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规定牛肉屠宰,牛羊肉的屠宰和检疫规定

国家法律规定牛肉屠宰,牛羊肉的屠宰和检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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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宰牛卖牛肉违法吗

私自宰牛卖牛肉违法吗

【法律分析】

私自屠宰牛卖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买卖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21年私自宰牛犯法吗

2021年私自宰牛犯法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

1、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牛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2、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3、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病害牛羊及牛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村里一般会捆住四肢后从牛脖颈处进行宰杀。

各肉牛屠宰、牛肉产品经营户、市场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芒市地区肉牛屠宰经营管理,严厉打击肉牛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芒市地区肉牛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严禁销售非定点屠宰的牛肉产品。自2020年4月1日起,凡上市销售的牛肉产品,必须全部来自定点屠宰厂,且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在定点屠宰厂未正式建成投入运营前,位于芒市风平镇帕底村委会南相章村的德宏盈瑞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肉牛屠宰加工厂将作为芒市活牛临时定点屠宰厂。

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农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四)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屠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大牲畜及产品。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由农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阻扰行政执法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举报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提供涉及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

牛羊肉的屠宰和检疫规定

牛羊肉的屠宰和检疫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牛羊的定点屠宰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确定管理办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牛羊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国家法律规定牛肉屠宰和牛羊肉的屠宰和检疫规定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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