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耕地建养牛场可以吗?农村土地可以建厂房吗

非耕地建养牛场可以吗?农村土地可以建厂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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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农村耕地可以建房吗

请问农村耕地可以建房吗

农村耕地是不可以建房的。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农田保护区域之内建房、建坟、采石、采矿、取土或者进行其它损害基本农田的活动。

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房,在被发现后,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建房主实施罚款,或是限期拆除农村自建房的处罚。

农村土地可以建厂房吗

农村土地可以建厂房吗

网友:该地区为开发区,但是周边大多是乡镇农耕用地,很多人租赁了耕地建厂房,租赁村里耕地建厂房算是违建吗?农村建厂房需要办哪些手续?

一、租赁村里耕地建厂房算是违建吗?

(一)耕地可建厂房服务于农业生产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通知》还规定,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耕地建厂房应控制用地规模

《通知》规定,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由以上第(一)和第(二)点可知,如果所建厂房为服务于农业生产且不超过以上规定的用地规模,那耕地建厂房是可以的。

二、农村建厂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建温室大棚需要申请吗

建温室大棚需要申请吗

根据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蔬菜温室大棚建设属于农作物栽培类设施农用地范围,包括温室生产设施和办公看护房附属设施用地,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严格实施分类管理,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超过10亩属于规模化温室大棚,符合规模化温室大棚建设条件的需申报温室大棚建设表。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

非规模化温室大棚建设免手续:温室大棚建设所在地有没有在村属规划区内,因为在规划区内一律不许进行温室大棚建设。凡私自搭建的温室大棚都属于违章建筑,用于种蔬菜的温室大棚属于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十亩以下取得村委会的同意后,免审批,不需任何手续,即可开始搭建。至于温室大棚建设规模的大小都是有限制的首先你要确定是自己家的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温室大棚建设时,属于蔬菜加工车间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农地转建设用地,需要办理农转用手续,审批权限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如果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不需要办理征地手续,否则要征地。

规模化温室大棚建设手续:建温室大棚是不需要审批的,但超过10亩的规模化温室大棚建设属于规模经营了,建这么多设施是需要配套的管理用房,需要临时的仓储设备,包括一些道路也是需要修的,因此,超过10亩的温室大棚建设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只有备案通过了才能使用。温室大棚建设备案流程:需要镇政府、村委和经营者达成一致,经营者需要拿出一个建设方案,包括要建多少大棚,多少管理用房,多少储藏用房等等。温室大棚建设方案在村委和镇政府同意后要进行10天的公示,如果没有异议了就到区里的国土局和农业局进行备案,在此过程中需要再审核是否符合要求,15个工作日之内就可给予答复。2014年国土局和农业局对出台了文件,对农业设施有非常明确的要求。

对规模化温室大棚建设个别地区会有相应的政策支持或补助,具体的补助细节请咨询当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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