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利益分配合同?合同协议书

养牛利益分配合同?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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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望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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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比按照公司法办公司门槛要低得多,比如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就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金,有三万元的要求,这就是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

那么我们如何办合作社呢?刚才讲到,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可以联合起来办合作社,但是办合作社要依照法规的规定来办,法律的规定:

首先是个条件的规定。

法律规定了五个条件,第一个就是合作社要有五名以上的成员,这五名以上的成员就是说,合作社成立的时候,至少得有五个人作为你的社员,在这个合作社的成员当中,法律规定,农民要占主体,因为我们是农民的专业合作社,所以农民不能够太少,农民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占80%以上。我们的法律也允许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为了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也是为了鼓励龙头企业以及一些为农服务的社会团体组织,真正地帮助农民把合作社办好。

所以法人成员在法律上是有一个限制的,就是不能超过5%,这是个高限,当然如果你要是成员不到20人的时候,法人成员法律规定,只能是一个。

第二一个条件就是你要制定一个章程。章程是合作社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合作社的许多大事都要有章程来规定,比如说(对)成员的入社条件的要求,合作社盈余的分配,亏损了怎么办?等等这些大的事情,都要由章程来规定。

第三你要建立一个组织机构。这个组织机构按照法规的规定,有一个是必须得设立的,就是合作社的理事长,因为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将来要成为一个法人,谁来代表合作社呢?就是理事长,其他还有一些几个,比如说理事会、执行监事、监事会,这些都由合作社自己来选择是否设立?为什么法律做这种规定呢?因为合作社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可能规模还很小,设立过多的组织机构会增加管理成本,也会增加办事的程序,这样的话,不利于合作社高速度和高效力的发展,法律把这个其他这些组织机构的设立的选择权,交给了合作社自己,由农民自己来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第四个条件,合作社要有一处住所,还要起个名字。住所就是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场所,当然这个住所可以是合作社自己建立的一个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租用的一个场所,甚至也可以就在合作社领导人的家里来办公,这个都由合作社自己来决定,但是要写在章程里,起个名字就是合作社可以起一个字号,合作社登记以后,成为法人,就可以用自己的名字去订合同、去办贷款,从事经营活动了,这是名字的作用。

关于给合作社起名字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就是我们过去有一些合作社,已经办了很多年了,它过去的时候可能是叫协会,也可能是叫中心,经营得很好,这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如果它按照法律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登记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把它原来的名字改掉呢?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要求,那就是说也可以保持原来的名称,我还叫协会,还叫中心。因为我以前在多年的经营当中,已经积累起了一笔无形的财富,比如说信誉,比如说我的字号的价值,如果法律规定,让农民改名字的话,可能会对农民的这笔资产造成一些损失,使农民受到影响,所以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要求。

第五要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法律没有要求加入合作社的社员必须得出资,是否出资?用什么方式出资?比如说分期出资,以缴纳会费的方式出资,用货币或者实物来出资,这些都是由合作社的章程来规定的,也就是由农民自己在成立合作社的时候来决定的,但是如果你有出资的话,一定要记载在章程当中。

法律为什么对出资做这样的规定呢?因为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可能是不一样的,兴办的时候,有一些合作社可能就需要比较大量的资金,有些合作社可能需要资金量比较小,也有一些合作社,可能根本就不需要出资,有五个种菜的农民,要成立一个蔬菜销售合作社,我们家里都有自己已经种好的菜,我们就是要成立一个合作社,共同地把这个菜卖出去,那样的话我们现在成立合作社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出资呢?有可能就不用,比如说我们五个人把菜给集合起来了,现在我们五个人选一个代表去,比如说去北京的某个菜市场去卖,我们家里头自己有农用车,或者说我们五个人联合起来租一个农用车,这些我不一定都得出资,我就可以把菜拉到市场上去卖掉,回来以后,我们挣了钱,我们再进行分配,当然我们也可以从我们挣的钱里边逐渐地去积累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所以说法律对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做了一个比较宽松的规定。

法律规定的第二个程序就是你要开一个设立大会。成立合作社咱们不是说,随随便便说我们成立就成立了,你得有一定的形式。法律的第11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的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有它自己的职权,制定章程,这个章程要有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它可以选举产生合作社的理事长,如果你要成立理事会、监事会的话,它的成员也用这个设立大会来选举产生。其他的重大事项也是由这个设立大会来决定的,这是我们要召开一个设立大会。

第三个程序就是要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办理一个登记的手续。有一条可以让大家放心,就是不用担心登记的费用问题,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了,办理登记是不收费的。只有经过登记,合作社才能获得法人的资格,什么叫获得法人资格呢?就是获得登记了以后,你就可以用合作社的名义,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了,并且你的这些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办完了这三个程序,就是我有符合合作社的条件,我召开了设立大会,我进行了工商登记,合作社就算正式成立了。

当然有一些不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组织,比如说农民技术协会,以前已经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在本法实施以后,你仍然还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按照社会团体法人来进行管理,不需要变更成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登记和不登记是不一样的,登记是获得法人资格的一个必经的程序,只有登记的组织,才能够取得法人资格,没有经过登记的组织,就没有法人资格,所以如果我们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尽量地去进行工商登记,当然也有一些不愿意进行工商登记,那么的话,不进行工商登记有什么问题吗?不进行工商登记你的生产经营活动当然也可以进行,但是和进行登记的就有一些不一样。比如说你如果以合作社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你没登记,那么的话,将来发生纠纷,法规可能就难以保护你。

如果你不登记,就不能以合作社的名义去申请商标注册,同样也不能以合作社的名义去办贷款。

可能有些农民兄弟还关心,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的,那我自愿办起来合作社了,那么我退社自由不自由呢?我如何退社呢?在这一方面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说一个养牛的农民,他过去参加了一个养牛的合作社,现在他要进城去打工了,我不想养牛了,我想退出合作社,怎么办呢?要办什么样的手续我才能退合作社呢?首先我们要强调一点,加入合作社是农民的权利,退出合作社也同样是农民的权利,所以说你退社的时候,是你行使你的权利,你行使你的这种权利不需要任何批准,只要你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相关的手续就可以。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第一,如果你是一个农民,我要退出合作社,那么的话,你应当在每一年度,你们合作社的财务年度结束之前的三个月,向合作社提出;

第二,如果你是一个法人的成员,那你应该在六个月以前向合作社提出,只要你一提出,实际上你就是等于已经退出合作社。

由于你是在一个经营年度的中间退出合作社,所以你原来与合作社订立的一些合同,你对合作社承诺的一些义务,可能还得按照你们当时章程的规定,和你对合作社的承诺继续履行。在退社的时候,合作社成员账户里面所记载的,成员的财产,都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退还给退社的成员,当然在退还的时候,所谓按照章程的规定,就是有可能你要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和债务责任。

这个比如说,你入社的时候,入了一千(元)钱,在你退社的时候,有可能你的财产没有变动,还是一千(元),那么的话就退给你一千(元),当然也可能合作社经营得比较好,你的一千(元)变成一千二百(元)了,那么的话你退的时候就有可能退回一千二百(元)。当然如果合作社经营的不好,发生了亏损,或者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你的一千(元)变成八百(元)了,或者六百(元),那么的话,也只能按照这个减少的数额退给你了。

保护农民成员的利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这可能也是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在这方面法律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就是合作社首先要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一个成员账户。

合作社成员账户的作用主要有两个:

第一就是要明确合作社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一个就是要以账户为依据作为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根据。

合作社成员账户按照法律的规定,它主要记录三项内容:

第一就是成员在加入合作社时,对合作社的出资;

第二是要记载这个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期间合作社提取的公共积累,量化为这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是要记载这个成员在合作社期间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情况。

为什么要规定成员账户呢?或者说为什么规定成员账户是保护成员的利益呢?就是因为这个账户它明确了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我们知道,过去我们搞过合作社,后来又发展成人民公社。当时,我们说人民公社是一大二公的制度,是吃大锅饭的制度,在那个人民公社里,人民公社的社员和公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不清楚的。为了打消广大农民群众对于办合作社,是不是又要重新归大堆儿,重新搞一大二公的顾虑,所以法律里面规定了一个合作社成员账户的制度,这个账户的性质实际上就是说,合作社的社员在合作社里边有多少财产,要记录在这个账户里面,这样就明确了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合作社的成员是以它的账户记载的财产为基础对合作社承担的有限责任的。合作社账户的制度也是国际上合作社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我们做这种规定也是为了与国际接轨。

第二一个方面的规定就是合作社的盈余如何进行分配?

合作社为什么有盈余呢?我们以一个销售合作社为例。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合作社可以把农民成员的这些农产品给它集合起来一块儿卖出去,规模大就有可能降低销售的成本,同时因为规模大也有可能以更好的价格卖出去,这样就形成了合作社的盈余。

比如说某地种栗子的农民,在加入合作社之前,一家一户向收购栗子的商贩出售板栗,当时的价钱很低,为什么?因为一家一户的农民产品的产量很小,你一个一个地去和小贩说价格,就不容易把价格提高,合作社成立以后,当地的栗农纷纷加入合作社,栗子集中了,产品都集中到合作社了,合作社就可以选择价格比较高的商贩去出售这个栗子,甚至合作社它可以将栗子直接去卖给加工企业,这样的话,栗子的价格明显地提高了,合作社为农民赚了更多的钱,赚来的这些钱应当如何分配呢?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些钱的赚取主要的是由于产品规模的扩大,也就是说,是由于农民向合作社提供了产品,所以才能够赚这些钱,这是利润的主要来源。当然在合作社的这个利润的形成过程中,也离不开农民入社时,积聚的资金形成的资本的作用,因为合作社要收购产品,必然需要一定的资金,当然这资金也有可能是贷款取得,当然农民如果入社的时候,提供了比较多的资金的话,可以更加降低合作社的营销的成本,所以盈余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农民提供了产品,另外一方面是由于农民为合作社提供了资金。在法律规定合作社盈余如何分配的时候,充分考虑了这两方面的因素,所以在盈余进行分配的时候,一方面要考虑到农民与合作社,为合作社提供产品的这种交易的行为,另外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合作社的成员,在加入合作社时,为合作社提供的资金的作用。但是哪个方面为主呢?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农民不向合作社交售产品,你有再多的资金,你也没有东西可以卖,所以在利润形成过程当中,这个产品的作用是最大的,因此法律规定,在盈余分配的时候,要有一个比例,这个比例是以农民向合作社交售产品为主的,也就是说,盈余分配的时候,要与农民与合作社之间的这种交易量或者交易额为主要的分配依据。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第37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法律关于盈余分配,四六开这个原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对于这一条的规定,我们首先要注意到,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的这个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什么叫做按照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呢?

比如说合作社在今年出售农产品的时候,赚取了一万元的纯利润,这一万元的利润在分配之前按照法规的规定,可能要先做两件事情,第一就是要去弥补亏损,这个亏损可能是以前的亏损,第二一件事就是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这个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是由章程规定的,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合作社可以提公积金,也可以不提公积金,在做完这两件事情以后,剩余的部分就是可分配的盈余了。

还以刚才的一万元为例,可能完成了上边两项工作以后,剩下的是一个六千(元)钱,这六千(元)钱就是可分配盈余,六千(元)钱怎么分配呢?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成员的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或者交易额来进行比例返还。什么叫交易量呢?有些农产品可能在社员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时候,就是以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了多少斤来记载的。也有可能是以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产品的时候结算价格来记载的,如果以交售了多少斤来记载就是交易量,如果以交售时候的价格记载就是交易额,按照交易量或者交易额返还给社员的这一部分的比例,法律规定,不得低于60%,什么意思呢?就是我们有六千(元)可分配的盈余,如果按照60%比例返还的话,就是六六三千六百元,当然这个比例,合作社的章程规定,可以提高这是法律授予章程的权利,但是任何一种分配,任何一个合作社,在进行这种比例返还的时候,这个比例都不得低于60%。这是法律的基本含义。比例返还的意思是什么呢?比如说这三千六百(元)钱要返还给一百个成员,这一百个成员交售的产品可能是一共是一万斤,这一万斤里面,每一个成员交售的数量是不一样的,有人多可能有人少,比如说有一个成员占了10%,另外一个成员可能只占1%,那么的话,按照比例返还就是三千六百元的10%,要返还给一万斤的这个10%的成员。那么的话,交售占了一万斤1%的成员,他在分配的时候,就只能在三千六百元里头按照比例返还,取得1%的份额,这是按照比例返还。比例返还之后,剩余的那一部分可分配盈余就是分红的形式,返还给成员,在这个返还的过程当中,也有几个问题要注意,第一返还的依据是什么呢?它的计算依据就是这样构成的,首先是要把成员账户记载的财产份额计算出来,第二要把国家补助或者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给每一个成员的份额,把这两部分加起来作为向成员进行分红的一个依据。

还是以刚才六千元可分配盈余为例,我们已经有三千六百元作为比例返还给成员了,那么剩余的这一部分还有两千四百元是要分红,以分红的形式返还给成员的,这两千四百元的分配首先要考虑成员账户里边记载的成员在合作社当中的财产份额,比如张三他在成员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占合作社总财产的5%,那么的话,他以这个为依据,分红的时候,要返还给他的就是两千四百元的5%,当然如果这个合作社他同时还接受了国家的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并且形成了财产的话,那么这一部分财产也要按照每一个成员平均量化作为分红的依据,还是以张三为例,他原来占有5%,如果这部分财产要是平均之后,加到他的份额之上,他可能在合作社的总资产当中,就占有6%的份额,那么这个6%就是这两千四百元分配给张三的一个依据。

第三个方面的规定是关于财务公开的规定。

财务公开是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所谓财务公开,就是有关合作社经济活动的情况,成员有权去了解、去掌握。关于财务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第一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每年财务年度终了之前,制作相关的财务报表,包括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之前的15天以前,放在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第二方面的规定是合作社的成员有权查阅合作社的这些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

第三个方面的规定,是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编制了这些财务报告之后,要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且获得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批准。第四个方面的规定,是关于合作社财务的审计。每年的财务活动合作社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要负责进行内部的审计,如果没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话,这个审计活动就是由成员在查账的时候,或者是在成员代表大会审查报告的时候进行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也有权决定对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委托有关的审计机关进行外部审计。这些财务公开的规定,核心的内容就是一个,要保证农民成员的知情权,要让农民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我这个合作社进行经济活动的情况,只有成员充分地了解和掌握了这些经济活动的情况之后,才有可能进行真正的民主的管理。

第四个方面的规定就是关于民主管理。

合作社是成员自愿的组织,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兴办的,农民在其中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合作社是农民拥有的一个企业,农民对于合作社的重大事项有充分的管理的权利,这就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本含义,关于民主管理法律主要是这么几个规定:

第一个是关于(设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规定。

法律的第22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八项职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修改章程,选举罢免合作社的领导成员,决定合作社的重大经济活动,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等。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是有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组成的。如果合作社规模比较大,合作社的成员大会也可以决定合作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情况下,成员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利是和成员大会一样的。当然成员大会在决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时候,对于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也可以做一些限制,这是关于成员大会的规定。

第二就是关于表决权的规定。

合作社是社员自己的组织,社员在合作社当中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是什么?法律规定,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成员大会当中的表决权是一人一票,这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础,充分体现了合作社的成员在合作社当中地位平等。

在保证合作社成员一人一票的表决权的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设定了另外一个制度,就是附加表决权制度。

附加表决权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在一人一票的这个基本表决权之外,合作社还可以设立一个,受到限制的表决权。

这个制度的设立,主要是考虑到(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有一些成员对合作社做出过比较大的贡献,为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他在一人一票的这个基本表决权基础之上,他还可以享有一定数额的附加表决权,但是法律对于附加表决权的数量有明确的限制,就是每一个合作社设立附加表决权的话,不得超过我这个合作社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例如我这个合作社有一百个成员,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就是有一百票,如果我们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决定,本社设立附加表决权,这个附加表决权最高不能够超过20票,如果我设了20票的表决权,那么的话,我合作社总的表决票就是120票。

第三就是表决,表决是行使民主权利的最主要的形式。

在合作社法中,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有明确的规定。成员大会进行选举或者一般性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决定的是修改章程,或者说合并、分立、解散、那么的话,这种决议应该有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有了成员大会,有了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有了对于表决权行使的规定,农民成员在决定合作社一些重大的经营事项的时候,就有了充分的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这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础。

关于保护农民权益的,保护合作社成员合法利益的第五个方面的规定,就是法律对于合作社管理人员侵犯合作社财产的行为,要受到了法律制裁也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

法律的第29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能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第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如果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各位观众,我们用了两讲的时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做了介绍,主要的目的是要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我们如何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我参加了合作社之后,如何在合作社内,行使民主权利?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有很多重要的制度,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没有一一介绍,比如说这部法律规定了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基本的原则,还有另外一些制度,比如说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等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仅仅是农民如何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它也是一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各自的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我们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以及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扶持服务之下,广大农民群众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会有一个大大的提高,我们也希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今后和谐社会的建设,新农村的建设,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发挥越来越好的作用

微观经济学的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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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研究

(以江苏地区为例)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就出现了合作化的态势,且随着时代的推移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变化。这个变化过程大致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家庭承包制五个阶段。从农业互助组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到了高级农业合作社,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农业合作组织,而有了“国家的集体所有制”的成分,人民公社则是典型的“国家的集体所有制”,不适宜用源自西方的“合作经济理论”来加以分析。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指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农村出现的各种新型的农业合作经济形式,据农业部的调查显示,我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至2003年总数已达140万个,其中具有一定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有14万个,基本覆盖了农村生产的方方面面。2003年1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了立法规范。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将在更加规范的框架内蓬勃发展。

目前,学界和政府部门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最广义的理解,包括了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二是较广义的理解,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是狭义理解,仅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并且把农业合作社界定为“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

本文取大多数学者认同的看法,将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界定为世纪之交的中国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目前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各种农业合作社,一般是由从事某一相同专业生产的农户为了实现产前产后的合作,通过入会交纳会费,实行信息共享、设施共用、协调行为以保护会员共同利益的经济组织。一类是股份合作经济,这类合作经济兼有资金入股和劳动合作的性质,在分配上实行了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返还相结合。

当然,也有学者研究指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不是与合作社并列的合作经济组织,而是农业合作社的一种具体形式,类似于美国北达科他州的“新一代合作社”。这种看法与本文的研究并不矛盾,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和农业合作社都属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根据上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符合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条件,因为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遵循自愿原则,不承认个人产权。农民协会也不能笼统的归入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因为有的农业行业协会是非营利组织,并不直接从事经营,参与市场竞争,只单纯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实行行业自我管理。但对于对内提供非盈利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的组织结构比较严密的农业行业协会,其性质接近于农业合作社,应将其归入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范畴。

二、江苏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一)总体情况

江苏是全国农村经济发展最好的省份之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江苏发展的势头非常迅速。据省农林厅最新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4月,江苏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6010个,成员186万人,带动农户284万户。而2004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拥有固定资产净值23.6亿元,所有者权益37.4亿元,当年销售额208.6亿元,盈余30.3亿元,返还二次分利和股金分红共7.4亿元,平均每个社(会)员得227.2元。全省年经营额超过亿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539个,拥有注册商标897个。

苏南由于经济较为发达,各项农村事业的发展也比其他地区超前。如在常熟农村,以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为代表的股份合作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较快发展。具有代表性的有新港李袁、董浜永安的农业土地股份合作社,梅李梅北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虞山镇尚湖特种水产股份经济合作社,大义、何市、沙家浜奶牛专业合作社、古里南渝水产、任阳卫丰银杏、王庄邓村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等。全市现有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186个,人社农户3.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5.2%;实现总收入2.83亿元,入社农户户均8086元,其中以农民为主体、依托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项目发展起来的专业合作组织85个,入社农户2524户。2005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总收入1.15亿元,纯收入3164万元,按股分配和按销售进行二次分配额达1214.5万元,加上社会直接经营净收入,入社农户户均收益8774元。苏州市吴中区全区累计组建和正在筹建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已达110家,入股(社)农户1006户,农民169397人,占全区农民的46%,其主要类型除了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以外,各种股份合作经济形式是其亮点,主要有土地股份合作社,全区有2家,入股农民26414人;社区资产股份合作社39家;物业股份合作社29家,吸纳农民入股资金18144万元;休闲观光农业股份合作社2家,入股农民2877人。

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对于提高江苏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拓延产业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业家庭经营与大市场对接的有效途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应了我国农业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生产规模的不均匀性,曾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它作为一种基本的经济制度在我国将长期存在。但随着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暴露出其与市场对接的缺陷。个体农民必须同时面对买方和卖方两大市场,因为他们个体的力量相对较小,对整个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而在一般的产销结合的“公司+农户”的形式中,由于农民的家庭分散生产,组织化程度低,农民只能获得公司所定立的收购价,市场盈余无法享受,而市场的风险却常由农民来承担,因此,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使农民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能够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开展专业化合作,使单个农民联结成有力的群体,获得协作的生产力,形成足以抗击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竞争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能够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保护农民的市场利益。例如,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农民以生产和销售水芹为生,但是常常遭遇菜贩子压菜价,好菜卖不出好价钱,2005年7月,该镇成立了大圣水芹合作社,经过一年的运作,合作社销售额达到160万元,实现净利润6.91万元,除去提留的公益金、公积金和向社员收购水芹的二次返利,按股分红近5万元。社员中通过向合作社销售水芹以及合作社的分红,年纯收入最高的达到7、8万元。

2.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落实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提高农民科技素质的良好载体。长期以来,分散的农业生产使得农业科学技术的传播较为困难,农民的技术支持主要靠自学和邻里亲朋间的传播。农民依托经济组织进入市场,通过横向一体化的规模经济和纵向一体化的加工增值,有利于现代科学技术和大规模农业机械的应用和推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业科学技术广泛进入农民家庭的重要载体。

现代市场对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质量安全提出了高要求,农业从业人员科技素质的提高已成为影响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积极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和生产技术能手对农民进行科技知识的培训,对生产活动加强指导,制定和实施农业生产技术规程,要求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创建产品优势品牌。同时,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有利于制定同业技术标准,在统一标准下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实现标准化生产。例如,常州市芙蓉镇有养奶牛的传统,最初,奶牛是由农户在自家房前屋后散养的,牛奶质量有好有坏,总的质量不高,因此出售时常被乳业公司限量、降价,造成损失。2005年,奶牛合作社通过筹资建成被称之为“奶牛公寓”的标准牛舍,社员饲养的奶牛全部住进公寓,社员根据技术人员的指导,按标准化生产规程进行饲养管理,喂按科学饲养要求统一配制的饲料,统一打防疫针,按时喂料,按时挤奶,集中处理养殖污染。社员将牛奶交给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销售给光明乳业集团。这样既提高了奶汁质量,又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效益。据该合作社计算成本,按标准化程序生产,奶牛饲养成本降低20%,奶价提高15%,社员收益增加45%左右。

3.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的积极保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利益的公正代表,是农业产业化的有效组织形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可以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与大企业对接,又可以自办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民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是外部市场交易关系,而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了共同利益形成的合作与联合的关系。农民成员通过合作组织不仅能够稳定地实现农业生产的价值,还可以获得股利和按交易额进行的二次返利。加之合作组织与其它公司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投资参股进行对接,使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民成员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民通过组织起来,实行专业合作,一方面扩大了专项生产规模,极大地挖掘了农民的生产潜力,提高其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通过收购把同类产品集中起来,统一进入市场,延长了农产品的产业链,创造了产品附加值,更有利于将优良产品申请商标注册,培育产品品牌,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据不完全统计,在列入江苏省级示范考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社员,比非社员一年可多增收近100元。

4.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农户的重要桥梁。由于我国农业的广泛分散性,使政府的调控政策难以面对千家万户的个体农户,而合作经济组织正好可以充当政府在实施各项农业政策时通向农民的桥梁,政府的宏观调控信号可以通过合作组织实现更有效的传递与推行。一方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提高了农民的话语权,可以积极开展与政府机构的对话,反映广大农民的意见和要求,从而为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依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党的农业政策有效地传递到千家万户,从而提高政府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有效性。

(二)组织模式及绩效分析

从组织形式看,目前规范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会员制的农业合作社,指通过农户人会,交纳会费而共享信息、共同利用设施,协调会员行为,保护会员共同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交纳的会费,运用会费采购设施、提供良种以及农业技术服务。例如句容县“春城”葡萄合作社,入社的农户由社里统一供苗、统一施肥、统一防病、统一品牌、统一包装。合作社目前主要品种为日本巨峰系列,亩产在800—1000公斤,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或者超过国际标准。目前产品已远销香港、深圳、上海、苏州、南京等地区和大中城市,每公斤售价10—14元,比普通品种葡萄售价高一倍以上。这类合作社一般建立在当地存在有特色的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生产基础上,主要功能是承担一家一户做不了的事情。但通常受到地域性的限制,规模较小,且资金来源单一,发展有限。

另一种是农业股份合作经济或农业股份合作社。它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整合了股份制的一些优点,以自然人或法人的资金、实物、技术等形式入股,联合经营,提取公共积累,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双重特征,但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制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股份制。它与股份制企业至少有三个重要差别:一是在合作方式上,既是资金的联合,又是劳动的联合;二是在股份配置上,是劳股结合制,不允许少数人控股;三是在分配方式上,既实行按劳分配,又实行按股分红。例如苏州市吴中区的休闲观光农业股份合作社,主要利用当地丰富的山水旅游资源,将果农的土地、果树折价入股,组建休闲观光农业股份合作社,或者在茶叶合作的基础上,吸收社会资本,推出餐饮、住宿、垂钓等品茶、赏茶项目,成立休闲农业股份合作社。截至2005年底,该区共成立两家此类农业股份合作社,入社农民达到2877人。农业股份合作社与普通股份制企业比较-接近,因而能建立起类似于企业的治理结构,并且能解决资金不足对组织规模的限制。但由于它们毕竟不是规范的企业,普通股东难以有真正的话语权,投票权往往流于形式。有的规定股权不能转让、买卖、抵押、甚至不能继承,因而是一种残缺的产权。

从发起动因来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以下四种:

1.“大户”发起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业生产专业化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主要集中在一些商品性较强的经济作物领域,如水果、蔬菜、水产养殖等。通常是由生产大户和技术能手等骨干发起成立,目的是将当地从事同一作物生产的农户联系起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这类合作形式的主要特点是存在着明确的组织核心——生产大户。在寻求交易时,生产大户从自己的利润最大化角度出发,会尽可能地签订有利于保护生产者合法权益的贸易合同,其他相对规模较小的农户也会在交易中受益。这类组织符合我国农村分散居住和家庭亲缘观念的特点,内部管理和监督依赖于“地缘性”和“亲缘性”,是目前存在数量较多的组织形式。但是这类农民自发的经济合作组织由于没有政府的直接支持,在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上都受到一定影响。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如农业、工商、税务等对组织的多头管理很不利于其发展。此外,其运作基本依赖与掌控在生产大户手中,对生产大户的要求很高,制度也不够完善。

2.“龙头企业”牵引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的功能就是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生产农户之间架设桥梁,一般采用“公司+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其特点是“龙头”伸向国内外市场,“龙尾”摆向千万家农户,充分利用龙头企业的市场优势,把生产、收购、加工、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联结起来,形成紧密的产加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这种合作经济形式促进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能充分实现专业化分工的好处,是目前实现农业产业化采用较多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但龙头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存在着对接障碍,主要表现在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和诚信缺失。“龙头”通常是加工、流通企业,其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基本上还是原料买卖关系,合作经济组织不能分享生产环节以外的利润,双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处于矛盾状态。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三者是合作关系,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管是龙头企业还是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农户都有可能发生诚信危机,出现“违约”问题。

3.部门扶持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主要是在农委、供销社、科协等经济技术服务部门的推动下形成的,主要分布在一些科技含量高的经济作物种植领域,如药材、特色水果、特种养殖等。这类组织的优势是在技术人才、设备、场地、管理等方面能得到职能部门的直接扶持。缺陷是往往存在着生产大户和职能部门两个“核心”,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这类经济合作组织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4.政府推动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常是村委会、乡镇政府为了充分发挥当地的农业资源优势,推进农业产业化,增长农民收入而出面联合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户而形成的。显而易见,政府的推动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官民”结合的产物,与政府之间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合作经济组织是执行政府农业经济政策和乡村管理的中介和桥梁。这类组织在政治和经济地位上存在一定的优势,但行政色彩较为浓厚,政府部门的经济职能被强化,容易忽略合作经济发展的规律,一旦政府的政策改变,合作组织就会陷入困境。另外,不排除存在地方政府为了突显政绩,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行“拉郎配”组成合作经济组织的情况。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签订签订协议可以使事务的结果更加完美化。一般协议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协议书7篇,欢迎大家分享。

合同协议书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应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

(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双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方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乙方按国家行业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甲方按规定定期免费为乙方进行体检。

(四)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七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协议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八条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的内容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本协议到期,自行终止。

第九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先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第十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协议书篇2

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土地租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情况

甲方将位于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块土地的具体位臵(即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大小为,长约米,宽约米。

二、租期

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年租金为元整。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指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并有权出租给乙方使

用,在乙方不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乙方正常经营。如有违反,

甲方应将所收的全部租金退还,并赔偿乙方因对该块土地的投资而产生的损失。

2、甲方应保证在承租期内使用权明晰,应积极支持和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如有侵占或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自主经营,乙方从事合法经营不受甲方限制和干扰。

2、乙方有权在租赁土地进行投资建房,并有权使用周边的用电、取水及道路。

3、租赁期限界满后,乙方有优先的承租权,且租金优惠同等位臵地块。

五、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

六、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外(国家对该地内的植物、设施补偿由乙方享受),甲方还应退还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未尽事宜: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年月日乙方(签章)年月日

合同协议书篇3

为适应当前建筑市场,增强自身实力,扩大业务范围,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一、主合同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1.4承包方式:

1.5工期:

1.6质量标准:

1.7合同价款:

1.8付款及结算方式:

二、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2.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2.1.1甲方在该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一切手续及相关的费用。

2.1.2甲方委派()负责协调和业主相关工作。

2.1.3该项目的所有施工名称及内业资料的相关名称均使用甲方名称。

2.1.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施工安全及财务进行定期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责令停工及经济罚款。

2.1.5甲方在工程开工前向乙方提供()万元的启动资金,该工程款在第二次拨款时甲方有权一次性扣除。

2.1.6甲方负责办理一切资料整理及竣工验收工作。

2.1.7该工程的工程款划拨由甲方与建设单位办理手续,直接划拨到甲方账户上,甲方扣除工程总造价2%(暂按大合同约定价,最后执行决算总价的.2%)管理费用和合同税收,其余工程款一次性划拨给乙方。如果甲方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甲方管理或不具备施工能力,甲方有权终止拨款,严重者重新选用施工队伍,一切损失乙方自负。

2.1.8甲方在该项目中不承担任何风险,一切风险乙方自行承担。

2.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2.2.1乙方负责组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且委派()配合甲方做好各项工作。

2.2.2该工程按照大合同约定一切劳力、机械、材料均有乙方自行组织及材料采购。

2.2.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及甲方的管理,对任何一方提出的问题都应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2.2.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的进度、质量及安全应按照规范及合同的要求落实到位,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2.4乙方财务账每月应及时上报甲方审阅,农民工工资必须及时发放到位,不得拖欠。

2.2.5本协议中未说明之处均执行大合同的条款,该协议中有说明执行该协议。

该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双方各一份,以上条款是由双方共同商定,自愿达成该协议,望双方共同自觉遵守,如有一方不认真履行或违反该条约对方均可追究对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公章)年月日

合同协议书篇4

甲方:XXXX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1.股份:指XXXX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按每股人民币元计,共计股。

1.2.虚拟股:指XXXX公司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1.3.分红:指XXXX公司年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可分配的利润。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乙方虚拟股股。

2.1.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

2.2.每年会计年终,根据甲方的税后利润计算每股的利润;

2.3.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数乘以每股利润。

3.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3.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七个工作日内,然后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的50%支付给乙方;

3.2.乙方取得的虚拟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3.3.乙方可得分红的其他部分暂存甲方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利息计,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或处理:

a.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在合同期满后的三年内,由甲方按每年X分之一的额度支付给乙方。

b.本合同期满时,甲方要求续约而乙方不同意的,然后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的一半由甲方在合同期满后的五年内按均支付;可得分红的另一半归属甲方。

C.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归属甲方,乙方无权再提取。

4.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5.合同期限。

5.1.本合同期限为年,于年月日开始,并于年月日届满;

5.2.合同期限的续展:

本合同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6.合同终止。

6.1.合同终止:

a.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终止,除非双方按5.2条规定续约;

b.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6.2.双方持续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7.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然后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及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8.违约。

8.1如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第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第7条之规定,然后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9.争议的解决。

9.1.友好协商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9.2.仲裁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其他规定。

10.1.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合同修改

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然后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10.3.合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写就,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10.4.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然后履行本合同不影响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合同协议书篇5

甲方(原合同出卖人):

乙方(原合同买受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双方于20xx年9月24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编号为:

二、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同意乙方自动退房,解除该合同。甲方就签署该合同收取之楼款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乙方。

三、原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随之作废。甲方在乙方签署本协议并到房管部门备案后,即可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房屋。

四、订立本协议及办理有关手续所需之一切费用,包括手续费、公证费及政府有关部门之收费等,均由乙方支付。

五、在执行本解除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乙方双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六、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经鞍山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市公证处及房管部门各一份,五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X日

合同协议书篇6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为明确各方利益,就乙方作为甲方的业务推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推介业务的内容:

张家口天牧养牛基地,养牛车间工程

二、服务方式

乙方负责向甲方引荐该业务工程,由甲方负责具体业务洽谈,待业务合同正是签署,视为乙方提供的业务推介完成。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负责报销。

三、服务费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协助甲方完成该业务工程,甲方愿意向乙方支付该业务工程最终合同标的额作为服务费用。并划入以下乙方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协议的生效与失效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履行

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后自动失效。

五、协议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如有争议,可向石家庄市桥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合同协议书篇7

甲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原合同/协议有效期至___年___月___日,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处填写解除合同/协议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原《》【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自___年___月___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2、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未发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纳的场地服务费等】费______元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

3、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的______元保证金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如果有保证金此条款留存,没有保证金此条款删除】

4、【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协议的约定于本协议生效时向___方支付___元违约金。

【其他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5、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关于养牛利益分配合同,合同协议书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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