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犯罪的条件和标准?养牛的基本方法

养牛犯罪的条件和标准?养牛的基本方法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养牛犯罪的条件和标准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养牛的基本方法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过去红极一时的“圈地养牛养羊”,为何现如今却销声匿迹了

过去红极一时的“圈地养牛养羊”,为何现如今却销声匿迹了

对老百姓来说养殖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发家致富手段,对于很多农村人来说养殖是非常好的致富捷径。前几年环保问题还没有现在这么严重的时候,很多地区都大力的推广养殖业。有段时间特别流行圈地养牛养羊,一圈地就是几十亩,而且大家搞的都是规模化的养殖,据说效益非常的可观。

但是曾经这些流行非常久的圈地养牛养羊现在却销声匿迹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前几年国家对于养殖业投入力度非常的大,很多地方对于有一定规模的养殖业都有许多的优惠政策。目的就是为了把养殖业给带动起来,所以在那段时期内很多地方都开始建设养殖场,规模一个比一个大,但是后来的结果大家都知道,那就是不了了之,不少养殖场都倒闭了。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很多养殖场根本就是摆设,有些人就是为了钻空子吃国家的补贴。他们并没有养多少牛,但是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他们今天把牛赶到这一家,明天把牛赶到那一家,就是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但是持续一段时间之后就不好糊弄了。还有一种原因是养殖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吸引资金。

不少养殖场催生了一些合作社,当合作社流行的时候,他们想办法吸引外界的资金。投资者认为把钱放在养殖场比放在银行要划算,所以他们就将钱投到了养殖场,但是这种模式很快就失败了。

男子被母牛顶伤致死,牛主人是否该承担责任

男子被母牛顶伤致死,牛主人是否该承担责任

生活中我们还会遇到很多的问题,有的事情在我们不经意间发生,因此一点要注意自己的安全意识,同时要注意公共道德,这样才可以免除危险。我看到一个案件,在这个案件中犯罪的是一头牛,也有一个人为此付出生命,这样的事情应该是牛和人之间发生某种误会引起的,而不可能单单是牛的责任。

这件事情发生的在农村,老孙家里面的牛在野外吃草,老吴不知道为什么的情况下,竟然身体多处受伤。后来经过鉴定是牛上人之后引起的大出血死亡,现在法院正在进行处理之中,这个案件的到目前为止,就是这个情况,具体老吴为什么被牛攻击,到现在没有一个具体的答案,这点是新闻里没有说明的。

首先我们要确定的一点是牛的主人老孙,有监护牛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他的牛出现伤人的事情,那么老孙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没有办法逃脱的事情,因为这点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类似老孙的情况,他作为牛的管理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证明老吴有过激行为的话例外。

不过这件案子里面责任问题很难确定,首先老吴出事情的时候,呼喊救命有一个村民看到后,通知老吴的家人,后来老吴在送医院的时候,由于失血过多已经死亡。这样的情况下,当时的村民并不知道事情的经过,而当事人老吴已经死亡,所以取证的话会很困难,甚至没有任何取证的条件。

这样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双方的调节来达到解决这件事情的目的。我们从整个案件中可以看出,老孙在放牛吃草的时间段,他的人并不在现场,没有及时的制止牛的行为,所以老吴才会最终被牛伤害,出血过多死亡。综合起来我的意见是牛主人的责任是很大的,因为如果他当时在场,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悲剧了。

关于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的法律保护问题

关于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的法律保护问题

《管子·牧民》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孟子也说:“夫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主张“制民之产”,满足民众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法律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文化是人类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习惯、规范、制度等,它包括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和规范形态的法律文化。狭义的法律文化仅指观念形态上的法律文化,包括人们对法的性质、法的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看法、评价以及人们在法律实践中的思维模式。本文所涉及的法律文化就是从狭义上讲的。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法的渊源和结构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中国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同样形成了自己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是人本主义。人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是重视人的价值。它大致有三层含义: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本主义哲学认为,天地之间,人最重要,人是宇宙的主人。中国传统哲学历来讲“天人合一”,人不应对抗自然、破坏自然。人在自然面前也不应消极无为,而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利用自然。人类依靠社会群体的力量,正确运用礼、法,就能战胜自然,治理国家,把人间的事情办好。“人能胜乎天者,法也”。二是人与神的关系。在中国从未形成一种与世俗政权相对抗,甚至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宗教。远在三千年以前,就出现了一种重人事、轻鬼神的思想。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德延”,上天是不可信赖的,只有发扬文王之德,才能使周王朝国运长久。春秋时期,郑国子产说:“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左传》昭公十八年)。孔子学生子路问如何对待鬼神,孔子答:“未能事人,焉能事鬼”。表达了他们着眼于人事,立足于人间的现实主义态度。这种重人事、轻鬼神的现实主义精神一直为后人所效法。三是国与民的关系。西周时期出现了重民思想。周公反复强调统治者一定要“敬德保民”,要“惠民”、“裕民”。当权者应以民心为镜子,来查看自己为政的得失。春秋时期出现了一股重民思潮。《管子·牧民》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孔子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战国时期,在列国争霸的历史条件下,重民思想有了进一步发展。孟子明确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西汉时期的贾谊说得更加透彻和精辟,他说:“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儒家正是从这种民本主义出发,主张重视民心向背,关心民间疾苦,先富后教,敛从其薄,刑罚适中,反对苛政与滥罚。这种民本主义思想是人本主义的主要内容,而人本主义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本主义是和宗法伦理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因为中国的人本主义重视人的价值,认为人是宇宙的主人。而伦理主义的特征就是重视人与人的关系,每个人都被置于一定的宗法伦理关系之中。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君义、臣忠,是每个人都要恪守的道德规范和应尽的义务。所以,有人把中国古代的人本主义称为“道德的人本主义”。这种人本主义深深扎根于以血缘为纽带,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的土壤中。与这种传统文化相适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是伦理主义的法律文化。以人本主义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法伦理为核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具体表现是:礼法结合,以礼统法;德刑并用,以德为主;重人治,轻法治;重刑法,轻民法;皇权至上,以言代法。这种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法律实践的经验总结,表明了占社会主导地位的社会成员对法的观念、法的价值、法与其他调整方式的关系的看法和态度。对个人、集体和国家的法律实践有着直接的引导作用。

二、毋庸讳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很多。如:人治观念、皇权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级观念,特权思想,重刑法、轻民法,司法与行政合一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彻底根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积极因素并未失去其价值,值得我们继承与发扬。如:

1、人本主义。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人本主义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主张立法、司法都以民为本。早在两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确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顺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包拯说:“民者,国之本也”。他主张立法当以便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并不过时。我们知道,法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产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现,同时也是对人们的各种利益和需求进行调整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以确认、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目的,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必须时刻关注和尊重人的需要,既不能无视民众的需要,也不能强迫民众接受他们所不需要的东西。

2、注重道德教化,重视犯罪预防。西周时期,周公提出“明德慎罚”,后经孔、孟、董仲舒等人加工为“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的法制原则。德主刑辅理论并不反对刑罚,而是反对专任刑罚。这种理论认为,刑罚的强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以禁犯罪于未萌。道德教化和刑罚制裁这两者相比较,前者对社会控制更有利。德主刑辅理论建立在人性论基础上,儒家大多主张人之初,性本善,犯罪是由于后天受外界影响而造成的。人性可以改变,经过后天的教育,人就能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预防的。

此外,思想家们还把犯罪的根源与人民的生活状况联系在一起分析,主张从经济手段上预防犯罪,这就是儒家的“富民”思想。《管子·牧民》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孟子也说:“夫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主张“制民之产”,满足民众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以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可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犯罪问题的解决并不局限于一种手段,而是主张道德、法律、经济手段同时采用。这对于我们探索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社会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矫治犯罪,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贤人政治。《礼记·中庸》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儒家认为,尽管周文王、周武王的治国之道已经定为法典,但能否实行,关键在于人。不同的人使用,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诚然,选择贤人的标准古今完全不同,但我们依然从中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在良好的法律制定以后,应当重视为政执法者的选择,特别是对他们道德品质的考察。儒家十分注重贤人的道德感召力,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孟子说:“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都把领导者道德品质的好坏,看作是影响民众道德品质的重要因素。讲到贤人政治,经常有人认为这是典型的要人治,不要法治,其实不然。儒家在人与法的关系上是有着清醒的认识的,并不认为有了善,有了贤人就可以不要法,而是要求法与人兼备。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这种主张为后世提供了一条非常宝贵的治国经验:仅仅进行法律制度方面的硬件建设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重视国家官员的个人品德和素质的软件建设,由无德无能的人执政掌权,必将危害国家。

4、重义轻利。儒家的义利观在今天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多受到批判,认为这种观念否认与限制了人们的私欲,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其实传统义利观并没有把义利绝对对立起来。孔子就坦白承认自己有求利之心,他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事吾亦为之”。荀子更明确指出:“义与利者,人之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肯定了伦理道德与物质生活皆为人的正常需要。荀子义利观的着眼点并不局限于个人,而是整个国家、社会。他强调政府不与民争利,要求天子不养牛羊,臣下不养鸡猪,上卿不从事金融,大夫不开办农场、菜园等。拿现在的话说就是国家官员一律不得经商。可见,儒家不仅没有限制民众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反而重视保护民众的利益,强调重天下之利才是义。荀子明确反对官商,就是要避免官员以权谋私,损害民众的利益。这一点在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的战国时期,荀子就意识到了,非常难能可贵。对于我们今天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仍具有积极的价值。

此外,儒家的义利观还主张见利思义,反对见利忘义。这里的义指不损害他人的利益。见利思义要求人们对自己的求利之心有一定的道德约束,否则会助长人与人之间的争夺与冲突,对社会的和谐与安宁造成不良影响。近年来由于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滋长,义与利的矛盾日益突出。对此,我们不应熟视无睹。在我国,法律确认了每个人都有选择和从事自己愿意做的事情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益为前提。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出发点是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以人为本。既要重视物质文明建设,又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所以依然要提倡见利思义;反对见利忘义,为一己之利而不顾国家民族的利益,损人利己。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在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应占有重要的地位。尽管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法治观念、法治原则、法治思想等优秀的文化成果我们可以吸收借鉴,但并不能因此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全盘否定。我们既要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价值体系的转化,也要警惕西方的文化霸权。这是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

养牛的基本方法

养牛的基本方法

一、养牛之前的准备。

1、知识储备:勤快点,多跑跑书店,多买几本关于养牛的书,相互对照,才有参考价值。千万别踩浏览了一遍,就认为自己懂了,除非是个学习的天才。仔细看看,玩几天养牛没关系,最怕不懂装懂。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

2、学会配日粮。起码要知道日增重和日粮之间的关系吧?要知道日增重多少克才是最经济的吧?下载个肉牛标准2004,基本上就清楚了。如果嫌手工配制日粮麻烦,就花个千把块钱,买个饲料配方软件。买了之后就知道,绝对不是花冤枉钱。

3、饲养的方式选择。选择饲养方式,决定你建设牛舍的方式。如果选择围栏散养,就会省却很多钢管隔断。现在的书籍,有的推荐拴系饲养,有的推荐围栏散养,各有好处。在下选择的是围栏散养。围栏散养最直观的好处是省力,病少。不要担心活动量大消耗热量。牛吃饱了之后基本上是趴着。就像人一样,虽能自由活动,但也不是一直在走路吧?如果不好决定,那就850斤以下散养,850斤以后拴系饲养。既照顾了牛的身体发育,又减少了能量消耗。

二、养牛

1、买牛。没有牛怎么饲养?所以先要买牛。买牛之前,要知道牛体重的测量公式。如果你不好意思现场拿着皮尺量,那就要先练眼力。找个尺子,天天看,时间长了就能看准了。这个要是练不好,买牛的时候就只有吃亏了。如果找牛经纪人,微信搜索关注:高效养牛,每日发布养牛技术,疾病防治方法,牛肉、活牛价格,希望大家把咱们平台推荐到更多的养牛群。如果不熟悉的话,宰你没商量。欢迎关注:高效养牛,微信公众号。找老养牛户帮你看看的话,如果人品不好,也会为了100元钱出卖你。千万别迷信现场称重,特别是别先告诉卖牛的按重量买。卖牛的先给牛喝点水没关系,就怕给牛灌水,如果灌到了肺里,那牛就凶多吉少了。

2、喂养数量。如果喂得少,到近处的牛市去买就可以。如果买的多,不过我看还是别先买多了,先买个十头八头,积累一下经验再多喂。否则,等着你的可能是赔本。

3、关于自繁自养。在下的观点是等有了养牛经验之后,最好自繁自养,目前也在准备中。买架子牛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是否有利润,因为牛长得快点慢点,差别不是很大。自繁自养,能带来较大的利润空间。

4、喝水。好多人都说一天给牛喝几次水,其实搞那么复杂干吗?单独搞个水槽,想什么时候喝就什么时候喝,多好?

5、饲喂次数。在下选择每天一次。一次性加足料,自由采食,既能减少劳动量,又将牛的增重潜力发挥到最大。因为你就是一天喂10次,牛的采食量也没增加。但夏天要分开两次饲喂,以免发酸变质。

6、牛病。肉牛饲养时间短,如果投入的医疗费过大,就没有饲养价值了。这时候就考验你的决心了。别相信神医,该放弃的就放弃。

7、采食量。即便你配出了比较廉价的日粮,但很快就会发现,牛吃不了那么多。廉价日粮,当然要靠数量才能弥补每千克饲料能量的不足,所以先别为廉价日粮高兴。微信搜索关注:高效养牛,每日发布养牛技术,疾病防治方法,牛肉、活牛价格,希望大家把咱们平台推荐到更多的养牛群。解决的办法就是先要扩大牛胃的容积。给牛大量饮用掺了饲料的水,时间长了基本上能解决。可别太稀了,就像人一样,稀饭要是太稀,也不愿意喝。

8、饲料。饲料一定要提前备足,省的阴天下雨的,你来不及买。

9、日增重和日粮。别迷信软件和标准。牛和牛是不一样的,要多测体重。在根据测量结果调整日粮。经在下计算,日增重1000克,是最经济的,也比较实际。若配制日增重1000克以上的日粮,虽然节省了时间,但饲喂成本几乎一样,最关键的是牛很有可能长不出来那么多肉。

10、千万别喂瘦肉精。一是危害健康,二是犯罪行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

呼和浩特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维护牛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牛的品种质量,促进养牛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的繁育和配种及生产经营牛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牛的人工授精和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旗县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牛的人工授精和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旗县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牛的繁殖,应当实行人工授精。第五条从事牛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生产、经营。第六条申请生产牛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种牛品种设置符合自治区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二)种公牛必须来源于国家确认的国内外原种;

(三)具备生产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完整的引种、育种记录;

(四)有科学、先进的繁育、饲养技术,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及完整的繁殖生产性能测试记录等档案技术资料;

(五)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设施和环境卫生保护措施;

(六)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七条从事牛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设备和相应的基础设施;

(二)翔实的经营记录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至少有两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八条生产、引进、销售和推广使用的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本市牛改良育种规划,并附有种畜系谱和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种畜禽合格证》,以及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出具的《种畜禽健康合格证》。第九条引进牛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必须经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引进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第十条市和旗县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种用公牛登记、鉴定、检测等方面的严格管理。未经检测鉴定或者检测鉴定不合格的公牛,不得作为种用。

对不合格的种用公牛,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强制去势。第十一条从事牛人工授精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旗县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人工授精工作。

外来人工授精员应当到当地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业。

人工授精员合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从事人工授精工作。第十二条人工授精活动应当订立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而生产经营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经营物品,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第十四条生产、引进、经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人工授精员擅自推广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的,责令改正,没收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及器械,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授精员合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引进的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人工授精员合格证,或者合格证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而从事人工授精的,没收违法所得及配种器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拒绝、阻碍种畜禽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对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和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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