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场的建设方案怎么写(隧道建设管理人员优秀事迹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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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牛无息贷款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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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无息贷款主要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来扶持以下人员:

1、失业人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证》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残疾人。残疾证明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5、回乡创业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部门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6、有创业愿望的城乡自主创业妇女。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诚信证明;

7、合伙经营。符合1至6项所述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以向银行申请无息贷款。

无息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其中利率在约定条件下或由银行免费,或由政府或相对应的机构买单。

“零利率”,通过互相的信任银行和个人或组织达成的一种借款合同。

申请流程:

1、个人申请登记、填写贷款审批材料

2、担保中心对贷款申请人及经营项目进行考察

3、担保中心研究确定是否给予贷款及贷款额度

4、担保中心审核汇总上报

5、洛阳担保中心、银行查询诚信系统和审批贷款

6、担保中心通知申请人填写借款合同

7、担保中心审查汇总上报

8、洛阳担保中心、银行发放贷款

9、担保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存折

隧道建设管理人员优秀事迹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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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先进材料

×××,男,1986年1月参加工作,199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技术员、工程队副队长、队长、水利工程公司经理、×××副处长,现任×××副处长。15年来,他的人生轨迹始终与水利施工队伍的壮大紧紧地地联系在一起。自从上水利中专的第一天起,他就与水利工程结下了不解之缘。在秦汉渠,在他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在短短的四五年的时间里,处水利工程公司由小到大一跃而成为水利系统赫赫有名的三级施工企业,拥有资产500多万元,年创利逾百万元,使得施工建筑业成为管理处综合经营的拳头项目和支柱产业。他工作15年来,经手完成的大大小小各类工程120多项,完成产值6000多万元,创利税800多万元,为秦汉渠的双文明建设以及行业脱贫、职工致富做出了突出贡献。凭着过硬的素质和一往无前的勇气,他为管理处赢得了荣誉,同时,他也多次获得各级各类多次表彰奖励。自参加工作以来,他年年是管理处的先进工作者,多次获得优秀党员称号;1988年被评为水利厅优秀团员,1988、1989年连续两年获得自治区团委“本稿版权属于517878秘书网优秀团支部书记”称号,同年被区团委、经委、总工会评为“双增双节先进个人”;1989年被区团委授予“五四精英”称号;1992年被吴忠市评为建筑施工先进工作者;1994年被水利厅评为“十大杰出青年”;1995年被水利厅评为优秀党员;1996年被水利厅评为优秀施工员,同年被评为全国防洪抗旱劳动模范,获得2000元奖金;当年还获得了自治区“新长征突击手”的光荣称号。

由于他的突出表现,得到了上级组织与群众的充分肯定和信任,也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关注。1990年4月15日《宁夏日报》2版登载了题为《管渠的小秀才——记共青团员、区“五四精英”荣誉称号获得者刘文秀二三事》的文章;1996年10月23日《青年生活导报》头版登载了题为《刘文秀:工程质量的坚守者》的文章。1997年11月23日《中国青年报》头版头条刊登了人物通讯《铜帮铁底刘文秀》。由此,他声名鹊起,当然也是实至名归。但他依然保持着朴实无华的本色,兢兢业业地为水利事业默默地奉献者热血、青春。

×××同志的事迹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抓自身建设,思想坚定,作风扎实。

打铁须得自身硬,他始终将自己摆在一个学习者的位置上,坚持学习,严于律己,在实践中磨练、提高自己。他不满足于上水校中专时所学,为了系统掌握水利工程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他除了自学,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外,百忙之余,报名参加了宁夏农学院工程专业的自学考试,并以刻苦的精神和优异的成绩完成了学业。为了提高自己理论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他又参加了中央党校本科班的函授学习。他深知,现代化的企事业单位需要有现代化意识的人来管理,掌握和运用计算机是大势所趋。在他的呼吁下,管理处逐年挤出资金,培训人才,购置设备。几年来,处机关共购买计算机12台,培训计算机操作人员达30多人次。他本人积极带头参加学习和实践,初步掌握了计算机操作技能。为了学习和掌握更多的工程施工和管理知识,他自费订阅了《建筑技术》、《工程施工与管理》等专业杂志,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知识。他并且能够做到学以致用,结合实践写出了论文《河冬灌区渠道滑坡治理措施刍议》,发表在《宁夏水利》1999年第二期上。作为管理处思想政治研讨会的理事,他思想活跃,发言积极,每年都能提交论文。对于下属,他言传身教,促其进步。

二、抓工程建设,把质量当生命,公而忘私。

正如他的那句口头禅所说:工程是百年大计,要“铜帮铁底”。他正是这样身体力行的。十几年在工地上的摸爬滚打,使他练就了一副过硬的识假打劣的本领。经他施工的大大小小120多项工程没有一项不合格,其中:获得处优良工程的不下20项;马莲渠改道工程、汉渠南干沟涵洞工程、贡碑沟涵洞工程、秦渠纪家湖涵洞工程、农场渠砌护工程、水利厅院落改造及道桥工程等获得了水利厅优良工程;1995年的管理处培训大楼工程被评为自治区优良工程;在1998年的红三干渠12标段工程施工中,由于他加强管理,狠抓质量,使该段被评为优质工程,受到了扶贫扬黄灌溉工程指挥部的嘉奖。多年来,他总结摸索出了一套“四早五定三把关”的施工经验,即早安排、早勘测、早设计、早施工,坚持定方案、定任务、定人员、定资金、定时间,严把设计、审核、验收关。严格实行工程建设法人制和项目责任制,积极配合实施监理制。他注重规范管理,每项工程都要求签订安全合同,层层把关,按章操作,严格施工。他坚持原则,铁面无私。他的只看质量不看人情的严厉态度,使许多施工人员不寒而栗。他不分昼夜,坚守工地,为管理处赢得了安全保障和信誉。

三、抓制度建设,科学管理,因材用人。

1、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他接手工程队以后,打破旧框框,建立了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立公司后,又制定章程,完善用工合同,制订了详尽的《工程施工规范》等,并带头严格执行。

2、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打破喝“大锅水”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无论在工程公司当经理,还是在任副处长后主管财务、综合经营、工程时,他都制订了明确的奖罚细则,兑现起来也决不手软。

3、抓后备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使用年轻人,放手使用,给他们以锻炼机会。他提出每年抽调一批大、中专学生和各所的技术员上大工地实践锻炼,为全处培养了一批懂业务、会管理、能吃苦的技术人才。

四、抓经营管理,大胆改革,大刀阔斧上马新项目。

刘文秀同志在任工程队长期间,就曾顺应形势,提出了试行公司制的构想。经处研究后完成了改制,他又动脑筋、想办法,积极对外承揽工程,增收节支。他提出,发展我处水利经济,必须以建筑施工业为龙头,以其雄厚的实力,支持、发展农牧业,发展沿渠经济,以工保农,以农养牧,促进良性循环。经过管理处的反复研究、确定,最终采纳了这一建设性的建议。开发渠堤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水土资源优势,在东干渠两侧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已开发农田2000亩,养猪500头,养牛100头,初步形成了规模。另外,他摸准了市场脉搏,上马、扩建了水泥预制厂,也取得了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

五、抓植树造林,固渠护堤,造福一方。

虽然是施工的“行伍”出身,但他始终认为,工程投资大,寿命短,远远比不上树木的护渠效力。因此,他大力提倡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并举的方针,经过多年的摸索,他积累了一套植树的经验,比如说:植树要严把选苗、挖坑、栽植、灌水、养护的“五关”,尤其强调要乔灌结合,科学搭配,合理布局,选苗要选择臭椿、白蜡等抗天牛性较强的树种。在他担任秦汉渠管理处副处长期间,每年投资近30万元,大搞植树造林。每逢植树季节,他就成了大忙人,风里来,雨里去。他的执着精神和近乎苛刻的要求令人感动,栽一遍不满意,就亲自上去拔掉让重栽,两遍不行就三遍,直至满意。功夫不负有心人,如今,几条干渠的第二代林网已初步形成,为管理处取得了极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购买农村集体房该怎么写协议

购买农村集体房该怎么写协议

论农村集体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前位于农村的房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另外一类是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前一类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农村村民,而后一类房屋的所有权主体比较复杂。在实践中城市商品房买卖,城市私房买卖比较常见,所涉问题学者论及较多,而农村集体房屋房屋买卖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却鲜有论述,笔者在本文中试对该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一、农村集体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己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己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据此,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属于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作为例外,如果村内因历史原因己经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可以分别属于这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相应的,农村集体房屋一般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所有,但是这些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上既不是集体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也不是按分共有人,因此在出卖农村集体房屋时应该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将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出卖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房屋.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任务之一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筹集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因此在筹集资金办理公益事业时有可能出卖属于其所有的闲置的集体房屋,从而成为集体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但是出卖集体房屋时并不是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能够一个人说了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很显然出卖集体房屋,处分集体财产应当属于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行为.另外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实践中村民委员会出卖集体房屋往往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与买受人签订合同,然后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这样的买卖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二)出卖村民小组所有的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小组会议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组成.可见,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层次,它的权力机关为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作为全组村民的一种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因而可能成为集体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虽然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规定村民小组会议如何行使权利,村民小组内的哪些事务需要经村民小组会议决策通过,但是笔者认为,既然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的一个层次,是拥有集体土地和财产的一种组织,那么在处分财产的程序和效力上应该和村民委员会没有实质区别,也就是说,村民小组出卖集体房屋时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出卖房屋时的法定程序,否则其行为无效.(三)出卖村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房屋.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为了开展农业集体生产而组成的经济实体,大多数农村的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但是有的村也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合作社,此时经济合作社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社员代表会议为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社员直接选举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作为其执行机构,涉及集体经济方面的事项,由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出卖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房屋显然涉及该集体的重大利益,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否则无效.对此<<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有明确规定,可资参考,该条例规定,集体良田,菜田,果园,山场的合同招标和投标方案,集体企业及其房屋等财产的承包方案和变卖,租赁方案必须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该条例虽然属于地方性法规,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但是其内在法律精神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显然是一致的.(四)出卖乡镇企业等集体企业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乡镇企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据此乡镇企业分成两类,一为企业法人,一为其他经济组织,但不管性质如何,乡镇企业必须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践中,乡镇企业等集体经济组织出卖厂房等集体房屋十分普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其处分财产时应该按照法人财产处分的一般规则来进行,这里需要讨论的是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出卖厂房时应该由谁决定.乡镇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出卖该类乡镇企业所有的房屋应该由投资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至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决定才合法有效,上文已作论述.二农村集体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农村集体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比较特殊的买卖合同,它不仅表现在出卖人出卖集体房屋必须经过民主决策,多数通过,否则无效,而且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买受人资格受到很大的限制,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成为该类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如果不具备买受人资格的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该类买卖合同,将会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合同无效.农村集体房屋与农村集体土地不可分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能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因而在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出让,转让的情况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若要流转,则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间转让.具体而言,下列人员可以成为农村集体房屋合同的买受人.1、同一集体组织内部的农民.如果将集体房屋出卖给统一集体组织内部的农民,则只会产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不会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移.2,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在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时,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必然同时随之转移.3,兼并集体企业的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但书部分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的例外.当集体企业被兼并时,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兼并者,集体土地上的厂房等集体房屋必然也转移给兼并者.除上述三种受让主体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它没有受让主体的限制.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其债权能得以实现,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可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这必然导致抵押物的转让.而在拍卖,变卖抵押物时,买受人显然不受任何限制,这是一种例外.除了以上几种情形,在实践中存在为数不少的诸如将集体房屋出卖给城市居民,将一个集体组织的房屋出卖给另一个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等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被认定为无效.三农村集体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人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必须是合法建筑,否则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违章建造的房屋,因其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续之前,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之法律效果,既然违章建筑不能产生所有权,当事人对自己没有所有权的房产进行处分,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是无效的.至于如何判断农村集体房屋为违章建筑,一看有无土地使用证,二看有无合法建房审批手续,只有拥有土地使用权并经依法批准的集体房屋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

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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