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场厂房外形设计规范(养牛厂房如何建设)

养牛场厂房外形设计规范(养牛厂房如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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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牛厂房如何建设

养牛厂房如何建设

牛舍应建在场内生产区中心,尽可能缩短运输路线。修建数栋牛舍时,方向应坐北向南,以利于采光、防风、保温。牛舍超过四栋时,可两栋并列配置,前后对齐,相间10米以上。牛舍应设牛床、牛槽、粪尿沟、通行道、工作室和值班室。牛舍前应有运动场,内设自动饮水器、凉棚和饲槽等。牛舍四周和道路两旁应绿化,以调节小气候。

养牛棚一般高

养牛棚一般高

可建一面坡的牛圈,宽度在5.5米即可,长度根据养牛数量决定。养公牛的圈舍每头牛的间距1.3-1.5米,养母牛1.5米。一面坡牛棚的高度前面在3.5-3.8米都可以,后面不低于2.4米即可。

规模养殖建设牛圈需要建双排的,一般宽度不低于10米,中间高度在4.5米,两侧高度3.2米,中间过道最好留出3米,这样使用机器会很方便。两侧牛栏里面一面是3.5米宽,一般牛占用的宽度是2.2-2.6米就足够了。如果设计机械除粪便的,可建设15米宽,中间过道不变还是3米,剩下的两面平分,牛圈高度两侧不低于3.5米,否则影响机械操作。

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标准

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标准

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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