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利益纠纷怎么处理 制度经济学的规范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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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当村长,你会怎样带村民发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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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以前还真有当村长,带领乡亲们致富的梦想。可是大学毕业后还是迫于生计去了大城市打工。既然这个问题是假如嘛,那我就用文字来演绎一下自己少年时的梦想。

其实说到带领村名致富,最重要的有三点:

先来看第一点:向上面要政策。就是说要向市里、县里等上级主管部争取一些适合本村发展的政策条件,比如改善基础设施尤其是道路和水利,俗话说想致富先修路嘛!另外就是引进一些民营企业,比如农副食品加工厂、养殖基地等。

再来看第二点:向土地要资源。农村最不缺的就是土地了,但合理挖掘土地资源的价值更重要。比如我们村,水资源比较丰富,可以来发展养殖业,比如养殖小龙虾,近些年小龙虾的价格可是节节高升,已经快成奢侈品了。

最后一点最重要,就是向村名要力量。这句话怎么说呢?要想致富,最关键的因素还是在于人,就是说要把村名团结起来,集中力量办大事。现在农村的小农小户的种植经济模式效率比较低,不适合市场经济的竞争。比如可以发展村办企业、集体大棚种植,用企业化的思维发展乡村经济。

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天时地利人和。所以其实电视剧《乡村爱情》里面的模式还算比较合适的。

不过,我这里也只是纸上谈兵,具体落到实处,肯定要很多困难,不然中国也不会还有那么多的贫困乡村。

网友一:

假如我当了村长,如果不贪政府拨给村里的各项补助,不挪用各种经费,不骗取各种补贴,不收农民的钱,不私下倒卖村里的地的话,我就变成了一个年薪三万左右的“穷人”,在进城打工每月能挣五六千的情况下,我去当个村长不知道会不会有人笑话我?

而且当一个村长还要应付上级指派的各种任务,处理村里的各种矛盾纠纷和宗族利益,并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干的。因此,如果真的迫不得已当了村长,我会怎么办呢?

我首先把村里的会议室好好利用起来,晚上等村民吃完了饭,我就在会议室里沏好茶叶,和村民们一起观看生态农业的纪录片,比如美国的农场是什么样的,以色列的节水技术如何实现,我国哪个农场有什么样的好经验等等;

我还会给村民放一些关于鱼菜共生、汽培和永续农业的纪录片,然后和大家讨论致富方法。在村里肯定有积极的人,也有消极的人,有赞扬我的人,也有说我风凉话的人,我所做的只是需要把积极参加的人先组织起来,然后引导大家建一个集体的农场。

当然,前期创业有风险,我会邀请一些年轻人通过媒体直播等形式获得一些收益,然而打造自己的品牌,对于企业中的农民,也不一定非得让他们在农场里,农场空闲的时候也鼓励他们出去打工,读过艰难的创业期。

现在我不是村长,但是我也开始和几户最困难的农民一起建了农场,或许经过我们的努力,有些梦是能变成现实的。

网友二:

如果我是村长,我会把分散了的土地整合,把分散了的四处打工的农民团拢。把土地分片规划整改适应机耕,一人开台机器顶几十人劳动,减轻体力劳动,提高百倍劳动效率。

土地整改适应机耕了,再进行成片划分规模种植。把劳动力分成专业组,进行专业生产。机耕要不完的劳动力就可组织兴办集体养猪场,养牛场,养鸡场等等养殖业,还可兴办食品加工厂,农机具生产修理厂,砂石建筑材料场,建筑专业队等等适合农村农民干的事情……

生产条件改变了,再改变社员居住环境,修建集体农庄,建立村民食堂。一家一户不喂牲畜,由集体养殖场代替户户散养,改变人畜共居的脏乱差臭现状。

改变一村几十户人就要每天每顿饭都要几十个饮事员弄饭的落后饮食习惯。生产条件改变了,生活环境改变了。

还要改变农民只会打牌赌钱,只会老母猪下儿都要办宴请客的低俗人生观念。办起农民夜校,图书室,音乐会等等文娱活动,使农民爱文化爱科技,不仅能挖山刨土,也能唱歌跳舞,写诗作文,使农民不是被人看不起的人。

总之,不仅要让村民们发家致富,还要提高精神休养和生活娱乐。

网友三:

我是一个农村的创业者,现在在农村养殖香猪。

我是一个土生土长的农村人,在90年代我父亲就是村长,那时父亲带领大家修水利、种果树,制定村规民约,严格执行,村里井然有序。我也一直在思考现在农村要怎么发展才能让农民致富这个问题,下面我来说说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1,如果我是村长,我要成立一个教育基金会,鼓励大家积极捐款,特别是在外面发展比较好的人。筹集的钱一部分用于奖励中考、高考成绩优秀的学生,一部分用于扶持村里的贫困学生,再一部分用于奖励村里好的老师,让村里形成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鼓励小孩好好学习。

2,如果我是村长,我要争取资源在村里建一个文化中心,给大家看一些现代农业的发展模式,开拓大家的视野,与大家一起研究种植养殖项目,帮助有思想有能力的人,在村里发展自己的实业,促进村里的发展。

3,如果我是村长,首先要考虑本地适合发展什么产业,积极争取资源,争取政府支持,发展村里的经济。结合村里的特色资源以及个人特长,选择有优势的项目,鼓励大家发展。

我认为农村的发展,重点在于发展扶持教育,政府要加大农村教育的投入,保证教育考试的公平,促进农村人口素质的提高,才能实现乡村的振兴。

网友四:

如果,我是村长,我会第一件事就是把像咸鱼一样的老村长从窗户里丢出去!然后第二件事就是带几个村干部,半夜去揍村里那几个流氓地痞老光棍。

对,就是这么痞,当村长的没一点痞性,还不如回家种番薯。

好了,做完这些事后,开始谈我当村长的计划吧。

村里有个小伙子和他那媳妇从去年年头开始一直做视频,做直播,做自媒体,赚了不少钱。我觉得这是一个出路。

全村做直播!

具体是这么做的?

首先,把村里的人按照各自的特色,分成若干部分,来分配到各个直播平台,视频平台。

不认识字?没关系,只要会喊“老铁,双击,666”就可以了。

没才艺?没关系的,只要你会卖萌叫“谢谢哥哥送的礼物。”对了,村东那个阿婆坚决不能搞直播,因为她没牙齿,卖萌会牙齿漏风。

为了激励大家,我觉得分成四个组,每个生产队为一组。相互间互相PK。奖金,就从我和老村长研究出来的那些钱给。

若是有村民实在不愿意露脸,那就做电商吧。把家里的猪杀了,都晒成腊肠,腊肉,就卖50块钱一斤。还不包邮。

就这样,做个一两年村长。终于,有一天,我也学会了老村长的作风,每天在办公室里喝着茶,悠哉游哉地等着下一个发现互联网风口的新村长,来接我的班。

网友五:

假如我是村长,我首先要做到自己没有私心,协助村党支部主持抓好自己全村的经济发展工作,搞好村委会成员间的团结,首先从财务上要做到财务收入、开支及预算的透明化,有廉洁奉公为村民服务的理念;

其次,根据本村实际因地制宜,为谋求全村群众能通过勤劳致富,招商引资,如果本村有外出开厂、办企业的能人,主动上门拜访,用亲情去打动这些人来本村发展、或开分厂,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供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回老家,村民在厂里有工做而不外出打工去挣钱,家庭收入自然提高,村里也有了积累资金;

村里有收入,要为村民谋福利,修桥补路、以工补农促发展等,对村里孤寡老人、贫困困难户帮扶和帮助他们,引导他们能过上幸福和富裕的生活。

总之,只要有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理念、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有廉洁奉公的毅力,自然才算一个合格的村长,从而会赢得全村村民尊敬和拥护。

制度经济学的规范经济学

制度经济学的规范经济学

制度学派的研究从一开始就是与价值判断密切相关的。早期制度学派认为,国民生产总值(GNP)作为经济价值,只是社会价值中的一种而不是全部;除此以外,社会价值还应该包括社会平等、生态平衡、人们对闲暇时间的追求等等。加尔布雷思更提出了“整体制度目标”的概念,他把整体制度目标分为经济价值目标和文化价值目标,而社会追求的公共目标就是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综合起来的“生活质量”。这一时期制度学派提出的价值判断标准,既反映了从凡勃伦以来的早期制度主义的一贯想法,更加突出地采用了包括伦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这是制度经济学在研究方法论方面第三个显著特点。

科斯(R·H·Coase)在制度分析中引入边际分析方法,建立起边际交易成本概念,为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发展开辟了新领域。诺斯(North)曾经说,有了“交易成本”这个发现,我们才找到了解释制度存在和制度变迁的方式,才使我们可以解释整个经济在体制上的变化。比如,我们运用“交易成本”概念可以理解制度为什么会存在,制度是怎样发生变化的,人们为什么以及怎么样采用更经济的方式来组织生产和交换活动等。他说,有了“交易成本”的概念,制度经济学才称得上是“新”的。笔者认为,由于引入边际分析方法,运用边际交易成本作制度分析,科斯以后的制度经济学较之先前的制度经济学,在方法论上不再是与主流经济学相对立或渐行渐远,而是呈现出“合流”或“融合”的倾向。如果说,以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制度学派对早期的制度学派,在研究方法方面进行的拓展还只是量的发展和扩大的话,那么科斯对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发展,就具有了革命性和方向性的改变。也许,这就是诺斯把科斯以后的制度经济学称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原因。

科斯认为,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重大理论缺陷是没有专门的制度理论。在他们那里,尽管政治、法律、货币、习俗等制度形式,对经济体系的作用或多或少都得到认可,但是,这些传统的研究要么假定制度是外生给定的,或者假定制度不影响经济绩效,如新古典经济学;要么假定制度可以无成本地运行,或者没有专门对制度运行成本进行分析,如斯密、马克思的古典制度分析和凡勃伦、米切尔、康芒斯等的旧制度经济学。科斯强调,要解释经济现象、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就必须研究对它们产生影响、支配或约束作用的制度安排。应当说,科斯并不是第一个注意研究交易背后权利关系的人,斯密、马克思或者更早的思想家就已经研究过这些问题,但科斯却是第一个通过引入边际分析方法,通过分析边际交易成本,解释了现实制度的内生化及其对经济绩效的影响。这是制度经济学在方法论方面的第四个显著特点,也是一个重要的转折性发展。

科斯认为,诸如灯塔制度、电讯产品生产和消费出现的纠纷、农夫和养牛者的利益纠纷、环境污染等现实问题现象,实质上反映的是产权的界定和变迁;而产权结构的选择或解决纠纷的制度安排,又取决于利益关系人之间相互协调和影响的边际交易成本。他举例分析说,假定有法律诉讼和私下协商两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安排,如果两者的边际交易成本不相等时,当事人自然倾向于选择成本低的制度安排,这就可以解释不同状态下当事人会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因;如果两者边际交易成本相等,就会出现制度均衡,这就可以解释现实社会中存在多样化的制度安排的原因;如果交易成本很小或不存在,那么各种制度就是多余的。由此科斯认为,在现实经济中制度的显著重要性和制度安排的多元化,恰恰反映了边际交易成本的现实性,而这些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却是不被重视的。

科斯的制度分析方法还呈现出微观化、具体化的倾向。他不赞成古典制度分析和旧制度经济学(包括加尔布雷思)那种描述性的研究方式,认为他们的最大不足在于他们的制度分析一直是从总体上来把握制度变量,比如分析资本主义制度的特征和后果,分析家庭、国家、法律、政治等制度安排,作为一个整体的性质、演化的过程及其对经济体系的影响,等等。科斯认为,这种整体主义方法论除了对各种经济制度作了粗糙的描述以外,实际上并没有告诉人们关于制度的详细故事,这些分析仅仅留下了一堆有待证明的猜想而已。他批判过去的制度分析方法:把企业和市场处理成不同利益集团解决利益纠纷的场所,其中起作用的制度要么是习惯和文化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要么是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并且认为这些制度安排是作为决定当事人行动的社会整体出现的,当事人的行为反映了这些制度的特征。而科斯从考察一些具体的企业活动中发现,企业和市场本身就是协调利益关系的制度,企业和市场的共存说明了两者的交易成本的相对大小。在科斯看来,任何制度安排都是当事人根据具体环境自由选择的结果,这反映出科斯所运用的仍然是新古典的理性选择模型。从制度分析方法的发展来看,科斯重视个案为基础的小样本研究,又不放弃演绎推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古典制度分析和旧制度经济学那种描述性的研究方式和纯粹归纳研究方法的不足。这是制度经济学在方法论方面的第五个显著特点。

如上所述,科斯的制度分析和以前的制度分析的最大不同在于,通过引入边际分析和边际交易成本概念,使得各种具体制度的起源、性质、演化和功能等的研究,可以建立在以个人为基础的比较精确的实证分析上,创立了可以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方法。这是科斯对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一个贡献。应当承认,如果制度分析仅仅停留在价值观的讨论上或一般性的规范分析上,那么人们就不可能像今天这样对制度的性质及其演化做出深刻的理解。科斯的开创性研究不仅加深了人们对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而是促使人们更加科学地研究制度及其与之相关的经济问题,从而直接推动了制度分析的复兴。科斯在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论方面的开拓性成果,对后来诺斯等人的经济史研究、张五常等人的契约探讨、威廉姆森等人关于组织的理解等等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促使他们是从现实的经济形态出发,检验理论的合理性,强调如果理论不符和现实,就需要修正理论模型本身。这种强调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没有陷入象牙塔式的推理,而是从实际发生的事件中挖掘和发展理论。当然,在后来的发展中,古典制度分析、旧制度经济学,甚至新古典经济学等的研究方法,仍然对新制度经济学及其研究方法产生着重要影响,在相互的融合中形成了不同的方法论侧重和理论子分支,使新制度经济学呈现出研究方法和理论分支构成多样化的蓬勃局面。

以D·诺思和T·W·舒尔茨为代表的制度变迁理论,是制度经济学的最新发展。诺思认为,在影响人的行为决定、资源配置与经济绩效的诸因素中,市场机制的功能固然是重要的,但是,市场机制运行并非是尽善尽美的,因为市场机制本身难以克服“外在性”等问题。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外在性”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而产生“外在性”的根源则在于制度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在考察市场行为者的利润最大化行为时,必须把制度因素列入考察范围。他们强调,制度是内生变量,它对经济增长有着重大影响。因此,深入探讨制度的基本功能,影响制度变迁的主要要素,经济行为主体做出不同制度安排选择的原因,以及产权制度与国家职能,意识形态变迁的关系等问题,是经济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制度变迁理论在研究方法论上的特性,启发了经济学家在分析经济效率时,把经济理论与政治理论结合起来,把政治要素作为经济运行研究不用缺少的要素分析。

诺斯在强调制度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的同时,并没有丢弃“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事实上他是应用多种方法来研究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这是制度经济学在方法论方面的第六个显著特点。诺斯认为,一项制度安排之所以被创新,之所以影响到制度变迁,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有许多外在性的变化促成了潜在利润或外部利润的形成,另一方面又由于存在对规模经济的要求,将外在性内在化的困难,以及厌恶风险、市场失败、政治压力等原因,这些潜在的外部利润无法在规定的现有制度安排结构内实现。因而,在现有制度安排下的某些人为了获取潜在利润,就会率先来克服这些制度障碍,由此导致制度安排的创新,并进而形成制度变迁。

诺斯认为,从“成本-收益”分析来看,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只有在创新的预期净收益大于预期的成本时,才会发生。这又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由市场规模扩大、生产技术进步和社会集团对自己收入预期的改变促成“制度创新”。因为,这些因素的变化,将会促使成本和收益之比发生变化,比如市场规模的变化会改变既定制度安排下的收益和费用;技术进步会使得制度创新变得有利可图;社会中各种团体对收入的预期改变会使他们对新制度安排的收益与费用作出重新评价等等,上述各要素作用的结果就会推动制度创新。第二种情形是,由技术创新、信息传播、有利于创新的社会科学知识进步等创新成本的降低导致的“制度创新”。他强调,制度安排创新的真正原因在于,创新成本的降低,可以使在新制度安排下的经济行为主体获取潜在的利润。

总之,在运用上述制度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和“成本-收入”方法的基础上,制度变迁理论得出的结论是,一种制度下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关系决定了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存在着一定的时滞性,因此由制度创新决定的制度变迁是缓慢进行的。

综上所述,制度经济学不仅以其独特的理论思想和理论特色,在整个现代经济学体系中引人注目,而且它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也颇具特色。更进一步讲,在近一个世纪的时间跨度中,制度经济学在研究方法论的演化轨迹和发展趋势,也是颇为耐人寻味和引人入胜的。起初,制度经济学无论在理论思想上还是方法论上,都以“逆经叛道者”的面目出现,强烈反对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这个过程经历了从凡伯伦到加尔布雷斯的几代人的传承。他们强调制度分析,强调非经济因素,强调人的选择的不确定性,强调整体和规范研究方法等等。然而,自科斯引入边际分析方法,运用交易成本概念对制度展开研究之后,制度经济学无论在方法论方面还是在理论思想方面,都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变化的趋势不是日渐远离主流经济学,而是趋与相同,以至于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自科斯以后的新制度经济学是可以被主流经济学所接纳的,甚至能够被归并到新古典经济学中去。科斯制度分析方法的微观化和具体化的倾向,诺斯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研究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更具有新古典色彩。

分析以上制度经济学在研究方法论方面呈现出的显著特点及其演化轨迹与发展趋势,可以使我们获得三点重要启示。第一、研究方法的选择、运用和创新,是为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进步服务的,他们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第二、研究方法具有相对独立性,一种方法可以为多种理论研究所运用,一种理论可以使用多种方法;第三、研究方法的创新往往成为理论突破的启动按钮和关键环节,一种新的研究方法的引入往往可以为理论研究开辟新的领域,促成新的研究成果。也许可以说,制度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有待在方法论上运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正如诺斯所说,制度经济学还有更多的研究工作要做,特别是应当更重视跨学科研究和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现象间的联系。

我国适用

制度经济学派已从19世纪的非主流学派发展为“显学”,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制度学派可以分为旧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二者的区别仅在于20世纪20年代和60年代的区别,对主流经济学所忽视的“制度”的重视,是二者的共同点。制度经济学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历史学派,强调经济发展中的历史性和过程性,强调从整体的角度来分析经济现象,强调经济发展过程的演进性。这与从劳动、土地和资本等要素角度对经济活动进行静态分析的主流经济学派有本质的不同。

古典经济学乃至新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综合派之所以能够成为当时的主流经济学派,和当时社会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很大关系。古典经济学面临的是社会财富的增长问题,这可以从经济学开山之作的名称《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反映出来,它主要解决的是生产不足问题,需求因素还没有突出出来。新古典经济学面临的主要是需求不足问题,这也可以从其代表人物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反映出来,新古典经济学所要解决的是需求不足的问题,这时,财富的增长不再成为经济学关注的重点点。1929-1933年波及世界的经济危机为凯恩斯经济学的实施提供了舞台,美国的罗斯福政府实行了凯恩斯主义的财政政策,美国因此较快地摆脱了经济危机。

制度学派自诞生之日起,就不被主流经济学所重视。这也许和它历史、逻辑的分析方法不能像古典经济学那样能对现实问题提供实证分析,从而在现实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有关。如果说古典经济学在“边际革命”以前在分析经济问题时还只是使用代数和简单的几何工具的话,那么,经过杰文斯、门格尔和瓦尔拉斯对边际概念的引入,经济学研究方法就明显地被数学化了,进而区分为实证方法(追求经验验证)和规范方法(追求价值关怀)。此后,数学方法在经济学领域被大量使用,起先是微积分,以后是矩阵、统计学、模型等更加复杂的方法,以致国际上主流经济学研究必须有模型,在国内的一些专业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也要求必须有数学模型。数学模型方法的应用固然使经济学增强了对经济现象的解释和预测能力,但模型化的方法也存在着“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危险,如果模型的前提假定有不符合现实之处,其对现实情况的解释力就很差,其对未来事件的解释就可能很荒唐,就会出现“蝴蝶效应”。

制度经济学被大家关注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这和当时苏东剧变有很大关系,此后相继有30多个国家在进行体制变革。苏东这些原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纷纷转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现实问题需要经济学家给出解释。俄罗斯实行了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萨克斯为其设计的“休克疗法”,在全社会进行全面、快速的私有化,结果引起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致使经济增长缓慢,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最近几年,俄罗斯经济慢慢走出低谷。疾风暴雨式的“休克疗法”在俄罗斯引起的经济后果使得很多经济学家开始关注制度转型问题。引起人们对制度经济学兴趣的还有另外两个经济现象,一个是亚洲金融危机,一个是中国经济连续20多年高速增长。东亚的经济奇迹使得亚洲引以为豪,并曾由此使人们兴起对儒家文化的强烈兴趣,人们曾把新加坡看作“亚洲五小龙”的代表。然而金融危机在泰国的爆发凸现了亚洲各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结合问题再次被提了出来。

制度经济学在中国改革一开始就引起我国学者的注意,并用来分析中国经济现象,以期为中国的改革找到理论依据。我国经济学家对制度经济学的关注是从所有权开始的。我国的国企改革刚开始是沿着两权分离的思路进行的,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学者开始研究在我国建立现代公司制的问题,产权才进入我国大部分经济学家的视野,而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新制度经济学和旧制度经济学虽然都重视制度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但二者仍然有区别:旧制度经济学对经济问题的分析主要是从法律、文化等逻辑的角度分析;而新制度经济学由于引进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将制度问题纳入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进而使得用制度因素对经济问题的分析可以实现形式化、模型化。有人认为,经济学中交易费用的发现就像物理学中摩擦力的发现一样,使得经济学理论更加接近经济现实。虽然在制度交易费用大小的衡量上还没有找到可以量化的、切实可行的方法,但制度分析方法在解释经济现象方面已经显现了力量。我国学者在这一方面已经作了许多研究,对一些经济现象做出了有说服力的解释。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就是规则,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所理解的政治或经济的制度,传统上所理解的制度是政治或经济体制意义上的。制度这一概念是在“规则”这一意义上被制度经济学家使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把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出来并通过国家等组织正式确立的成文规则,包括宪法、成文法、正式合约等;非正式制度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系列约束性规则,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正式制度具有强制性、间断性特点,它的变迁可以在“一夜之间”完成。而非正式制度具有自发性、非强制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其变迁是缓慢渐进的,具有“顽固性”。在生活中,正式制度只占整个社会约束的小部分,人们生活的大部分空间还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用非正式制度可以解释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许多现象,因为我国传统上是一个伦理社会,缺乏契约传统,伦理文化因素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制度可以说是人类追求一定社会秩序的结果,人们力图通过这些制度为自己的生活构建一个稳定的空间。在正式制度的构建中,人类充分运用自己的理性来努力地把握未来。非正式制度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的原发性规则。正是通过非正式制度,人们构建了法律出现以前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依靠风俗习惯、道德、意识形态构建了社会秩序。法制社会与伦理社会相比,是后出现的。社会发展趋势是,人们尽可能地把原来属于非正式制度的社会规范转化为正式的法律规范,使其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具有更大的强制力,使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有更为明确的规则可以遵循。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人们不断地反思已有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加以修正。

“制度”这个概念的使用率愈来愈高,大量的制度经济学著作被译介到我国,在我国已成立了多家制度经济学研究中心,并定期举办制度经济学年会,制度经济学必将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期待,借助制度经济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滋润,在解决社会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的过程中,中国能出现自己的经济学说。

分析传统

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望高人指点

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望高人指点

这些资料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比按照公司法办公司门槛要低得多,比如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就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金,有三万元的要求,这就是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

那么我们如何办合作社呢?刚才讲到,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可以联合起来办合作社,但是办合作社要依照法规的规定来办,法律的规定:

首先是个条件的规定。

法律规定了五个条件,第一个就是合作社要有五名以上的成员,这五名以上的成员就是说,合作社成立的时候,至少得有五个人作为你的社员,在这个合作社的成员当中,法律规定,农民要占主体,因为我们是农民的专业合作社,所以农民不能够太少,农民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占80%以上。我们的法律也允许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为了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也是为了鼓励龙头企业以及一些为农服务的社会团体组织,真正地帮助农民把合作社办好。

所以法人成员在法律上是有一个限制的,就是不能超过5%,这是个高限,当然如果你要是成员不到20人的时候,法人成员法律规定,只能是一个。

第二一个条件就是你要制定一个章程。章程是合作社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合作社的许多大事都要有章程来规定,比如说(对)成员的入社条件的要求,合作社盈余的分配,亏损了怎么办?等等这些大的事情,都要由章程来规定。

第三你要建立一个组织机构。这个组织机构按照法规的规定,有一个是必须得设立的,就是合作社的理事长,因为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将来要成为一个法人,谁来代表合作社呢?就是理事长,其他还有一些几个,比如说理事会、执行监事、监事会,这些都由合作社自己来选择是否设立?为什么法律做这种规定呢?因为合作社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可能规模还很小,设立过多的组织机构会增加管理成本,也会增加办事的程序,这样的话,不利于合作社高速度和高效力的发展,法律把这个其他这些组织机构的设立的选择权,交给了合作社自己,由农民自己来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第四个条件,合作社要有一处住所,还要起个名字。住所就是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场所,当然这个住所可以是合作社自己建立的一个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租用的一个场所,甚至也可以就在合作社领导人的家里来办公,这个都由合作社自己来决定,但是要写在章程里,起个名字就是合作社可以起一个字号,合作社登记以后,成为法人,就可以用自己的名字去订合同、去办贷款,从事经营活动了,这是名字的作用。

关于给合作社起名字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就是我们过去有一些合作社,已经办了很多年了,它过去的时候可能是叫协会,也可能是叫中心,经营得很好,这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如果它按照法律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登记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把它原来的名字改掉呢?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要求,那就是说也可以保持原来的名称,我还叫协会,还叫中心。因为我以前在多年的经营当中,已经积累起了一笔无形的财富,比如说信誉,比如说我的字号的价值,如果法律规定,让农民改名字的话,可能会对农民的这笔资产造成一些损失,使农民受到影响,所以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要求。

第五要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法律没有要求加入合作社的社员必须得出资,是否出资?用什么方式出资?比如说分期出资,以缴纳会费的方式出资,用货币或者实物来出资,这些都是由合作社的章程来规定的,也就是由农民自己在成立合作社的时候来决定的,但是如果你有出资的话,一定要记载在章程当中。

法律为什么对出资做这样的规定呢?因为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可能是不一样的,兴办的时候,有一些合作社可能就需要比较大量的资金,有些合作社可能需要资金量比较小,也有一些合作社,可能根本就不需要出资,有五个种菜的农民,要成立一个蔬菜销售合作社,我们家里都有自己已经种好的菜,我们就是要成立一个合作社,共同地把这个菜卖出去,那样的话我们现在成立合作社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出资呢?有可能就不用,比如说我们五个人把菜给集合起来了,现在我们五个人选一个代表去,比如说去北京的某个菜市场去卖,我们家里头自己有农用车,或者说我们五个人联合起来租一个农用车,这些我不一定都得出资,我就可以把菜拉到市场上去卖掉,回来以后,我们挣了钱,我们再进行分配,当然我们也可以从我们挣的钱里边逐渐地去积累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所以说法律对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做了一个比较宽松的规定。

法律规定的第二个程序就是你要开一个设立大会。成立合作社咱们不是说,随随便便说我们成立就成立了,你得有一定的形式。法律的第11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的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有它自己的职权,制定章程,这个章程要有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它可以选举产生合作社的理事长,如果你要成立理事会、监事会的话,它的成员也用这个设立大会来选举产生。其他的重大事项也是由这个设立大会来决定的,这是我们要召开一个设立大会。

第三个程序就是要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办理一个登记的手续。有一条可以让大家放心,就是不用担心登记的费用问题,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了,办理登记是不收费的。只有经过登记,合作社才能获得法人的资格,什么叫获得法人资格呢?就是获得登记了以后,你就可以用合作社的名义,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了,并且你的这些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办完了这三个程序,就是我有符合合作社的条件,我召开了设立大会,我进行了工商登记,合作社就算正式成立了。

当然有一些不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组织,比如说农民技术协会,以前已经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在本法实施以后,你仍然还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按照社会团体法人来进行管理,不需要变更成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登记和不登记是不一样的,登记是获得法人资格的一个必经的程序,只有登记的组织,才能够取得法人资格,没有经过登记的组织,就没有法人资格,所以如果我们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尽量地去进行工商登记,当然也有一些不愿意进行工商登记,那么的话,不进行工商登记有什么问题吗?不进行工商登记你的生产经营活动当然也可以进行,但是和进行登记的就有一些不一样。比如说你如果以合作社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你没登记,那么的话,将来发生纠纷,法规可能就难以保护你。

如果你不登记,就不能以合作社的名义去申请商标注册,同样也不能以合作社的名义去办贷款。

可能有些农民兄弟还关心,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的,那我自愿办起来合作社了,那么我退社自由不自由呢?我如何退社呢?在这一方面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说一个养牛的农民,他过去参加了一个养牛的合作社,现在他要进城去打工了,我不想养牛了,我想退出合作社,怎么办呢?要办什么样的手续我才能退合作社呢?首先我们要强调一点,加入合作社是农民的权利,退出合作社也同样是农民的权利,所以说你退社的时候,是你行使你的权利,你行使你的这种权利不需要任何批准,只要你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相关的手续就可以。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第一,如果你是一个农民,我要退出合作社,那么的话,你应当在每一年度,你们合作社的财务年度结束之前的三个月,向合作社提出;

第二,如果你是一个法人的成员,那你应该在六个月以前向合作社提出,只要你一提出,实际上你就是等于已经退出合作社。

由于你是在一个经营年度的中间退出合作社,所以你原来与合作社订立的一些合同,你对合作社承诺的一些义务,可能还得按照你们当时章程的规定,和你对合作社的承诺继续履行。在退社的时候,合作社成员账户里面所记载的,成员的财产,都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退还给退社的成员,当然在退还的时候,所谓按照章程的规定,就是有可能你要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和债务责任。

这个比如说,你入社的时候,入了一千(元)钱,在你退社的时候,有可能你的财产没有变动,还是一千(元),那么的话就退给你一千(元),当然也可能合作社经营得比较好,你的一千(元)变成一千二百(元)了,那么的话你退的时候就有可能退回一千二百(元)。当然如果合作社经营的不好,发生了亏损,或者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你的一千(元)变成八百(元)了,或者六百(元),那么的话,也只能按照这个减少的数额退给你了。

保护农民成员的利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这可能也是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在这方面法律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就是合作社首先要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一个成员账户。

合作社成员账户的作用主要有两个:

第一就是要明确合作社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一个就是要以账户为依据作为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根据。

合作社成员账户按照法律的规定,它主要记录三项内容:

第一就是成员在加入合作社时,对合作社的出资;

第二是要记载这个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期间合作社提取的公共积累,量化为这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是要记载这个成员在合作社期间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情况。

为什么要规定成员账户呢?或者说为什么规定成员账户是保护成员的利益呢?就是因为这个账户它明确了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我们知道,过去我们搞过合作社,后来又发展成人民公社。当时,我们说人民公社是一大二公的制度,是吃大锅饭的制度,在那个人民公社里,人民公社的社员和公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不清楚的。为了打消广大农民群众对于办合作社,是不是又要重新归大堆儿,重新搞一大二公的顾虑,所以法律里面规定了一个合作社成员账户的制度,这个账户的性质实际上就是说,合作社的社员在合作社里边有多少财产,要记录在这个账户里面,这样就明确了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合作社的成员是以它的账户记载的财产为基础对合作社承担的有限责任的。合作社账户的制度也是国际上合作社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我们做这种规定也是为了与国际接轨。

第二一个方面的规定就是合作社的盈余如何进行分配?

合作社为什么有盈余呢?我们以一个销售合作社为例。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合作社可以把农民成员的这些农产品给它集合起来一块儿卖出去,规模大就有可能降低销售的成本,同时因为规模大也有可能以更好的价格卖出去,这样就形成了合作社的盈余。

比如说某地种栗子的农民,在加入合作社之前,一家一户向收购栗子的商贩出售板栗,当时的价钱很低,为什么?因为一家一户的农民产品的产量很小,你一个一个地去和小贩说价格,就不容易把价格提高,合作社成立以后,当地的栗农纷纷加入合作社,栗子集中了,产品都集中到合作社了,合作社就可以选择价格比较高的商贩去出售这个栗子,甚至合作社它可以将栗子直接去卖给加工企业,这样的话,栗子的价格明显地提高了,合作社为农民赚了更多的钱,赚来的这些钱应当如何分配呢?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些钱的赚取主要的是由于产品规模的扩大,也就是说,是由于农民向合作社提供了产品,所以才能够赚这些钱,这是利润的主要来源。当然在合作社的这个利润的形成过程中,也离不开农民入社时,积聚的资金形成的资本的作用,因为合作社要收购产品,必然需要一定的资金,当然这资金也有可能是贷款取得,当然农民如果入社的时候,提供了比较多的资金的话,可以更加降低合作社的营销的成本,所以盈余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农民提供了产品,另外一方面是由于农民为合作社提供了资金。在法律规定合作社盈余如何分配的时候,充分考虑了这两方面的因素,所以在盈余进行分配的时候,一方面要考虑到农民与合作社,为合作社提供产品的这种交易的行为,另外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合作社的成员,在加入合作社时,为合作社提供的资金的作用。但是哪个方面为主呢?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农民不向合作社交售产品,你有再多的资金,你也没有东西可以卖,所以在利润形成过程当中,这个产品的作用是最大的,因此法律规定,在盈余分配的时候,要有一个比例,这个比例是以农民向合作社交售产品为主的,也就是说,盈余分配的时候,要与农民与合作社之间的这种交易量或者交易额为主要的分配依据。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第37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法律关于盈余分配,四六开这个原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对于这一条的规定,我们首先要注意到,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的这个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什么叫做按照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呢?

比如说合作社在今年出售农产品的时候,赚取了一万元的纯利润,这一万元的利润在分配之前按照法规的规定,可能要先做两件事情,第一就是要去弥补亏损,这个亏损可能是以前的亏损,第二一件事就是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这个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是由章程规定的,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合作社可以提公积金,也可以不提公积金,在做完这两件事情以后,剩余的部分就是可分配的盈余了。

还以刚才的一万元为例,可能完成了上边两项工作以后,剩下的是一个六千(元)钱,这六千(元)钱就是可分配盈余,六千(元)钱怎么分配呢?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成员的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或者交易额来进行比例返还。什么叫交易量呢?有些农产品可能在社员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时候,就是以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了多少斤来记载的。也有可能是以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产品的时候结算价格来记载的,如果以交售了多少斤来记载就是交易量,如果以交售时候的价格记载就是交易额,按照交易量或者交易额返还给社员的这一部分的比例,法律规定,不得低于60%,什么意思呢?就是我们有六千(元)可分配的盈余,如果按照60%比例返还的话,就是六六三千六百元,当然这个比例,合作社的章程规定,可以提高这是法律授予章程的权利,但是任何一种分配,任何一个合作社,在进行这种比例返还的时候,这个比例都不得低于60%。这是法律的基本含义。比例返还的意思是什么呢?比如说这三千六百(元)钱要返还给一百个成员,这一百个成员交售的产品可能是一共是一万斤,这一万斤里面,每一个成员交售的数量是不一样的,有人多可能有人少,比如说有一个成员占了10%,另外一个成员可能只占1%,那么的话,按照比例返还就是三千六百元的10%,要返还给一万斤的这个10%的成员。那么的话,交售占了一万斤1%的成员,他在分配的时候,就只能在三千六百元里头按照比例返还,取得1%的份额,这是按照比例返还。比例返还之后,剩余的那一部分可分配盈余就是分红的形式,返还给成员,在这个返还的过程当中,也有几个问题要注意,第一返还的依据是什么呢?它的计算依据就是这样构成的,首先是要把成员账户记载的财产份额计算出来,第二要把国家补助或者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给每一个成员的份额,把这两部分加起来作为向成员进行分红的一个依据。

还是以刚才六千元可分配盈余为例,我们已经有三千六百元作为比例返还给成员了,那么剩余的这一部分还有两千四百元是要分红,以分红的形式返还给成员的,这两千四百元的分配首先要考虑成员账户里边记载的成员在合作社当中的财产份额,比如张三他在成员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占合作社总财产的5%,那么的话,他以这个为依据,分红的时候,要返还给他的就是两千四百元的5%,当然如果这个合作社他同时还接受了国家的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并且形成了财产的话,那么这一部分财产也要按照每一个成员平均量化作为分红的依据,还是以张三为例,他原来占有5%,如果这部分财产要是平均之后,加到他的份额之上,他可能在合作社的总资产当中,就占有6%的份额,那么这个6%就是这两千四百元分配给张三的一个依据。

第三个方面的规定是关于财务公开的规定。

财务公开是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所谓财务公开,就是有关合作社经济活动的情况,成员有权去了解、去掌握。关于财务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第一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每年财务年度终了之前,制作相关的财务报表,包括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之前的15天以前,放在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第二方面的规定是合作社的成员有权查阅合作社的这些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

第三个方面的规定,是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编制了这些财务报告之后,要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且获得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批准。第四个方面的规定,是关于合作社财务的审计。每年的财务活动合作社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要负责进行内部的审计,如果没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话,这个审计活动就是由成员在查账的时候,或者是在成员代表大会审查报告的时候进行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也有权决定对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委托有关的审计机关进行外部审计。这些财务公开的规定,核心的内容就是一个,要保证农民成员的知情权,要让农民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我这个合作社进行经济活动的情况,只有成员充分地了解和掌握了这些经济活动的情况之后,才有可能进行真正的民主的管理。

第四个方面的规定就是关于民主管理。

合作社是成员自愿的组织,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兴办的,农民在其中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合作社是农民拥有的一个企业,农民对于合作社的重大事项有充分的管理的权利,这就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本含义,关于民主管理法律主要是这么几个规定:

第一个是关于(设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规定。

法律的第22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八项职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修改章程,选举罢免合作社的领导成员,决定合作社的重大经济活动,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等。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是有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组成的。如果合作社规模比较大,合作社的成员大会也可以决定合作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情况下,成员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利是和成员大会一样的。当然成员大会在决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时候,对于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也可以做一些限制,这是关于成员大会的规定。

第二就是关于表决权的规定。

合作社是社员自己的组织,社员在合作社当中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是什么?法律规定,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成员大会当中的表决权是一人一票,这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础,充分体现了合作社的成员在合作社当中地位平等。

在保证合作社成员一人一票的表决权的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设定了另外一个制度,就是附加表决权制度。

附加表决权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在一人一票的这个基本表决权之外,合作社还可以设立一个,受到限制的表决权。

这个制度的设立,主要是考虑到(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有一些成员对合作社做出过比较大的贡献,为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他在一人一票的这个基本表决权基础之上,他还可以享有一定数额的附加表决权,但是法律对于附加表决权的数量有明确的限制,就是每一个合作社设立附加表决权的话,不得超过我这个合作社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例如我这个合作社有一百个成员,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就是有一百票,如果我们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决定,本社设立附加表决权,这个附加表决权最高不能够超过20票,如果我设了20票的表决权,那么的话,我合作社总的表决票就是120票。

第三就是表决,表决是行使民主权利的最主要的形式。

在合作社法中,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有明确的规定。成员大会进行选举或者一般性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决定的是修改章程,或者说合并、分立、解散、那么的话,这种决议应该有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有了成员大会,有了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有了对于表决权行使的规定,农民成员在决定合作社一些重大的经营事项的时候,就有了充分的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这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础。

关于保护农民权益的,保护合作社成员合法利益的第五个方面的规定,就是法律对于合作社管理人员侵犯合作社财产的行为,要受到了法律制裁也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

法律的第29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能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第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如果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各位观众,我们用了两讲的时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做了介绍,主要的目的是要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我们如何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我参加了合作社之后,如何在合作社内,行使民主权利?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有很多重要的制度,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没有一一介绍,比如说这部法律规定了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基本的原则,还有另外一些制度,比如说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等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仅仅是农民如何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它也是一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各自的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我们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以及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扶持服务之下,广大农民群众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会有一个大大的提高,我们也希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今后和谐社会的建设,新农村的建设,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发挥越来越好的作用

关于养牛利益纠纷怎么处理和制度经济学的规范经济学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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