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养牛制度(古人如何“守护”耕牛)

封建社会养牛制度(古人如何“守护”耕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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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分析中国传统农业在清朝经受住考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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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原始农业与粗放农业阶段

一、中国农业的起源

中国是人类的发祥地之一。距今170万至1万年前,已有脱离动物界的原始人类生活在这片辽阔的大地上。当时尚末产生农业,原始人类依靠采集和渔猎为生,史称旧石器时代,相当于中国古代传说中的有巢氏“构木为巢”、燧人氏“钻燧取火”’和伏羲氏“以佃以渔”的时代。然而,随着人口的增长和采集渔猎的强化,人类常常面临饥饿的威胁。如何获得稳定而可靠的食物来源成了农业起源的动力。

距今1万至4000年前,也就是史称的新石器时代,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先人们创始了农业。一般认为,采集活动孕育了原始的种植业,狩猎活动孕育了原始的畜牧业。中国古代有关“神农氏”的传说就反映了原始农业发生的那个时代。

新石器时代我国原始种植业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10000年至8000年前为原始刀耕或火耕阶段;8000年至5000年前为原始锄耕或耜耕阶段;5000年至4000年前为发达锄耕阶段。在生产工具上,这一时期完成了由“刀耕火种”向发达锄耕的进化;在耕作制度上,完成了由年年易地的生荒耕作制向连种三五年撂荒三五年的轮荒耕作制的转变,土地利用率较以前有了显著提高。作物种类有一定增加,北方旱作粟、黍常见,南方水稻籼、粳并存,大麻、苎麻成为人们衣着的主要原料,葫芦、白菜、芹菜、蚕豆、西瓜、甜瓜等也已开始栽培。因原始农业的发展,这一时期人们开始由以前游移和季节性的野营生活逐渐转入定居生活,男子在农业生产中渐居主要地位,从而实现了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的转变。

在原始畜牧业方面,经长期圈养驯化,家畜种类有所增加。河北武安磁山和河南新郑裴李岗遗址有家猪、家犬和家鸡的遗骨出土,说明七八千年前中原地区已有原始畜牧业。稍后的仰韶文化遗址中又有牛的遗骨出土。大汶口和龙山文化遗址中还发现马、山羊和绵羊的遗骸。至此,在我国北方马、牛、羊、鸡、犬、豕“六畜”俱全的畜牧业已具雏形。在中国南方,养猪之历史可上推至8000到10000年。浙江河姆渡遗址还出土有水牛和家犬的遗骨,说明六七千年前以饲养猪、狗、水牛为内容的南方畜牧业已初步发展。

1926年我国考古学者在山西夏县西阴村的新石器时代遗址中发现“一个半割的、似丝的茧壳”。1958年在浙江吴兴钱山漾遗址中又发现一批丝织物,说明早在五六千年前我国已开始养蚕缎丝,纺织技术已具相当水平。

三、粗放农业阶段

到了五六千年前,黄河流域的原始农业进一步发展,黄河中下游人口持续繁衍,逐渐成为中原经济文化的中心。夏、商、周王朝相继在这里建立了强盛的国家。夏、商、周属奴隶制时代,历时1300多年。这个时期的农业按原始农业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处于粗放农业阶段。

夏代是原始公社开始解体并逐渐走向奴隶社会的时代。私有财产已经萌发,土地制度由农村公社制蜕变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制。国王拥有全部土地,并将其分封给诸侯和臣属,最后由“庶民”进行耕种,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由于国家统治形式的确立及分层分区管理,从而在制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夏代政府机构中设立有专门掌管水利灌溉的官职。有组织的奴隶劳动为水利工程的建设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人力。因此,夏代大规模治河导水及沟洫体系的建设,对当时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大禹治水的故事便是这一历史的生动写照。夏代人民还首开天文科学,并根据农耕经验,结合农事发展,制定了指导和规范农业生产的历书和历法。当时谷物酿酒业已形成,成为农产品加工的先声。陶器的发明为谷物食料的处理提供了有效方法,也为金属冶炼创造了基本条件。夏代后期,青铜器已经出现,对后来农业生产工具的变革产生了划时代影响。

商代是奴隶制的鼎盛时期,它持续了600多年,是我国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一个王朝。商代的社会经济和科学文化都有长足发展,农业已成为社会主要生产部门,农具制作较夏代更为精细。商后期农具除木、骨、石器外,已有少量青铜农具。商代还开创了井田制,以630亩地划为9区。1区70亩为公田,其余8区各授一家,借8家之力助耕公田,私田不再纳贡。这一赋税形式,对解放奴隶生产力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公元前11世纪,西周取代商朝,中国步入一个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大转变时期。西周继续实行分封政策,促使封国户口增殖,田地扩大,富源开阔,农业生产有了长足的进步。

西周继承夏代沟洫和商代井田体系,施行井疆沟洫制。木制农具和青铜农具均有大量增加。随着中原人口的增加,作物种类也日趋多样化。除谷、豆、麻之外,蔬、果种植发展迅速。蔬菜品种有直根类、薯芋类、嫩菜类、葱类、柔滑及香生菜类多种。果树有落叶果树带和落叶常绿果树混交带果树品种40余种。

在畜牧业方面,西周已发明了马匹去势术,牲畜内外科病症的治疗也积累了初步经验。在林业方面,西周时注重用养结合,设有“虞人”,专司护林工作,并对树木采伐年龄及采伐季节作了规定。

西周时代国家上层建筑已相当完备。各级组织均有首长领其事,如闾师、闾胥、族师、乡大夫、乡师等。他们经常的工作就是向村社农民传达政府命令并组织农民从事生产活动。

第二节北方传统农业的形成与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在社会制度上实现了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演变,在农业生产方面则开始了由粗放农业向精耕农业的转变。由于春秋战国至魏晋南北朝时期我国主要农业区在秦岭和淮河以北,全国7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黄河流域,因此,本节着重阐述北方地区传统农业的形成与发展。

一、精耕细作农业传统的奠基

中国农业最显著的特别就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制度之上,以提高土还生产率为目的的精耕细作。这一特点的发生始于春秋战国时代。

公元前770年周朝东迁后,国力日趋衰弱,不再有控制分封诸侯的力量,从而出现了大国争霸的局面,而井田制的瓦解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催化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嬗变。战国时期,“七雄”不断进行兼并战争。为了能在兼并战中取得胜利,他们进行了一系列变法和改革。在政治上,奴隶主贵族世卿世禄制度被废止或削弱,封建地主阶级逐渐登上政治舞台。在土地制度上,长期沿袭的井田制逐渐消亡,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迅速发展。在赋役制度上,奴隶主贵族的“贡、助、彻”被废除,代之以按地亩征税的赋役制度。在经营方式上,改“千耦其耘”为个体经营。所言这一切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从事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已进入铁器时代,铁制农具的使用已较普遍。与铁犁相配,牛马被用于农业,从而实现了农业动力上由人力耦耕向畜力耕作的革命性变迁。铁犁与牛耕并举,相辅相成,使这一时期农业生产力有了突破性发展。如《吕氏春秋?上农》所言:“一人治之,十人食之,六畜皆在其中矣。”这些进步均为封建制度的最终确立创造了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

铁器的应用和推广也为大型水利工程的兴建和井灌提供了有效手段,一些大型水利工程应运而兴。如中国最早和最大的陂塘蓄水工程“芍陂”、魏国修建的漳水渠、秦国李冰主持修建的综合性水利枢纽工程都江堰及我国古代最长的人工灌溉渠道郑国渠等,为保障当时农业的稳产高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一时期,人们对土壤和农作物有了更多的认识。“五谷”的概念已经形成,并注意到了开展农业生产要因地制宜。人们认识到“地可使肥,又可使棘”,给庄稼施肥可增加产量;种庄稼要深耕、熟耰(碎土)、易耨(除草),才能获得好的收成。周时的起亩作垄技术至战国时因犁耕有了发展,形成“畎亩法”、即在高燥田里将庄稼种于垄沟以防旱,在低温田中将庄稼种在垄青以防涝。由于积累了这些经验,西周时那种垦种休闲交替的易田制渐被废弃,耨地实行连种,一年一熟,部分发达地区还试行复种,两年三熟,从而实现了耨作制度上的重大转变。

这一时期,园艺业也有了较大发展,周以前虽然也有蔬菜和果树栽培,但多作为农业的补充而存在。春秋战国时,农圃已经分工。当时栽培果树有20种以上,食用蔬菜有40余种,其中人工栽培者十余种。由此,独立的园艺业初步建立。

此期畜牧业也有相当大的发展。在西部游牧区,牧业渐成规模,战争中俘获的牲畜常以万甚至10万计。在广大中原地区,因战事、犁耕和积肥等多种需要,六畜被普遍饲养。以外形来鉴别家畜优劣的相畜术已具相当水平。名传千秋的相马专家伯乐和相牛专家宁戚就活跃在这一时代。为了保障畜牧业的发展,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牧业机构和“牛人”、“羊人”、“校人”等畜牧官员,同时还制定了各种畜牧法规。湖北云梦出土的战国“厩苑律”竹简堪称世界最早的畜牧法规。

因战乱和连年滥伐,原始林遭到严重破坏,迫使政府不能不重视森林的养护和种树。当时设有“山虞”和“林衡”等林官。严禁滥伐,严防山火,将植树造林已作为利国利民的长久之计。

二、北方传统农业的形成

秦汉时期,我国农业在春秋战国开始的道路上进一步发展,精耕细作的优良传统逐渐形成。

秦灭六国后,结束了诸侯纷争割据的局面,于公元前221年统一全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统一车轨和文字,大规模移民西北和五岭,修筑堤防,疏浚河道,这一切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秦汉王朝继承了春秋战国时的农本思想,将重农思想推向一个新的高峰,实行轻徭薄赋、垦荒实边、兴修水利、奖励力田、劝业农桑等一系列重农政策,较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因汉武帝对水利事业的重视,汉代农田水利建设蓬勃发展。仅国都所在的陕西关中就兴建了六辅渠、龙首渠和灵轵渠等水利工程(图9-2)。山西引汾水和黄河水,河南汝南和安徽西部引淮水,山东引巨定泽水和汶水,等等。井渠法传到新疆以后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的地下灌溉渠道—坎儿井,解决了干旱地区开渠塌方或沙土漏水和蒸发量大的难题。此外,这一时期还创造了放淤压碱,成为后来治理盐碱地的重要手段之一。

由于冶铁业的迅速发展和冶铁工艺水平的提高,此期铁农具的种类大为增加,质量也有较大提高,农具已完全铁器化。犁壁的发明使犁在破土松土的同时增加了翻土、灭茬、压草、开沟、作垄的功能,使得耕作更有效率。秦汉时牛耕得到进一步推广。搜粟都尉赵过在陕西关中推行“代田法”时,用的就是“二牛三人”的牛耕。铁犁的广泛应用和牛耕的大力推广是汉代农业发展的两项重大措施,对我国农业精耕细作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汉代我国还发明了世界最早的条播机—耧车。它改原先的撒播为条播,将开沟、下种甚至施肥等作业合而为一,不仅大大提高了劳动效率,而且播种均匀且节省种子。《齐民要术》称之为“省力过半,得谷加五”。耧车18世纪传入英国,经塔尔改进后成为当时通行于欧洲的畜力条播机。

秦汉时期,在耕作技术方面,进一步改进垄作法,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壤的保水保肥能力,逐渐形成了耕、耙、磨、压、锄相结合的防旱保墒耕作技术体系,创造了用力少而得谷多的旱作农业传统。因冬麦的推广,汉代时轮作复种制初步发展。在施肥方面,也创造了基肥、种肥、追肥等一系列施肥技术。秦汉时期,二十四节气与七十二候已完全成形并广泛用于指导农业生产。

此期,园艺事业也有较大发展,出现了一些有相当规模的果园和菜圃,栽培和管理技术也明显提高。

畜牧业方面,相畜术、畜禽良种的选育、牲畜杂交和杂交优势的利用,以及畜禽的饲养管理均有一定进步。在中兽医方面,脉学和症治、阉割去势、本草学方面都有进展,并且制定了一些防疫制度。养蚕业与蚕桑技术继续发展,中国的丝织品和养蚕技术通过“丝绸之路”传至西亚。

此期,人工养鱼和人工造林也进一步发展,渔业和林业逐渐成为农业中独立的生产部门。

总之,秦汉时期我国精耕细作的农业传统无论从经营思想、农学理论,还是技术体系均已基本形成。

三、北方传统农业的发展

公元2世纪末,黄巾大起义使东汉王朝濒于瓦解,各地义军乘势而起,中国从此进入了分分合合、混战不已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频、政局动荡、人口逃亡、耕地荒废,使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但客观上战乱所造成的人口大迁徙也促进了各地区各民族的融合及农业文化的交流。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更多的民族逐步卷入以种植业为主的洪流中来。由于各族劳动人民的共同努力,中国传统农业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在秦汉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土地制度仍然是秦汉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继续。但此期国军事的需要,屯田制有较大发展,如曹魏时期的军屯与民屯和南北朝的屯田。无论军屯还是民屯,土地所有权都属国家。屯田按军事组织进行,屯垦工作与军事活动相结合。

这一时期,因豪强割据,水利事业废多兴少。但南朝各代比较重视水利建设,宋、齐、梁、陈相继修复了芍陂堤堰,溉田万顷。

随着钢铁冶炼和加工业的发展和提高,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铁农具的种类大大增加,性能有较大改进。后魏《齐民要术》中记载的农具有20余种,不少是汉代未见记载的。从出土农具看,这些农具全都通过白口铁柔化而制成。

这一时期传统农学理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谷田必须岁易”,连作“莠多而收薄”等记载说明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合理轮作的必要性。合理轮作不仅有利于消灭杂草,减轻病虫的危害,而且有助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我国已经从野生绿肥作物的利用发展到有意识栽种绿肥作物,并且将绿肥作物纳入轮作体系,开创了绿肥作物轮作制。《齐民要术》记述了谷、瓜、葵、葱等多种作物与绿肥作物的轮作复种,称之为“美田之法”。为了获得更多更好的良种,这一时期还创建了“种子田”,进行良种繁育。单种单收、精心管理、防止混杂,较汉代“穗选法”有了一定的进步,奠定了我国传统选种和良种繁育的基础。据西晋郭义恭《广志》记载,粟的品种有11个,稻的品种有13个。《齐民要术》中粟的品种增至86个、水稻品种为24个。

在植物保护方面,农业防治增加了作物抗虫品种的选育及轮作防病等新内容。对寄生性天敌昆虫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并总结了利用捕食性天敌昆虫黄猄蚁防治柑橘害虫的经验,开创了“以虫治虫”的生物防治新篇章。

在园艺方面,北方黄河流域栽培果树的种类与汉代相比变化不大,但南方栽培果树有显著增加,如柚、枇杷、频婆子(又名凤眼果)、韶子(又名毛荔枝)、海枣、古度树、枸橡等,而且出现了一些大面积果园。栽培的蔬菜种类也从东汉时期的20多种增加到30多种。蔬菜栽培技术发展了留“本母子瓜’作种、大蒜“条中子”及促使莲子早发芽等方法。窖藏鲜菜的技术较汉代进一步完善。

在畜牧兽医方面,因征战、驿传及农副业生产的需求旺盛,促使养马业蓬勃发展;家畜远缘杂交产生了骡子;相马术已有成套标准,相牛、相猪也积累了更为丰富的经验;家畜的阉割和兽医内外科均有一定进步,尤其是北魏时期对猪的阉割法的改进,使出肉率显著提高。

这一时期我国蚕丝生产在农业中仍占较大比重。敦煌为丝绸商业交易之地,南方蚕丝业发展更为迅速。这时人们认识到了孤雌生殖现象;学会了用低温控制蚕卵化性;发明了盐渍杀蛹储茧法。

我国很早就认识到蜂的用途,3000多年前已开始食蜜。有关蜜蜂的人工饲养最早见于西晋文献。张华《博物志》记载了人工养蜂蜂种的来源及收取蜂蜜的时间和方法。

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渔业生产仍以捕捞为主,但已经试行人工养鱼。南北朝墓葬出土有养鱼的陶器涌。《齐民要术》也介绍了养鱼致富的经验,包括鱼的习性、鱼池规模、放养量、雌雄鱼的比例及鱼池蓄水的深度。

第三节南方传统农业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经济重心一向在黄河流域。长江以南广大地区公元3世纪时依然地广人稀、文化落后,农业生产基本上仍然是“火耕水耨”的粗放经营。虽经汉、晋、南朝的持续开发,经济渐成规模,但与同时代的北方相比,仍逊色许多。这种状况直到隋唐五代时始有改变。

一、南方传统农业的兴起

唐朝初期,社会经济曾有过一段空前繁荣的时期。但唐中叶以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崩溃,社会矛盾日渐突出。历时7年的安史之乱使北方社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南方因未受战乱直接侵害,社会生产相对稳定;而大量北方人南下,带来了高素质的劳动力和中原先进的农业技术,使得南方农业迅速发展,中国经济重心逐渐南移。

西汉以前我国的灌溉工程大都在北方,东汉后开始向南方推进。南北朝时北方陷于破坏停滞状态,南方则进一步发展。中唐以前,南方灌溉工程仅23起、防洪排涝工程3起、运输工程3起。中唐以后,灌溉工程猛增至938起、防洪排涝工程7起、运输工程8起。水利建设极大地促进了江南农业的发展,江南日益繁荣,出现了“赋出天下,江南居十九”的局面。

在农具方面,曲辕犁和筒车的发明,标志着我国南方水田耕作技术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曲辕犁又称江东犁,它增加了犁评,可调节深浅,犁壁与犁铧面不连续,可以起到碎土和翻土的作用。中国犁自此基本定型。曲辕犁的出现和耖耙的推广,促进了耕作技术的发展。经长期实践,逐渐形成了耕、耙、耖、耘、耥相结合的水田耕作技术体系。这一时期,随水田冬作的发展,一年两熟制在南方初步发展。

在园艺方面,此期我国从国外引进了不少果树和蔬菜品种;嫁接理论与技术有了新的发展;创造了蜡封果蒂的保鲜贮藏技术;开始了食用菌的人工培养;茶叶生产及茶叶栽培技术具有世界性的影响。

在畜牧业方面,相畜术进一步发展;创立了马籍和马印制度;引进了大宛马、康居马和波斯马等国外优良畜种。在兽医方面,创建了世界上最早的兽医教育机构,仅太仆寺中就有600余位专职兽医。解剖、针灸、脏腑学说及兽医外科等方面均有进展。

隋唐时期,我国蚕桑业相当发达,生产中心也从黄河流域移至南方。

二、南方传统农业的发展

宋元时期,全国经济重心进一步南移。东南太湖地区已成为国家经济命脉,农业生产水平远远超过北方。唐代后期,南粮北济最高年额不过300万石,北宋则超过700万石。

南方农田水利建设持续发展。宋代人口高峰时全国人口约1亿。因耕地不足,出现与山争地、与水争田的现象,导致梯田、圩田的迅速发展。出现了芜湖万春圩田40万亩,江东络官圩80万亩。

宋元时期农具的发展在历史上是空前的。这主要表现在新农具的大量涌现和农具所具备的各种特点上。可以说,传统农具到这时已基本完备且趋于定型。

宋元时代,多熟制迅速发展,双季稻种植面积扩大,部分地区出现了三季稻。农业内部生产结构也有了新的变化,主要作物种植范围扩大。麦在南方长足发展,有不减“淮北”之势,成为稻田的主要冬作。因大豆需求增加,大豆种植日渐普遍,以至王祯《农书》称之为“济世之谷”。棉花的发展突出。北宋时期中棉栽培仅限于两广和闽滇地区,非洲棉也多在新疆和陕西栽培。但宋末元初,中棉已扩展至江淮流域。因植棉比之蚕桑,“无采养之劳,有必收之效”;比之种麻,“免绩缉之功,得御寒之益”,倍受人们喜爱,种植范围不断扩大。

此期土壤肥料的理论与技术也有一定突破,创立了“地力常新”论。肥源进一步扩大,肥料积制方法不断改进,施肥技术有了明显的提高。

园艺方面,原来主要在岭南种植的橙、橘、香蕉、荔枝、龙眼等,在宋元时分别向闽、浙、赣、川、苏等地推移,扩大了种植区域。

畜牧业在宋代北方汉族地区远不如汉唐,但元代有一定发展。南方畜牧多养牛、羊、猪、鸡,并以猪、鸡最多。此期,优良品种“湖羊”培育成功,淡水养鱼业也有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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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牛是古代农业上的战略性物资,古人如何“守护”耕牛

耕牛是古代农业上的战略性物资,古人如何“守护”耕牛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在的机械化生产,当时的农耕经济主要就是靠蓄力,其中牛就是最早的生产方式,牛作为当时最普遍的耕畜,也成为"农耕之本",牛的多少,可以说直接影响古代的农耕经济状况.

作为农业最重要的战略性物资,所以古代统治者要保证农业的发展,给耕牛设置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为的就是在困难情况下,保证中国古代农业生产力的需求。

一、民以食为天

中华大地一直都是人口多耕地少,在古代还没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优质的农作物时,每家每户几乎就有自己一亩三分地,而对于绝大部分农民来讲,土地就是自己的全部财产,勉强可以自给自足,农耕在古代全靠人工进行种植.

但是人的生产效率肯定不如工具来的销量高,所以牛耕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业经济的稳定,让人们能够有粮食可吃。

1.农耕利器"耕牛"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般都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一亩三分地,一头牛几乎是一个农村家庭的全部财产,因为牛的效率要比人高,所以牛的地位被社会的人抬高比人还高,有时牛的身价足够换来一家的幸福。

因为南北方的气候差异,南北的耕牛也不相同,在南方一般的农作物都是水稻,所以耕地的牛被称为"水牛",北方的地多为旱地所以牛被称为"旱牛"。

"一牛可代七人力,隔岸横州七人力"耕牛在百姓生存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因为牛对农耕的重要作用所以对耕牛的保护力度就会加大。

特别是在连年的灾情,让粮食入不敷出,如果牛再被砍杀,当农业恢复过来时,也无法恢复之前的生产动力,所以当地政府会对牛出台一定的保护措施。

2.古代竞争屠宰牛的法律制度

为了维持牛的数量,对耕牛的保护颁布了法定的宰杀标准,通过严格的规定来降低私自宰杀牛的行为,牛主宰杀牛或者自食都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标准,经过专门的机构允许之后,才可进行宰杀,否则就是犯罪。

在《汉律》中这样规定:"不得屠杀少齿,只有年老体衰之牛才可宰杀,一切少壮之牛则在禁杀之列",这个法律规定在汉、唐、宋、五代等朝代都在使用,牛是否符合宰杀标准,不是由牛主决定的,必须要经过相关的机构进行查验。

清朝对于私自宰杀牛马者会受到非常严厉的惩罚,在《大清戒律》中规定对于私自宰杀和贩卖的人,第一次犯,会带枷号两个月,并仗邢一百,如果再犯,就会被发配充军。

这种规定不管是否是自己的牛都适用,甚至会更加严重,按照盗牛治罪,免刺,还是会仗一百,刘三千里,如果杀害他们的牛马,会仗刑七十,徒刑一年半。

3.灾害之年,更加严苛

严苛的法律,也没能完全杜绝违规的个例,总会有一些私自耕牛的情况总是无法避免,在洪灾、旱灾、蝗虫等自然灾害发生时。

耕牛自然也没有办法保障,一个人连饭都吃不饱的时候,谁还会用力照顾一头牛,这种情况下,农民为了自己的生存将会把耕牛吃掉或者贱卖。

灾荒之年清政府禁止私宰制度管理更加严厉,主要体现在知情不报者,会受到同样的处罚,在清朝时期这样的案例有很多,政府还鼓励对于私宰者的举报,如果知情不报,就会一同受罚。

这样的案例有很多在康熙时期,饥灾严重,很多难民开始前往湖北一带寻找粮食,当时也有很多人饿死在路上,大量的灾民也把湖北一代带入粮食危机当中,此时湖北就曾下达命令。

在非常时期,严禁宰杀耕牛,如果有人在牛市上贩卖,无论何人都可以被市民随意拿走,不算犯罪,以此方式来打压私自宰杀耕牛的人。

二、强化基层管理,来为耕牛保护

虽然颁布了保护耕牛的法律,就要严格的遵循下去,耕牛大多也都出现在基层,为了更好的做好法律中的项目,就必须从基层抓起,为此上级还对基层加大了管理,与此同时还会实行一些具体措施,来保护基层耕牛的数量。

1.不定时盘点耕牛数量

为了防止有人私自屠宰耕牛,政府会不定时的盘点耕牛的数量,为了防止屠夫在夜晚杀牛,每天晚上还会进行一定的巡逻,为了加强管理,和降低排查难度,规定屠夫在夜间不仅屠杀那种动物,都如同盗牛法一样,同样会受到处罚。

为了确保农民家的耕牛情况,农民在进行农作物种子交易购买时,还需要通过牛具来当做凭证,如果农民家只有土地没有耕牛。

他们也发的到农作物的种子,自然也不会有耕种结果,这些细微的措施都要求农民保护好自己的耕牛,不私自对耕牛进行猎杀和食用。

在灾害发生之后胡,清政府更加是严禁平民买卖耕牛,如果被查到或者盘查耕牛数量时发现,就会按照法律进行处罚,但是人都吃不饱了,怎么可能还有多余的粮食来供牛吃喝。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道光年间,林则徐还设立了一个新机构"当牛局",这个机构主要就是负责接收灾民无力供养的耕牛。

通过国家的介入,可以让灾民通过耕牛换取一些保命的粮食或者口粮,还保证了耕牛的数量,这些方式足以看出各朝代对耕牛是有多看重。

2.强化基层官员职责

在灾情期间,政府会加大对基层官员的要求,要求官员要尽职尽责,做好自己的本职业务,并下达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在清朝雍正年间,政府规定各级关于对于私宰耕牛排查不利者,将会被认定为从犯,并从重处罚。

在乾隆年间,如果因为自己的失职造成私宰耕牛的地方官员,按照失察的宰杀数量进行处罚,私宰耕牛一二只的罚三个月的俸禄,三四只则罚六个月,五只以上罚九个月,十只以上就是一年。

如果数量更大则是降级处理,很多地方官员辛辛苦苦一辈子,才做到一个官员,自然会认真对待。

一般情况下寻常百姓也不会宰杀耕牛,因为耕牛毕竟对自己有利,所以不会有人主动去贩卖耕牛,除非迫不得已,但是在灾荒年间,这种情况可能就会比较严重,遇到饥荒时,自己的口粮都难以满足,对于耕牛更是无力喂养,所以就卖给屠夫。

当饥荒非常严重的时候,别说牛肉,就连人肉都尚有人吃,在《饥荒谣》中记载"戒人食牛人怒嗔,不见前村人食人",这种情况下再怎么禁止,也形同虚设。

三、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耕牛对于农业的重要性自然是不言而喻的,耕牛在对于受灾地区灾后重建必然有更加突出的作用,农民自然也懂得其中的道理,但是当"人相食"的情况来临时,被饥饿折磨的人们,谁又能在乎一头牛的死活。

1.减少牛肉的销售

当饥荒特别严重时,清政府也直接向灾民直接发放耕牛,例如在乾隆三十六年,山东曾经被洪水淹没,乾隆皇帝赏四百头牛,来提高救灾的效率,还有就是官府给灾民饮料。

用来养牛或者买牛,对于穷民,官府则是通过借贷的方式,让其购买农作物种子,之后秋收之后再来更还。

牛肉贩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暴利,当时政府也没有办法,所以只能从牛肉上面下功夫,常言道:"伏望特下有司立法,凡倒死牛肉每斤不得过二十文"通过官府的干预,大幅度压低了牛肉的价格,让那些屠夫无利可图。

正是有暴利的驱使,才让耕牛不断的被宰杀,把牛肉调成贱价,滥宰滥杀的问题就迎刃而解。

2.从源头阻断市场

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很多人就喜欢吃牛肉,但是为了保护耕牛,政府就在吃牛肉的人身上下功夫,当时南梁的官员谢谖,就因为自己在家偷偷吃了牛肉被别人告发,最后免去了官职,被变成平民,这种算是杀鸡给猴看。

在灾荒年间,还下令关闭各类牛肉店,禁止食用牛肉的榜单,对于私自食用牛肉的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据说就连慈溪太后,吃遍了天下山珍海味,也没有吃过牛肉,因为我国自古就是农业大国,而牛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牛浑身是宝,除了在农业上有所贡献,就连它的皮毛都会被政府记录,牛身上的每一块地方,农民都要全部上缴给朝廷,做成弓箭、盔甲等物件。如果有人私自留存,不管量多还是量少,都会受到惩罚。

结语

在古代饥荒年间,确实是非常的苦难,逼不得已谁也不会去主动屠杀耕牛,尽管政府实行一系列的措施,还是会有少部分耕牛被宰杀。

但是政府已经极力的去保护耕牛,可见政府对于耕牛有多么看重,现在社会,机械大量使用,耕牛的作用已经被替代,就算遇到灾荒,也能够从容面对,曾经的耕牛保护制度,也成为历史。

参考文献

《中国荒政全书》

《清世宗实录》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牧民”思想如何理解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牧民”思想如何理解

《管子·牧民》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孟子也说:“夫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主张“制民之产”,满足民众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法律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文化是人类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习惯、规范、制度等,它包括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和规范形态的法律文化。狭义的法律文化仅指观念形态上的法律文化,包括人们对法的性质、法的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看法、评价以及人们在法律实践中的思维模式。本文所涉及的法律文化就是从狭义上讲的。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法的渊源和结构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中国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同样形成了自己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是人本主义。人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是重视人的价值。它大致有三层含义: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本主义哲学认为,天地之间,人最重要,人是宇宙的主人。中国传统哲学历来讲“天人合一”,人不应对抗自然、破坏自然。人在自然面前也不应消极无为,而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利用自然。人类依靠社会群体的力量,正确运用礼、法,就能战胜自然,治理国家,把人间的事情办好。“人能胜乎天者,法也”。二是人与神的关系。在中国从未形成一种与世俗政权相对抗,甚至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宗教。远在三千年以前,就出现了一种重人事、轻鬼神的思想。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德延”,上天是不可信赖的,只有发扬文王之德,才能使周王朝国运长久。春秋时期,郑国子产说:“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左传》昭公十八年)。孔子学生子路问如何对待鬼神,孔子答:“未能事人,焉能事鬼”。表达了他们着眼于人事,立足于人间的现实主义态度。这种重人事、轻鬼神的现实主义精神一直为后人所效法。三是国与民的关系。西周时期出现了重民思想。周公反复强调统治者一定要“敬德保民”,要“惠民”、“裕民”。当权者应以民心为镜子,来查看自己为政的得失。春秋时期出现了一股重民思潮。《管子·牧民》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孔子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战国时期,在列国争霸的历史条件下,重民思想有了进一步发展。孟子明确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西汉时期的贾谊说得更加透彻和精辟,他说:“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儒家正是从这种民本主义出发,主张重视民心向背,关心民间疾苦,先富后教,敛从其薄,刑罚适中,反对苛政与滥罚。这种民本主义思想是人本主义的主要内容,而人本主义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本主义是和宗法伦理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因为中国的人本主义重视人的价值,认为人是宇宙的主人。而伦理主义的特征就是重视人与人的关系,每个人都被置于一定的宗法伦理关系之中。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君义、臣忠,是每个人都要恪守的道德规范和应尽的义务。所以,有人把中国古代的人本主义称为“道德的人本主义”。这种人本主义深深扎根于以血缘为纽带,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的土壤中。与这种传统文化相适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是伦理主义的法律文化。以人本主义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法伦理为核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具体表现是:礼法结合,以礼统法;德刑并用,以德为主;重人治,轻法治;重刑法,轻民法;皇权至上,以言代法。这种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法律实践的经验总结,表明了占社会主导地位的社会成员对法的观念、法的价值、法与其他调整方式的关系的看法和态度。对个人、集体和国家的法律实践有着直接的引导作用。

二、毋庸讳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很多。如:人治观念、皇权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级观念,特权思想,重刑法、轻民法,司法与行政合一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彻底根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积极因素并未失去其价值,值得我们继承与发扬。如:

1、人本主义。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人本主义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主张立法、司法都以民为本。早在两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确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顺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包拯说:“民者,国之本也”。他主张立法当以便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并不过时。我们知道,法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产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现,同时也是对人们的各种利益和需求进行调整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以确认、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目的,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必须时刻关注和尊重人的需要,既不能无视民众的需要,也不能强迫民众接受他们所不需要的东西。

2、注重道德教化,重视犯罪预防。西周时期,周公提出“明德慎罚”,后经孔、孟、董仲舒等人加工为“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的法制原则。德主刑辅理论并不反对刑罚,而是反对专任刑罚。这种理论认为,刑罚的强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以禁犯罪于未萌。道德教化和刑罚制裁这两者相比较,前者对社会控制更有利。德主刑辅理论建立在人性论基础上,儒家大多主张人之初,性本善,犯罪是由于后天受外界影响而造成的。人性可以改变,经过后天的教育,人就能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预防的。

此外,思想家们还把犯罪的根源与人民的生活状况联系在一起分析,主张从经济手段上预防犯罪,这就是儒家的“富民”思想。《管子·牧民》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孟子也说:“夫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主张“制民之产”,满足民众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以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可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犯罪问题的解决并不局限于一种手段,而是主张道德、法律、经济手段同时采用。这对于我们探索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社会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矫治犯罪,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贤人政治。《礼记·中庸》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儒家认为,尽管周文王、周武王的治国之道已经定为法典,但能否实行,关键在于人。不同的人使用,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诚然,选择贤人的标准古今完全不同,但我们依然从中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在良好的法律制定以后,应当重视为政执法者的选择,特别是对他们道德品质的考察。儒家十分注重贤人的道德感召力,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孟子说:“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都把领导者道德品质的好坏,看作是影响民众道德品质的重要因素。讲到贤人政治,经常有人认为这是典型的要人治,不要法治,其实不然。儒家在人与法的关系上是有着清醒的认识的,并不认为有了善,有了贤人就可以不要法,而是要求法与人兼备。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这种主张为后世提供了一条非常宝贵的治国经验:仅仅进行法律制度方面的硬件建设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重视国家官员的个人品德和素质的软件建设,由无德无能的人执政掌权,必将危害国家。

4、重义轻利。儒家的义利观在今天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多受到批判,认为这种观念否认与限制了人们的私欲,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其实传统义利观并没有把义利绝对对立起来。孔子就坦白承认自己有求利之心,他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事吾亦为之”。荀子更明确指出:“义与利者,人之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肯定了伦理道德与物质生活皆为人的正常需要。荀子义利观的着眼点并不局限于个人,而是整个国家、社会。他强调政府不与民争利,要求天子不养牛羊,臣下不养鸡猪,上卿不从事金融,大夫不开办农场、菜园等。拿现在的话说就是国家官员一律不得经商。可见,儒家不仅没有限制民众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反而重视保护民众的利益,强调重天下之利才是义。荀子明确反对官商,就是要避免官员以权谋私,损害民众的利益。这一点在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的战国时期,荀子就意识到了,非常难能可贵。对于我们今天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仍具有积极的价值。

此外,儒家的义利观还主张见利思义,反对见利忘义。这里的义指不损害他人的利益。见利思义要求人们对自己的求利之心有一定的道德约束,否则会助长人与人之间的争夺与冲突,对社会的和谐与安宁造成不良影响。近年来由于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滋长,义与利的矛盾日益突出。对此,我们不应熟视无睹。在我国,法律确认了每个人都有选择和从事自己愿意做的事情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益为前提。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出发点是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以人为本。既要重视物质文明建设,又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所以依然要提倡见利思义;反对见利忘义,为一己之利而不顾国家民族的利益,损人利己。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在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应占有重要的地位。尽管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法治观念、法治原则、法治思想等优秀的文化成果我们可以吸收借鉴,但并不能因此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全盘否定。我们既要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价值体系的转化,也要警惕西方的文化霸权。这是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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