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企业生产制度(奶牛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养牛企业生产制度(奶牛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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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

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二、范围

(一)对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区域范围

1.畜禽禁养区范围

(1)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畜禽限养区范围

(1)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3)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畜禽适养区范围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三、工作目标

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力争通过四年时间,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综合治理等,逐步调整全市畜禽养殖业空间布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强化养殖业与种植业的有机结合,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任务及要求

(一)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2007年8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区县规划》),并报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备案。

《区县规划》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发展目标,体现“种养结合、生态养殖、以地定畜”的产业发展思路,突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与循环产业经济理念,强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实施畜禽养殖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优化畜禽养殖方式和养殖结构,鼓励建设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以及引导农户畜禽散养行为;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以及污染整治项目,落实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促进生态养殖、生态农业的发展。

(二)划定畜禽养殖区域

2007年8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本辖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要充分考虑本辖区城市建设、饮用水源保护、自然保护区等相关环境敏感区的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各类城市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本着促进区域养殖环境的改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久发展的原则,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等畜禽禁养区污染防治为重点,组织规划、建设、市政、农业、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区县(自治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需明确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分布范围,落实到地块;针对不同的养殖区域、养殖种类、实施期限等,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治理的分期实施计划。

(三)强化畜禽养殖区域管理

1.畜禽禁养区综合整治

畜禽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取缔或搬迁,并恢复土地原使用功能。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且保证不扩大畜禽养殖存栏规模的情况下,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实施了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以推迟至2010年底前取缔或搬迁。各年度重点整治区域如下:

2007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群众投诉热点区域。

2008年,主城九区的街道;建制镇以上城市建成区。

2009年,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库。

2010年,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2.畜禽限养区、适养区综合整治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完善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

畜禽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满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完成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从严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排放。

在畜禽限养区内未达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要求的、在畜禽适养区内未达到限期治理要求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取缔。

各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如下:

2007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限期治理等;组织开展生猪存栏当量500头以上的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

2008年,完成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继续实施环保限期治理。

2009年,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

2010年,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或搬迁。

五、责任分解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区域,分期分批组织实施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整合、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违禁畜禽养殖行为及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1.市农业局牵头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及布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协助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2.市环保局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组织清理和完善畜禽养殖场相关环保手续,协调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3.市市政委依法对主城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

5.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农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快推进《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制定。

6.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关系到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环境质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头,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加大力度,广泛宣传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尤其要做好取缔、搬迁等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要组成工作组,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适时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每季度向市环保局报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季报。市环保局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五)强化年度目标考核

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奶牛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奶牛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奶牛养殖场及园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一人员管理制度

(一)门卫管理制度

1、严禁闲杂人员入场,公物出场要有手续,出入车辆必须检查,未经养殖场负责人批准或陪同,谢绝一切对外参观。

2、严禁非工作人员在门房逗留、聊天,严禁其它家禽、家畜等动物进入场区。

3、搞好门口的内外卫生及防疫消毒工作。非生产车辆严禁进入场区,确需进入的必须严格消毒。

4、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接班后不擅离工作岗位,夜班不得高枕无忧睡大觉,要不定时察看责任区全部财产,因工作不负责任,丢失损坏财物,照价赔偿,损失重大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管理守则

1、严格遵守奶牛场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岗位,尽责尽职,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2、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做好出勤登记。

3、认真执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做好交接班手续。

4、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严禁喧哗打闹,不擅离职守。

5、严禁在养殖区吸烟及明火作业,安全文明生产,爱护牛只,爱护公物。

6、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增收节支,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7、树立集体主义观念,积极为奶牛场的发展和振兴献计献策。

(三)财务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经制度,树立核算观念,建立核算制度,各生产单位、基层班组都要实行经济核算。

2、建立物资、产品进出、验收、保管、领发等制度。

3、年初年终向职代会公布全场财务预、决算,每季度汇报生产财务执行情况。

4、做好各项统计工作。

(四)技术人员职责;

1、制定牛场年、季、月生产计划和各类牛群的生产任务,包括产奶、产犊,选种、选配,草料消耗,牛群增重及药品计划。

2、协助场长改进工作,提出各阶段保证生产任务完成的技术措施和技术要求,实施技术指导并检查各项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并及时解决技术措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牛群疫病防治、饲养管理及育种工作,不断提高牛群品质,增进牛群健康。总结牛群配种、发病、检疫及不同个体牛只生产性能的提高和减产的原因,并提出技术改进意见。

4、负责制定饲料调配,定量和贮存技术、总结饲养技术经验,推广应用先进的饲养技术,实行科学养牛,准确填写牛群档案及各项生产计划资料记录。

5、准确称量和记载牛的产奶量、乳脂率,日增重等。

6、对养牛生产中出现的事故,及时向场领导提出报告,并承担应负的责任。

7、培养提高牛场职工技术水平,及时向场长汇报工作,当好参谋。

(五)饲养人员职责

1、饲养员应熟悉所管牛群的基本情况,熟记牛号、年龄(月龄、胎次)、出生日期、膘情、发情配种和妊娠情况。

2、掌握一定的饲养管理知识、发情鉴定及疾病观察知识,严格按操作规程饲养管理牛群。

3、根据牛群膘情、采食量、体质状况等生理特点区别饲养。根据具体情况搞好分群饲养工作。

4、以先粗后精,勤添少喂为原则,不喂霉烂、变质、冰冻饲料。注意草料中异物,不空槽、不断草。

5、坚持刷拭牛体,保持圈面及周围环境卫生,注意观察奶牛的精神、食欲、二便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兽医,配合技术人员做好检疫、配种、称重、体测及疾病治疗护理工作。

6、坚持每班次清理舍内牛槽,经常清理补饲槽,确保舍内牛槽清洁卫生、无杂物。

7、牛粪必须按指定地点堆放整洁,不得乱倒。

(六)兽医职责

1、做好全场的卫生防检疫、疾病预防与治疗工作。

2、每天必须在上槽时巡视牛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坐等就医,做到以预防疾病为主。

3、认真细致地进行疾病诊治,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水平和聪明才智,及时解决问题,并参加会诊。

4、必须做到诊断准确,用药及时,病历等记录完整。

5、配合生产场长,参与饲养管理,共同提高饲养管理水平。

6、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报表。

7、定期进行检疫、防疫、驱虫、修蹄等工作。

8、普及奶牛卫生保健知识,培训职工饲养管理和疾病防治知识,提高职工素质,掌握先进的饲养方法。

9、积极学习掌握最新科技信息,及时结合实际情况,用于生产实践。

10、不得有擅自对牛场以外的奶牛出诊就医。

11、积极配合领导和同事工作,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12、及时完成临时安排的工作。

二卫生防疫与消毒制度

1、防疫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净化奶牛主要动物疫病,防止疾病的传入或发生,控制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

2、职工进入生产区要穿戴工作服,经过消毒间洗手消毒后方可入场。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3、奶牛场员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患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在场外治疗,痊愈后方可上岗。新员工必须持有当地相关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方可上岗。

4、奶牛场不得饲养其他畜禽,特殊情况需要养狗,应加强管理,并实施防疫和驱虫处理,禁止将畜禽及其产品带入场区。

5、定点堆放牛粪,定期喷洒杀虫剂,防止蚊蝇孳生。污水、粪尿、死亡牛只及产品要作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器具和环境等的清洁消毒工作。

6、当奶牛发生疑似传染病或附近牧场出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按规定采取隔离封锁和其他应急防控措施。

7、所用消毒剂应选择国家批准的对人、奶牛和环境安全没有危害以及在牛体内不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消毒方法可采用喷雾消毒、浸液消毒、紫外线消毒、喷洒消毒、热水消毒等。消毒范围包括养殖环境、牛舍、用具、外来人员、生产环节(挤奶、助产、配种、注射治疗及任何与奶牛进行接触)的器具和人员等。

8、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强制免疫病种和有选择的疫病进行预防接种,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必须经国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结核、布鲁氏菌病等动物传染性疾病进行定期检测及净化。

10、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规范和质量标准使用兽药,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文禁用的和未经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禁止使用禁用于泌乳期动物的兽药种类。

11、建立并保存奶牛的免疫程序记录及患病奶牛的治疗记录和用药记录。治疗记录应包括:患病奶牛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用药记录应包括:药物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品批号、有效成分、含量规格、使用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用药人员签名等。预防、治疗奶牛疾病的用药要有兽医处方,并保留备查。

三饲料使用控制措施及制度

1、饲料产地的选择:从原材料的种植基地和购入着手,收购生态条件良好,远离污染源的地方种植的饲料原料,并与种植原料的农户签订收购合同书,每年对种植范围、面积、农药作用、肥料使用等进行检查确保各种植基地按无公害规定的种植规程进行种植。

2、饲料原料应具备有一定的新鲜度,感官上要求应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异味及异嗅,饲料原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3、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要求应色泽一致,使用的产品应是《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或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并在使用时遵照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

4、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饲料中不应使用任何药物;

5、根据奶牛各阶段不同的生理特点,分群饲养、选用最佳的饲料配方进行科学喂养。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制度

1、新建牛场必须进行环境评估,确保奶牛场建成后不污染周围环境,周围环境也不污染奶牛场环境。

2、新建牛场必须同步建设相应的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

3、牛场废弃物处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

4、牛粪经堆积发酵处理或建立沼气池。

5、牛场应对空气、水质、土壤等环境参数定期进行监测,并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五兽药使用控制措施及制度

1、加强奶牛饲养管理,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应激,增强奶牛自身的免疫力,防止奶牛发病和死亡,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药品和抗生素的使用。

2、确需使用治疗用药的,经实验室诊断确诊后再对症下药,兽药的使用应有兽医处方并在兽医的指导下进行。

3、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兽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兽药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

4、所用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5、在允许使用的抗菌药、抗寄生虫药和生殖激素类药时应注意:严格遵守规定的给药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严格遵守规定的休药期。

6、使用过氧乙酸A、B液、强力消毒灵等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圈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使用酚类消毒剂。

7、禁止使用有致畸、致癌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8、奶牛建立病历,并且保存好奶牛免疫程序记录,患病奶牛的畜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经过、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商品名称及有效成分。

六挤奶厅的环境要求和卫生控制制度

(一)挤奶设施

1、挤奶厅应采用绝缘材料或砖石墙,墙面贴瓷砖,要求光滑,便于清洗消毒;地面要做到防滑、易于清洁。

2、挤奶厅地面冲洗用水不能使用循环水,必须使用清洁水,并保持一定的压力。挤奶厅要随时清洗消毒。

3、贮奶间只能用于冷却和贮存生鲜牛乳,不得堆放任何化学物品和杂物;禁止吸烟,并张贴"禁止吸烟"的警示;有防止昆虫的措施,如安装纱窗、使用灭蝇喷雾剂、捕蝇纸和电子灭蚊蝇器;贮奶间的门应保持经常性关闭状态。

4、贮奶罐外部要保持清洁、干净,没有灰尘;贮奶罐的盖子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得向罐中加入任何物质;交完奶后要及时清洗贮奶罐并将罐内的水排净。

(二)挤奶操作

1、挤奶前要对奶牛进行健康检查,观察或触摸乳房外表是否有红、肿、热、痛症状或创伤。

2、对乳头进行预药浴,选用专用的乳头药浴液,药液作用时间要保持在20-30秒。如果乳房污染特别严重,可先用含消毒水的温水清洗干净,再药浴乳头。

3、挤奶前用毛巾或纸巾将乳头擦干,保证一头牛一条毛巾。

4、将头2-3把奶挤到专用容器中,检查牛奶是否有凝块、絮状物或水样,正常的牛可上机挤奶;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兽医进行治疗并单独挤奶。严禁将异常奶混入正常牛奶中。

5、上述工作结束后,及时套上挤奶杯组。奶牛从进入挤奶厅到套上奶杯的时间应控制在90秒以内,保证最大的奶流速度和产奶量,还要尽量避免空气进入杯组中。挤奶过程中观察真空稳定情况和挤奶杯组奶流情况,适当调整奶杯组的位置。排乳接近结束,先关闭真空,再移走挤奶杯组。严禁下压挤奶机,避免过度挤奶。

6、挤奶结束后,要迅速进行乳头药浴,停留时间为3-5秒。

7、药浴液应在挤奶前现用现配,保证有效的药液浓度。每班药浴杯使用完毕要清洗干净。奶牛产犊后7天以内的初乳要饲喂新生犊牛或者单独贮存处理,不能混入商品奶中。应用抗生素治疗的牛只要单独挤奶,挤出的奶放置容器中单独处理。

(三)挤奶员要求

1、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获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2、要保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不涂抹化妆品、不佩戴饰物。

3、手部刀伤和其他开放性外伤,未愈前不能挤奶。

4、挤奶操作时,要穿工作服和工作鞋,戴工作帽。

(四)生鲜牛乳的冷却、贮存与运输

1、贮存生鲜牛乳的容器要符合散装乳冷藏罐(GB/T10942-2001)的要求。刚挤出的生鲜牛乳要及时进入贮奶罐,2小时之内要冷却到4℃以下贮存,贮存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2、生鲜牛乳由挤奶设备挤出,然后经管道到冷藏容器,再到装入运输奶罐的全过程必须完全处于封闭状态,除检测人员进行检测外,其他人员不得接触。

3、运输奶罐要具备保温隔热、防腐蚀、便于清洗等性能,符合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要求。

4、从事生鲜牛乳运输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获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证明。生鲜牛乳运输车辆必须获得兴庆区农林牧业局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必须具有保温或制冷型奶罐。在运输过程中,尽量保持生鲜牛乳装满奶罐,避免运输途中生鲜牛乳振荡,与空气接触发生氧化反应。严禁在运输途中向奶罐内加入任何物质。要保持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

(五)挤奶设备及贮运设备的清洗

1、要选择经国家批准,对人、奶牛和环境安全没有危害,对生鲜牛乳无污染的清洗剂。

2、每次挤奶前应用清水对挤奶及贮运设备进行冲洗。

3、挤奶完毕后要及时用清洁的温水(35℃-40℃)对挤奶设备进行预冲洗,直到冲洗水变清为止。

4、预冲洗后立刻用pH值11.5的碱洗液(碱洗液浓度应考虑水的pH值和硬度)循环清洗10-15分钟。碱洗温度开始在70℃-80℃左右,循环到水温不低于41℃。碱洗后可继续进行酸洗,酸洗液pH值为3.5(酸洗液浓度应考虑水的pH值和硬度),循环清洗10-15分钟。酸洗温度应与碱洗温度相同。碱酸循环清洗完成后,再用温水冲洗5分钟。清洗完毕管道内不应留有残水。

5、奶车、奶罐每次用完后要清洗和消毒。程序为:先用35℃-40℃的温水清洗,再用热碱水(温度50℃)循环清洗消毒,最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奶泵、奶管、阀门每用一次都要用清水清洗一次,每周冲刷清洗2次。

6、挤奶设备必须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除了日常保养外,每年都应当由专业技术工程师全面维护保养。不同类型的设备应根据设备厂商的要求作特殊维护。

养牛国家有什么补贴政策

养牛国家有什么补贴政策

补贴政策如下:

以兴文县为例,按照兴文县委《关于加快肉牛产业发展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养殖户一次性从宜宾市外(非疫区)新引进5头以上优良品种能繁母牛(包括经国家审定的地方黄牛品种、肉牛培育品种和批准引进的肉牛品种;

包括开展杂交改良的杂种母牛,不包括牦牛、水牛、奶牛品种,体重在150千克以上的能繁母牛),补助2000元/头。建卡贫困户新引进能繁母牛不受数量限制予以奖补。

以新疆为例,实施区外优良生产母畜引进补贴政策。支持区外优良生产母畜引进,严格执行对从区外引进的小尾寒羊、湖羊、洼地绵羊、萨福克、陶塞特、杜泊等高繁殖力及肉用性能高的生产母羊给予补贴,年补贴10万只;对从区外引进的优质专用肉用生产母牛给予补贴,年补贴1万头。

为突出对南疆三地州的支持,对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农牧养殖户扩繁新增的多浪羊、和田羊、柯尔克孜羊等地方良种生产母羊给予补贴,年补贴20万只。

扩展资料:

实施秸秆颗粒配合饲料推广补贴政策。合理布局草料加工企业,鼓励企业开展饲料资源开发与高效利用技术研发,北疆地区重点做好玉米、小麦等农副秸秆的综合加工利用,南疆地区重点做好棉秆的脱毒及加工利用,增加优质牧草替代补给品。

加大秸秆颗粒配合饲料推广,对区内饲草料加工企业、草畜联营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农牧场(户)生产销售或自产自用颗粒配合饲料给予加工费补贴。组织实施好国家秸秆养畜示范县建设项目,把颗粒配合饲料推广作为项目的重点建设内容。

促进饲草料交易流通。提高区内饲草料交易配送能力,在南北疆主干公路交汇位置的12个重点县(市),各扶持建设1个饲草料交易市场。支持饲草料交易市场扩大经营规模和范围,对草料供销周转贷款按照肉羊肉牛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给予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肉羊肉牛产业发展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养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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