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养牛实施章程 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望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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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想订奶,佳宝和天山雪哪个好订哪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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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佳宝乳业有限公司引入HACCP体系生产放心牛奶

--------佳宝乳业以权威认证体系确保乳品安全

2004年春,"阜阳奶粉"事件在全国掀起了轩然大波,乳制品的安全问题引起媒体和老百姓的广泛关注,成为街头巷尾议论的话题。"维护产品信誉,保障产品质量,确保百姓健康"是每个乳品企业关心的头等大事。济南佳宝乳业在全国同行业中率先通过HACCP认证,不但有效的保证了产品的安全性,而且取得了"国家级免检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QS认证食品"等一系列荣誉,被评为济南市市奶,成为老百姓真正放心的乳品。可以说,食品安全认证为佳宝乳业的产品质量提升和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佳宝公司是济南市政府菜篮子工程企业和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5亿元,年生产牛奶40万吨。目前,佳宝乳业的综合实力已跃居全国液态奶前七强,是山东省乳品行业的排头兵。

HACCP国际体系认证是食品安全的可靠保证

佳宝乳业坚持安全为先、质量为本、预防为主、科技创新的乳品生产安全方针,严抓产品质量控制。近年来,过硬的产品质量不仅得到了国内同行的尊重,也得到了国际乳品专家的一致好评。佳宝乳业以其在产品质量管理上ISO9001(2000版)和HACCP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良好执行为依托,加之在管理上不断创新、实施精细管理的骄人业绩,被国际认证联盟(IQNet)授予"管理创新奖"。这个由国际认证联盟主席Dr.FabioRoversi与方圆认证CEO联名签发的奖项,代表了国内企业管理的最高水平。

自2003年,佳宝乳业就以HACCP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进行生产,2004年初,佳宝乳业在山东省同行业中率先通过了HACCP国际通用体系的认证。HACCP是在欧美食品行业中普遍采用的质量控制方法--GMP(良好操作规范)和SSOP(良好卫生规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安全的一个有效办法,也是食品行业质量认证的一个国际趋势,可以有效的解决食品加工过程中的产品质量的把关问题。既是食品安全的可靠保证,又是一种简便、合理、专业性强的质量控制体系。通过对生产、加工、制造、准备和食用等过程中微生物、化学和物理污染的监视和控制,大大降低了危害发生的概率。它把食品安全融入到了生产设计的整个过程之中,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最终产品检测,使产品从土地到餐桌都处于受控状态。

佳宝乳业通过对产品的生产、分销和使用,对相关的危害、风险情况进行识别、评估,来决定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方法。识别危害并对其严重性进行评估;决定控制这些危害所需的关键控制点;针对每一个关键控制点,详细规定操作可控的检验标准;建立和贯彻执行检验系统;检验未达标指标,提出修改措施;核实该系统的执行情况;汇集保存所有检验、修改措施的记录。产品销售可以涉及到很多方面,从原材料的选择使用、产品的加工生产到成品上市等。我们感到使用HACCP的优点就是:一个完全彻底的HACCP研究,可以识别直接影响一个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的因素,从而允许商品生产商最充分、有效地制定其技术指标,并将其分解落实。

国际先进设备是HACCP体系运行的良好平台

佳宝生产线全过程电子监控,实现了自动化大屏幕操作,自动化程度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自动挤奶设备采用瑞典阿法拉伐鱼骨式"挤奶王",自动化的奶牛饲喂大厅集给食、给水、通气通风、喷淋、挤奶于一体;生产设备引进德国康美包、法国百利包、瑞典利乐枕、日本屋顶包等;斥巨资购进一系列的高科技检测检验设备。购进美国的DHI体细胞检测仪与B150牛奶成份分析仪,两台联机,可以随时了解牧场每一头奶牛的健康状况与产奶的质量,从而很好的保证了原料奶的稳定质量;由美国购进的抗生素含量检测仪,可以检测出16种抗生素,从而为佳宝牛奶的质量又加了一道防线;最新从美国购进的产品质量检测仪――FC细菌检测仪,可以在十分钟内对原料乳中的微生物进行分解、染色,并检测出细菌的单体细胞数量,与传统的细胞检测(48小时检测出细菌菌落数)相比较,大大提高了检测的效率与检测的准确程度,从而控制了原料乳中的微生物,严防了不合格原料流入下道工序。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也为产品的新鲜赢得了充分的时间。

通过一年多的运行,我们切身感受到:通过使用HACCP体系,佳宝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已跨入世界先进行列。但同时也认为HACCP方法并不是万能的钥匙,这种方法主要是用来提供信息,而如何运用这些信息来更好的控制所存在的可能危险则是解决根本问题的关键。换句话讲,关键在于操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要求和管理制度,保证每批产品质量稳定且具有可追溯性。同时,及时分析处理所得信息,做到预防为主。

通过认证并不是目的,关键在于始终如一、不折不扣的执行。佳宝乳业定期组织开展诸如"产品质量月"、"安全生产月"等劳动竞赛,通过这种长期的质保竞赛活动,加强对加工厂、奶牛饲养小区、收奶站、牧场、成品库、原料库等涉及产品质量的各个部门的检查管理,督促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

实施HACCP体系使质量管理跨入崭新天地

在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实施HACCP体系的同时,佳宝乳业形成了三级质检结构。即成立品控中心,对整个公司的产品质量及工艺流程进行严格监控,各生产厂成立质管科,各车间设专门质管员,对厂房、车间的奶源进厂及生产过程进行全过程检验,并随机抽样,严格操作规程、严格工艺流程、严格执行标准、严格规章制度。通?quot;品控中心-质管科-质管员"这三级质检结构,层层把关,关关监控。

加强对生产人员的管理。实行自控、自查、自检、自罚体系,提高生产一线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必须坚守岗位,现场全程监控,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处罚由下而上,责任人及所在班组首先要自省,拿出对自己的处罚意见,逐级上报,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后,全公司通报,如认识深度不够或处罚力度不够,要拿回来修改后重新上报,达到最佳效果为止。这就督促了我们的生产人员,时刻绷紧产品质量这根弦,最大限度的发挥潜能,创新思路,改进工艺流程,改善产品质量。

佳宝乳业把质量管理作为一种理念。多年来,佳宝乳业始终将质量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础,坚持"以质量为根本,以质量求生存"的产品理念。把简单的"质量保证"上升为完善的"质量管理",并强调了用户的满意度。

将质量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发现问题是水平,是责任心;解决问题是能力,是事业心;追求尽善尽美是最高境界",这就是佳宝乳业对产品质量控制工作的解释。企业要想不断做大做强,获得长期的可持续发展,产品质量不仅要形成一种制度,更要形成一种文化,把质量意识纳入企业文化,用文化陶冶员工,形成员工的思想观念,把质量意识真正溶入到每位员工心里。"诚信百年,质量为先,科技创新,争创一流"作为自己的质量方针,连同"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而生命只有一次"等理念,一起作为公司企业文化一部分,通过悬挂标语、企业文化牌、组织劳动竞赛、岗位比武、质保竞赛等活动方式,每天对员工进行灌输。所有加工车间的员工,在每天早晨正式上班前,都要在车间前面集合排队,由车间主任带领,举臂宣誓"企业在我心中、质量在我手中",通过这种潜移默化的熏陶,把质量意识纳入企业文化、质量观念培植到企业理念中去,这是佳宝公司保持产品质量的一个长远规划。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不断激发全体员工的主观能动性,用不断创新的思维,改善产品的质量。

2004年8月11日,国家质量总局对全国部分乳品质量进行了抽查,在十个城市40家企业的100种产品抽查中,佳宝乳品荣登榜首,这标志着佳宝真正成为值得老百姓放心的品牌。

佳宝的渊源

在中国古代的历史上,不乏有饮用马奶、牛奶的记载,尤其是以游牧为生的部分民族一直有这种生活习惯。但真正与现代奶牛饲养业和乳品加工业挂起钩来的却是在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随着列强的入侵,中国沦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外来文化的入侵,尤其是传教士在中国的长期定居生活,将奶牛养殖的技术和优良奶牛品种带入了中国,奶牛养殖在较早开放的通商口岸和殖民地的势力范围内开始慢慢的发展起来。

据1929年的济南市志资料记载,当时在济南市的东关有一家林家奶房,几经开办了四十余年,他们为市民提供生鲜牛奶。我们可以由此得知,早在1890年前后,济南市已有小规模饲喂牛奶的业户,但他们自然与现代乳品业没有直接关系。

1931年(一说1932年),省立临沂第五中学的五位教师一同来到济南,他们是:徐眉生,沂水人,毕业于北京师大生物系,来省教育厅人督学;高霁轩,日照县人,毕业于北京师大体育系来省体育场任教练;菅华三,阳新县人,毕业于南京大学工程系;武芳林,沂水县人,毕业于金陵大学英文系;曹子固,昌邑县人,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菅、武、曹三人来济任中学教师。

当时的中国军阀混战,民不聊生,日本军国主义已将魔爪深入中国东北,被列强称作"东亚病夫"的国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为了为疾弱的国民做点实事,他们满怀"实业救国"的壮志,毅然决定共同兴办畜牧场,扑下身子,为报效国家做些实事。

五个人凑了750元作开办费,租赁废弃白衣庵做场址。饲养起40头瑞士奶山羊。大家协商提出称"五大"作牧场,并推举武芳林出任经理。"五大"牧场便是佳宝乳业的前身。

1933~1934年初创时期的"五大"牧场

1933年,他们在中山南峪门外购地8.5亩,修建场房,建立组织,制定章程。牧场的宗旨是:"发展畜牧事业,供给新鲜牛乳,保证婴儿需要,促进市民健康。"

牧场的资金,按章程规定,有五股分担。但因五人都是一般教职员,一时拿不出来,于是研究决定,大家尽力筹集。他们每月发的工资,其余全部送来牧场。另外,大家还分头去动员教育界人士,采取活期或定期储蓄形式,每存入200元,免费享受牛奶半瓶。按章程规定,1934年年底牧场的股金每股为1500元,共计7500元。

牧场成立之初产销羊奶。起初,羊奶用汽水瓶装,分为整瓶和半瓶两种规格,整瓶售价一角,半瓶售价五分。后来,汽水瓶换成从上海购入的美制玻璃瓶,大瓶容量十英两,小瓶容量四英两。当时每天能销售羊奶几十斤,一般由店员背褡子每天两次送到户家中。

奶羊选用瑞士种。为了避免近亲繁殖,牧场对羊籍进行登记,建立卡片系谱,实行选种交配。经过选留,奶羊质量有所提高。牧场在饲养管理、品种改良、疾病防治等方面,也有一套比较合理的制度。同时,牧场还订阅一些国内外有关畜牧业的报刊,并且加入了美国哥伦比亚养羊学会。

通过两年多的经营,发现奶羊属小家畜,适合于家庭饲养,不适宜办牧场。因为羊养发情是按季节气候,不能由人控制,所以羊奶的供应不能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于是牧场毅然决定:改变经营方向,饲养奶牛,销售牛奶。1935年,牧场年将奶山羊全部转让给南京牧场,并立即着手筹办饲养奶牛事宜。

1935~1937年时期的"五大"牧场

青岛是一处开放较早的繁华通商口岸,有经营奶牛业务的历史,还有贩运奶牛的日本商人。经过调查研究,牧场决定从青岛购买奶牛。于是,经理武芳林亲自去青岛,从日人开办的牧场中,买回产奶量较高、价格较便宜的奶牛。除选留一部分外,还在济南转卖一些,因此获取了不少利润。

奶牛是牛奶业的基础。牧场修建了一座标准的牛舍,图纸是美国人设计的。牛舍为单排,南向,光线充足,通风设备完好,地下铺设管道,粪便污水排泄通畅。牛设内设有自动饮水器,每头一碗,饮水时乳牛用嘴一吮,水即自动流出,不用时嘴一抬,水自断。牛舍的食槽低于牛床,饲料和粗饲料分别喂给,每日三次:早上、下午先喂草后喂料,晚上先喂料后喂草。饲料标准和舍饲方法系沿用美国的,主要精料是麸皮、豆饼、玉米粉等,喂时再掺加食盐、骨粉。精料的喂量跟季节与牛体的强弱有关,夏天与体弱者多喂,冬天与体强者少喂。

牧场十分重视奶牛的优选和更新。对所饲养的奶牛,日产奶40斤以上的留下,其余的卖掉。为了选优繁殖,牧场曾从青岛购进一头荷兰纯种公牛,取名"北洋号"。1935年又从日本皇家牧场运来公牛一头,取名"东洋号"。牧场的牛严禁对外交配,所产公犊大部宰杀。对高产母牛要求三年产二胎,一般的一年一胎,这样,母牛体魄健壮,既多产奶又繁殖优量后代。牧场当时每日可产奶800斤左右。为了提高饲养管理和挤奶技术,经理武芳林也亲自学习和掌握美国畜牧科学资料与乳牛饲养标准--这就是它的畜牧圣经。牧场规定,奶牛的买卖要经理批准,牛籍薄由经理掌握。

牧场对卫生要很严,饲养员身穿白大褂,工作服每人两套,轮流换洗。牧场还聘用了日本井贞次朗为兽医。由于一直对牛瘟、牛疫的防御工作很重视,所以未发生过大的意外损失。

牧场对消毒工作要求也很严格。奶桶奶瓶用蒸汽消毒,牛奶经药棉过滤后,倒入双层消毒锅,用自动纪录仪控制。热至145~148(华氏),保温办小时后,再经冷排冷却,自动装瓶,打盖封罩(罩上印?quot;五大"商标、出厂日期等)。牧场十分重视奶品质量,如有异味,绝不出售。牧场用水,系场内挖掘的地下泉水。牧场还建设了水塔,敷设了地下管道。因牧场卫生设施较好,符合当时有关乳品卫生的规定,所以在评比中曾获得华北第一。

牧场规模虽然不大,但牛奶周转环节非常紧凑。每天挤奶三次,送奶三次。第一次在凌晨两点消毒装瓶,四点发送奶;第二次是上午八点,牛奶送出的便送出,不能送出的就存入冷藏室做成奶皮、奶油;第三次安排下午四点。送奶员兼送奶皮、奶油和其他奶制品。为了方便用户,凡订奶者皆送奶道户,送奶时间有时也根据用户要求安排,用户或特别用户,电话通知后立即送到。用户奶款,每日记账,按月结算。

牧场对送奶员地要求是:有一定的文化,身体健康,忠实可靠,衣着整洁,谦虚有礼,不准吸烟。而且还要求送奶员讲述有关牛奶的常识,如牛奶的用法及变质过程等,以便为用户服务。送奶员的衣帽由牧场发给,冬绵夏单,深蓝色,帽子上带有"五大牧场"字徽。

牧场经营日益发展。1935年以五大股为基础核定资金,每股为4500元,共计22500元。同时,教育界人士来牧场投资者络绎不绝,数额达50000元之多。由于资金富裕,1935年又在南京开办了一个牧场。1937?quot;七七"事变前,牧场奶牛存量达50余头,日产奶1200斤左右,职工30人。

抗日战争时期的"五大"牧场

"七七"事变后,为了保护人畜安全,牧场移至南山谷利,为了稳定职工情绪,发给护场人员每股100元的优待股分。这时,由于战乱,牧场处于内外交困地步:外人储蓄无力偿还,乳品积压,经济拮据,无法维持人畜的生活。为扭转这种困难局面,牧场在经二伟四路开设了一个乳品门市部,经销热牛奶、面包等,经理当服务员招徕业务。牛奶冲鸡蛋、烤奶油面包、烤果酱面包、热点心、煎炒鸡蛋和各种炒大米饭。

1943年,济南同利牧场因管理不善倒闭。"五大"牧场利用在同行业公会中的权力,接管了同利牧场。对原同利牧场设在经三路的同利食堂,予以投资扩办,并聘请律师李蔚林为经理。同时,牧场还以半价收购同行业十几家小牧场每天剩余的牛奶。这样"五大"牧场的奶牛已近200头,日销奶3000斤至5000斤。

济南解放前后的"五大"牧场

抗日战争胜利后,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时局不稳,市场萧条,"五大"牧场的情况急转直下。1948年4月,武芳林、高霁轩、李蔚林等人搜罗了牧场多年储备的黄金、布匹喝其他贵重物资,携眷逃往台湾。牧场由于财务被武、高等人南逃时带走,有遭受国民党驻军的破坏,人畜生活无着,奄奄一息,职工多数逃散离场。

济南解放后,徐眉生随省府来济,并受工商局委托,设法维持牧场。于是他聘请邱维周、周寿文为牧场经理、副经理,多方借贷,使牧场得以维持。

1950年初,牧场改为公营,徐眉生将自己的股金捐献给政府。当年10月,牧场由发还为私营,并召开股东会议,公推李济苍为"五大"牧场董事长,徐眉生、武连九、高效乾、胡绮君(女)为董事。

1955年,"五大"牧场资方力求公私合营,经政府批准,9月份牧场并入市畜牧公司。合营时职工60人,日销牛奶5000斤。

据佳宝老职工吴中东先生介绍:"1955年前后,以'五大'牧场为主要组成部分并入山东军区机关、铁路部门的部分奶牛,有从东北秋林农场购买的80头奶牛(吴中东先生是随行的饲养员),经公私合营组成济南市畜牧公司"。

计划经济时代的济南畜牧公司和济南牧工商公司在五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三十年中,企业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在1956年改名为济南牧工商公司。逐渐形成三个牧场和两个牛奶加工厂(即济南乳品厂和牛奶食品厂)的格局。从生产至销售整个过程都按步就班的执行上级下达的计划,饲喂水平、加工规模、产品种类等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发展的速度极为缓慢,仍然停留在较为原始的手工作坊式的状态。在那个特定的时代,能喝上牛奶的人寥寥无几,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消费群体--婴幼儿、重病患者、老干部等,一般人是喝不到也喝不起牛奶的,牛奶也被人们视为高级营养品。有一位老年消费者,这样回忆他当年泉城路排队为孩子购买牛奶的情景:拿着托人办的牛奶证在日出前排了很久的队后,等到他这里时,仅剩一瓶了,而且由于包装不严已撒了三分之一。当他试图在换一下时,女服务员脸色难看的高声说:"爱要不要,不要这半瓶也没有了。"于是他赶快接过来,因为家里孩子还等着它来充饥。这段回忆很典型的到处了那个年代牛奶销售的特征,可以说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随着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公司的发展逐渐收到了严峻考验。旧的思路和模式已严重的制约了公司进一步的发展,农民个体养牛迅速发展起来,他们开始以灵活的方式出售生鲜牛奶。至九十年代初期,企业的发展受到了重重困难。

注:本文部分摘自李济苍先生遗作《一济南"五大"》(济南市志资料),由王庆华编写而成。李济苍先生是"五大"牧场的老职工,建国后任济南畜牧公司副经理,1985年病逝。

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望高人指点

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望高人指点

这些资料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比按照公司法办公司门槛要低得多,比如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就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金,有三万元的要求,这就是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

那么我们如何办合作社呢?刚才讲到,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可以联合起来办合作社,但是办合作社要依照法规的规定来办,法律的规定:

首先是个条件的规定。

法律规定了五个条件,第一个就是合作社要有五名以上的成员,这五名以上的成员就是说,合作社成立的时候,至少得有五个人作为你的社员,在这个合作社的成员当中,法律规定,农民要占主体,因为我们是农民的专业合作社,所以农民不能够太少,农民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占80%以上。我们的法律也允许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为了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也是为了鼓励龙头企业以及一些为农服务的社会团体组织,真正地帮助农民把合作社办好。

所以法人成员在法律上是有一个限制的,就是不能超过5%,这是个高限,当然如果你要是成员不到20人的时候,法人成员法律规定,只能是一个。

第二一个条件就是你要制定一个章程。章程是合作社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合作社的许多大事都要有章程来规定,比如说(对)成员的入社条件的要求,合作社盈余的分配,亏损了怎么办?等等这些大的事情,都要由章程来规定。

第三你要建立一个组织机构。这个组织机构按照法规的规定,有一个是必须得设立的,就是合作社的理事长,因为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将来要成为一个法人,谁来代表合作社呢?就是理事长,其他还有一些几个,比如说理事会、执行监事、监事会,这些都由合作社自己来选择是否设立?为什么法律做这种规定呢?因为合作社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可能规模还很小,设立过多的组织机构会增加管理成本,也会增加办事的程序,这样的话,不利于合作社高速度和高效力的发展,法律把这个其他这些组织机构的设立的选择权,交给了合作社自己,由农民自己来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第四个条件,合作社要有一处住所,还要起个名字。住所就是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场所,当然这个住所可以是合作社自己建立的一个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租用的一个场所,甚至也可以就在合作社领导人的家里来办公,这个都由合作社自己来决定,但是要写在章程里,起个名字就是合作社可以起一个字号,合作社登记以后,成为法人,就可以用自己的名字去订合同、去办贷款,从事经营活动了,这是名字的作用。

关于给合作社起名字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就是我们过去有一些合作社,已经办了很多年了,它过去的时候可能是叫协会,也可能是叫中心,经营得很好,这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如果它按照法律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登记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把它原来的名字改掉呢?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要求,那就是说也可以保持原来的名称,我还叫协会,还叫中心。因为我以前在多年的经营当中,已经积累起了一笔无形的财富,比如说信誉,比如说我的字号的价值,如果法律规定,让农民改名字的话,可能会对农民的这笔资产造成一些损失,使农民受到影响,所以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要求。

第五要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法律没有要求加入合作社的社员必须得出资,是否出资?用什么方式出资?比如说分期出资,以缴纳会费的方式出资,用货币或者实物来出资,这些都是由合作社的章程来规定的,也就是由农民自己在成立合作社的时候来决定的,但是如果你有出资的话,一定要记载在章程当中。

法律为什么对出资做这样的规定呢?因为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可能是不一样的,兴办的时候,有一些合作社可能就需要比较大量的资金,有些合作社可能需要资金量比较小,也有一些合作社,可能根本就不需要出资,有五个种菜的农民,要成立一个蔬菜销售合作社,我们家里都有自己已经种好的菜,我们就是要成立一个合作社,共同地把这个菜卖出去,那样的话我们现在成立合作社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出资呢?有可能就不用,比如说我们五个人把菜给集合起来了,现在我们五个人选一个代表去,比如说去北京的某个菜市场去卖,我们家里头自己有农用车,或者说我们五个人联合起来租一个农用车,这些我不一定都得出资,我就可以把菜拉到市场上去卖掉,回来以后,我们挣了钱,我们再进行分配,当然我们也可以从我们挣的钱里边逐渐地去积累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所以说法律对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做了一个比较宽松的规定。

法律规定的第二个程序就是你要开一个设立大会。成立合作社咱们不是说,随随便便说我们成立就成立了,你得有一定的形式。法律的第11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的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有它自己的职权,制定章程,这个章程要有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它可以选举产生合作社的理事长,如果你要成立理事会、监事会的话,它的成员也用这个设立大会来选举产生。其他的重大事项也是由这个设立大会来决定的,这是我们要召开一个设立大会。

第三个程序就是要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办理一个登记的手续。有一条可以让大家放心,就是不用担心登记的费用问题,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了,办理登记是不收费的。只有经过登记,合作社才能获得法人的资格,什么叫获得法人资格呢?就是获得登记了以后,你就可以用合作社的名义,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了,并且你的这些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办完了这三个程序,就是我有符合合作社的条件,我召开了设立大会,我进行了工商登记,合作社就算正式成立了。

当然有一些不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组织,比如说农民技术协会,以前已经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在本法实施以后,你仍然还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按照社会团体法人来进行管理,不需要变更成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登记和不登记是不一样的,登记是获得法人资格的一个必经的程序,只有登记的组织,才能够取得法人资格,没有经过登记的组织,就没有法人资格,所以如果我们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尽量地去进行工商登记,当然也有一些不愿意进行工商登记,那么的话,不进行工商登记有什么问题吗?不进行工商登记你的生产经营活动当然也可以进行,但是和进行登记的就有一些不一样。比如说你如果以合作社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你没登记,那么的话,将来发生纠纷,法规可能就难以保护你。

如果你不登记,就不能以合作社的名义去申请商标注册,同样也不能以合作社的名义去办贷款。

可能有些农民兄弟还关心,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的,那我自愿办起来合作社了,那么我退社自由不自由呢?我如何退社呢?在这一方面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说一个养牛的农民,他过去参加了一个养牛的合作社,现在他要进城去打工了,我不想养牛了,我想退出合作社,怎么办呢?要办什么样的手续我才能退合作社呢?首先我们要强调一点,加入合作社是农民的权利,退出合作社也同样是农民的权利,所以说你退社的时候,是你行使你的权利,你行使你的这种权利不需要任何批准,只要你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相关的手续就可以。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第一,如果你是一个农民,我要退出合作社,那么的话,你应当在每一年度,你们合作社的财务年度结束之前的三个月,向合作社提出;

第二,如果你是一个法人的成员,那你应该在六个月以前向合作社提出,只要你一提出,实际上你就是等于已经退出合作社。

由于你是在一个经营年度的中间退出合作社,所以你原来与合作社订立的一些合同,你对合作社承诺的一些义务,可能还得按照你们当时章程的规定,和你对合作社的承诺继续履行。在退社的时候,合作社成员账户里面所记载的,成员的财产,都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退还给退社的成员,当然在退还的时候,所谓按照章程的规定,就是有可能你要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和债务责任。

这个比如说,你入社的时候,入了一千(元)钱,在你退社的时候,有可能你的财产没有变动,还是一千(元),那么的话就退给你一千(元),当然也可能合作社经营得比较好,你的一千(元)变成一千二百(元)了,那么的话你退的时候就有可能退回一千二百(元)。当然如果合作社经营的不好,发生了亏损,或者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你的一千(元)变成八百(元)了,或者六百(元),那么的话,也只能按照这个减少的数额退给你了。

保护农民成员的利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这可能也是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在这方面法律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就是合作社首先要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一个成员账户。

合作社成员账户的作用主要有两个:

第一就是要明确合作社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一个就是要以账户为依据作为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根据。

合作社成员账户按照法律的规定,它主要记录三项内容:

第一就是成员在加入合作社时,对合作社的出资;

第二是要记载这个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期间合作社提取的公共积累,量化为这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是要记载这个成员在合作社期间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情况。

为什么要规定成员账户呢?或者说为什么规定成员账户是保护成员的利益呢?就是因为这个账户它明确了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我们知道,过去我们搞过合作社,后来又发展成人民公社。当时,我们说人民公社是一大二公的制度,是吃大锅饭的制度,在那个人民公社里,人民公社的社员和公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不清楚的。为了打消广大农民群众对于办合作社,是不是又要重新归大堆儿,重新搞一大二公的顾虑,所以法律里面规定了一个合作社成员账户的制度,这个账户的性质实际上就是说,合作社的社员在合作社里边有多少财产,要记录在这个账户里面,这样就明确了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合作社的成员是以它的账户记载的财产为基础对合作社承担的有限责任的。合作社账户的制度也是国际上合作社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我们做这种规定也是为了与国际接轨。

第二一个方面的规定就是合作社的盈余如何进行分配?

合作社为什么有盈余呢?我们以一个销售合作社为例。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合作社可以把农民成员的这些农产品给它集合起来一块儿卖出去,规模大就有可能降低销售的成本,同时因为规模大也有可能以更好的价格卖出去,这样就形成了合作社的盈余。

比如说某地种栗子的农民,在加入合作社之前,一家一户向收购栗子的商贩出售板栗,当时的价钱很低,为什么?因为一家一户的农民产品的产量很小,你一个一个地去和小贩说价格,就不容易把价格提高,合作社成立以后,当地的栗农纷纷加入合作社,栗子集中了,产品都集中到合作社了,合作社就可以选择价格比较高的商贩去出售这个栗子,甚至合作社它可以将栗子直接去卖给加工企业,这样的话,栗子的价格明显地提高了,合作社为农民赚了更多的钱,赚来的这些钱应当如何分配呢?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些钱的赚取主要的是由于产品规模的扩大,也就是说,是由于农民向合作社提供了产品,所以才能够赚这些钱,这是利润的主要来源。当然在合作社的这个利润的形成过程中,也离不开农民入社时,积聚的资金形成的资本的作用,因为合作社要收购产品,必然需要一定的资金,当然这资金也有可能是贷款取得,当然农民如果入社的时候,提供了比较多的资金的话,可以更加降低合作社的营销的成本,所以盈余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农民提供了产品,另外一方面是由于农民为合作社提供了资金。在法律规定合作社盈余如何分配的时候,充分考虑了这两方面的因素,所以在盈余进行分配的时候,一方面要考虑到农民与合作社,为合作社提供产品的这种交易的行为,另外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合作社的成员,在加入合作社时,为合作社提供的资金的作用。但是哪个方面为主呢?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农民不向合作社交售产品,你有再多的资金,你也没有东西可以卖,所以在利润形成过程当中,这个产品的作用是最大的,因此法律规定,在盈余分配的时候,要有一个比例,这个比例是以农民向合作社交售产品为主的,也就是说,盈余分配的时候,要与农民与合作社之间的这种交易量或者交易额为主要的分配依据。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第37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法律关于盈余分配,四六开这个原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对于这一条的规定,我们首先要注意到,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的这个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什么叫做按照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呢?

比如说合作社在今年出售农产品的时候,赚取了一万元的纯利润,这一万元的利润在分配之前按照法规的规定,可能要先做两件事情,第一就是要去弥补亏损,这个亏损可能是以前的亏损,第二一件事就是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这个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是由章程规定的,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合作社可以提公积金,也可以不提公积金,在做完这两件事情以后,剩余的部分就是可分配的盈余了。

还以刚才的一万元为例,可能完成了上边两项工作以后,剩下的是一个六千(元)钱,这六千(元)钱就是可分配盈余,六千(元)钱怎么分配呢?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成员的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或者交易额来进行比例返还。什么叫交易量呢?有些农产品可能在社员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时候,就是以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了多少斤来记载的。也有可能是以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产品的时候结算价格来记载的,如果以交售了多少斤来记载就是交易量,如果以交售时候的价格记载就是交易额,按照交易量或者交易额返还给社员的这一部分的比例,法律规定,不得低于60%,什么意思呢?就是我们有六千(元)可分配的盈余,如果按照60%比例返还的话,就是六六三千六百元,当然这个比例,合作社的章程规定,可以提高这是法律授予章程的权利,但是任何一种分配,任何一个合作社,在进行这种比例返还的时候,这个比例都不得低于60%。这是法律的基本含义。比例返还的意思是什么呢?比如说这三千六百(元)钱要返还给一百个成员,这一百个成员交售的产品可能是一共是一万斤,这一万斤里面,每一个成员交售的数量是不一样的,有人多可能有人少,比如说有一个成员占了10%,另外一个成员可能只占1%,那么的话,按照比例返还就是三千六百元的10%,要返还给一万斤的这个10%的成员。那么的话,交售占了一万斤1%的成员,他在分配的时候,就只能在三千六百元里头按照比例返还,取得1%的份额,这是按照比例返还。比例返还之后,剩余的那一部分可分配盈余就是分红的形式,返还给成员,在这个返还的过程当中,也有几个问题要注意,第一返还的依据是什么呢?它的计算依据就是这样构成的,首先是要把成员账户记载的财产份额计算出来,第二要把国家补助或者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给每一个成员的份额,把这两部分加起来作为向成员进行分红的一个依据。

还是以刚才六千元可分配盈余为例,我们已经有三千六百元作为比例返还给成员了,那么剩余的这一部分还有两千四百元是要分红,以分红的形式返还给成员的,这两千四百元的分配首先要考虑成员账户里边记载的成员在合作社当中的财产份额,比如张三他在成员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占合作社总财产的5%,那么的话,他以这个为依据,分红的时候,要返还给他的就是两千四百元的5%,当然如果这个合作社他同时还接受了国家的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并且形成了财产的话,那么这一部分财产也要按照每一个成员平均量化作为分红的依据,还是以张三为例,他原来占有5%,如果这部分财产要是平均之后,加到他的份额之上,他可能在合作社的总资产当中,就占有6%的份额,那么这个6%就是这两千四百元分配给张三的一个依据。

第三个方面的规定是关于财务公开的规定。

财务公开是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所谓财务公开,就是有关合作社经济活动的情况,成员有权去了解、去掌握。关于财务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第一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每年财务年度终了之前,制作相关的财务报表,包括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之前的15天以前,放在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第二方面的规定是合作社的成员有权查阅合作社的这些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

第三个方面的规定,是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编制了这些财务报告之后,要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且获得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批准。第四个方面的规定,是关于合作社财务的审计。每年的财务活动合作社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要负责进行内部的审计,如果没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话,这个审计活动就是由成员在查账的时候,或者是在成员代表大会审查报告的时候进行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也有权决定对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委托有关的审计机关进行外部审计。这些财务公开的规定,核心的内容就是一个,要保证农民成员的知情权,要让农民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我这个合作社进行经济活动的情况,只有成员充分地了解和掌握了这些经济活动的情况之后,才有可能进行真正的民主的管理。

第四个方面的规定就是关于民主管理。

合作社是成员自愿的组织,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兴办的,农民在其中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合作社是农民拥有的一个企业,农民对于合作社的重大事项有充分的管理的权利,这就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本含义,关于民主管理法律主要是这么几个规定:

第一个是关于(设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规定。

法律的第22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八项职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修改章程,选举罢免合作社的领导成员,决定合作社的重大经济活动,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等。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是有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组成的。如果合作社规模比较大,合作社的成员大会也可以决定合作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情况下,成员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利是和成员大会一样的。当然成员大会在决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时候,对于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也可以做一些限制,这是关于成员大会的规定。

第二就是关于表决权的规定。

合作社是社员自己的组织,社员在合作社当中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是什么?法律规定,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成员大会当中的表决权是一人一票,这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础,充分体现了合作社的成员在合作社当中地位平等。

在保证合作社成员一人一票的表决权的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设定了另外一个制度,就是附加表决权制度。

附加表决权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在一人一票的这个基本表决权之外,合作社还可以设立一个,受到限制的表决权。

这个制度的设立,主要是考虑到(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有一些成员对合作社做出过比较大的贡献,为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他在一人一票的这个基本表决权基础之上,他还可以享有一定数额的附加表决权,但是法律对于附加表决权的数量有明确的限制,就是每一个合作社设立附加表决权的话,不得超过我这个合作社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例如我这个合作社有一百个成员,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就是有一百票,如果我们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决定,本社设立附加表决权,这个附加表决权最高不能够超过20票,如果我设了20票的表决权,那么的话,我合作社总的表决票就是120票。

第三就是表决,表决是行使民主权利的最主要的形式。

在合作社法中,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有明确的规定。成员大会进行选举或者一般性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决定的是修改章程,或者说合并、分立、解散、那么的话,这种决议应该有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有了成员大会,有了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有了对于表决权行使的规定,农民成员在决定合作社一些重大的经营事项的时候,就有了充分的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这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础。

关于保护农民权益的,保护合作社成员合法利益的第五个方面的规定,就是法律对于合作社管理人员侵犯合作社财产的行为,要受到了法律制裁也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

法律的第29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能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第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如果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各位观众,我们用了两讲的时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做了介绍,主要的目的是要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我们如何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我参加了合作社之后,如何在合作社内,行使民主权利?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有很多重要的制度,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没有一一介绍,比如说这部法律规定了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基本的原则,还有另外一些制度,比如说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等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仅仅是农民如何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它也是一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各自的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我们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以及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扶持服务之下,广大农民群众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会有一个大大的提高,我们也希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今后和谐社会的建设,新农村的建设,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发挥越来越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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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研究

(以江苏地区为例)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就出现了合作化的态势,且随着时代的推移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变化。这个变化过程大致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家庭承包制五个阶段。从农业互助组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到了高级农业合作社,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农业合作组织,而有了“国家的集体所有制”的成分,人民公社则是典型的“国家的集体所有制”,不适宜用源自西方的“合作经济理论”来加以分析。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指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农村出现的各种新型的农业合作经济形式,据农业部的调查显示,我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至2003年总数已达140万个,其中具有一定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有14万个,基本覆盖了农村生产的方方面面。2003年1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了立法规范。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将在更加规范的框架内蓬勃发展。

目前,学界和政府部门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最广义的理解,包括了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二是较广义的理解,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是狭义理解,仅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并且把农业合作社界定为“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

本文取大多数学者认同的看法,将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界定为世纪之交的中国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目前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各种农业合作社,一般是由从事某一相同专业生产的农户为了实现产前产后的合作,通过入会交纳会费,实行信息共享、设施共用、协调行为以保护会员共同利益的经济组织。一类是股份合作经济,这类合作经济兼有资金入股和劳动合作的性质,在分配上实行了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返还相结合。

当然,也有学者研究指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不是与合作社并列的合作经济组织,而是农业合作社的一种具体形式,类似于美国北达科他州的“新一代合作社”。这种看法与本文的研究并不矛盾,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和农业合作社都属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根据上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符合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条件,因为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遵循自愿原则,不承认个人产权。农民协会也不能笼统的归入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因为有的农业行业协会是非营利组织,并不直接从事经营,参与市场竞争,只单纯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实行行业自我管理。但对于对内提供非盈利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的组织结构比较严密的农业行业协会,其性质接近于农业合作社,应将其归入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范畴。

二、江苏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一)总体情况

江苏是全国农村经济发展最好的省份之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江苏发展的势头非常迅速。据省农林厅最新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4月,江苏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6010个,成员186万人,带动农户284万户。而2004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拥有固定资产净值23.6亿元,所有者权益37.4亿元,当年销售额208.6亿元,盈余30.3亿元,返还二次分利和股金分红共7.4亿元,平均每个社(会)员得227.2元。全省年经营额超过亿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539个,拥有注册商标897个。

苏南由于经济较为发达,各项农村事业的发展也比其他地区超前。如在常熟农村,以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为代表的股份合作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较快发展。具有代表性的有新港李袁、董浜永安的农业土地股份合作社,梅李梅北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虞山镇尚湖特种水产股份经济合作社,大义、何市、沙家浜奶牛专业合作社、古里南渝水产、任阳卫丰银杏、王庄邓村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等。全市现有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186个,人社农户3.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5.2%;实现总收入2.83亿元,入社农户户均8086元,其中以农民为主体、依托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项目发展起来的专业合作组织85个,入社农户2524户。2005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总收入1.15亿元,纯收入3164万元,按股分配和按销售进行二次分配额达1214.5万元,加上社会直接经营净收入,入社农户户均收益8774元。苏州市吴中区全区累计组建和正在筹建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已达110家,入股(社)农户1006户,农民169397人,占全区农民的46%,其主要类型除了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以外,各种股份合作经济形式是其亮点,主要有土地股份合作社,全区有2家,入股农民26414人;社区资产股份合作社39家;物业股份合作社29家,吸纳农民入股资金18144万元;休闲观光农业股份合作社2家,入股农民2877人。

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对于提高江苏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拓延产业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业家庭经营与大市场对接的有效途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应了我国农业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生产规模的不均匀性,曾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它作为一种基本的经济制度在我国将长期存在。但随着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暴露出其与市场对接的缺陷。个体农民必须同时面对买方和卖方两大市场,因为他们个体的力量相对较小,对整个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而在一般的产销结合的“公司+农户”的形式中,由于农民的家庭分散生产,组织化程度低,农民只能获得公司所定立的收购价,市场盈余无法享受,而市场的风险却常由农民来承担,因此,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使农民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能够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开展专业化合作,使单个农民联结成有力的群体,获得协作的生产力,形成足以抗击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竞争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能够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保护农民的市场利益。例如,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农民以生产和销售水芹为生,但是常常遭遇菜贩子压菜价,好菜卖不出好价钱,2005年7月,该镇成立了大圣水芹合作社,经过一年的运作,合作社销售额达到160万元,实现净利润6.91万元,除去提留的公益金、公积金和向社员收购水芹的二次返利,按股分红近5万元。社员中通过向合作社销售水芹以及合作社的分红,年纯收入最高的达到7、8万元。

2.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落实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提高农民科技素质的良好载体。长期以来,分散的农业生产使得农业科学技术的传播较为困难,农民的技术支持主要靠自学和邻里亲朋间的传播。农民依托经济组织进入市场,通过横向一体化的规模经济和纵向一体化的加工增值,有利于现代科学技术和大规模农业机械的应用和推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业科学技术广泛进入农民家庭的重要载体。

现代市场对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质量安全提出了高要求,农业从业人员科技素质的提高已成为影响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积极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和生产技术能手对农民进行科技知识的培训,对生产活动加强指导,制定和实施农业生产技术规程,要求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创建产品优势品牌。同时,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有利于制定同业技术标准,在统一标准下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实现标准化生产。例如,常州市芙蓉镇有养奶牛的传统,最初,奶牛是由农户在自家房前屋后散养的,牛奶质量有好有坏,总的质量不高,因此出售时常被乳业公司限量、降价,造成损失。2005年,奶牛合作社通过筹资建成被称之为“奶牛公寓”的标准牛舍,社员饲养的奶牛全部住进公寓,社员根据技术人员的指导,按标准化生产规程进行饲养管理,喂按科学饲养要求统一配制的饲料,统一打防疫针,按时喂料,按时挤奶,集中处理养殖污染。社员将牛奶交给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销售给光明乳业集团。这样既提高了奶汁质量,又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效益。据该合作社计算成本,按标准化程序生产,奶牛饲养成本降低20%,奶价提高15%,社员收益增加45%左右。

3.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的积极保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利益的公正代表,是农业产业化的有效组织形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可以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与大企业对接,又可以自办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民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是外部市场交易关系,而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了共同利益形成的合作与联合的关系。农民成员通过合作组织不仅能够稳定地实现农业生产的价值,还可以获得股利和按交易额进行的二次返利。加之合作组织与其它公司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投资参股进行对接,使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民成员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民通过组织起来,实行专业合作,一方面扩大了专项生产规模,极大地挖掘了农民的生产潜力,提高其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通过收购把同类产品集中起来,统一进入市场,延长了农产品的产业链,创造了产品附加值,更有利于将优良产品申请商标注册,培育产品品牌,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据不完全统计,在列入江苏省级示范考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社员,比非社员一年可多增收近100元。

4.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农户的重要桥梁。由于我国农业的广泛分散性,使政府的调控政策难以面对千家万户的个体农户,而合作经济组织正好可以充当政府在实施各项农业政策时通向农民的桥梁,政府的宏观调控信号可以通过合作组织实现更有效的传递与推行。一方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提高了农民的话语权,可以积极开展与政府机构的对话,反映广大农民的意见和要求,从而为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依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党的农业政策有效地传递到千家万户,从而提高政府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有效性。

(二)组织模式及绩效分析

从组织形式看,目前规范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会员制的农业合作社,指通过农户人会,交纳会费而共享信息、共同利用设施,协调会员行为,保护会员共同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交纳的会费,运用会费采购设施、提供良种以及农业技术服务。例如句容县“春城”葡萄合作社,入社的农户由社里统一供苗、统一施肥、统一防病、统一品牌、统一包装。合作社目前主要品种为日本巨峰系列,亩产在800—1000公斤,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或者超过国际标准。目前产品已远销香港、深圳、上海、苏州、南京等地区和大中城市,每公斤售价10—14元,比普通品种葡萄售价高一倍以上。这类合作社一般建立在当地存在有特色的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生产基础上,主要功能是承担一家一户做不了的事情。但通常受到地域性的限制,规模较小,且资金来源单一,发展有限。

另一种是农业股份合作经济或农业股份合作社。它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整合了股份制的一些优点,以自然人或法人的资金、实物、技术等形式入股,联合经营,提取公共积累,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双重特征,但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制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股份制。它与股份制企业至少有三个重要差别:一是在合作方式上,既是资金的联合,又是劳动的联合;二是在股份配置上,是劳股结合制,不允许少数人控股;三是在分配方式上,既实行按劳分配,又实行按股分红。例如苏州市吴中区的休闲观光农业股份合作社,主要利用当地丰富的山水旅游资源,将果农的土地、果树折价入股,组建休闲观光农业股份合作社,或者在茶叶合作的基础上,吸收社会资本,推出餐饮、住宿、垂钓等品茶、赏茶项目,成立休闲农业股份合作社。截至2005年底,该区共成立两家此类农业股份合作社,入社农民达到2877人。农业股份合作社与普通股份制企业比较-接近,因而能建立起类似于企业的治理结构,并且能解决资金不足对组织规模的限制。但由于它们毕竟不是规范的企业,普通股东难以有真正的话语权,投票权往往流于形式。有的规定股权不能转让、买卖、抵押、甚至不能继承,因而是一种残缺的产权。

从发起动因来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以下四种:

1.“大户”发起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业生产专业化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主要集中在一些商品性较强的经济作物领域,如水果、蔬菜、水产养殖等。通常是由生产大户和技术能手等骨干发起成立,目的是将当地从事同一作物生产的农户联系起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这类合作形式的主要特点是存在着明确的组织核心——生产大户。在寻求交易时,生产大户从自己的利润最大化角度出发,会尽可能地签订有利于保护生产者合法权益的贸易合同,其他相对规模较小的农户也会在交易中受益。这类组织符合我国农村分散居住和家庭亲缘观念的特点,内部管理和监督依赖于“地缘性”和“亲缘性”,是目前存在数量较多的组织形式。但是这类农民自发的经济合作组织由于没有政府的直接支持,在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上都受到一定影响。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如农业、工商、税务等对组织的多头管理很不利于其发展。此外,其运作基本依赖与掌控在生产大户手中,对生产大户的要求很高,制度也不够完善。

2.“龙头企业”牵引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的功能就是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生产农户之间架设桥梁,一般采用“公司+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其特点是“龙头”伸向国内外市场,“龙尾”摆向千万家农户,充分利用龙头企业的市场优势,把生产、收购、加工、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联结起来,形成紧密的产加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这种合作经济形式促进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能充分实现专业化分工的好处,是目前实现农业产业化采用较多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但龙头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存在着对接障碍,主要表现在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和诚信缺失。“龙头”通常是加工、流通企业,其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基本上还是原料买卖关系,合作经济组织不能分享生产环节以外的利润,双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处于矛盾状态。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三者是合作关系,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管是龙头企业还是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农户都有可能发生诚信危机,出现“违约”问题。

3.部门扶持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主要是在农委、供销社、科协等经济技术服务部门的推动下形成的,主要分布在一些科技含量高的经济作物种植领域,如药材、特色水果、特种养殖等。这类组织的优势是在技术人才、设备、场地、管理等方面能得到职能部门的直接扶持。缺陷是往往存在着生产大户和职能部门两个“核心”,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这类经济合作组织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4.政府推动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常是村委会、乡镇政府为了充分发挥当地的农业资源优势,推进农业产业化,增长农民收入而出面联合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户而形成的。显而易见,政府的推动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官民”结合的产物,与政府之间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合作经济组织是执行政府农业经济政策和乡村管理的中介和桥梁。这类组织在政治和经济地位上存在一定的优势,但行政色彩较为浓厚,政府部门的经济职能被强化,容易忽略合作经济发展的规律,一旦政府的政策改变,合作组织就会陷入困境。另外,不排除存在地方政府为了突显政绩,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行“拉郎配”组成合作经济组织的情况。

关于公司养牛实施章程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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