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养牛致富项目建设方案?鱼塘边能建护鱼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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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贵州省经济发展报告。(内容最好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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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发展情况和2005年工作情况

及2006年工作安排

贵州省中小企业局

贵州省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

“十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把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使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迎来了历史上发展的最好时期。在国家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指引下,贵州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全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不断增强,企业规模逐步扩大,经济运行的质量明显提高,从而使贵州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在“十五”期间保持了协调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

一、“十五”贵州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

(一)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明显上升。

2005年1—11月,我省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946.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2.4%;实现工业增加值310.4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的63%和62%;中小企业实现销售总额654.8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全省规模以上非公有制经济完成工业总产值281亿元,实现工业增加值47亿元,分别占全省全部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的19.4%和9.7%。在全省新增就业岗位中,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繁荣市场和扩大就业的生力军,是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行业分布不断拓展,结构不断优化。

至2005年三季度止,全省工商注册企业总户数已达93632户,个体工商户47.71万户,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7.7%和10.2%;我省符合企业新划型标准的大型企业仅有23户,中小企业占99.98%以上,涵盖了一产、二产、三产业,在行业分布上,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已由制造、建筑、运输、商贸和服务业等领域为主,开始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重化工等领域拓展。一方面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严重亏损,不适应市场竞争的国有中小企业退出市场,而一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自身优势,采取改制、重组、联合、“退二进三”、兼并、租赁、承包经营、托管、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出售等形式,积极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重组,推进了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并向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发展,促进了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在规模结构上正在从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为主,向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的大企业、大集团靠拢。同时,随着贵州省优惠政策的实施和投资环境的改善,一批省外、境外、国外企业落户贵州,有力地推进了贵州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三)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龙头企业迅速崛起。

随着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资本积累的增加和发展机制的不断完善,企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不断提高,实力进一步增强。2004年,全省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达661户,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的31.04%,成为制药、食品、矿产品加工、房地产、商贸超市等新兴产业的主体,并形成了神奇集团、益佰制药、老干妈、北京华联、星力百货、大昌隆、市西路小商品市场、遵义苟家井市场、三桥综合批发市场等一批主业突出、有一定规模和竞争力的非公有制企业。其中西洋肥业、神奇集团、益佰制药年销售额都已超过10亿元,西洋肥业销售额达13.5亿元,进入全省23家大型企业行列;益佰制药成为省内首家上市的非公有制企业;老干妈公司纳税额达到7800多万元;红华家电营业额超过5亿元,并把经营业务拓展到了邻近省区。

(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区域特色初步形成,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

我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已逐步形成一批以专业化、规模经营为特征的具有区域特色产业集群,如贵阳的制药业、遵义的辣椒、仁怀的白酒业、赤水的竹业、余庆的苦丁茶、湄潭的米、福泉和开阳的磷化工、六盘水的煤及煤化工、铜仁地区的电解锰等。全省31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非公有制企业已成为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带动农业结构调整的中坚力量。如“老干妈”公司的辣椒制品,其生产原料每年就带动了20万农户增收;信邦制药公司的中药材基地建设,带动了罗甸、施秉等县的农民致富;“牛来香”公司生产牛肉制品,带动了1万多农户养牛致富;遵义县虾子辣椒市场2003年交易达5万多吨,交易额3.5亿元,带动了周边10多个县的农民致富;贵阳五里冲农副产品批发市场2003年交易量达10多亿公斤、交易额13亿多元,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

(五)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我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整体素质得到提升。首先是在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方面具有了科学性,合理地确定企业定位、产品定位、市场定位,从整体策划上提高了战略眼光;其次是企业发展贴近了贵州经济发展主线,产业选择、产品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贵州特色经济发展方向,确定了迅速将贵州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的产业发展模式;再就是企业更加注重技术进步,通过采用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大了高新技术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比例;还有一点就是企业的市场意识大大提高,很多企业都充分认识到:必须从企业质量、技术管理、信息化技术采用、营销策略制定、人才引进及培训、企业生产生活环境改善等方面作出努力,才能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二、2005年贵州省中小企业局主要工作情况

2005年,省中小企业局(省非公办)按照工作职责,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经济工作方针,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指导下,以创造公平发展环境和促进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支持、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一)全面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认真部署各项工作。

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推进全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省中小企业局(省非公办)还分别召开了“全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座谈会”“全省典当行业工作会”和“全省担保行业工作会”,统一部署各项工作;并通过电视台和在《贵州日报》开辟专版等,邀请省领导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广泛宣传,为我省加快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以优化发展环境和完善服务体系为重点,研究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组成《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起草小组,完成了省人大的立法调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3号文,按省政府要求和省经贸委党组的指示,组成调研工作小组,通过实地考察、召开多种形式座谈会、发函征求意见稿等形式,完成《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已于10月26日报省政府审议批准。

(三)加大了对我省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服务体系建设等,扶持了一批优势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2005年,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实施,共拉动投资13.97亿元,共计安排项目104项,其中,贴息36个项目758万元,补助68个项目1242万元。为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制定了《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5年项目申请指南》。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10项,安排资金630万元。另外,组织了500万元额度技改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共计26个项目。初步建立了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第一批有500多个项目入库,为项目跟踪、项目服务创造了基础条件。

(四)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005年2月初,开通了“中国中小企业贵州信息网”,为全省中小企业搭建起信息交流平台,点击率已超过了25万次。配合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启动“贵州省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工程”,对各类人员进行有关宏观经济政策、企业经营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举办24期培训班,共培训3224人。指导帮助各地因地制宜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已建立13个县级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中心。联系、指导中介组织为非公有制经济搞好服务。通过省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中心,受理非公有制企业的一些投诉,帮助协调,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开展法律咨询、维权服务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测算体系。

与省统计局联合作制定了《贵州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统计体系建设方案》,已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试运行,得到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肯定。开展贵州省非公有制经济现状调查,并撰写出《贵州省非公有制经济现状调查研究报告(初稿)》。

(六)积极开拓市场并加强交流合作。

组团参加“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贵州代表组织了51家企业参展,共设42个展位,总成交额达4.5亿元,省中小企业局还获得中博会组委会颁发的优秀组织奖。组织我省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教育部组织的“2005年第三届全国中小企业网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招聘活动”。截止6月活动结束,我省已有160余家企业在网上招聘,设立360个工作岗位,招聘了近1500人,在全国排名第15位。

(七)帮助、支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解决融资难、贷款难和担保难问题。

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加强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与政府间的密切合作,帮助担保机构利用国家有关政策合作开发信用担保等金融产品,切实解决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加大对典当行业的规范管理和行业服务,使其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起到积极补充作用。

三、2006年主要工作安排

2006年,贵州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要紧紧围绕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围绕全面建设贵州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调整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坚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加快发展的方针,强化服务为宗旨,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营造发展环境,加大工作力度,建好服务平台,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合法权益。着力解决贵州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企业活力问题,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为今后的全面发展打好坚实基础。

(一)继续以优化发展环境为重点,推进法规体系建设。抓紧《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稿)》的地方法规立法调研工作,争取2006年进入省人大立法程序。力争出台《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切实贯彻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协调机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做好“十一五”贵州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组织,加强协调,扎实推进,认真制定好我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十一五”战略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体系统,及时掌握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配合省减负办,治理向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负担。

(三)推动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联合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信息化,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强对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规划和引导。支持企业“走出去”,积极开拓市场,参加各种投资展销会,提高市场竞争力。围绕旅游支柱产业的发展,积极筹备2006年“多彩贵州”旅游商品设计大赛、旅游商品能工巧匠选拨大赛和旅游商品展销大会(简称“旅游商品两赛一会”)。对全省重点贫困县、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调研,制定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

(四)培育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社会化服务体系,改进和拓宽服务手段。重点围绕信用担保、投融资、创业辅导、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信息、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着力推进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坚持突出重点,充分发挥社会民间组织、科研机构的作用,整合资源,构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平台。继续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贵州省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工程,提高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素质。

(五)着力推动和解决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推动和扶持信用担保业及典当业的健康发展,探索设立再担保机构。鼓励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企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和发展。

四、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国家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银河培训工程”等项目,在我省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中反响很大、很好。但我们认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数额太少,希望中央财政大幅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且积极与各省(市、自治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管理部门进行项目合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作用。

(二)建议国家继续扩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途径。利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推动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担保的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各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审贷手续,完善授信制度,扩大信贷比例,提高工作效率,开发适应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

(三)建议建立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现行统计体系中没有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口径,难以获得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完整数据。建议国家统计部门建立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统计体系,加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核算和动态监测,以便系统、全面、准确的掌握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四)鉴于西部地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普遍存在总量小、企业规模小、产品结构单一、技术水平较低、就业压力大的问题,建议国家加大对西部地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创业辅导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和企业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及培训、考察上给予倾斜,适当从优。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加大中、东、西部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相互交流的组织力度,促进各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有哪些扶贫项目

有哪些扶贫项目

2016年11月23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规划》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从8个方面实化细化了相关路径和措施:

1、产业发展脱贫,主要包括农林产业扶贫、旅游扶贫、电商扶贫、科技扶贫等方面,提出了13项产业扶贫工程或具体措施;

2、转移就业脱贫,主要从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促进转移就业等方面,提出了6项就业扶贫行动;

3、易地搬迁脱贫,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

4、教育扶贫,主要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降低贫困家庭就学负担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行动计划和措施,不断提升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就业技能,逐步消除因学致贫问题,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5、健康扶贫,主要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障、疾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等方面,提出了6大健康扶贫工程,加快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有效缓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6、生态保护扶贫,主要从生态保护修复、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个方面,提出了11项重大生态扶贫工程和4项生态保护补偿方式,使贫困群众通过参与生态保护实现脱贫;

7、兜底保障,主要从社会救助、基本养老保障、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等方面,提出了社会保障兜底措施,通过筑牢社会保障安全网,解决好特殊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的脱贫问题;

8、社会扶贫,主要从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帮扶、企业帮扶、军队帮扶、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帮扶,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措施和要求。

扩展资料:

扶贫方式:

1、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合理地开发矿业,有计划地进行能源建设,发展交通运输业。

2、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把贫困地区开发和发达地区发展结合起来,引进信息、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

3、组织发达地区和城市的工商企业、科研单位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等与贫困地区建立长期联系,开展对口支援;组织能工巧匠和技术力量帮助贫困地区培训科技人才。

4、国家在资金、税收等方面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分别情况减免一定的税收,资金适当集中,统筹安排,配套使用。

扶贫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1、有近期、远期的规划和明确的目标,并有为实现规划要求而制订的具体计划、步骤和措施。把治标和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治本为主。

2、不仅帮助贫困户通过发展生产解决生活困难,更重要的是帮助贫困地区开发经济,从根本上摆脱贫困,走勤劳致富的道路。

3、把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面调动起来,互相配合,共同为贫困户和贫困地区开发提供有效的帮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扶贫

鱼塘边能建护鱼房吗

鱼塘边能建护鱼房吗

这是可以的。小屋相当于农用地设施。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请阅读一下下面的资料(注:关于您的疑问,可以在第一条第二款关于附属设施的规定中找到答案)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OK,关于新疆养牛致富项目建设方案和鱼塘边能建护鱼房吗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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