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场管理奖励办法(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

养牛场管理奖励办法(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养牛场管理奖励办法的问题,以及和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在农村办养殖场国家有补贴吗

在农村办养殖场国家有补贴吗

国家对养殖业的补贴各个地区政策不一样,但其具体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养殖业用地按种植业用地对待,养殖业用水、用电按种植业计算征收费用;金融部门对养殖业小额贷款放开,信贷力度强,可以实行联户担保;对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畜禽生产企业、优势畜产品产区、奶牛养殖小区和各类规模养殖场,有不同的项目支持,但需要申报。

对于某些具体项目的农村养殖业补贴政策如下:

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农村养殖业补贴政策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猪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生猪养殖大户购买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助支出,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支出,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奖励资金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b.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为推动家畜品种改良,提高家畜生产水平,带动养殖户增收,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2年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3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c.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

农村养殖业补贴政策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抓手。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2009年开始中央资金增加到5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新增1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改扩建。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3年国家将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

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

国务院《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 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 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 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养殖场拆迁一般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环境整治,因为养殖区域规划,对于禁止养殖的区域的养殖场需要关停或搬迁。二是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要对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养殖场进行拆迁。但是不管是环保搬迁还是项目用地拆迁,养殖场拆迁一般都有如下方面的补偿:

1、对养殖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补偿:我们所讲的建筑物,一般是指养殖场的禽畜圈舍、饲养人员的宿舍、养殖场的办公用房等等。附属设施则是指化粪池、遮凉棚、水井等等。

建筑物的补偿标准是根据评估来确定的,一般禽畜圈舍及附属设施根据建造成本价并结合成新来评估。人住的房屋如职工宿舍、办公用房等,因为具有住房属性,则要结合周边的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不少地方也对禽畜圈舍的拆迁补偿有制定标准,比如说山东省潍坊市公布的2017年禽畜舍补偿标准为砖混或砖木结构250-350一平,简易结构70-200一平,当然,一些规模化养殖场的禽畜圈舍建造较好,甚至建设有通风、保暖等设施,这个就应当进行评估,而不应当一刀切。

如果只是因环保关停,不拆除房屋和附属设施,则不涉及房屋和附属设施的补偿,但是也要警惕的是一些地方先以环保的名义把养殖场关停,然后再以养殖场的建筑物涉嫌违建来拆违,从而规避拆迁补偿的行为。

2、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一般来说,规模养殖场都是专业化养殖,办理了养殖证,有一些甚至是企业经营,有办理营业执照,而拆迁带来的就是生产经营的中断甚至是终止,面对这种情况,拆迁方应当基于养殖户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应该根据养殖场的经营收入、利润,停产停业的时间长短等因素来进行评估,比如说,现在一个养殖场要拆迁,该养殖场每个月产生利润10万元,预计恢复生产需要半年,那停产停业损失就应当补偿60万元,如果是永久停产,则应当考虑到养殖场转型和职工再就业的周期来核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企业,尤其是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停产停业损失是非常重要的补偿点,但是呢,很多很多企业主往往比较重视房屋、设备设施等“硬件赔偿”,对停产停业损失等弹性空间较大的“软性补偿”重视不够,往往带来较大的损失。

3、对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遇到拆迁,但是圈里生猪还没有长成、鸡还没有长大,卖不上钱,而如果因为拆迁必须要处理,那这个损失应当由拆迁方补偿给养殖户,这就是存栏禽畜的出清补偿。

存栏禽畜的出清补偿,一般是结合禽畜的种类、大小、市场价格来确定,如仔猪多少钱一头,母猪多少钱一头,种猪多少钱一头,有一头算一头,有一只算一只,清点树木,确定价格之后,算出补偿金额。

4、养殖场搬迁补偿:对于专业化经营的养殖场,拆迁往往不代表终止养殖,而是需要重新物色新的位置,重建养殖场继续养殖,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养殖场的社保、物品搬迁到新的场所,在搬迁过程中存在损耗的问题,这就需要对设备搬迁和搬迁的损失进行评估补偿。

5、奖励:现在很多地方拆迁,都喜欢设置各种奖励,把奖励弄的比补偿本身还要高,其目的就是为了刺激被拆迁人积极签约,尽早搬迁。但是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既要看到奖励的激励性,也要看到补偿本身的合理性。

拓展资料

每个地方的补偿方案不一样,影响补偿金额的因素包括四个方面:

1、当地政府的财政状况;地方领导比较开明所得到的补偿会比较多。

2、养殖场是否具有完整合格的手续;经营证照齐全的实际养殖经营者,在经营期间遇到拆迁的,具体数额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是否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各种形式拆迁均会提到“在期限内”,超出规定期限内的不仅不会给予补偿,当地政府还会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

4、养殖场环评是否过关;养殖场环评等手续过关,那会获得较高的补偿;如果不过关,则可能分文没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百度百科-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百度百科-拆迁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根据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基准额度、客观因素以及绩效因素进行分配。“基准额度”根据每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规模的一定额度确定。“客观因素”包括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耕地面积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前三项因素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前3年的算术平均数进行测算,第四项因素按上年数据进行测算。“绩效因素”为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情况的绩效考评结果。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给予适当的定额补助。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和耕地面积等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以财政部测算的数据为准。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八条财政部每年年初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并明确扶持重点、工作要求等。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和工作要求,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确定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省级财政部门要以正式文件提出资金申请并附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以及财政部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及时下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报送财政部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除农业部直属垦区外,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按预算级次逐级下拨到财政(财务)部门,不得切块到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农产品生产,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主导产业。主导产业必须是优势特色农业的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牧、水产、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主导产业,也不能将几个品种“打包”成一个产业。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同一主导产业一般要连续支持,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对每项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产业):

重点支持支渠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

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柑橘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油茶、茶叶、蔬菜、甘蔗、花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年度所支持的关键环节。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督促项

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省级资金管理细则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法,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补助的方式。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并且只对农业产业龙头企业

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环节给予支持。支持方式原则上采用贴息的方式;采用直接补助的,比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单个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

第十八条财政部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开展支农资金整合的县给予奖励,获得奖励的县必须将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

第十九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建设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可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使用方向不变、主导产业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督促项目使用单位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具体的管理要求,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五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公开操作,实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国库直接支付、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效的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并将对省级财政的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立项的优势主导产业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经查实的项目县,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对违规违纪项目县所在的省(区、市),财政部在安排下度资金时,按违规违纪金额1~3倍予以扣减,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8〕236号)同时废止。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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