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的经营者要素(市场经济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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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产工具和劳动力占有的不均衡以及生产要素的投入在劳动密集型农业中的重要性,促使近代山东中小农户自发地建立起了广泛的劳动互助关系。同时,在雇工经营发展不充分,租地经营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户际互助也获得了发展的空间。在具体的土地经营中,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这种自发式的互助合作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仅是一种维生的手段,还无法真正扩大农业的经营规模。但它却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农户缺乏的劳动力和生产工具,节约了他们的生产经营成本,有利于维持和发展农民的小土地经营。而且,从山东各阶层农户对劳动互助的“选择”来看,中农是开展劳动互助的主体,随着近代山东农民的“中农化”,劳动互助在农民土地经营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关键词:土地经营;互助合作;劳动集约型农业;雇佣关系;租佃关系

中图分类号:F129文献标识码:A

劳动互助是农民土地经营中一种重要的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它不仅是农民生产力水平的体现,更重要的是表现了农民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以往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史研究中,人们都将视线集中在租佃关系与雇佣关系上,而对农户之间自发的劳动互助关系重视不够,甚至完全将其排除在分析视野之外。因此,本文拟将土地占有与土地经营有机联系起来,以生产力和所有制关系为中心,就近代山东农民在土地经营中自发的劳动互助作一番考察。

劳动集约型农业的发展与生产要素的分配不均同时并存

近代山东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为在有限的土地上养活更多的人口,山东农村开始普及两年三熟制的耕作模式,同时配合引种高产的美洲作物,经过农作物种植结构和种植次序的合理调整,山东土地的复种指数和农作物产量大大提高。一些地区的平均复种指数达到了152左右的高水平,这就相当于原有的耕地面积扩大了0.52倍。甘薯、花生等美洲作物的引种也将农作物的亩产量提高了几倍,民国时期山东全省的统计数据显示,甘薯单产平均达到1289斤/亩,折干后(三斤折一斤)还是其他作物的2-3倍,花生单产平均达到274.5斤/亩,而同期的大豆平均单产只有131.8斤/亩。[参考文献

[1]章之凡,王俊强.20世纪中国主要作物生产统计资料汇编[M].王宝卿著.明清以来山东种植结构变迁及其影响研究——以美洲作物引种推广为中心[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1](p148)

近代山东农业种植结构和耕作模式的调整,是在农业技术停滞的条件下,依靠劳动力和资本的大量人投入实现的。这种劳动集约型农业的发展,增强了小土地分散经营的能力和中小农户的经济实力,同时也催生了中小农户对生产工具、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大量需求。然而,在近代山东农村,生产要素分配不均的状况十分普遍,广大中小农户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生产资料短缺的窘境:

耕畜和农具的拥有程度是农民阶层区分的重要标志。大部分富农拥有比较完备的农具和牲畜配置,而中贫农户的生产工具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乏。卜凯调查表明,华北的小农无役畜比重达62%,中等耕地的农户无役畜者占40%,大农户只有4%无役畜。[[2]王建革.传统社会末期华北的生态与社会[M].北京:三联书店,2009.][2](p195)在即墨县浮山后村、胶州湾口薛家岛的大洼村一带的中、贫、佃农只能用构造简单的三角“铁铲”耕地或播种。解放前后浮山村350户人家只有四架耧,而统统归地主富农所有,一般中、贫农户“土地少(只有三至五,七至八亩),不值得买,也买不起”。[[3]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1933.][3](p305-p306)在山东惠民县,耕地规模在10亩以下的小农户拥有的役畜换算成马仅有0.038,经营耕地在40-30亩的农户拥有的役畜换算成马有0.53头,经营耕地50亩以上的农户拥有的役畜换算成马由0.8头。[[4]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北支农村概况调查报告(一)——惠民县第一区和平乡孙家庙[M].昭和14.][4]

从各阶层农户土地经营所需的劳动力来看,劳力的需求与土地经营面积有很大的关系。从理论上来说,富农的经营面积“超出了每个家庭的劳动标准(就是说每个家庭能靠自家劳动耕种的土地数量)”,对劳动力有一定的需求。而中小农户的拥有的土地有限,家庭劳动力充足甚至过剩。但随着近代山东劳动集约型农业和农作物商品化的发展,农田耕作的劳动强度增大,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经济作物的种植,需要较多的劳动人手,中小农户也出现了自有劳动力不足的情况。1935年,在山东每亩小麦一年用人工15个,大豆12个,高粱18个,小米21个,花生24个,棉花60个,烟草135个。[[5]方行.清代山东农村的劳动力市场[M].中国社会经济史论丛[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5](p389)经济作物的用工量明显高于粮食作物。棉花和烟草是近代山东大力发展的两大经济作物,是劳动节约化程度较高的作物。棉花每亩人工投入在二十个左右,在鲁西北棉区,中耕除草的次数达六次,间苗一次,摘心作业达两次。烟草种植不需要畜力,所需的人力更多。在山东,种烟的人工一般约为种玉米的四倍。[[6]胡德琳等.济宁直隶州志,清乾隆50年(1785年)刻本.][6](卷二,卷三十二)随着山东二年三熟制的发展,复种指数的提高,农民的劳动强度是很大的,尤其是五月和九月的“双抢”季节,对劳动力的需求也是很大的,许多即使平时家庭劳力充足的中等农户,在农忙季节也缺乏劳动力。据抽样调查,华北个农业区“与收获时劳力不足者,约占三分之二,栽种时劳力过少者,占四分之一,灌溉时缺乏劳力者,约占八分之一”。[[7][美]卜凯.中国土地利用[M].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1941.][7](p405)

生产工具和劳动力占有的不均衡以及生产要素的投入在劳动密集型农业中的重要性,促使中小农户之间自发地建立起了广泛的劳动互助关系。

二、雇工经营、租地经营对户际互助的影响

农户的雇工经营主要是为了补充劳动力的不足。近代山东农村的雇工经营发展得并不充分,富农和中农多以自耕为主,雇工为辅。莒县三个区13个村的典型调查,在富农经营中家工占劳动总数的64.7%,雇工占32.88%;中农雇工占劳动力总数的1.52%,家工占98.48%。这大致是山东地区雇工经营的一般水平。[[8]华东局政委员会土改委员会编.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山东省农村调查[M].1952.][8](p32)在一些雇佣关系不发达的地区,富农连长工也不雇佣,如流坡坞村富农主要生产是自己劳动,农忙时才雇短工。在雇佣关系发达的地区,富农的家工与雇工的数量大致相当,如海阳泊村,战前富农自有劳力19人,雇工16名。由于雇工经营发展的不充分,农户所拥有的劳动力常常不能满足实际生产需要量。如1937年以前,盐山魏桥村富农的人力,以户平均计算,则缺一半以上,……虽然劳力不足,但二十四户富农仅有五家雇佣长工,有的还雇的是半长工,共雇入三个半长工”。[[9]唐至卿.近代山东农村社会经济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9](p751)胶东的海阳泊村,富农的土地实需劳力46.7人,其自有劳力和雇工加起来共35名,还缺11.7名劳力;中农阶层尚缺劳力5.7人。鲁北的北隋村,中农劳力盈亏相当,富农缺少劳力29.5-45.5个[9](p753)。所以,在雇工经营还无法充分满足劳动力需求的情况下,劳动互助就成为补充劳动力的有效办法。

随着近代山东农业耕作环境条件的恶化,分散的小生产无力抗拒和防止灾荒,为了保证小农的“生存权利”,分成租制逐渐兴盛起来。《获邑审编册》统计,1930年代,山东的分成租制比例占到40.27%。[[10]获邑编审册[J].平淮学刊,1985,(1).][10]另据国民党主计处统计局统计,在1935年分成租制的比例达到50%左右。[[11]国民党主计处统计局.中华民国统计提要[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11](p538-p539)由于佃农贫困,许多分成租是由主佃双方共出农本的,所以说分成制也具有调剂生产资料作用。山东分成租的种类相当复杂,有的是牛具、种子、肥料均由地主出,佃户必须吃份子粮,吃一斗在公堆上还三斗至四斗,其余粮食按对半或佃四业六分劈,草全部或大部归地主,是为佃种地;有的是牛具、种子、肥料由佃户出,有的地主也出一部分农本。有的份子粮,粮草多为平分,牛草归牛,是为分种地。由此来看,在分成租下,除了土地条件之外,农本是决定主佃双方分成比例的重要因素。佃种地中,佃户所出农本较少,所受的超经济剥削很重;分种地中,佃户所出农本较多,超经济剥削就较差或没有。因此,为减轻对地主所出农本的依赖,佃农之间也开始开展互助合作,调剂生产资料的余缺。

三、近代山东农村户际互助的形式与规则

(一)经济状况基本对等条件下的劳动互助协作——合伙使用生产工具和搭套

合伙使用生产工具,是指有的农户之间采取共有农具、共同饲养役畜的互助形式弥补生产工具的不足。在潍县,小农为了配齐役畜、车和犁,往往几家联合,共同购买,共同使用。张姓买牛,王姓买马,李姓买农具,赵姓买大车,在生产中形成合作关系。在山东惠民县孙家庙村,地主阶层不负担任何大牲畜的饲养,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只能在耕地充分的条件下才能单独饲养牲畜。孙家庙村有9户自耕农单独拥有牛,3户自耕农单独拥有骡,3户自耕农单独拥有驴。自耕农单独拥有牲畜达15户,3户半自耕农拥有牛。由于役畜的不足,牲畜共同占有的习惯在自耕农中十分盛行。半自耕农多3户共有,自耕农多2户共有。[4](p124-p129,p146-p149,p167-p196)合伙喂养牲畜的农户一般是平摊购买和饲养牲畜的费用,轮流饲养和使用牲畜,如历城县路家庄的陈姓叔侄每人各出资七十五元,购买耕牛一头。平时两户轮流饲养、使用耕牛,十天一换;农忙时,则改为一天或三天一换。在恩县后夏寨村还有另外一种平摊“伙养”费用的方式,如有三家共同拥有畜役,其中2人出购入费,1人担负饲养费[[12]中国农村惯性调查刊行会.中国农村惯行调查[M].东京:岩波书店,1955.][12](第四卷,p460)。

“搭套”也叫“合犋”,“插犋”等,是农户以一定的人力和畜力与其他农户的人力、畜力共同组成二牛或三牛犋,共同耕种的劳动组合形式。这种搭套的劳动互助组合是“华北平原农作的普遍现象”,清代《登州府志》载:“耕者有春耕,有秋耕,用牛四,谓之一犋。穷民有至四五家合一犋者”[[13]施闰章修,杨奇烈\任浚纂.登州府志[Z],清康熙33年(1694年)刻本.][13](卷八),《莱阳县志》也说:“民有三四家合一犋者耕”[[14]万邦维修,卫元爵等纂.莱阳县志[Z],清康熙17年(1678年)刻本.][14](卷二)。在《华北的小农经济和社会变迁》一书中,作者也介绍过类似的情况,他说:“小农有时两、三家‘搭伙’合并牲口和劳力来耕田”[[15]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和社会变迁[M].北京;中华书局,1986.][15](p155)。

上述两种劳动互助都需要互助双方在经济条件和土地经营规模上大致相当。这种经济条件上的对等原则在上述两种互助形式中是十分必要的。因为,随着近代山东农村的经济状况日益恶化,小农的生活不像过去那样宽裕了,这使他们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不得不斤斤计较。搭犋时,如果两家的经济条件相差太远的话,那么条件较差的一方会因自己“吃亏”而心生不满,这时互助关系往往就会出现问题。正像后夏寨村民的李令义说的那样:“大体是土地相当的人家合犋。这样相互间没有不满,要不然土地少的人家就有不满了”。当然,所谓的“经济条件对等”,也不是绝对的相等。后夏寨的王廷章说:“有同等数量土地的农家才能进行合犋。土地差个二三亩也没有事”,李令义说:“有十亩的农家与只有两亩地的农家不可能一起合犋,这差距太大了。如果我有10亩地,你有5亩的话,你就不想合犋。因为我地里的活很多,比你多出了一倍”。当被问起为什么他和王廷章家各有30亩和20亩土地,仍然在一起合作和很多年,李令义解释说:“双方间的性格、秉性合不合也是很重要的。感情很好,就不在乎土地亩数的差距的事例也有,但很少。比如两家差7、8亩地,也可以。主要是双方没意见,两家人很对脾气,觉得背点理,吃点亏,就不论了。计较这些就不在一处干了”。[[16]张思.近代华北村落共同体的变迁——农耕结合习惯的历史人类学思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6](p170-p171)可见,在劳动互助中,农民心中对彼此之间的“经济差距”都有一个心理上的承受范围,合具双方彼此的感情好,可能他们所能接受的“差距”就越大;而一旦双方之间“差距”超过了他们“合理计算”的范围,即使双方感情再好,互助关系也不能成立。

从参与上述两种互助协作的农民群体来看,大部分地区的富农拥有齐备的农具和牲畜,参与劳动互助的相对较少;较为贫困的贫农和雇农缺少参与互助的条件;只有中农,既有合具的条件,也有合具的必要。如在历城县冷水沟村,拥有、耕种大亩约20亩以上土地的农家,一般都有齐备的役畜、农具,没有和别人合具的必要。另外不到五亩的农家,因为没有足够的农具和役畜,够不上合具的对象。所以一般是拥有10亩左右耕地的农家寻找合适的对象从事合犋”。在路家庄“没有牲口的人家不能合伙”。[12](第四卷,p257)不过,由于山东各地农村的经济条件不同,各阶层农民的富裕程度也不同,山东有的地区的富农和贫农也参与“搭犋”或“伙养”。1943年,在莒南、赣榆两县13个村落的调查中,调查者就注意到抗战之前贫农参与搭犋和“伙养”的情况:“地主、富农的耕畜多为大牛大驴,而中农、贫农则多系小牛小驴,同时多是数家一个牲口或各有一个不成牛犋的牲口,因此农民之间就产生了简单的变工互助组织,如搭犋、或养牛,或以剩余劳力来换取地主、富农剩余畜力”[10](p27)。在社会分化程度较低的惠民县文化区于韩村,甚至是“地主”也要与别家进行互助合作。在村中占地10亩以下的农户一般无力饲养耕畜,一般的中农占地在10-20亩之间者,大多不能独立养一头牛,有的只能自家养一头驴或两家甚至四家伙养、伙使一头牛。全村仅有的两户地主中,只有韩友奎家拥有全套大农具,一牛一驴的搭配也可以组成独立耕作的耕犋;另一个所谓的“地主”韩太臣家,虽拥有一头牛,但仅拥有大农具的一般,显然要与别家搭套耕种[[17]于韩村土地浮财分配登记表[M].张佩国.地权分配·农家经济·村落社区:1900-1945年的山东农村,济南:齐鲁书社2000.][17](p154-p155)。

(二)带有雇工性质的劳动互助——换工和帮工带地

“换工”简单的说就是“以人力换牛力”,那些贫困无耕畜户,常用这种方式向富裕地主换取役畜的使用权。根据《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的资料,山东地区的换工只在农忙期进行,持续的时间不长,且规模不大,只是两户农家之间的农耕组合。村民在换工过程中,秉持着“对等交换”的公平原则,在“合理地计算”田亩、劳力和牲畜之间换算关系的基础上进行交换、互助活动。虽然这种计算不是很精确,但最后的结果都能令双方满意。不过,在人力与畜力换工的场合,这种所谓的“公平”背后隐藏的是畜力占有者对借用者的劳动剥削。而且在“换工”过程中,无耕畜户不但要以劳力来换取役畜的使用,而且在耕种时还要受制于役畜的主人,往往是满足了牛主家的土地耕作需要后,才能耕种自家土地。在莒南县的官地村“一个十二亩的农户用人家的牲口耕地,除支付自己所产全部牛草、帮六个工以外,自己地的耕种还要在牛主之后”[[18]山东分局调查研究室.官邸村农业劳动合作调查[M].1944年11月.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C],第13辑.][18](p190)。“帮工带地”的互助形式在近代山东农村也是普遍存在的。“带地佣工系农民耕地不足,人工有余,又不愿或不能将其耕地出租于人,而自己专当普通长工,乃与居住附近之较大农户商订,为其长年雇工,附带耕种自己所有之田地,而享有其出产。其每年工资之多少与其所带田之多少成反比例。带地佣工的民间惯行在各县又有细微差别,“博兴县雇主对于庸工所带田地之耕种,一如其自己田地之耕种。雇工所带田地出产,全为庸工所有。雇工长年工资照最高价付给,惟扣除其所带田地之全年耕种费。嘉祥县之雇主所扣除之全年耕种费,大约每亩一元五角,所带田地之耕种费达到其工资限度,则不另支付工资。肥城之佣工以不耽误雇主之工作为原则,饮食须自备。清平县雇工所带之田地一切作业概由雇主负担,所出粮食归雇主所有,惟柴草须随所用耕畜为转移。若用雇主之耕畜,柴草归雇主,若非雇主之耕畜,则不归雇主所有。该处壮农每年能耕二十九亩,雇工带地耕种不能超过10亩,高唐县之情形与此相仿。东平县佣工所带地之作业亦同于雇主之地,带地多者不要工资。莱阳县、恩县亦有此带地佣工之办法,莱阳县俗称此种庸工为‘打裏’”[[19]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及供需状况[M],中山文教馆,1935年.][19](p37-p38)。

换工和带地帮工带有雇工经营的性质。在这两种互助形式下,拥有生产资料的富农或地主处于主导地位,而缺少生产资料的小农则处于从属地位,合作双方之间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上述各种劳动互助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农户缺乏的劳动力和生产工具,节约了他们的生产经营成本,有利于维持和发展农民的小土地经营。但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这种自发式的互助合作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仅是一种维生的手段,无法真正实现农业经营规模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首先,农户之间自发的互助合作,一般只有两三户人家参与,规模很小,且缺乏稳定性。第二,互助协作调配的资源大都仅限于劳力、牲畜、农具等传统的生产要素,缺乏先进的技术因素的支持。在农业技术基本停滞的情况下,农户之间的互助协作只能通过追加劳力和资本来提高农田产量,其发展的方向是农业发展的“过密化”,而不是依靠技术进步实现农业增长的规模经济。第三,农户的互助多集中于生产环节,缺乏农业销售、加工等环节的合作。在经济不发达的时期,较小农地经营规模很脆弱,其承受经济波动的能力非常有限,为抵御经济风险,农民应当开展产前、产后方面的合作。然而,近代山东农户的土地经营较为分散,商品经济意识不强,同时也无法承担农业产业化需要的组织成本和制度成本,这就使他们之间的互助仅限于生产领域,并不可避免地深陷于“自己自足的陷阱”之中。

四、近代山东各阶层农民对劳动互助的“选择”

各阶层农民对在土地经营中对劳动互助的选择,取决于他们经济实力以及建立在经济实力基础之上的经营逻辑。

在土地经营中,富农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者,他们力求在土地经营中选择一种最经济的生产方式,合理地进行劳力和生产工具的配置,以提高农业收入。近代山东的富农生产资料比较充足,但由于雇工经营发展得不充分,他们所拥有的农业劳动力不足。为补足劳动力,富农常“利用互助劳动以提高劳动效率”[24](p756):畜力充裕的富农多与缺乏畜力的农户“换工”,在补充劳力的同时也提高了牲畜的使用效率;畜力和农具缺乏的富农,也多参与合犋、伙养等劳动互助。

中农是追求稳妥地经营者。他们一方面追求利润,积极向富农阶层靠拢;另一方面又要保障生产,防止沦为贫农。山东的中农以自耕为主,拥有的生产资料量介于富农和贫农之间。与雇工经营水平比自己高,生产工具比自己齐全的富农相比,中农更有劳动互助的必要;与严重缺乏生产资料的贫农相比,中农在经济条件上具备开展劳动互助的优势。中农的经济地位还决定了他们多倾向于选择不需要太多资金投入且没有超经济剥削的劳动互助,来补充劳力和生产工具的不足。《惯行调查》资料中提到的冷水沟村和后夏寨村,均是中农占多数的村庄[后夏寨村自耕农占86.3%,冷水沟村自耕农91.4%,中农是自耕农的主体,因此,这两个村中的中农占多数]。在这两个村中,搭犋是最普遍的互助形式。后夏寨村“(村民)大部分都合具,一多半。个人解决不了……就得想这个法,差不多90%农家合具”[16](p96)。历城县冷水沟村在20世纪40年代有合具组合八、九十组[12](第四卷,p26)。

对于贫农来说,与追逐利益相比,生存是第一位的。近代山东的贫农拥有的生产资料严重不足,但劳力过剩,他们是雇工和佃农的主体。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贫农参与劳动互助的机会比较少,而且常常是带有救济性互助的受益者或是雇佣性互助下的受剥削者。

随着近代山东小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山东农村结构逐渐呈现出“中农化”的趋势。在1937年以前,山东的富农占总人口的9.5%,占总户数的6.3%,中农占总人口的42.98%,占总户数的36.63%,贫农占41.57%,雇农占2.24%。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富农大约占农户总数的6%,中农约占总户数的20%,贫雇农约占70%左右[[20]段国卿,岳海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山东农民运动简论[J],山东史学集刊,1983,(1).][20]。总的来看,在山东各阶层农户所占的比例中,中农的比例最大,富农和中农比例均大于全国平均水平[20世纪30年代,中国富农大约占农户总数的6%,中农约占总户数的20%。]。土地改革时,中共山东分局对山东274个典型乡村的统计,贫农占总户数的44%,中农占47.8%,富裕中农占0.63%,富农占5.64%,地主占1.35%。这表明山东的中农还在上升。如上所述,中农是开展劳动互助的主体[[21]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计划司.两年来的中国农村经济调查[M].北京:中华书局,1952.

][21](p224)。所以近代山东农民的“中农化”,更加凸显了劳动互助在山东农民土地经营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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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别意酸酸,欢聚心甜甜。——某酸汁饮料广告除钞票外,承印一切。——

今日本店的玫瑰售价最为低廉,甚至可以买几朵送给太太。——某鲜花店广告茶酒饮料

在一天最美的时刻泡一壶最美的茶。——约瑟夫。塔特林茶叶公司一杯在手,唇齿留香。

——滇红枣茶河北青县枣茶厂

仿佛还在晨露中。——朱尔茶叶公司杯中的片片翡翠。——(美)标准布兰茨茶叶公司雀舌未经三月雨,龙团先占一枝春。——龙雀茶叶店洞庭天下水,岳阳天下茶。——洞庭银毫岳阳市巴陵茶厂能进俗家之门,可登大雅之堂。——梅山红茶为惊恐万状的世界提供一帖安神剂。——星辰茶叶公司我们不仅出售果茶,而且出售健康。——宾密特果茶衣带渐宽终不悔,常忆宁红减肥茶。——宁红减肥茶江西省修水茶厂不在乎您昨天的

疏漏,只在乎您今天的拥有。——神叶绞股蓝五叶参茶深圳格兰实业有限公司佳肴无肉亦可,雅谈离我难成。——茶馆茶亦醉人何必酒,书能香我不必花。——北京万和茶楼香分花上露,水汲石中泉。——露泉茶馆熏心只觉浓于酒,入口方知气胜兰。——茶馆春满壶中留客醉,茶香座上待君来。——茶馆四方来客,坐片刻无分你我;两头是客,喝一盏各自东西。——茶亭世界的早晨,都是

雀巢咖啡。——(瑞士)雀巢咖啡公司赞叹不已——从第一口到最后一口。——麦氏咖啡公司篇二:索芙特品牌广告词索芙特品牌广告词

索芙特广告词

xx年12月1日,索芙特这一驰名的中国化妆品品牌,正以一种全新的姿态展现在世人

面前。xx年,索芙特更获得了中国商标总局颁发的“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这个称号也是

国内洗面奶品牌唯一的一个驰名商标,而其连续三年的突破性销售增长,更显现出其旺盛的

生命力和巨大的发展潜力。索芙特广告词

1、用索芙特吧(张柏芝代言)索菲特洗脸瘦瘦脸洗面奶新一代洗脸瘦配方

三步瘦脸

让脸瘦瘦瘦

见好就要收

2、索芙特深层减肥香皂(张柏芝代言)ob专业瘦身

索芙特深层减肥香皂

送腹部苗条霜

同期热卖

3、击退头屑要选索芙特现代汉方(李连杰代言)精粹汉方草本精华强力去屑跟持久

索芙特去屑香波

黑头发用汉方

索芙特持久去屑香波

4、索芙特6级防脱育发香波(古天乐代言)富含复方汉草活性小分子深入防脱育发6大靶点启动头发逆时螺旋功能

6级防脱

让头发焕发年轻状态

索芙特6级防脱育发香波篇三:农产品品牌与营销(刘有法)中华讲师网《农产品品牌与营销》

【课纲】

【主讲人:刘有法老师

实战营销专家、管理咨询专家;“营销九段”创始人;

入选《大师的智慧》100位世界级大师。曾为中国职业经理人高级资格认证、策划师高级资格认证、国家银河培训工程、企业家

mba、总裁研修担任主讲。

【课程对象:

种植业与养殖业老板、农合社社长、农产品深加工合作社社长。

【专题课时:1天

【课程目的:

通过本专题学习,使学员在农产品营销上,确立品牌意识、树立商业信誉、拓宽国内销

售渠道、拉长国际出口短板,掌握有效的营销思路与营销方法,为实现新型农业现代化添加

助力!

【学员收益:

1掌握打造农产品品牌个性使其具有市场魅力;2拓展农产品国内销售渠道并使其有效的维系;3了解开发国际市场的方式进而拉长出口短板;4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为自己所用并创造高价值;5讲求商业信誉使产品在市场不战而屈人之兵。

【专题内容:分五个部分

第一章品牌个性;

第二章渠道伙伴;

第三章策应组织;

第四章商业信誉;

第五章出口外销。《农产品品牌与营销》

【课纲】

第一章品牌个性

第一节定位目标群体

【农产品种植前解决“两个问题”:a从消费观念切入;如:苹果基地:

(日本苹果农庄何以将产品分销不同国家?)b从消费心理切入;如:红菇基地:

(红菇基地产品何以成功打入东南亚国家?)c从消费风俗切入。如:南瓜基地:

(南瓜基地何以成功开发南非国家市场?)

第二节锁定核心价值

【给消费者一个购买的理由:a从产品功能切入;如:花生基地:

(黑花生产品何以走俏国内市场?)如:梨基地:

(梨产品何以在市场快速销售?)b从产品造型切入;如:桃基地:

(桃产品何以市场售价提升10多倍并俏销国际市场?)如:花木基地:(花木产品何以有效提升售价并走俏市场?)c从价值虚拟切入。如:核桃基地:

(山核桃产品何以提升售价并俏销市场?)如:雪桃基地:(雪桃产品何以单个售价1000元?)

第三节打造风格个性a从包装个性切入;

【农产品包装“三定律”:

【美国包装业:如:茶叶基地:

(茶叶产品何以在市场引发消费青睐?)如:菊花基地:(金菊花产品何以有效提升售价并俏销市场?)b从风味个性切入;如:冬枣基地:

(冬枣产品何以突显个性并赢得消费青睐?)如:柿子基地:(柿子产品何以提升售价并获得消费倾心?)c从品种个性切入。如:养马基地:

(养马基地何以单匹售价提升10多倍?)如:养牛基地:(养牛基地何以单只售价提升10多倍?)

第四节追加文化底蕴

【中国经济发展的“四个时代”:a从广告文化切入;如:麒麟瓜基地:

(麒麟瓜产品何以引发消费者的购买兴趣?)如:柚子基地:(香柚产品何以引发消费者青睐?)b从品牌故事切入;如:荔枝基地:

(荔枝产品何以畅销国内市场?)如:桃基地:

(桃产品何以引发市场消费兴趣?)c从产品寓意切入。如:苹果基地:

(苹果基地品牌连锁店何以畅销圣诞节?)如:小番茄基地:

(小番茄基地品牌连锁店何以俏销情人节?)

【附:

a本章要点提示:

1如何解决为谁生产?

2如何给客户一个购买的理由?3如何打造品牌风格个性?4如何追加品牌文化底蕴?b本章小结语:(略)

第二章渠道伙伴

第一节绑定加盟渠道篇四:广告词广告词

三年(2)班刘友明羊额烧鹅:色如红枣,肉嫩皮脆,甘甜可口,咬一口香味四溢。“妈妈!妈妈!我饿了。”

“要吃什么?”“我要吃色如红枣,肉嫩皮脆,甘甜可口,咬一口香味四溢的羊额烧鹅。”“真

会吃!”“记住羊额烧鹅等着你。”伦教糕:晶莹雪白,质爽滑,味甜清香。“要吃就吃晶莹雪白,质爽润滑,味甜清香保你吃了还想吃。”双皮奶:状如膏,色洁白,质感细腻嫩滑,润肺又养颜。你想保留青春吗?要是想就来顺德来吃润肺又养颜的双皮奶,保你回味无穷。荔枝:香甜可口,肉白。

我渴了,想吃水果,要就要吃香甜可口的荔枝,包你吃不够。芒果:又酸又甜,黄肉。唱:“芒果!芒果!我爱你,就像老鼠爱大米,记住又酸又甜的芒果。”篇五:广告语的

知识产权保护

广告语的知识产权保护广告语的商标法保护

广告语,一般是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性文字。广告语的功能,主要是加深消费者对商

品或服务的特点以及商标或生产经营者的印象,使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及其商标和商品或服

务产生认同感。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

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

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

标注册的标志进行了列举,如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标

志。但是,本来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

注册。第十条列举了九类绝对不得作商标使用的标志。大多数广告语,往往字数较多,纯属对商品品质的描述,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要求,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有些广告语如宣传口号,字数虽少,但纯属非独创的表示商

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或句子,普通消费者只认为其是广告宣传用语,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

作用的,也因缺乏显著特征,不能独立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典型的例子是诺基亚公司曾经于

1999年1月7日,将“科技以人为本”的广告短语,在第9类计算机、移动电话等商品上提

出第2021101号商标注册申请,结果没有获得核准注册。此外,以“追求顶峰满足享受”申

请注册在第34类香烟及烟草制品上的商标,以“长城门一开八方好事自然来”申请注册在第

37类电器设备的安装服务上的商标,皆因这些文字属于常用的、普通的广告宣传用语,缺乏

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注册申请被驳回。注册商标审查标准认为,“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短

语或句子,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在3种情形下的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因具备显著特

征,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寻求《商标法》保护。一是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组合成一个整体的。如,在第5类“杀害虫剂”等商品上申请注

册的第3618035号“要扫除害人虫——全无敌”商标、第3618039号“全无敌守护您全家”商标,均属广告语,但显著部分“全无敌”是申请人有一定

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这两句广告语具有很强的显著特征,因此获得核准注册。二是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本身具有独创性的。如耐克公司著名的广告语“justdoit”

就是注册商标。在第35类“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项目上申请的第3142577号“抓

住它,别让它轻飞走”商标也获得核准注册。三是经过长期使用,脱离商标也能具备区分商品来源功能的广告语。以上情形的广告语,经依法核准为注册商标后,即获得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专用权,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擅自使用者构成《商

标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从理论上讲,独创且未成为行业通用语的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经长期商业使用后,独

立具备区分商品来源功能,并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业标识的,即使尚未

核准为注册商标,也可按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对他人未经许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驰

名广告词(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标志,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作商标使

用的行为,该驰名广告词权利人可依《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以及《商标法实

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注册,请求工商机关禁止其

使用。

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经商业使用,独立具备区分商品来源功能,虽然尚未成为在中国境

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业标识,也尚未核准为注册商标的,其权利人仍可将其作为未注

册商标甚至是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依《商标法》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商

标,或依第三十一条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广告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

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

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

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

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

2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

定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

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仅直接

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三)仅由商

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

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

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独创且未成为行业通用的广告语,经实际商业使用后,独立具备区分商品来源功能的显

著特征,相关公众或消费者看到该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后很容易将其与特定经营者相联系,

且该广告语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

该广告语便可作为一种商业标识,或与其他商业装潢元素一道构成整体营业形象或商业外观,

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对于

擅自仿冒此类广告语的行为,其权利人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寻求保护,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可要求工商机

关对侵权人实施行政处罚。而且,此情形下的广告语,甚至会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

为知晓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可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和《商标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进行保护。对足以让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将其与特定经营者相联系的广告语或宣传口号,若相关竞争

者进行恶意模仿,有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与该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所指向的经营者

及其商品的,涉嫌商业诋毁,该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的权利人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

四条寻求保护。广告语的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思想观念、表达、

独创性三个方面。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而不是模仿或者抄袭他人作品而完成的,

主要体现在作者对相关素材的取舍、选择、设计或组合上。作品必须是智力成果,必须具备

思想观念上的内容,其内容必须以外化的可被他人感知的方式进行表达,而且应具备可复制

性和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之作品的思想不需要是新的,也与作品的质量或价值无关,但

表现思想的形式,必须是作者的原始创作。著作权保护的不是单纯的思想,而是保护它的表

现方式。根据著作权法

律理论上所说的“表达与思想二分法”,著作权法保护对创意或思想观念的表达,不保护

创意或思想观念本身。

广告语如果仅仅是对产品或服务的性能、特点等进行描述而无独创性的,不能按作品寻

求保护。在金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诉摩托罗拉中国有限公司抄袭其广告作品一案中,原告电

视广告和期刊广告的画面主要是熊熊烈火配以“真金不怕火炼,金正vcd”的广告语及金正

vcd产品等,被告广告的主要画面为对讲机在熊熊燃烧的烈火中燃烧,配以“真金不怕火炼”

的广告语及“摩托罗拉gp88无线电对讲机”的文字。二审法院认为,“真金不怕火炼”一语

家喻户晓,不能作为上诉人(一审原告)的作品来保护。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一审原告)

为其金正vcd产品制作的电视广告、期刊广告的整体,分别属于电视作品和美术作品,其著

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作品虽然都表达了“好产品可经受考验”

的意思,也都配以火焰和所宣传的商品来表达此意思,但由于两件作品画面明显不同,且表

达此种思想的通常方式就是火与物相映,因此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的作品构成对上诉人作品

的抄袭、剽窃。广告语如果具备独创性,具有鲜明的个性化色彩,即使简短,仍可按作品受著作权法保

护。在广州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壬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

案中,原告2003年7月至2004年11月在《羊城晚报》等报刊刊发的房地产开盘广告,以及

在广州电视台播放的房地产电视广告中,均使用了“开盘必特价特价必升值”的广告语,

并登有“恒大集团金碧地产”的字样;被告2004年10月在《南方都市报》等报刊刊发的房

地产广告中,使用了“开盘必特价特价必超值”的字样。一审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开盘必特价、特价必升值”的广告语中所使用的词汇虽然不是由作者独创的,但通过作者

的拣选、组合及排列,该广告语体现出与其他作品不同的个性化色彩,能够表达作者在房地

产开发过程中的经营思想及理念,具有独创性,符合文字作品的构成要件,且没有被禁止出

版、传播的情形,因此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在房地产广告中使用的“开盘必特价

特价必超值”广告语,和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开盘必特价特价必升值”仅一字之差,从《现

代汉语词典》对“超”字的释义来看,包含了超过、超出寻常的意义,“超值”和“升值”表

达的意思是一致的。因此,被告在广告中使用“开盘必特价特价必超值”广告语的行为已经

构成对“开盘必特价特价必升值”广告语的剽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在俞华诉北京古桥电器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俞华于1992年将自己为古桥空调创

作的广告词“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以自荐信的形式寄给北京古桥电器公司。1996年4月,

古桥公司将用俞华创作的广告词制作的广告,在电视台和报刊播放、刊发,但未向俞华支付

报酬。一审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二审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可俞华创造的

广告词符合文字作品的特征,依法享有著作权。

科斯定理的法律意义

科斯定理的法律意义

科斯定理的法律意义:

根据科斯定理,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科斯定理是法律经济学理论基础的主要骨架。法律经济学著作大都是科斯定理的运用。因此,把握科斯定理是把握法律经济学的关键。法律经济学家认为,科斯定理提供了根据效率原理理解法律制度的一把钥匙,也为朝着实现最大效率的方向改革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一块崭新的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知识点延伸:

科斯定理(Coasetheorem)由罗纳德·科斯(Ronald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其内容为:

1、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

2、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3、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政治必修一:市场经济的含义

政治必修一:市场经济的含义

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所引导。市场经济也被用作资本主义的同义词。在市场经济里并没有一个中央协调的体制来指引其运作,但是在理论上,市场将会透过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产生复杂的相互作用,进而达成自我组织的效果。市场经济的支持者通常主张,人们所追求的私利其实是一个社会最好的利益。

微观经济学的论文怎么写

微观经济学的论文怎么写

1,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研究

(以江苏地区为例)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就出现了合作化的态势,且随着时代的推移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变化。这个变化过程大致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家庭承包制五个阶段。从农业互助组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到了高级农业合作社,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农业合作组织,而有了“国家的集体所有制”的成分,人民公社则是典型的“国家的集体所有制”,不适宜用源自西方的“合作经济理论”来加以分析。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指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农村出现的各种新型的农业合作经济形式,据农业部的调查显示,我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至2003年总数已达140万个,其中具有一定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有14万个,基本覆盖了农村生产的方方面面。2003年1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了立法规范。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将在更加规范的框架内蓬勃发展。

目前,学界和政府部门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最广义的理解,包括了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二是较广义的理解,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是狭义理解,仅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并且把农业合作社界定为“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

本文取大多数学者认同的看法,将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界定为世纪之交的中国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目前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各种农业合作社,一般是由从事某一相同专业生产的农户为了实现产前产后的合作,通过入会交纳会费,实行信息共享、设施共用、协调行为以保护会员共同利益的经济组织。一类是股份合作经济,这类合作经济兼有资金入股和劳动合作的性质,在分配上实行了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返还相结合。

当然,也有学者研究指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不是与合作社并列的合作经济组织,而是农业合作社的一种具体形式,类似于美国北达科他州的“新一代合作社”。这种看法与本文的研究并不矛盾,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和农业合作社都属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根据上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符合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条件,因为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遵循自愿原则,不承认个人产权。农民协会也不能笼统的归入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因为有的农业行业协会是非营利组织,并不直接从事经营,参与市场竞争,只单纯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实行行业自我管理。但对于对内提供非盈利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的组织结构比较严密的农业行业协会,其性质接近于农业合作社,应将其归入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范畴。

二、江苏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一)总体情况

江苏是全国农村经济发展最好的省份之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江苏发展的势头非常迅速。据省农林厅最新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4月,江苏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6010个,成员186万人,带动农户284万户。而2004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拥有固定资产净值23.6亿元,所有者权益37.4亿元,当年销售额208.6亿元,盈余30.3亿元,返还二次分利和股金分红共7.4亿元,平均每个社(会)员得227.2元。全省年经营额超过亿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539个,拥有注册商标897个。

苏南由于经济较为发达,各项农村事业的发展也比其他地区超前。如在常熟农村,以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为代表的股份合作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较快发展。具有代表性的有新港李袁、董浜永安的农业土地股份合作社,梅李梅北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虞山镇尚湖特种水产股份经济合作社,大义、何市、沙家浜奶牛专业合作社、古里南渝水产、任阳卫丰银杏、王庄邓村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等。全市现有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186个,人社农户3.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5.2%;实现总收入2.83亿元,入社农户户均8086元,其中以农民为主体、依托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项目发展起来的专业合作组织85个,入社农户2524户。2005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总收入1.15亿元,纯收入3164万元,按股分配和按销售进行二次分配额达1214.5万元,加上社会直接经营净收入,入社农户户均收益8774元。苏州市吴中区全区累计组建和正在筹建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已达110家,入股(社)农户1006户,农民169397人,占全区农民的46%,其主要类型除了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以外,各种股份合作经济形式是其亮点,主要有土地股份合作社,全区有2家,入股农民26414人;社区资产股份合作社39家;物业股份合作社29家,吸纳农民入股资金18144万元;休闲观光农业股份合作社2家,入股农民2877人。

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对于提高江苏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拓延产业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业家庭经营与大市场对接的有效途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应了我国农业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生产规模的不均匀性,曾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它作为一种基本的经济制度在我国将长期存在。但随着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暴露出其与市场对接的缺陷。个体农民必须同时面对买方和卖方两大市场,因为他们个体的力量相对较小,对整个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而在一般的产销结合的“公司+农户”的形式中,由于农民的家庭分散生产,组织化程度低,农民只能获得公司所定立的收购价,市场盈余无法享受,而市场的风险却常由农民来承担,因此,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使农民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能够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开展专业化合作,使单个农民联结成有力的群体,获得协作的生产力,形成足以抗击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竞争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能够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保护农民的市场利益。例如,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农民以生产和销售水芹为生,但是常常遭遇菜贩子压菜价,好菜卖不出好价钱,2005年7月,该镇成立了大圣水芹合作社,经过一年的运作,合作社销售额达到160万元,实现净利润6.91万元,除去提留的公益金、公积金和向社员收购水芹的二次返利,按股分红近5万元。社员中通过向合作社销售水芹以及合作社的分红,年纯收入最高的达到7、8万元。

2.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落实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提高农民科技素质的良好载体。长期以来,分散的农业生产使得农业科学技术的传播较为困难,农民的技术支持主要靠自学和邻里亲朋间的传播。农民依托经济组织进入市场,通过横向一体化的规模经济和纵向一体化的加工增值,有利于现代科学技术和大规模农业机械的应用和推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业科学技术广泛进入农民家庭的重要载体。

现代市场对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质量安全提出了高要求,农业从业人员科技素质的提高已成为影响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积极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和生产技术能手对农民进行科技知识的培训,对生产活动加强指导,制定和实施农业生产技术规程,要求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创建产品优势品牌。同时,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有利于制定同业技术标准,在统一标准下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实现标准化生产。例如,常州市芙蓉镇有养奶牛的传统,最初,奶牛是由农户在自家房前屋后散养的,牛奶质量有好有坏,总的质量不高,因此出售时常被乳业公司限量、降价,造成损失。2005年,奶牛合作社通过筹资建成被称之为“奶牛公寓”的标准牛舍,社员饲养的奶牛全部住进公寓,社员根据技术人员的指导,按标准化生产规程进行饲养管理,喂按科学饲养要求统一配制的饲料,统一打防疫针,按时喂料,按时挤奶,集中处理养殖污染。社员将牛奶交给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销售给光明乳业集团。这样既提高了奶汁质量,又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效益。据该合作社计算成本,按标准化程序生产,奶牛饲养成本降低20%,奶价提高15%,社员收益增加45%左右。

3.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的积极保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利益的公正代表,是农业产业化的有效组织形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可以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与大企业对接,又可以自办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民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是外部市场交易关系,而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了共同利益形成的合作与联合的关系。农民成员通过合作组织不仅能够稳定地实现农业生产的价值,还可以获得股利和按交易额进行的二次返利。加之合作组织与其它公司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投资参股进行对接,使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民成员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民通过组织起来,实行专业合作,一方面扩大了专项生产规模,极大地挖掘了农民的生产潜力,提高其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通过收购把同类产品集中起来,统一进入市场,延长了农产品的产业链,创造了产品附加值,更有利于将优良产品申请商标注册,培育产品品牌,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据不完全统计,在列入江苏省级示范考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社员,比非社员一年可多增收近100元。

4.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农户的重要桥梁。由于我国农业的广泛分散性,使政府的调控政策难以面对千家万户的个体农户,而合作经济组织正好可以充当政府在实施各项农业政策时通向农民的桥梁,政府的宏观调控信号可以通过合作组织实现更有效的传递与推行。一方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提高了农民的话语权,可以积极开展与政府机构的对话,反映广大农民的意见和要求,从而为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依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党的农业政策有效地传递到千家万户,从而提高政府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有效性。

(二)组织模式及绩效分析

从组织形式看,目前规范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会员制的农业合作社,指通过农户人会,交纳会费而共享信息、共同利用设施,协调会员行为,保护会员共同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交纳的会费,运用会费采购设施、提供良种以及农业技术服务。例如句容县“春城”葡萄合作社,入社的农户由社里统一供苗、统一施肥、统一防病、统一品牌、统一包装。合作社目前主要品种为日本巨峰系列,亩产在800—1000公斤,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或者超过国际标准。目前产品已远销香港、深圳、上海、苏州、南京等地区和大中城市,每公斤售价10—14元,比普通品种葡萄售价高一倍以上。这类合作社一般建立在当地存在有特色的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生产基础上,主要功能是承担一家一户做不了的事情。但通常受到地域性的限制,规模较小,且资金来源单一,发展有限。

另一种是农业股份合作经济或农业股份合作社。它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整合了股份制的一些优点,以自然人或法人的资金、实物、技术等形式入股,联合经营,提取公共积累,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双重特征,但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制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股份制。它与股份制企业至少有三个重要差别:一是在合作方式上,既是资金的联合,又是劳动的联合;二是在股份配置上,是劳股结合制,不允许少数人控股;三是在分配方式上,既实行按劳分配,又实行按股分红。例如苏州市吴中区的休闲观光农业股份合作社,主要利用当地丰富的山水旅游资源,将果农的土地、果树折价入股,组建休闲观光农业股份合作社,或者在茶叶合作的基础上,吸收社会资本,推出餐饮、住宿、垂钓等品茶、赏茶项目,成立休闲农业股份合作社。截至2005年底,该区共成立两家此类农业股份合作社,入社农民达到2877人。农业股份合作社与普通股份制企业比较-接近,因而能建立起类似于企业的治理结构,并且能解决资金不足对组织规模的限制。但由于它们毕竟不是规范的企业,普通股东难以有真正的话语权,投票权往往流于形式。有的规定股权不能转让、买卖、抵押、甚至不能继承,因而是一种残缺的产权。

从发起动因来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以下四种:

1.“大户”发起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业生产专业化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主要集中在一些商品性较强的经济作物领域,如水果、蔬菜、水产养殖等。通常是由生产大户和技术能手等骨干发起成立,目的是将当地从事同一作物生产的农户联系起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这类合作形式的主要特点是存在着明确的组织核心——生产大户。在寻求交易时,生产大户从自己的利润最大化角度出发,会尽可能地签订有利于保护生产者合法权益的贸易合同,其他相对规模较小的农户也会在交易中受益。这类组织符合我国农村分散居住和家庭亲缘观念的特点,内部管理和监督依赖于“地缘性”和“亲缘性”,是目前存在数量较多的组织形式。但是这类农民自发的经济合作组织由于没有政府的直接支持,在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上都受到一定影响。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如农业、工商、税务等对组织的多头管理很不利于其发展。此外,其运作基本依赖与掌控在生产大户手中,对生产大户的要求很高,制度也不够完善。

2.“龙头企业”牵引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的功能就是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生产农户之间架设桥梁,一般采用“公司+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其特点是“龙头”伸向国内外市场,“龙尾”摆向千万家农户,充分利用龙头企业的市场优势,把生产、收购、加工、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联结起来,形成紧密的产加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这种合作经济形式促进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能充分实现专业化分工的好处,是目前实现农业产业化采用较多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但龙头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存在着对接障碍,主要表现在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和诚信缺失。“龙头”通常是加工、流通企业,其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基本上还是原料买卖关系,合作经济组织不能分享生产环节以外的利润,双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处于矛盾状态。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三者是合作关系,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管是龙头企业还是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农户都有可能发生诚信危机,出现“违约”问题。

3.部门扶持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主要是在农委、供销社、科协等经济技术服务部门的推动下形成的,主要分布在一些科技含量高的经济作物种植领域,如药材、特色水果、特种养殖等。这类组织的优势是在技术人才、设备、场地、管理等方面能得到职能部门的直接扶持。缺陷是往往存在着生产大户和职能部门两个“核心”,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这类经济合作组织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4.政府推动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常是村委会、乡镇政府为了充分发挥当地的农业资源优势,推进农业产业化,增长农民收入而出面联合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户而形成的。显而易见,政府的推动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官民”结合的产物,与政府之间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合作经济组织是执行政府农业经济政策和乡村管理的中介和桥梁。这类组织在政治和经济地位上存在一定的优势,但行政色彩较为浓厚,政府部门的经济职能被强化,容易忽略合作经济发展的规律,一旦政府的政策改变,合作组织就会陷入困境。另外,不排除存在地方政府为了突显政绩,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行“拉郎配”组成合作经济组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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