们善于察觉和利用各种心理痕迹来破案两忧,一是对于犯罪信息数据库的建立非常落后的担忧,二是专门从事犯罪心理理论研究的人很少,只有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设有相关的培养点,其中可以胜任专门的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少之又少

从根上来说,犯罪是一种复杂的行为,犯罪行为大多是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产生的。

很多人对犯罪心理学的印象可能是哪里哪里发生一起案件,某个厉害的人马上就说出了犯罪者的一系列特征,包括什么年龄啊、职业啊、性格啊之类的

其实这的确是犯罪心理学的一部分,叫做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但这只不过是犯罪心理学应用的一部分,不是全部。

总的来说在实际的刑事侦查活动里,犯罪心理有以下几个基本用途:

协助警方侦查、破案

审讯工作中的心理战、测谎技术

挟持人质时与歹徒的心理战

异常心理支配的犯罪行为侦查

刑事案件与养牛有关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黑龙江杀7人的嫌犯遗体被找到了,这起案件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刑事案件与养牛有关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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