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农村养牛要什么手续(山东省养殖设施用地管理办法)

在山东农村养牛要什么手续(山东省养殖设施用地管理办法)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在山东农村养牛要什么手续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在山东农村养牛要什么手续的知识,包括山东省养殖设施用地管理办法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山东六和集团养殖合作条件

山东六和集团养殖合作条件

一什么是公司加养户

养殖集团建立祖代和父母代种猪场,承担母猪饲养和扩繁的任务,把繁殖的三元仔猪放养给当地合作的养户。

公司除了提供断奶仔猪,还有饲料,疫苗和药品和养户服务部,专门负责养户猪的技术管理。

养户则需要提供场地和猪舍,按照公司标准建设,按照现在的建造成本,一头肥猪大约1000元左右,也就是养殖500头肥猪,建设成本大约50到60万。包括猪舍,料线,保暖设施,环保排污处理设施等。

养户把仔猪育肥到合适重量出栏,并保证一定的成活率,一般死亡率都在百分之五以内。公司回收肥猪,并给予养户没头猪一定的费用。大约养殖2年左右能回本,并不是养一年就净赚。

1利益分配

每头猪出栏养户大约能拿到150到200元,养殖集团拿剩下的大头。

2公司加农户优势

养户能拿到品种好,长势速度快的仔猪,并且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仔猪育肥过程中技术问题,只需要按照标准流程来饲养就可以了。

养户养殖风险降低,即使有疫情,也可有一定补偿。

无须担忧仔猪猪源紧张,公司一年提供两批仔猪。

公司不用建设育肥舍节省大量资金和场地用于建立母猪场繁育母猪,并且把育肥环保压力转嫁给养户。

山东农村养牛有补贴吗

山东农村养牛有补贴吗

具体补贴政策

肉鸡:年出栏量在10万只以上,单栋鸡舍饲养量在5000只以上,补贴35万;蛋鸡:蛋鸡养殖规模在1万只以上,补贴35万。

奶牛养殖补贴:申报条件:存栏奶牛300头以上;补助标准:300—499头80万元、500—999头130万元、1000头以上170万元。

肉牛肉羊养殖补贴标准:肉羊:300—499头15万元;500—699头25万元;700—999头35万元;1000头50万元,肉牛:100-299头30万元;300头以上50万元。

生猪养殖补贴: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的,补贴80万;养殖规模2000到2999头的,补贴60万;养殖规模1000到1999头的,补贴40万;养殖规模500到999头的,补贴20万。

各位养殖户,快对照看看你能领多少钱?这个申报的时间在3月和8月,现在已经4月了,大家抓紧看看还能不能申报,如果错过这次的,大家可以在8月的时候申报。

不要以为就这一种补贴要申报哦,还有3个也是要申报的,大家不要忘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申报时间在9到10月份,补贴标准:生猪、奶牛、肉牛、肉鸡养殖规模分别达到年出栏5万头、1000头、2000头、1000万只以上,商业化畜禽粪污处理企业周边畜禽粪污年产生量在2万吨以上,补贴的金额是300万到1000万。

农业综合开发畜禽良种繁育,申报时间在11到12月份,申报主体:企业和合作社,要求:成立2年以上,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补贴的金额是300万。

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免费,以下这些病,养殖户无须交钱,比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国家实行强制免疫政策。

一县一特色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补贴,10月份申报,补贴在300万到500万之间,当地的扶贫项目补贴,1月份开始申报,补贴在500万以下。

最后这个补贴是普通农民也可以申请得到的补贴,你申请了没有?如果你没有申请,赶快去各地村干部那里咨询申请!村长一手帮忙你操办!

很多的养殖户在申请的时候经常申请不过,更多的是因为手续的问题,这个也好理解,因为很多养鸡场证件不齐,要想尽快领到补贴,这三个证件不能少:养殖场备案登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

如果以上证件不齐全的话,申报的成功率是很低的,所以这些材料一定要准备好。

申报过程中还有这些“潜规则”你需要了解,找哪些部门、哪些科室最有用?申请农业补贴可以找当地的农业局、农办、财政局、农综办、旅游局、科技局、林业局、发改委等。

以上部门每年都能申报,每个项目在20到60万元范围的较多,如中央财政项目一般都在几百万至上千万元。

也可以找水利局、环保局、老区扶贫办、经贸局等,这些项目资金少些,5到20万居多,当然,根据具体项目的不同,要针对性的选择你要找的部门和科室。

不仅是养殖补贴来了,今年,农民的这三项补贴也增加了,别忘了领取啊,农村养老金确定要上涨了,北京每月510元,福建100元,河北90元,各个地方上调的金额以及具体实施的时间也不一样。

大豆价格补贴上涨,今年国家将调整大豆的目标价格,实行市场化收购加补贴的机制,提高对大豆种植户的补贴标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种植积极性。

玉米生产者补贴提高了,今年的玉米补贴很有可能会稍微提高,用来帮助农民实现赚钱。

对于农村养殖贫困的养殖户,可以向政府申请补助,解决经济负担的问题,能够在养殖道路上走的更远。

山东省养殖设施用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养殖设施用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0〕1号

各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年5月6日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第三条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

第五条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做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

第七条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

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八条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三)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60亩。

第九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

(二)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三)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应当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意见。未经同意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补划完成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补划资料,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各市、县(市、区)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同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宣传,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公开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环境保护和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负责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建设方案的指导。

乡镇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二)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

(三)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五)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第十四条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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