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户被判六年?人贩子能判死刑吗?

养牛户被判六年?人贩子能判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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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能判死刑吗?

人贩子能判死刑吗?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人贩子之所以不能判死刑,其实只有一个原因,这是一种社会现象。

为什么会出现人贩子?

为什么美国、日本这些发达国家不存在人贩子,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也没有?

其实就是一个是否能够合法收养到孩子的问题。

对于日本来说,不能生育或者不愿意生育的夫妻有很多,他们可以通过收养得到孩子。

日本的收养要通过福利院或者国家机构,他们有一些弃婴或者家人各种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这些孩子还是有一定的数量的,毕竟现代社会什么样的人都有。

所以,日本夫妻通过合法申请,经过审核和批准,就可以得到孩子。

当然,对于日本夫妻来说,收养不收养孩子,其实问题不大。

因为日本有着晚上的养老系统,老人不需要孩子来负责养老。

但中国就不同。

首先,人贩子买卖的孩子,基本都是农村。

农民为什么要买孩子?

原因很大,但绝大部分是为了自己的养老。大家知道,中国以前对农民基本没有养老福利一说,今天也非常差。

农民老了只能依靠孩子养老,不然就是可怜的五保户,自生自灭,通常都活不长。

其次,通过合法手段能够收养到吗?

当然是非常困难。

中国福利院是相当烂的,大家有兴趣去福利院看看就知道。

写到这里,萨沙想起来上周刚刚看到的一件事。萨沙去一个商场的宠物店看猫,笼子里的猫一看到有人来,立即跑过去示好。为啥?猫希望有人将他们买走,不要在店里面受苦。

福利院的孩子也是如此。

一看到有人来,他们就满怀希望,希望是有人收养。然而知道不是,孩子们立即愁眉苦脸。

而福利院收养的孩子也非常少。今天的数字,江苏省全省1.2万余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也就是没有人养的孩子,但他们都无法进入福利院,因为父母并没有死,只是遗弃或者失踪。

因为福利院的孩子太少,不要说农民,即便是城市有头有脸的市民,想要收养一个也是非常困难的,有很多要求。

因为僧多粥少,农民依靠合法收养得到孩子,难度很大,甚至几乎是不可能。

然而,农民又要孩子将来养老,就形成了一个市场。

这就像有人吸毒,就一定有人贩毒一样,即便是这不合理的犯罪行为,但客观存在。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口买卖在中国属于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需要。

所以,人贩子就这么出现了。

萨沙是赞成对于人贩子一律死刑,甚至有抢夺孩子变卖,虐待孩子致死的人贩子,应该一律凌迟。

但是,有人则不赞成。

因为人贩子就像贩毒一样,是杀不光的,有人买就有人卖,无非是价格问题。

在很多不怎么禁毒的国家,毒贩危险小,毒品价格就低。在诸如中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对毒贩处以死刑,市面上一样有毒品,只是价格比较高。

相反,人贩子如果是死刑,一旦抓捕的时候,难度就会接近抓捕毒贩,执法成本大增。

谁都知道,毒贩因为横竖是死刑,一般直接利用各种武器包括军用武器拒捕,经常造成执法人员伤亡。

所以,想要彻底解决人贩子问题,就要解决这个供需问题,提高我国的福利制度,就压根不会存在人贩子。

换句话说,人贩子的存在,恰恰说明中国的福利还有很多问题。

对农村养牛散户乱排牛尿牛粪如何处罚

对农村养牛散户乱排牛尿牛粪如何处罚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通过相关环境问题处罚。农村养牛散户乱排牛尿牛粪属于未经处理私自乱排,根据相关环境问题的规定:乱排放牛粪牛尿导致环境受污染的,处行政处罚1万元。

小偷去偷人家的牛,结果被牛顶死了,养牛户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小偷去偷人家的牛,结果被牛顶死了,养牛户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我觉得养牛户不应负法律责任。首先,小偷偷牛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其次,养牛户对于小偷没有侵权行为;另外,小偷是被牛顶死的实属意外,但如果小偷是被养牛户教唆牛顶死的那就另当别论。

一、首先明确此案件几个基本事实:1、小偷(盗窃嫌疑人)私入民宅盗窃。2、牛在养牛户家中这个特定区域。3、小偷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牛顶死。

二、牛对他人造成损害,主人要承担责任的情形。养牛户作为牛的主人,对牛具有所有权、收益权和相应管理及侵害赔偿责任。如果牛得了疯牛病或因管理不善,跑到外面,或者在外面驾车时失控,造成了公共、私人财产损失或伤害了他人,甚至造成他人死亡的,主人都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形严重的,要根据有无失责实际情况,承担刑事责任。

三、此案件牛主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此案中,牛主人是被盗人,即受害者。小偷是在养牛户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被畜养的牛顶死的,牛主人本身不存在过错。对于牛来说,属于家畜,对自身行为及后果没有判断力,出于自身保护本能,将偷牛人顶死。而小偷犯了私入民宅罪和盗窃罪,与其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牛主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考虑盗窃罪不及死,可调解养牛户给予死者家属一些(不超过牛的价值)丧葬费,以平息事态。

所以这显然是无须担责的,就象养猪人家,母猪下了猪仔,小偷暗夜去偷小猪仔,母猪护犊心切,踩死了盗贼,你说主家有责吗?

小偷去养牛人家偷牛,这比偷小猪仔性质更严重,因为从价值上牛比小猪值钱。按照警局的惯例,盗窃满200元以上就得立案,所以说这个小偷去偷牛,本身就是犯法的,如果未被顶死,偷盗成功的,那也会被侦破而依法追究的,毕竟是一头牛啊,那么大体型,目标够大的,小偷不死也难以安生?

从维护社会良好的秩序观念出发,人人都是痛恨小偷的,小偷就是不劳而获的动机,这不千夫所指吗?因此,事主不管死者家属怎样赖上了你,主家绝对不可以心软,都是小偷咎由自取,谁叫他不思堂堂正正做人,非要做梁上君子?

相关小偷因盗窃的案子死亡的,在过去或许会得到一些同情心理的赔偿,而现在可以告诉你,法官已经不再存在那种同情心理了,有几多因盗窃而身亡的案子,即便是律师再厉害也没用了,法官的主张是支持正义的,那就是原则。

养牛使用瘦肉精是什么罪

养牛使用瘦肉精是什么罪

山东省邹平市两养牛户因在养殖环节饲喂“瘦肉精”被判刑。

2019年11月底-12月初,山东省畜牧局组织对牛羊规模养殖场开展了动物毛发中“瘦肉精”风险检测,对检测阳性的批次进行活畜尿液跟踪监督抽检,确认邹平市码头镇于店村孙某忠、邵店村孙某军养牛场的牛尿中检出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立即将线索提供公安部门。12月18日、12月26日,邹平市畜牧兽医局对孙某忠、孙某军养牛场牛尿抽样,经第三方检测公司鉴定检测出盐酸克伦特罗。邹平市公安局随后进行了立案查处。

经查,2019年8月-9月,孙某军、孙某忠明知“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药品,但为提高其饲养的肉牛生长和瘦肉率,孙某军先后两次委托孙某忠帮忙购买“瘦肉精”,并将“瘦肉精”添加到饲料中,用于喂食自己饲养的30头牛。孙某忠两次为孙某军代买“瘦肉精”共计200斤,后孙某忠将其中一部分“瘦肉精”交给孙某军,留下部分“瘦肉精”添加到饲料中,用于喂食自己饲养的22头牛,其中18头牛已销售。

2020年4月26日,邹平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在养殖环节饲喂“瘦肉精”的养牛户孙某忠、孙某军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二万元。两人均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在此提醒广大养殖户朋友:养殖过程中请务必遵纪守法,切勿违法违规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否则将受到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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