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最大的养牛场 明天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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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产工具和劳动力占有的不均衡以及生产要素的投入在劳动密集型农业中的重要性,促使近代山东中小农户自发地建立起了广泛的劳动互助关系。同时,在雇工经营发展不充分,租地经营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户际互助也获得了发展的空间。在具体的土地经营中,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这种自发式的互助合作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仅是一种维生的手段,还无法真正扩大农业的经营规模。但它却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农户缺乏的劳动力和生产工具,节约了他们的生产经营成本,有利于维持和发展农民的小土地经营。而且,从山东各阶层农户对劳动互助的“选择”来看,中农是开展劳动互助的主体,随着近代山东农民的“中农化”,劳动互助在农民土地经营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关键词:土地经营;互助合作;劳动集约型农业;雇佣关系;租佃关系

中图分类号:F129文献标识码:A

劳动互助是农民土地经营中一种重要的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它不仅是农民生产力水平的体现,更重要的是表现了农民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以往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史研究中,人们都将视线集中在租佃关系与雇佣关系上,而对农户之间自发的劳动互助关系重视不够,甚至完全将其排除在分析视野之外。因此,本文拟将土地占有与土地经营有机联系起来,以生产力和所有制关系为中心,就近代山东农民在土地经营中自发的劳动互助作一番考察。

劳动集约型农业的发展与生产要素的分配不均同时并存

近代山东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为在有限的土地上养活更多的人口,山东农村开始普及两年三熟制的耕作模式,同时配合引种高产的美洲作物,经过农作物种植结构和种植次序的合理调整,山东土地的复种指数和农作物产量大大提高。一些地区的平均复种指数达到了152左右的高水平,这就相当于原有的耕地面积扩大了0.52倍。甘薯、花生等美洲作物的引种也将农作物的亩产量提高了几倍,民国时期山东全省的统计数据显示,甘薯单产平均达到1289斤/亩,折干后(三斤折一斤)还是其他作物的2-3倍,花生单产平均达到274.5斤/亩,而同期的大豆平均单产只有131.8斤/亩。[参考文献

[1]章之凡,王俊强.20世纪中国主要作物生产统计资料汇编[M].王宝卿著.明清以来山东种植结构变迁及其影响研究——以美洲作物引种推广为中心[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1](p148)

近代山东农业种植结构和耕作模式的调整,是在农业技术停滞的条件下,依靠劳动力和资本的大量人投入实现的。这种劳动集约型农业的发展,增强了小土地分散经营的能力和中小农户的经济实力,同时也催生了中小农户对生产工具、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大量需求。然而,在近代山东农村,生产要素分配不均的状况十分普遍,广大中小农户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生产资料短缺的窘境:

耕畜和农具的拥有程度是农民阶层区分的重要标志。大部分富农拥有比较完备的农具和牲畜配置,而中贫农户的生产工具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乏。卜凯调查表明,华北的小农无役畜比重达62%,中等耕地的农户无役畜者占40%,大农户只有4%无役畜。[[2]王建革.传统社会末期华北的生态与社会[M].北京:三联书店,2009.][2](p195)在即墨县浮山后村、胶州湾口薛家岛的大洼村一带的中、贫、佃农只能用构造简单的三角“铁铲”耕地或播种。解放前后浮山村350户人家只有四架耧,而统统归地主富农所有,一般中、贫农户“土地少(只有三至五,七至八亩),不值得买,也买不起”。[[3]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1933.][3](p305-p306)在山东惠民县,耕地规模在10亩以下的小农户拥有的役畜换算成马仅有0.038,经营耕地在40-30亩的农户拥有的役畜换算成马有0.53头,经营耕地50亩以上的农户拥有的役畜换算成马由0.8头。[[4]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北支农村概况调查报告(一)——惠民县第一区和平乡孙家庙[M].昭和14.][4]

从各阶层农户土地经营所需的劳动力来看,劳力的需求与土地经营面积有很大的关系。从理论上来说,富农的经营面积“超出了每个家庭的劳动标准(就是说每个家庭能靠自家劳动耕种的土地数量)”,对劳动力有一定的需求。而中小农户的拥有的土地有限,家庭劳动力充足甚至过剩。但随着近代山东劳动集约型农业和农作物商品化的发展,农田耕作的劳动强度增大,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经济作物的种植,需要较多的劳动人手,中小农户也出现了自有劳动力不足的情况。1935年,在山东每亩小麦一年用人工15个,大豆12个,高粱18个,小米21个,花生24个,棉花60个,烟草135个。[[5]方行.清代山东农村的劳动力市场[M].中国社会经济史论丛[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5](p389)经济作物的用工量明显高于粮食作物。棉花和烟草是近代山东大力发展的两大经济作物,是劳动节约化程度较高的作物。棉花每亩人工投入在二十个左右,在鲁西北棉区,中耕除草的次数达六次,间苗一次,摘心作业达两次。烟草种植不需要畜力,所需的人力更多。在山东,种烟的人工一般约为种玉米的四倍。[[6]胡德琳等.济宁直隶州志,清乾隆50年(1785年)刻本.][6](卷二,卷三十二)随着山东二年三熟制的发展,复种指数的提高,农民的劳动强度是很大的,尤其是五月和九月的“双抢”季节,对劳动力的需求也是很大的,许多即使平时家庭劳力充足的中等农户,在农忙季节也缺乏劳动力。据抽样调查,华北个农业区“与收获时劳力不足者,约占三分之二,栽种时劳力过少者,占四分之一,灌溉时缺乏劳力者,约占八分之一”。[[7][美]卜凯.中国土地利用[M].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1941.][7](p405)

生产工具和劳动力占有的不均衡以及生产要素的投入在劳动密集型农业中的重要性,促使中小农户之间自发地建立起了广泛的劳动互助关系。

二、雇工经营、租地经营对户际互助的影响

农户的雇工经营主要是为了补充劳动力的不足。近代山东农村的雇工经营发展得并不充分,富农和中农多以自耕为主,雇工为辅。莒县三个区13个村的典型调查,在富农经营中家工占劳动总数的64.7%,雇工占32.88%;中农雇工占劳动力总数的1.52%,家工占98.48%。这大致是山东地区雇工经营的一般水平。[[8]华东局政委员会土改委员会编.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山东省农村调查[M].1952.][8](p32)在一些雇佣关系不发达的地区,富农连长工也不雇佣,如流坡坞村富农主要生产是自己劳动,农忙时才雇短工。在雇佣关系发达的地区,富农的家工与雇工的数量大致相当,如海阳泊村,战前富农自有劳力19人,雇工16名。由于雇工经营发展的不充分,农户所拥有的劳动力常常不能满足实际生产需要量。如1937年以前,盐山魏桥村富农的人力,以户平均计算,则缺一半以上,……虽然劳力不足,但二十四户富农仅有五家雇佣长工,有的还雇的是半长工,共雇入三个半长工”。[[9]唐至卿.近代山东农村社会经济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9](p751)胶东的海阳泊村,富农的土地实需劳力46.7人,其自有劳力和雇工加起来共35名,还缺11.7名劳力;中农阶层尚缺劳力5.7人。鲁北的北隋村,中农劳力盈亏相当,富农缺少劳力29.5-45.5个[9](p753)。所以,在雇工经营还无法充分满足劳动力需求的情况下,劳动互助就成为补充劳动力的有效办法。

随着近代山东农业耕作环境条件的恶化,分散的小生产无力抗拒和防止灾荒,为了保证小农的“生存权利”,分成租制逐渐兴盛起来。《获邑审编册》统计,1930年代,山东的分成租制比例占到40.27%。[[10]获邑编审册[J].平淮学刊,1985,(1).][10]另据国民党主计处统计局统计,在1935年分成租制的比例达到50%左右。[[11]国民党主计处统计局.中华民国统计提要[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11](p538-p539)由于佃农贫困,许多分成租是由主佃双方共出农本的,所以说分成制也具有调剂生产资料作用。山东分成租的种类相当复杂,有的是牛具、种子、肥料均由地主出,佃户必须吃份子粮,吃一斗在公堆上还三斗至四斗,其余粮食按对半或佃四业六分劈,草全部或大部归地主,是为佃种地;有的是牛具、种子、肥料由佃户出,有的地主也出一部分农本。有的份子粮,粮草多为平分,牛草归牛,是为分种地。由此来看,在分成租下,除了土地条件之外,农本是决定主佃双方分成比例的重要因素。佃种地中,佃户所出农本较少,所受的超经济剥削很重;分种地中,佃户所出农本较多,超经济剥削就较差或没有。因此,为减轻对地主所出农本的依赖,佃农之间也开始开展互助合作,调剂生产资料的余缺。

三、近代山东农村户际互助的形式与规则

(一)经济状况基本对等条件下的劳动互助协作——合伙使用生产工具和搭套

合伙使用生产工具,是指有的农户之间采取共有农具、共同饲养役畜的互助形式弥补生产工具的不足。在潍县,小农为了配齐役畜、车和犁,往往几家联合,共同购买,共同使用。张姓买牛,王姓买马,李姓买农具,赵姓买大车,在生产中形成合作关系。在山东惠民县孙家庙村,地主阶层不负担任何大牲畜的饲养,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只能在耕地充分的条件下才能单独饲养牲畜。孙家庙村有9户自耕农单独拥有牛,3户自耕农单独拥有骡,3户自耕农单独拥有驴。自耕农单独拥有牲畜达15户,3户半自耕农拥有牛。由于役畜的不足,牲畜共同占有的习惯在自耕农中十分盛行。半自耕农多3户共有,自耕农多2户共有。[4](p124-p129,p146-p149,p167-p196)合伙喂养牲畜的农户一般是平摊购买和饲养牲畜的费用,轮流饲养和使用牲畜,如历城县路家庄的陈姓叔侄每人各出资七十五元,购买耕牛一头。平时两户轮流饲养、使用耕牛,十天一换;农忙时,则改为一天或三天一换。在恩县后夏寨村还有另外一种平摊“伙养”费用的方式,如有三家共同拥有畜役,其中2人出购入费,1人担负饲养费[[12]中国农村惯性调查刊行会.中国农村惯行调查[M].东京:岩波书店,1955.][12](第四卷,p460)。

“搭套”也叫“合犋”,“插犋”等,是农户以一定的人力和畜力与其他农户的人力、畜力共同组成二牛或三牛犋,共同耕种的劳动组合形式。这种搭套的劳动互助组合是“华北平原农作的普遍现象”,清代《登州府志》载:“耕者有春耕,有秋耕,用牛四,谓之一犋。穷民有至四五家合一犋者”[[13]施闰章修,杨奇烈\任浚纂.登州府志[Z],清康熙33年(1694年)刻本.][13](卷八),《莱阳县志》也说:“民有三四家合一犋者耕”[[14]万邦维修,卫元爵等纂.莱阳县志[Z],清康熙17年(1678年)刻本.][14](卷二)。在《华北的小农经济和社会变迁》一书中,作者也介绍过类似的情况,他说:“小农有时两、三家‘搭伙’合并牲口和劳力来耕田”[[15]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和社会变迁[M].北京;中华书局,1986.][15](p155)。

上述两种劳动互助都需要互助双方在经济条件和土地经营规模上大致相当。这种经济条件上的对等原则在上述两种互助形式中是十分必要的。因为,随着近代山东农村的经济状况日益恶化,小农的生活不像过去那样宽裕了,这使他们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不得不斤斤计较。搭犋时,如果两家的经济条件相差太远的话,那么条件较差的一方会因自己“吃亏”而心生不满,这时互助关系往往就会出现问题。正像后夏寨村民的李令义说的那样:“大体是土地相当的人家合犋。这样相互间没有不满,要不然土地少的人家就有不满了”。当然,所谓的“经济条件对等”,也不是绝对的相等。后夏寨的王廷章说:“有同等数量土地的农家才能进行合犋。土地差个二三亩也没有事”,李令义说:“有十亩的农家与只有两亩地的农家不可能一起合犋,这差距太大了。如果我有10亩地,你有5亩的话,你就不想合犋。因为我地里的活很多,比你多出了一倍”。当被问起为什么他和王廷章家各有30亩和20亩土地,仍然在一起合作和很多年,李令义解释说:“双方间的性格、秉性合不合也是很重要的。感情很好,就不在乎土地亩数的差距的事例也有,但很少。比如两家差7、8亩地,也可以。主要是双方没意见,两家人很对脾气,觉得背点理,吃点亏,就不论了。计较这些就不在一处干了”。[[16]张思.近代华北村落共同体的变迁——农耕结合习惯的历史人类学思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6](p170-p171)可见,在劳动互助中,农民心中对彼此之间的“经济差距”都有一个心理上的承受范围,合具双方彼此的感情好,可能他们所能接受的“差距”就越大;而一旦双方之间“差距”超过了他们“合理计算”的范围,即使双方感情再好,互助关系也不能成立。

从参与上述两种互助协作的农民群体来看,大部分地区的富农拥有齐备的农具和牲畜,参与劳动互助的相对较少;较为贫困的贫农和雇农缺少参与互助的条件;只有中农,既有合具的条件,也有合具的必要。如在历城县冷水沟村,拥有、耕种大亩约20亩以上土地的农家,一般都有齐备的役畜、农具,没有和别人合具的必要。另外不到五亩的农家,因为没有足够的农具和役畜,够不上合具的对象。所以一般是拥有10亩左右耕地的农家寻找合适的对象从事合犋”。在路家庄“没有牲口的人家不能合伙”。[12](第四卷,p257)不过,由于山东各地农村的经济条件不同,各阶层农民的富裕程度也不同,山东有的地区的富农和贫农也参与“搭犋”或“伙养”。1943年,在莒南、赣榆两县13个村落的调查中,调查者就注意到抗战之前贫农参与搭犋和“伙养”的情况:“地主、富农的耕畜多为大牛大驴,而中农、贫农则多系小牛小驴,同时多是数家一个牲口或各有一个不成牛犋的牲口,因此农民之间就产生了简单的变工互助组织,如搭犋、或养牛,或以剩余劳力来换取地主、富农剩余畜力”[10](p27)。在社会分化程度较低的惠民县文化区于韩村,甚至是“地主”也要与别家进行互助合作。在村中占地10亩以下的农户一般无力饲养耕畜,一般的中农占地在10-20亩之间者,大多不能独立养一头牛,有的只能自家养一头驴或两家甚至四家伙养、伙使一头牛。全村仅有的两户地主中,只有韩友奎家拥有全套大农具,一牛一驴的搭配也可以组成独立耕作的耕犋;另一个所谓的“地主”韩太臣家,虽拥有一头牛,但仅拥有大农具的一般,显然要与别家搭套耕种[[17]于韩村土地浮财分配登记表[M].张佩国.地权分配·农家经济·村落社区:1900-1945年的山东农村,济南:齐鲁书社2000.][17](p154-p155)。

(二)带有雇工性质的劳动互助——换工和帮工带地

“换工”简单的说就是“以人力换牛力”,那些贫困无耕畜户,常用这种方式向富裕地主换取役畜的使用权。根据《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的资料,山东地区的换工只在农忙期进行,持续的时间不长,且规模不大,只是两户农家之间的农耕组合。村民在换工过程中,秉持着“对等交换”的公平原则,在“合理地计算”田亩、劳力和牲畜之间换算关系的基础上进行交换、互助活动。虽然这种计算不是很精确,但最后的结果都能令双方满意。不过,在人力与畜力换工的场合,这种所谓的“公平”背后隐藏的是畜力占有者对借用者的劳动剥削。而且在“换工”过程中,无耕畜户不但要以劳力来换取役畜的使用,而且在耕种时还要受制于役畜的主人,往往是满足了牛主家的土地耕作需要后,才能耕种自家土地。在莒南县的官地村“一个十二亩的农户用人家的牲口耕地,除支付自己所产全部牛草、帮六个工以外,自己地的耕种还要在牛主之后”[[18]山东分局调查研究室.官邸村农业劳动合作调查[M].1944年11月.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C],第13辑.][18](p190)。“帮工带地”的互助形式在近代山东农村也是普遍存在的。“带地佣工系农民耕地不足,人工有余,又不愿或不能将其耕地出租于人,而自己专当普通长工,乃与居住附近之较大农户商订,为其长年雇工,附带耕种自己所有之田地,而享有其出产。其每年工资之多少与其所带田之多少成反比例。带地佣工的民间惯行在各县又有细微差别,“博兴县雇主对于庸工所带田地之耕种,一如其自己田地之耕种。雇工所带田地出产,全为庸工所有。雇工长年工资照最高价付给,惟扣除其所带田地之全年耕种费。嘉祥县之雇主所扣除之全年耕种费,大约每亩一元五角,所带田地之耕种费达到其工资限度,则不另支付工资。肥城之佣工以不耽误雇主之工作为原则,饮食须自备。清平县雇工所带之田地一切作业概由雇主负担,所出粮食归雇主所有,惟柴草须随所用耕畜为转移。若用雇主之耕畜,柴草归雇主,若非雇主之耕畜,则不归雇主所有。该处壮农每年能耕二十九亩,雇工带地耕种不能超过10亩,高唐县之情形与此相仿。东平县佣工所带地之作业亦同于雇主之地,带地多者不要工资。莱阳县、恩县亦有此带地佣工之办法,莱阳县俗称此种庸工为‘打裏’”[[19]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及供需状况[M],中山文教馆,1935年.][19](p37-p38)。

换工和带地帮工带有雇工经营的性质。在这两种互助形式下,拥有生产资料的富农或地主处于主导地位,而缺少生产资料的小农则处于从属地位,合作双方之间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上述各种劳动互助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农户缺乏的劳动力和生产工具,节约了他们的生产经营成本,有利于维持和发展农民的小土地经营。但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这种自发式的互助合作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仅是一种维生的手段,无法真正实现农业经营规模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首先,农户之间自发的互助合作,一般只有两三户人家参与,规模很小,且缺乏稳定性。第二,互助协作调配的资源大都仅限于劳力、牲畜、农具等传统的生产要素,缺乏先进的技术因素的支持。在农业技术基本停滞的情况下,农户之间的互助协作只能通过追加劳力和资本来提高农田产量,其发展的方向是农业发展的“过密化”,而不是依靠技术进步实现农业增长的规模经济。第三,农户的互助多集中于生产环节,缺乏农业销售、加工等环节的合作。在经济不发达的时期,较小农地经营规模很脆弱,其承受经济波动的能力非常有限,为抵御经济风险,农民应当开展产前、产后方面的合作。然而,近代山东农户的土地经营较为分散,商品经济意识不强,同时也无法承担农业产业化需要的组织成本和制度成本,这就使他们之间的互助仅限于生产领域,并不可避免地深陷于“自己自足的陷阱”之中。

四、近代山东各阶层农民对劳动互助的“选择”

各阶层农民对在土地经营中对劳动互助的选择,取决于他们经济实力以及建立在经济实力基础之上的经营逻辑。

在土地经营中,富农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者,他们力求在土地经营中选择一种最经济的生产方式,合理地进行劳力和生产工具的配置,以提高农业收入。近代山东的富农生产资料比较充足,但由于雇工经营发展得不充分,他们所拥有的农业劳动力不足。为补足劳动力,富农常“利用互助劳动以提高劳动效率”[24](p756):畜力充裕的富农多与缺乏畜力的农户“换工”,在补充劳力的同时也提高了牲畜的使用效率;畜力和农具缺乏的富农,也多参与合犋、伙养等劳动互助。

中农是追求稳妥地经营者。他们一方面追求利润,积极向富农阶层靠拢;另一方面又要保障生产,防止沦为贫农。山东的中农以自耕为主,拥有的生产资料量介于富农和贫农之间。与雇工经营水平比自己高,生产工具比自己齐全的富农相比,中农更有劳动互助的必要;与严重缺乏生产资料的贫农相比,中农在经济条件上具备开展劳动互助的优势。中农的经济地位还决定了他们多倾向于选择不需要太多资金投入且没有超经济剥削的劳动互助,来补充劳力和生产工具的不足。《惯行调查》资料中提到的冷水沟村和后夏寨村,均是中农占多数的村庄[后夏寨村自耕农占86.3%,冷水沟村自耕农91.4%,中农是自耕农的主体,因此,这两个村中的中农占多数]。在这两个村中,搭犋是最普遍的互助形式。后夏寨村“(村民)大部分都合具,一多半。个人解决不了……就得想这个法,差不多90%农家合具”[16](p96)。历城县冷水沟村在20世纪40年代有合具组合八、九十组[12](第四卷,p26)。

对于贫农来说,与追逐利益相比,生存是第一位的。近代山东的贫农拥有的生产资料严重不足,但劳力过剩,他们是雇工和佃农的主体。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贫农参与劳动互助的机会比较少,而且常常是带有救济性互助的受益者或是雇佣性互助下的受剥削者。

随着近代山东小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山东农村结构逐渐呈现出“中农化”的趋势。在1937年以前,山东的富农占总人口的9.5%,占总户数的6.3%,中农占总人口的42.98%,占总户数的36.63%,贫农占41.57%,雇农占2.24%。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富农大约占农户总数的6%,中农约占总户数的20%,贫雇农约占70%左右[[20]段国卿,岳海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山东农民运动简论[J],山东史学集刊,1983,(1).][20]。总的来看,在山东各阶层农户所占的比例中,中农的比例最大,富农和中农比例均大于全国平均水平[20世纪30年代,中国富农大约占农户总数的6%,中农约占总户数的20%。]。土地改革时,中共山东分局对山东274个典型乡村的统计,贫农占总户数的44%,中农占47.8%,富裕中农占0.63%,富农占5.64%,地主占1.35%。这表明山东的中农还在上升。如上所述,中农是开展劳动互助的主体[[21]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计划司.两年来的中国农村经济调查[M].北京:中华书局,1952.

][21](p224)。所以近代山东农民的“中农化”,更加凸显了劳动互助在山东农民土地经营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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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产工具和劳动力占有的不均衡以及生产要素的投入在劳动密集型农业中的重要性,促使近代山东中小农户自发地建立起了广泛的劳动互助关系。同时,在雇工经营发展不充分,租地经营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户际互助也获得了发展的空间。在具体的土地经营中,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这种自发式的互助合作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仅是一种维生的手段,还无法真正扩大农业的经营规模。但它却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农户缺乏的劳动力和生产工具,节约了他们的生产经营成本,有利于维持和发展农民的小土地经营。而且,从山东各阶层农户对劳动互助的“选择”来看,中农是开展劳动互助的主体,随着近代山东农民的“中农化”,劳动互助在农民土地经营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关键词:土地经营;互助合作;劳动集约型农业;雇佣关系;租佃关系

中图分类号:F129文献标识码:A

劳动互助是农民土地经营中一种重要的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它不仅是农民生产力水平的体现,更重要的是表现了农民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以往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史研究中,人们都将视线集中在租佃关系与雇佣关系上,而对农户之间自发的劳动互助关系重视不够,甚至完全将其排除在分析视野之外。因此,本文拟将土地占有与土地经营有机联系起来,以生产力和所有制关系为中心,就近代山东农民在土地经营中自发的劳动互助作一番考察。

劳动集约型农业的发展与生产要素的分配不均同时并存

近代山东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为在有限的土地上养活更多的人口,山东农村开始普及两年三熟制的耕作模式,同时配合引种高产的美洲作物,经过农作物种植结构和种植次序的合理调整,山东土地的复种指数和农作物产量大大提高。一些地区的平均复种指数达到了152左右的高水平,这就相当于原有的耕地面积扩大了0.52倍。甘薯、花生等美洲作物的引种也将农作物的亩产量提高了几倍,民国时期山东全省的统计数据显示,甘薯单产平均达到1289斤/亩,折干后(三斤折一斤)还是其他作物的2-3倍,花生单产平均达到274.5斤/亩,而同期的大豆平均单产只有131.8斤/亩。[参考文献

[1]章之凡,王俊强.20世纪中国主要作物生产统计资料汇编[M].王宝卿著.明清以来山东种植结构变迁及其影响研究——以美洲作物引种推广为中心[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1](p148)

近代山东农业种植结构和耕作模式的调整,是在农业技术停滞的条件下,依靠劳动力和资本的大量人投入实现的。这种劳动集约型农业的发展,增强了小土地分散经营的能力和中小农户的经济实力,同时也催生了中小农户对生产工具、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大量需求。然而,在近代山东农村,生产要素分配不均的状况十分普遍,广大中小农户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生产资料短缺的窘境:

耕畜和农具的拥有程度是农民阶层区分的重要标志。大部分富农拥有比较完备的农具和牲畜配置,而中贫农户的生产工具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乏。卜凯调查表明,华北的小农无役畜比重达62%,中等耕地的农户无役畜者占40%,大农户只有4%无役畜。[[2]王建革.传统社会末期华北的生态与社会[M].北京:三联书店,2009.][2](p195)在即墨县浮山后村、胶州湾口薛家岛的大洼村一带的中、贫、佃农只能用构造简单的三角“铁铲”耕地或播种。解放前后浮山村350户人家只有四架耧,而统统归地主富农所有,一般中、贫农户“土地少(只有三至五,七至八亩),不值得买,也买不起”。[[3]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1933.][3](p305-p306)在山东惠民县,耕地规模在10亩以下的小农户拥有的役畜换算成马仅有0.038,经营耕地在40-30亩的农户拥有的役畜换算成马有0.53头,经营耕地50亩以上的农户拥有的役畜换算成马由0.8头。[[4]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北支农村概况调查报告(一)——惠民县第一区和平乡孙家庙[M].昭和14.][4]

从各阶层农户土地经营所需的劳动力来看,劳力的需求与土地经营面积有很大的关系。从理论上来说,富农的经营面积“超出了每个家庭的劳动标准(就是说每个家庭能靠自家劳动耕种的土地数量)”,对劳动力有一定的需求。而中小农户的拥有的土地有限,家庭劳动力充足甚至过剩。但随着近代山东劳动集约型农业和农作物商品化的发展,农田耕作的劳动强度增大,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经济作物的种植,需要较多的劳动人手,中小农户也出现了自有劳动力不足的情况。1935年,在山东每亩小麦一年用人工15个,大豆12个,高粱18个,小米21个,花生24个,棉花60个,烟草135个。[[5]方行.清代山东农村的劳动力市场[M].中国社会经济史论丛[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5](p389)经济作物的用工量明显高于粮食作物。棉花和烟草是近代山东大力发展的两大经济作物,是劳动节约化程度较高的作物。棉花每亩人工投入在二十个左右,在鲁西北棉区,中耕除草的次数达六次,间苗一次,摘心作业达两次。烟草种植不需要畜力,所需的人力更多。在山东,种烟的人工一般约为种玉米的四倍。[[6]胡德琳等.济宁直隶州志,清乾隆50年(1785年)刻本.][6](卷二,卷三十二)随着山东二年三熟制的发展,复种指数的提高,农民的劳动强度是很大的,尤其是五月和九月的“双抢”季节,对劳动力的需求也是很大的,许多即使平时家庭劳力充足的中等农户,在农忙季节也缺乏劳动力。据抽样调查,华北个农业区“与收获时劳力不足者,约占三分之二,栽种时劳力过少者,占四分之一,灌溉时缺乏劳力者,约占八分之一”。[[7][美]卜凯.中国土地利用[M].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1941.][7](p405)

生产工具和劳动力占有的不均衡以及生产要素的投入在劳动密集型农业中的重要性,促使中小农户之间自发地建立起了广泛的劳动互助关系。

二、雇工经营、租地经营对户际互助的影响

农户的雇工经营主要是为了补充劳动力的不足。近代山东农村的雇工经营发展得并不充分,富农和中农多以自耕为主,雇工为辅。莒县三个区13个村的典型调查,在富农经营中家工占劳动总数的64.7%,雇工占32.88%;中农雇工占劳动力总数的1.52%,家工占98.48%。这大致是山东地区雇工经营的一般水平。[[8]华东局政委员会土改委员会编.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山东省农村调查[M].1952.][8](p32)在一些雇佣关系不发达的地区,富农连长工也不雇佣,如流坡坞村富农主要生产是自己劳动,农忙时才雇短工。在雇佣关系发达的地区,富农的家工与雇工的数量大致相当,如海阳泊村,战前富农自有劳力19人,雇工16名。由于雇工经营发展的不充分,农户所拥有的劳动力常常不能满足实际生产需要量。如1937年以前,盐山魏桥村富农的人力,以户平均计算,则缺一半以上,……虽然劳力不足,但二十四户富农仅有五家雇佣长工,有的还雇的是半长工,共雇入三个半长工”。[[9]唐至卿.近代山东农村社会经济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9](p751)胶东的海阳泊村,富农的土地实需劳力46.7人,其自有劳力和雇工加起来共35名,还缺11.7名劳力;中农阶层尚缺劳力5.7人。鲁北的北隋村,中农劳力盈亏相当,富农缺少劳力29.5-45.5个[9](p753)。所以,在雇工经营还无法充分满足劳动力需求的情况下,劳动互助就成为补充劳动力的有效办法。

随着近代山东农业耕作环境条件的恶化,分散的小生产无力抗拒和防止灾荒,为了保证小农的“生存权利”,分成租制逐渐兴盛起来。《获邑审编册》统计,1930年代,山东的分成租制比例占到40.27%。[[10]获邑编审册[J].平淮学刊,1985,(1).][10]另据国民党主计处统计局统计,在1935年分成租制的比例达到50%左右。[[11]国民党主计处统计局.中华民国统计提要[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11](p538-p539)由于佃农贫困,许多分成租是由主佃双方共出农本的,所以说分成制也具有调剂生产资料作用。山东分成租的种类相当复杂,有的是牛具、种子、肥料均由地主出,佃户必须吃份子粮,吃一斗在公堆上还三斗至四斗,其余粮食按对半或佃四业六分劈,草全部或大部归地主,是为佃种地;有的是牛具、种子、肥料由佃户出,有的地主也出一部分农本。有的份子粮,粮草多为平分,牛草归牛,是为分种地。由此来看,在分成租下,除了土地条件之外,农本是决定主佃双方分成比例的重要因素。佃种地中,佃户所出农本较少,所受的超经济剥削很重;分种地中,佃户所出农本较多,超经济剥削就较差或没有。因此,为减轻对地主所出农本的依赖,佃农之间也开始开展互助合作,调剂生产资料的余缺。

三、近代山东农村户际互助的形式与规则

(一)经济状况基本对等条件下的劳动互助协作——合伙使用生产工具和搭套

合伙使用生产工具,是指有的农户之间采取共有农具、共同饲养役畜的互助形式弥补生产工具的不足。在潍县,小农为了配齐役畜、车和犁,往往几家联合,共同购买,共同使用。张姓买牛,王姓买马,李姓买农具,赵姓买大车,在生产中形成合作关系。在山东惠民县孙家庙村,地主阶层不负担任何大牲畜的饲养,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只能在耕地充分的条件下才能单独饲养牲畜。孙家庙村有9户自耕农单独拥有牛,3户自耕农单独拥有骡,3户自耕农单独拥有驴。自耕农单独拥有牲畜达15户,3户半自耕农拥有牛。由于役畜的不足,牲畜共同占有的习惯在自耕农中十分盛行。半自耕农多3户共有,自耕农多2户共有。[4](p124-p129,p146-p149,p167-p196)合伙喂养牲畜的农户一般是平摊购买和饲养牲畜的费用,轮流饲养和使用牲畜,如历城县路家庄的陈姓叔侄每人各出资七十五元,购买耕牛一头。平时两户轮流饲养、使用耕牛,十天一换;农忙时,则改为一天或三天一换。在恩县后夏寨村还有另外一种平摊“伙养”费用的方式,如有三家共同拥有畜役,其中2人出购入费,1人担负饲养费[[12]中国农村惯性调查刊行会.中国农村惯行调查[M].东京:岩波书店,1955.][12](第四卷,p460)。

“搭套”也叫“合犋”,“插犋”等,是农户以一定的人力和畜力与其他农户的人力、畜力共同组成二牛或三牛犋,共同耕种的劳动组合形式。这种搭套的劳动互助组合是“华北平原农作的普遍现象”,清代《登州府志》载:“耕者有春耕,有秋耕,用牛四,谓之一犋。穷民有至四五家合一犋者”[[13]施闰章修,杨奇烈\任浚纂.登州府志[Z],清康熙33年(1694年)刻本.][13](卷八),《莱阳县志》也说:“民有三四家合一犋者耕”[[14]万邦维修,卫元爵等纂.莱阳县志[Z],清康熙17年(1678年)刻本.][14](卷二)。在《华北的小农经济和社会变迁》一书中,作者也介绍过类似的情况,他说:“小农有时两、三家‘搭伙’合并牲口和劳力来耕田”[[15]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和社会变迁[M].北京;中华书局,1986.][15](p155)。

上述两种劳动互助都需要互助双方在经济条件和土地经营规模上大致相当。这种经济条件上的对等原则在上述两种互助形式中是十分必要的。因为,随着近代山东农村的经济状况日益恶化,小农的生活不像过去那样宽裕了,这使他们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不得不斤斤计较。搭犋时,如果两家的经济条件相差太远的话,那么条件较差的一方会因自己“吃亏”而心生不满,这时互助关系往往就会出现问题。正像后夏寨村民的李令义说的那样:“大体是土地相当的人家合犋。这样相互间没有不满,要不然土地少的人家就有不满了”。当然,所谓的“经济条件对等”,也不是绝对的相等。后夏寨的王廷章说:“有同等数量土地的农家才能进行合犋。土地差个二三亩也没有事”,李令义说:“有十亩的农家与只有两亩地的农家不可能一起合犋,这差距太大了。如果我有10亩地,你有5亩的话,你就不想合犋。因为我地里的活很多,比你多出了一倍”。当被问起为什么他和王廷章家各有30亩和20亩土地,仍然在一起合作和很多年,李令义解释说:“双方间的性格、秉性合不合也是很重要的。感情很好,就不在乎土地亩数的差距的事例也有,但很少。比如两家差7、8亩地,也可以。主要是双方没意见,两家人很对脾气,觉得背点理,吃点亏,就不论了。计较这些就不在一处干了”。[[16]张思.近代华北村落共同体的变迁——农耕结合习惯的历史人类学思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6](p170-p171)可见,在劳动互助中,农民心中对彼此之间的“经济差距”都有一个心理上的承受范围,合具双方彼此的感情好,可能他们所能接受的“差距”就越大;而一旦双方之间“差距”超过了他们“合理计算”的范围,即使双方感情再好,互助关系也不能成立。

从参与上述两种互助协作的农民群体来看,大部分地区的富农拥有齐备的农具和牲畜,参与劳动互助的相对较少;较为贫困的贫农和雇农缺少参与互助的条件;只有中农,既有合具的条件,也有合具的必要。如在历城县冷水沟村,拥有、耕种大亩约20亩以上土地的农家,一般都有齐备的役畜、农具,没有和别人合具的必要。另外不到五亩的农家,因为没有足够的农具和役畜,够不上合具的对象。所以一般是拥有10亩左右耕地的农家寻找合适的对象从事合犋”。在路家庄“没有牲口的人家不能合伙”。[12](第四卷,p257)不过,由于山东各地农村的经济条件不同,各阶层农民的富裕程度也不同,山东有的地区的富农和贫农也参与“搭犋”或“伙养”。1943年,在莒南、赣榆两县13个村落的调查中,调查者就注意到抗战之前贫农参与搭犋和“伙养”的情况:“地主、富农的耕畜多为大牛大驴,而中农、贫农则多系小牛小驴,同时多是数家一个牲口或各有一个不成牛犋的牲口,因此农民之间就产生了简单的变工互助组织,如搭犋、或养牛,或以剩余劳力来换取地主、富农剩余畜力”[10](p27)。在社会分化程度较低的惠民县文化区于韩村,甚至是“地主”也要与别家进行互助合作。在村中占地10亩以下的农户一般无力饲养耕畜,一般的中农占地在10-20亩之间者,大多不能独立养一头牛,有的只能自家养一头驴或两家甚至四家伙养、伙使一头牛。全村仅有的两户地主中,只有韩友奎家拥有全套大农具,一牛一驴的搭配也可以组成独立耕作的耕犋;另一个所谓的“地主”韩太臣家,虽拥有一头牛,但仅拥有大农具的一般,显然要与别家搭套耕种[[17]于韩村土地浮财分配登记表[M].张佩国.地权分配·农家经济·村落社区:1900-1945年的山东农村,济南:齐鲁书社2000.][17](p154-p155)。

(二)带有雇工性质的劳动互助——换工和帮工带地

“换工”简单的说就是“以人力换牛力”,那些贫困无耕畜户,常用这种方式向富裕地主换取役畜的使用权。根据《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的资料,山东地区的换工只在农忙期进行,持续的时间不长,且规模不大,只是两户农家之间的农耕组合。村民在换工过程中,秉持着“对等交换”的公平原则,在“合理地计算”田亩、劳力和牲畜之间换算关系的基础上进行交换、互助活动。虽然这种计算不是很精确,但最后的结果都能令双方满意。不过,在人力与畜力换工的场合,这种所谓的“公平”背后隐藏的是畜力占有者对借用者的劳动剥削。而且在“换工”过程中,无耕畜户不但要以劳力来换取役畜的使用,而且在耕种时还要受制于役畜的主人,往往是满足了牛主家的土地耕作需要后,才能耕种自家土地。在莒南县的官地村“一个十二亩的农户用人家的牲口耕地,除支付自己所产全部牛草、帮六个工以外,自己地的耕种还要在牛主之后”[[18]山东分局调查研究室.官邸村农业劳动合作调查[M].1944年11月.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C],第13辑.][18](p190)。“帮工带地”的互助形式在近代山东农村也是普遍存在的。“带地佣工系农民耕地不足,人工有余,又不愿或不能将其耕地出租于人,而自己专当普通长工,乃与居住附近之较大农户商订,为其长年雇工,附带耕种自己所有之田地,而享有其出产。其每年工资之多少与其所带田之多少成反比例。带地佣工的民间惯行在各县又有细微差别,“博兴县雇主对于庸工所带田地之耕种,一如其自己田地之耕种。雇工所带田地出产,全为庸工所有。雇工长年工资照最高价付给,惟扣除其所带田地之全年耕种费。嘉祥县之雇主所扣除之全年耕种费,大约每亩一元五角,所带田地之耕种费达到其工资限度,则不另支付工资。肥城之佣工以不耽误雇主之工作为原则,饮食须自备。清平县雇工所带之田地一切作业概由雇主负担,所出粮食归雇主所有,惟柴草须随所用耕畜为转移。若用雇主之耕畜,柴草归雇主,若非雇主之耕畜,则不归雇主所有。该处壮农每年能耕二十九亩,雇工带地耕种不能超过10亩,高唐县之情形与此相仿。东平县佣工所带地之作业亦同于雇主之地,带地多者不要工资。莱阳县、恩县亦有此带地佣工之办法,莱阳县俗称此种庸工为‘打裏’”[[19]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及供需状况[M],中山文教馆,1935年.][19](p37-p38)。

换工和带地帮工带有雇工经营的性质。在这两种互助形式下,拥有生产资料的富农或地主处于主导地位,而缺少生产资料的小农则处于从属地位,合作双方之间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上述各种劳动互助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农户缺乏的劳动力和生产工具,节约了他们的生产经营成本,有利于维持和发展农民的小土地经营。但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这种自发式的互助合作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仅是一种维生的手段,无法真正实现农业经营规模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首先,农户之间自发的互助合作,一般只有两三户人家参与,规模很小,且缺乏稳定性。第二,互助协作调配的资源大都仅限于劳力、牲畜、农具等传统的生产要素,缺乏先进的技术因素的支持。在农业技术基本停滞的情况下,农户之间的互助协作只能通过追加劳力和资本来提高农田产量,其发展的方向是农业发展的“过密化”,而不是依靠技术进步实现农业增长的规模经济。第三,农户的互助多集中于生产环节,缺乏农业销售、加工等环节的合作。在经济不发达的时期,较小农地经营规模很脆弱,其承受经济波动的能力非常有限,为抵御经济风险,农民应当开展产前、产后方面的合作。然而,近代山东农户的土地经营较为分散,商品经济意识不强,同时也无法承担农业产业化需要的组织成本和制度成本,这就使他们之间的互助仅限于生产领域,并不可避免地深陷于“自己自足的陷阱”之中。

四、近代山东各阶层农民对劳动互助的“选择”

各阶层农民对在土地经营中对劳动互助的选择,取决于他们经济实力以及建立在经济实力基础之上的经营逻辑。

在土地经营中,富农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者,他们力求在土地经营中选择一种最经济的生产方式,合理地进行劳力和生产工具的配置,以提高农业收入。近代山东的富农生产资料比较充足,但由于雇工经营发展得不充分,他们所拥有的农业劳动力不足。为补足劳动力,富农常“利用互助劳动以提高劳动效率”[24](p756):畜力充裕的富农多与缺乏畜力的农户“换工”,在补充劳力的同时也提高了牲畜的使用效率;畜力和农具缺乏的富农,也多参与合犋、伙养等劳动互助。

中农是追求稳妥地经营者。他们一方面追求利润,积极向富农阶层靠拢;另一方面又要保障生产,防止沦为贫农。山东的中农以自耕为主,拥有的生产资料量介于富农和贫农之间。与雇工经营水平比自己高,生产工具比自己齐全的富农相比,中农更有劳动互助的必要;与严重缺乏生产资料的贫农相比,中农在经济条件上具备开展劳动互助的优势。中农的经济地位还决定了他们多倾向于选择不需要太多资金投入且没有超经济剥削的劳动互助,来补充劳力和生产工具的不足。《惯行调查》资料中提到的冷水沟村和后夏寨村,均是中农占多数的村庄[后夏寨村自耕农占86.3%,冷水沟村自耕农91.4%,中农是自耕农的主体,因此,这两个村中的中农占多数]。在这两个村中,搭犋是最普遍的互助形式。后夏寨村“(村民)大部分都合具,一多半。个人解决不了……就得想这个法,差不多90%农家合具”[16](p96)。历城县冷水沟村在20世纪40年代有合具组合八、九十组[12](第四卷,p26)。

对于贫农来说,与追逐利益相比,生存是第一位的。近代山东的贫农拥有的生产资料严重不足,但劳力过剩,他们是雇工和佃农的主体。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贫农参与劳动互助的机会比较少,而且常常是带有救济性互助的受益者或是雇佣性互助下的受剥削者。

随着近代山东小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山东农村结构逐渐呈现出“中农化”的趋势。在1937年以前,山东的富农占总人口的9.5%,占总户数的6.3%,中农占总人口的42.98%,占总户数的36.63%,贫农占41.57%,雇农占2.24%。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富农大约占农户总数的6%,中农约占总户数的20%,贫雇农约占70%左右[[20]段国卿,岳海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山东农民运动简论[J],山东史学集刊,1983,(1).][20]。总的来看,在山东各阶层农户所占的比例中,中农的比例最大,富农和中农比例均大于全国平均水平[20世纪30年代,中国富农大约占农户总数的6%,中农约占总户数的20%。]。土地改革时,中共山东分局对山东274个典型乡村的统计,贫农占总户数的44%,中农占47.8%,富裕中农占0.63%,富农占5.64%,地主占1.35%。这表明山东的中农还在上升。如上所述,中农是开展劳动互助的主体[[21]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计划司.两年来的中国农村经济调查[M].北京:中华书局,1952.

][21](p224)。所以近代山东农民的“中农化”,更加凸显了劳动互助在山东农民土地经营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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